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数字贸易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2020-04-13 09:48汪晓文宫文昌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化数字

汪晓文 宫文昌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全球贸易领域掀起一场新的改变全球贸易格局的“数字风暴”。作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贸易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数字经济背景下诞生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数字贸易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这一新型贸易方式正在潜移默化地重塑着当前国际贸易格局,然而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数字贸易的先行者,在数字贸易发展的体系构建和规则制定方面占据了一定的发展先机和竞争优势。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数字贸易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全球数字贸易领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博弈。因此,如何有效地借鉴发达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经验,在发挥国内巨大的基础产业优势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融入全球数字化浪潮,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前沿方向,对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数字贸易的理论基础及内涵界定

数字贸易的理论基础源于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两个方面:一是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它不同于农业时代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以及工业时代的资本和技术要素,其特点主要有:(1)相对稀缺性,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但是数据只有经过处理转换成数字信息之后才可以转化成为可利用的生产要素,因此其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可直接投入使用表现出相对稀缺性;(2)不可替代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无法像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要素那样通过自由贸易实现各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3)要素融合性,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能够改变、融合其他生产要素,比如大数据与资本融合,将物化的资本赋予“生命”,因而智能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又一显著特征;(4)非排他性,数据资源产生之后,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复制和传播,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1]二是数字经济时代的资源配置机制。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创新,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非对称性从而更加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信息协调拓展政府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效率,此种情况下,基于数字经济系统下的“看不见的手”会局部转化为“看得见的手”,“看得见的手”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会部分转变为“看不见的手”,[2]数字化的经济运行方式会加速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功能上的融合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新型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功能同样受到传统贸易理论的挑战:一是如何摆脱新型生产要素相对稀缺性的限制,充分发掘其特点,将其打造成为本国的比较优势;二是打破“数字贸易壁垒”,避免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强化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贸易对于全球资源配置的作用;三是要素价格趋“零”化,这不同于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新型生产要素的非排他性使得其具备极低的复制和传播成本,如何避免“制造者”遭受巨大的损失,提高厂商生产的积极性也是必须面临的问题之一。机遇和挑战并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成为数字时代视域下抢占数字贸易发展先机的关键点。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二次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含义做出了相应的界定:数字贸易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完成产品服务的商业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Weber认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手段传输有价值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是数字贸易的核心。[3]熊励等将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概括为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为供求双方提供互动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标的的商业模式;[4]马述忠等等认为数字贸易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5]基于上述学者的成果,笔者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来定义数字贸易,即数字贸易是传统全球价值链体系基于现代数字技术的一次大变革,一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进入全球价值链体系替代部分传统贸易产品和服务形成数字产品价值链,二是数字技术进入传统价值链体系的部分环节,最终实现全球价值链体系的数字化升级。

三、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规模超3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超9万亿元,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电子商务国家,电子商务技术的成熟化、规模的扩大化发展为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数字贸易发展的升级阶段来看,2018年,数字经济领域的就业岗位达1.91亿个,占同期就业人数的24.6%,同比增长11.5%,尤其是大数据产业相关人才数量占全球的比例高达59.5%;在大数据技术创新领域,虽然欧美等发达国家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中国大数据专利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9.9%,2018年专利申请数量达1万个左右;从数字贸易发展的未来化阶段来看,中国上海市率先在2019年7月底发布了《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行动法案(2019-2021)》,试图抢占数字贸易发展先机,培育一批具数字创新能力、全球影响力、资源整合能力于一体的数字贸易产业领军企业,将上海打造成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

中国虽然在数字贸易领域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一是数字贸易领域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在2010年开始,欧盟、美国等一系列国家就开始了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研究,并逐步发布了各自的发展计划,但是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相对缓慢,数字贸易尚处于电子商务阶段向数字技术的过渡阶段,部分传统产业由于体量大、技术发展缓慢,未能与数字技术相融合完成产业升级,且各地区、各产业领域发展极不平衡,[6]数字技术基础相对薄弱,成为中国建设完整数字产业链条又一重大隐患。不平衡不充分的产业发展无法为中国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二是数字贸易规则体制尚不完善。传统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型过程中会出现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处于摸索阶段的数字贸易规则体制建设不成熟,特别是数据本地化、数据安全隐私、数据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壁垒问题是当下数字贸易自由化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避免的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来实现,而中国在相关领域缺乏法律基础,监管薄弱,尚无法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作为数字贸易的后来者,在一步步完善国内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如何与领跑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的西方发达国家接轨也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之一。三是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撑性要素缺乏。[7]数字贸易的发展需要全方位、各领域的支持性要素推进,包括人才教育、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国际环境等各个方面,其一是中国数字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培养模式落后于发达国家,数字型人才结构不合理,数字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导致数字技术进步缓慢,数字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例,全球共有367所开设人工智能研究方向的高校,而我国仅有30所;其二是政府层面数字贸易政策缺失、进展缓慢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在数字贸易时代的前进步伐。因此,借鉴并学习西方发达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先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四、国外数字贸易的发展实践

现阶段,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从数字贸易发展环境来看,排在前列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地区;从市场潜力层面来看,中国、印度、巴西三个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进入前十行列;从综合表现来看,除中国外,发展较好的绝大多数为传统资本主义国家,并且从数字贸易实际发展状况来看,也是如此,美国、欧盟、日本、英国等发展最为成功(见表1)。基于此,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英国这四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发展理念及发展模式(见表2),以期结合中国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开拓中国巨大的数字贸易潜力提供一定支撑。

表1 世界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排行榜(1)从互联网水平、支付方式、物流绩效、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和贸易潜力六个方面选取共计13个指标采用因子分析法构建各个指标计算标准。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2018》整理所得。

(一)美国:数字贸易自由化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9《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暨景气指数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底,在全球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有8家美国企业,其总市值达到了21303.73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的比重的10.40%。数字贸易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是得益于美国雄厚的信息产业基础,另一方面则是美国为数字贸易自由化所构建的制度保障体系。美国作为信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美国经济的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且由于互联网技术互联通融的特点,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开始寻求与传统产业的结合,融合而成的新型产业为美国经济的长期繁荣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因此,自1998年开始,美国商务部均会发布一份展示互联网对经济影响的报告《正在出现的数字经济》,直到2000年更名为《2000数字经济》,21世纪的美国正在逐步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信息技术也在不断向着全球价值链体系渗透,美国也在逐步将信息技术对全球价值链体系升华所带来的快速发展从数字经济体系中剥离进行单独研究,自此,美国开始主导推动全球数字贸易一体化下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首先是对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和数字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研究。2013年和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分别发布了《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对数字贸易内涵做出了宽泛的界定以及对阻碍美国进入全球市场的数字贸易壁垒和障碍做了相应的调查,为今后数字贸易体系构建奠定了基础。其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数字贸易谈判规则。在《2015年国会两党贸易优先事项和责任法案》中,美国对推动数字贸易相对于传统贸易的非歧视性原则、自由化原则的目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法案明确规定政府不得明确要求数据的本地化存储以及设置数字贸易障碍。[8]最后是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一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成立专门的部门持续跟踪各个国家制定的数字贸易壁垒并发布《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对数字贸易壁垒对美国及其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另一方面,美国在国际合作过程中积极推进全球数字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则规定了数字贸易规则,明确了处理跨境信息流动的协定;在WTO、TTIP、TISA等双边协定以及G20等国际合作交流过程中提出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提高数字素养,开放数字贸易市场,将消除数字贸易壁垒、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作为主要议题之一。[9]美国作为数字贸易领域的先行者,其目的在于建立美国领导下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10]理论研究界定数字贸易发展方向、法律规制建设保障、双边多边谈判方法,稳步推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进程,通过数字贸易自由化,避免在数字贸易时代出现数字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数字贸易的资源的配置作用来扩大美国在传统贸易时代的优势,强化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绝对主导权。

(二)欧盟:数字单一市场原则

欧盟成立的宗旨在于促进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价值观,加强国际合作,而欧盟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战略导向也是基于欧盟的宗旨而制定的。其发展历程主要归纳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欧盟内部数字一体化阶段,2010年欧盟正式发布《欧洲数字议程》,文件主要针对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未来欧盟经济的持续影响以及影响欧盟信息技术发展的七大障碍和解决措施做出了相应阐述,其核心就是发展信息技术,建立数字欧盟。2015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试图在欧洲内部营造一个数字化商品、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市场,加强欧洲各国间的数字互联互通,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其战略支柱一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加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电子商务提供更高效的货运服务以及制定合理的、符合欧盟环境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为数字网络和服务的繁荣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全面改革欧盟电信领域的规章制度;重新审查视听媒体组织框架以适应时代需求;全方位分析评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线平台的作用;加强数字化服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个人数据等。[11]三是保证数字经济潜力的最大化,其最核心的便是提出欧洲的数据自由流动计划,进一步减少欧盟各国在信息流动产业领域的限制,在关键性的行业制定通用标准以加强欧盟内部的互通性,最终目的是打造一个包容性的信息化社会,使得民众能够把握机遇,增加就业,最终发展形成一个稳固的欧洲数字一体化同盟。第二阶段,欧洲数字一体化体系由内至外逐步向外部国家扩展阶段。2017年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数字贸易战略》,除了促进建立欧盟数据贸易战略,加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来保证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外,应该增加对欧盟贸易伙伴的“充分性认证”的数量,确保第三国开放数字产品及服务,逐步放开对欧盟外部国家的数字贸易限制,将其逐步融入欧盟数字体系。为了进一步推动欧洲的数字化发展,欧盟2018年公布了《数字欧洲计划》,计划投资92亿欧元用于互联网安全、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以及数字技术发展和普及。根据《欧盟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18)》显示,欧盟家庭固定宽带用户普及率达75%。在数字技术整合层面,使用软件进行信息共享的企业比例在2017年达到了34%,在公共服务数字化领域,欧盟成员国中电子政府的普及率为58%。欧盟的数字贸易战略与美国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样是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执行方式却存在显著差异,欧盟的数字贸易战略具有典型的“欧盟特征”,从欧盟内部开始,基于欧盟高度一体化的区域发展特性,从欧盟内部成员国开始打破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建立欧盟内部的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内部数字贸易自由化,进而形成欧盟自身主导的数字贸易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对欧盟外部贸易伙伴国的限制,将外部国家逐步纳入欧盟的数字贸易领域,将以欧盟为主体的“区域数字贸易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全球数字贸易体系”,成长为全球数字贸易的领导者。

(三)日本:以科技创新作为突破口

日本数字化“三步走”战略,从“e-Japan”到“u-Japan”再到“i-Japan”,这不仅仅是首字母的变化,更体现的是日本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于日本的信息化产业战略的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与调整。2000年日本政府创立IT战略总部,发布了e-Japan战略,e即为electronic的首字母,在信息化的过程中,网络在全世界快速崛起,然而当时的日本面临基础设施差、通信设备老化等一系列问题,e-Japan战略的核心目标便是进一步加强日本在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投资力度,培养高级通信技术人才,推进相关产业及技术的研发特别是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以及市场规则的建立,为未来信息化的发展夯实基础,可以说e-Japan计划为日本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了基本的网络框架。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率迅速增长,但是网络资源使用率低下,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2004年日本总务省召开了“实现泛在网络社会政策”恳谈会,u-Japan战略应运而生,u即为ubiquitous,意为无处不在的,“U”的内涵可概括为:(1)ubiquitous(普遍存在的),连接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互联互通机制;(2)universal(广泛的),任何人无论老人、小孩、残疾人都可以运用通信技术相互交流沟通;(3) user-oriented(以人为本),技术服务于人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便利;(4)unique(独特的),每个人都是独特的,追逐梦想,面对挑战避免循规蹈矩。u-Japan旨在推动互联网软建设,创新互联网服务,构建出一个以人为本的“开放式的有机生态圈”,催生出新一代的信息科技革命。i-Japan中的i则意为自身的,该战略将目标聚集在了公共部门,如政府、医院以及学校。在政府领域推动行政数字化改革,即电子政府,进一步提高民众事务办理的便利性,同时运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办公效率;在医疗健康领域,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信息技术如远程医疗、电子处方、电子病历卡等技术措施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一系列问题;在教育及人才培养领域通过将信息技术融入进教育教学体系,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展信息化教育,同时加强在高层次教育领域的人才培养建设,提升整体国民的信息意识。2018年日本《通商白皮书》草案则是呼吁应对电子商务骤增的数字贸易时代,强调数字贸易时代对于日本企业发展的机遇,草案认为跨国网络交易的用户将会从2014年的3亿人增加值2020年额9亿人,市场规模也将增加至9940亿美元。日本的数字化贸易战略的出发点是本国如何去融入、适应数字贸易时代,去把握发展机遇,因而更加注重本国的“数字硬实力”,通过积极发挥新型生产要素的融合性,将其充分融入本国产业结构中,完成数字化改造。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时代的重中之重,因此日本着眼于数字技术发展,从技术层面把握数字时代发展机遇,将数字技术应用到国家各个领域,从而确定领先优势,为今后日本在全球数字贸易体系构建过程中赚得先机。

(四)英国:从微观层面提升数字贸易核心竞争力

为了在信息时代抓住发展机遇,应对未知的挑战,同时为英国经济寻求新的增长点,英国在2008年正式启动了数字英国计划。一是为数字化条件下的网络创新者的著作权保驾护航。数字英国计划发布不久便颁布了《数字英国法案》,正式开启了英国建设一流数字经济的征程,《数字英国法案》共48条,包含了网络、电视、广播、视频游戏等11个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近1/3条款用于明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规制建设以及建立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从数字化建设之初就严格保障网络著作权,为数字化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为数字化建设的主体——人,无论是从数字化创业者、数字经济的消费者亦或是数字企业等提供发展便利和制度保障。2015年英国出台《英国2015—2018年数字经济战略》,此战略全面梳理了英国在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三大类十二项挑战、四大发展机遇以及英国在2015-2018年间在数字经济方面需要达成的五类共二十二项的具体目标,这五类目标几乎都与个人或者数字经济中的平台个体有关。三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更好地发挥英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比较优势。2017年,英国就今后如何加快本国的数字化建设出台了《英国数字战略》,对英国的数字化建设做出全面部署,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英国的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相关产业产值达2680亿英镑,其中创意性产业的贡献达1000亿英镑,并且创意型产业有望在2023年实现在2018年的基础上增加50%。英国的数字战略核心思想是“人”,从微观层面即个人创业者、企业、平台提升创新能力,为创新者营造良好的数字创新制度环境,保证数字创作者的权益,避免要素价格趋“零”化,激发创新活力,源源不断的“制造”新型生产要素,使之成为本国的充裕型禀赋要素,进而成长为英国在数字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增加英国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表2 主要国家数字化发展模式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整理所得。

五、国外数字贸易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贡献“中国方案”

一是积极开展数字贸易领域研究工作,加快对我国发展数字贸易所面临的国内环境、外部条件的分析研究,持续跟进各个国家数字贸易政策并对其影响力进行评估,同时将数字贸易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层面,[12]制定诸如《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中国数字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官方性文件,明确和引领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提供“中国发展模式”。二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进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数字市场进入壁垒、数据隐私、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参与者法律责任界定等一系列法律层面的缺失进行修补和完善,对现有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拓展延伸以实现和数字时代的接轨,用法律形式协调平衡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分配。[13]三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主动出击,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全球性或区域性经济合作谈判过程中增加数字贸易自由化相关条款,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推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力求促成公正透明、全球统一的数字自由贸易规则体系。[14]

(二)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水平,打造互利共赢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一是参考“欧盟模式”,在既有的区域合作组织内部如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推动建立区域化、小范围数字贸易体系,将传统货物、服务贸易规则拓展至数字贸易领域,逐步统一区域内部数字贸易规则及产业技术标准,消除区域内数字贸易壁垒,提升区域内部数字贸易自由化水平;[15]二是由点及面,充分利用区域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带来的辐射作用,特别是在中国当前一带一路的倡议背景下,将区域性的数字贸易逐步延伸、扩大至沿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初步建立由中国主导的合作、共赢的区域化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增加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16]三是在国内打造一批数字自由贸易区试点,基于现代数字技术,打造智慧型贸易区,发展传统贸易的同时着眼于未来贸易方式,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型创新型企业,优化企业空间布局,形成数字产业链,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同时坚持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把握机遇,着力建设国际数字贸易枢纽。

(三)加强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一是加强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各行业、各领域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渗透率,抓住中国在5G移动时代的发展优势,重点建设以千兆固网(F5G)为代表的第五代固网技术,以超高速的网络带宽为引领,赋能下游产业,促进经济转型,抢占数字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二是改革数字型人才教育体系,将数字技术的应用融入中国各个教育阶段,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新型理论课程体系,强化应用型实践环节,同时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和数字技术领域的融合衔接,为中国增强国际数字贸易竞争力提供源源不断创新型数字人才。三是结合英国“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全面推进个人数据保护法、数字著作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争端解决机制,从法律制度层面保护公民私人信息、数字技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水平维度上,鼓励个人、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行数字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其对数字技术创新、数字产品开发的参与积极性。在纵向维度上,打造上至政府下至企业的数字化体系,构建完善的“官产学研”一体化平台,确保科研成果向数字价值链的快速转化,完善中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数字产业链条,充分发挥中国在大数据、电子商务、云计算等领域的比较优势。

(四)平衡产业发展水平,夯实数字贸易发展基础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调控作用,加强对重点产业的扶植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重要作用,强化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数字时代产业结构的优化布局,把握数字时代发展机遇,融合数字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培育发展数字化产业集群。二是重点推动第三产业的数字化建设,特别是在金融、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尖端服务业领域,带动整体产业由上至下向纵深发展,在较为容易转型的交易、服务、管理环节优先进行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再由第三产业的辐射作用进而向第二产业、第一产业平滑推进,由易入难,最终实现整体产业的规模化数字建设。三是完善数字贸易的顶层设计,借鉴发达国家在数字产业领域的发展实践,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加强数字领域理论基础研究,明确数字产业的发展规划,分工协调,循序渐进,创造良好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推动各产业领域认识、接受、融合数字技术,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平衡发展的数字贸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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