国内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执行情况调查

2020-04-13 02:55陈志勇崔兆祥
水运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船员码头

陈志勇 崔兆祥

【摘 要】 为了解我国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采用问卷调查法从船员、船舶、码头工作人员、航运企业、码头公司、海事部门、行业组织(行业标准)、社会公众(法律规定)等制度执行的8个利益相关方分别总结出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实际执行情况较差的问题提出促进制度有效执行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船员;码头

1 研究背景

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是需要船岸双方共同遵守的,即在作业开始前和过程中,以安全检查表为工具,检查和确认各项安全作业条件,以确保液货船装卸货作业安全的一系列操作要求。该制度明确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建议性文件,完善于国际行业组织的《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SGOTT》)。2018年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载危货管理规定》)第一次将《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纳入其中,说明该制度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进一步重视。

但是,《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在国内液货船及码头上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部分液货船和码头存在检查流于形式、敷衍等不重视行为,给液货船装卸货作业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2018年11月4日油化船“天桐1”轮在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码头发生了69.1 t裂解碳九泄漏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起事故的发生与船岸双方未严格执行《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有直接关系。本研究的目的是要客观了解该制度在国内液货码头和中国籍液货船上的实际执行情况,探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提出促进制度有效执行的建议和对策。

2 研究方法及理论依据

本次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并明确了与《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执行密切相关的8个利益相关者,即船员、船舶、航运企业、码头工作人员、码头公司、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只要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期望得以实现,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就能在国内液货船及码头上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3 问卷的设计及调查的开展

为摸清国内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客观了解船员和码头工作人员在制度执行中的态度、行为和认知等情况,广泛收集来自操作一线的“民意”,采用“微信公众平台+问卷星”的模式开展此次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的设计遵循以下5个步骤:(1)在利益相关者分析基础上,确定每个利益相关者理想状态下的基本特征,并将这些特征指标转化为需在调查中验证的具体问题;(2)根据分析出的具体问题和此次调研的任务,确定调查问卷的问题提纲;(3)对调查问卷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初步完成调查问卷的草稿;(4)对草稿问卷征求意见并进行试调查;(5)定稿。

此次调查问卷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通过微信公众号“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对外发布,截至2018年9月15日共收回有效问卷266份,其中船员问卷163份,码头工作人员问卷103份。

4 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

4.1 船 员

(1)安全意识薄弱。有51.5%的受访船员反映自己在制度执行中出现过不认真或应付检查的情况,更有9.2%的受访船员反映自己在制度执行中经常甚至是每次都会出现不认真或应付检查的情况。

(2)相关知识和技能欠缺。服务于内贸航线船舶、小型航运企业、吨级以下的中小型液货船的船员及社会招聘的船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欠缺问题比较突出。

(3)值班和履职表现不佳。服务于国内航行的中小型液货船的船员、社会招聘船员及国内小型航运企业的船员,其履职表现情况相对较差。

(4)存在疲劳状况。液货船上的大副最繁忙、最容易出现疲劳值班的情况。

4.2 船 舶

(1)船舶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制度落实不到位。有24.6%的受访船员和10.7%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存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低、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国内中小型液货船、配员为社会招聘船员的船舶和小型航运企业的液货船的安全管理存在更多问题。

(2)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差。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状况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一些老旧的、维护保养不善的中小型液货船上。

(3)船方不能与码头方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有37.9%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遇到過船方不配合的情况。在船方不能与码头方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方面,排在第一位的问题是船员不认真按规定进行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

4.3 航运企业

(1)船员配备不力。航运企业没有招聘高素质、高水平的船员;没有为船员提供令人满意的福利待遇,导致船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严格执行船员的请(休)假制度,部分船员长期在船上工作以致疲劳和情绪不佳。

(2)船舶物资配备投入不足。部分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航运企业,对船舶投入不足,导致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缺少必要的维护保养而达不到有关技术要求。

(3)缺少对船员开展的专项培训和指导。

4.4 码头工作人员

(1)安全意识不强。码头工作人员与船员的情况大致相同,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

(2)相关知识和技能欠缺。刚入职不久或缺乏培训学习的码头工作人员存在知识和技能欠缺的问题,而在安全管理不善的码头该问题更为突出。

(3)工作表现不佳。有46.6%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自己在制度执行中出现过不认真或应付检查的情况。

4.5 码头公司

(1)安全管理不善,制度落实不到位。规模较大的码头、对外开放的码头、有外资参与经营管理的码头及业主码头的安全管理水平相对较高。

(2)不能与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配合。有高达74.9%的受访船员反映码头方不能与船方进行平等协商,往往是对船方提要求。

4.6 海事部门

(1)对码头方越位直接干预。按照我国《港口法》的规定,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中港航部门是码头方的主管机关。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涉及船岸双方,由海事和港航两个部门对其监管。对于码头方存在的问题,海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的港航部门,但目前海事部门与港航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2)执法依据欠缺。《船载危货管理规定》中只是要求船舶和码头双方在作业中应建立和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但并没有指出《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具体出处,即其中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国家标准与国际行业标准中选择安全检查表。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有73%的船员反映船舶在接受海事部门检查时发现过违章行为或缺陷问题,仅有12.3%的有受访船员反映自己因此受到了海事部门的处罚或惩戒。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海事部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也是某些船舶存在与制度相关的缺陷而屡查不改的重要原因。

(4)執法人员能力欠缺。有受访船员反映部分海事执法人员对一些问题上的分析和对制度的理解有误。

4.7 行业组织(行业标准)

国际石油运输行业组织在《ISGOTT》中确立了《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该制度得到了业界普遍的认可和应用,但通过调查发现以下3个问题:

(1)制度要求高,难于执行到位。检查标准太高、检查项目太多,制度要求缺乏灵活性。

(2)检查项目的标准依据还不明确。调查中有39.3%的受访船员和34%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检查表中部分项目的检查标准和要求还不够明确。

(3)部分检查项目没有及时更新。有41.7%的受访船员和39.8%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个别检查项目未及时更新,检查已没有实际意义。目前使用的《船岸安全检查表》是《ISGOTT》第五版的,距今已有13年,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从未修改更新过。

4.8 社会公众(法律规定)

(1)《船载危货管理规定》关于制度相关要求的出处不明确。当前涉及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法律文件有国际上的建议性文件《ISGOTT》和国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和《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国家标准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约束力。

(2)在国内应使用的《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格式内容不明确。当前多数码头使用的是《ISGOTT》中的安全检查表或是国家标准中的安全检查表。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化学品船的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因此只能采用油船和液化气船的检查表。

(3)检查标准依据不明确。《船岸安全检查表》中检查项目的具体检查标准和依据在《ISGOTT》指南中的要求与现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ISGOTT》中的要求往往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

5 建议和对策

5.1 船 员

(1)提高安全意识。船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只有正确认识到《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对于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的重要性,才能提高安全意识。

(2)不断提升相关知识技能水平。受访船员中有85.3%和78.5%的船员分别接受过船舶和航运企业开展的专项培训学习,有47.2%的船员通过自学获得相关知识和技能。船员要积极参加航运企业、船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船方也要多给船员创造机会和条件,以便船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

(3)增强工作责任心。统计显示,该项建议是由船长或大副等有管理职责的高级船员提出的。他们认为船上具体负责船岸安全检查的船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应认真负责。责任心的增强除了依赖于船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外,更多的是取决于船方能否提供船员满意的福利待遇,能否增强其归属感和满足感,能否营造一个职责明晰的安全文化环境。

(4)充分保证船员休息时间。船方应严格执行有关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休息的相关法律规定,让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使其能以良好的状态进行值班和检查。

5.2 船 舶

(1)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在船方的全面落实和执行。船舶应首先要增加或充实相关职责和安全操作文件的内容,使制度的执行要求完全纳入到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强化对船员值班表现的评价考核,督促船员提高工作责任心,确保船员值班履职质量;应重视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船员在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2)重视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船方应重视和加强其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执行好有关设备维护保养的体系文件要求;另一方面需要航运企业给予船舶足够的岸基支持和物资配备投入。

(3)增进与码头方的有效沟通和配合。建议船舶应首先要强化对船员值班表现的管控,保证值班工作质量;应经常组织船员进行专项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技能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应注意听取并积极回应码头方的安全建议,保持与码头方的有效沟通和协商。

5.3 航运企业

(1)优化船员配备。建议航运企业为船舶配备高素质水平的船员,尽可能招聘具有大型航运企业工作经验的高素质船员;应提高船员的福利待遇,让船员感到满意,激发工作积极性;应做好对船员的考核,及时解聘履职表现不佳的船员;应按规定做好船员休假工作,使船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加大船舶物资配备投入。建议航运企业处理好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大对船舶的物资配备投入,确保相关船舶结构和船舶设备备件的充分供应,以保障制度的全面有效落实。

(3)重视对船员开展专项的培训和指导。建议航运企业为船员提供关于切实执行船岸安全检查制度方面的专业培训,指导和督促所属船舶更好地执行该制度。

5.4 码头工作人员

(1)提高安全意识。码头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只有重视安全,正确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其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2)提升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有高达87.4%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其相关知识是通过公司组织的培训进行學习的,也有57.3%的受访码头工作人员反映其相关知识是通过自学获得的。建议码头工作人员除了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外,也要积极自学。

(3)加强工作责任心。工作责任心的提高更多是取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令其满意的福利待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有效考核,培育思想统一、职责明确的企业文化。

5.5 码头公司

(1)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制度在码头作业中全面落实和执行。码头公司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将制度的执行要求纳入到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中;应保障员工合理的福利待遇,提高其待遇的满意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应强化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考核制度,确保码头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应重视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培训和安全教育。

(2)增进与船方的沟通和配合。建议码头公司应与船方平等沟通协商;应加强对码头工作人员值班表现的管控,保证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应经常组织码头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心及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5.6 海事部门

(1)与港航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液货船装卸货作业是通过连接船岸的管路进行的,对其的监管涉及海事和港航部门。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的缺位或越位问题,建议海事与港航部门共同成立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联合监管工作组,并建立相互通报机制,这样可促进船岸双方落实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2)进一步明确海事监管执法的依据和标准。《船载危货管理规定》只是规定船舶和码头双方在作业中应建立和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但没有明确船岸双方应执行的具体要求,检查表样式及检查标准和依据等,都需要上级出台指导文件加以明确。这有利于海事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3)强化对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应识别高风险船舶,对重点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明确问题的常见情形,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增加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制裁手段。

(4)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海事部门应在船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等环节上采取措施,确保持有合格证书的船员具备制度执行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5)重视执法人员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研究。鉴于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相关业务知识欠缺的问题,建议海事部门除了鼓励执法人员自学外,还应组织从事液货船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学习和研讨,促进其更好地掌握有关监管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提高业务水平。

(6)面向船员和码头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海事部门应充分利用新媒体,结合“双进”(典型案例进航运公司、进船员培训机构)等专项活动,为辖区企业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

5.7 行业组织(行业标准)

(1)不断完善制度要求,让制度更便于执行。建议精简检查项目,对检查项目按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增加制度执行的灵活性。

(2)进一步明确检查标准依据。建议行业组织进一步完善检查的依据和标准,让每一项检查的标准要求更为明确,更便利于船岸双方的操作和执行。

(3)定期更新检查项目。建议行业组织应视技术的发展而定期更新修订和更新检查项目内容。

5.8 社会公众(法律规定)

(1)在参考国际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建议上级立法机构在参考国际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确立安全标准下限的思路尽快建立我国完整的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不仅要制定出适用于各类液货船型的《船岸安全检查表》,明确其具体的格式和内容,还要明确检查依据和标准,让制度要求更适合于国内大多数中小型液货船的执行和实施。

(2)对规章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明确制度执行的具体要求。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具体要求、检查项目的检查标准和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3)强化法规的宣贯和落实,确保执行统一的规定要求。有55.8%的受访船员反映各地方港口码头所提供的安全检查表的格式和内容是不一致的,建议上级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法规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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