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兴东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近年来,我国也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并深化到国家经济政治战略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部门制定了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措施,同时指导服务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深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并放开权限引入一些分担机构。各类机构的加入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的困难,能够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一些企业在初创期都会面临资金短缺和技术占比比较大的状况。融资风险高成为商业银行产生“惜贷”现象的最主要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对其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其发展及科学技术的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企业用知识产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并取得贷款金额来帮助企业发展也会显露问题和风险。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并制定分担管理机制不仅能够创新企业融资模式解决融资困境,还化解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放贷过程中的金融风险。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科技为主导,通过科学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并以科技进行发展的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征。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效率比较高,主要依靠的是先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产品的质量。与其他中小企业相比,创新能力高是其独特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完整的研发团队,为研发效率奠定了基础。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效益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产品不仅技术质量高同时也会满足消费者的使用,因此在市场上销量就相当高。最后,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面临着高风险。高速发展的经济对科技的更新发展要求比较高,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不断遇到挑战。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图1所示。
图1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因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很弱,会存在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时代产物,对管理的方法认识不完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合理控制负债经营风险,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常常出现企业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过大的现象,无形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此,必须要合理地确定企业的债务资金和自由资金的比例关系,重点考虑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要尽量做到资金的筹集量与资金的需求量互相平衡。在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方面,大力拓展企业发展所需要资金来源途径。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在企业内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控制机制,发挥财务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能力。
知识产权的融资行为包括:质押贷款、财产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质押融资就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附加物充当质押物,向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方式。[2]但是因为这一种质押融资方式的产生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由于质押物的难易估量性就给中小企业及银行带来问题。但是,质押融资也为企业的融资问题带来了一定的解决方法,因此对于这个融资方法需要从多角度去探索。
1.质押物不易处理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所以在处理中会出现困难。知识产权不是一种实物,在市场中也不会有等同价值标准作为参考,在交易时处理过程也没有准确的流程。知识产权更像一种权利,而不是商品,也不会有固定价值。当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时候,企业不易将其进行交易。质押物的不易处理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大难题。
2.贷款风险防控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具有困难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就是难评估、难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银行没有很高的保障,质押物需要有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估价。[3]因为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系数要比一般质押物风险系数高,所以也还要有专门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防控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当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存在缺口,且融资渠道较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问题,促进其不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形成了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即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1.北京模式
在北京模式中,政府部门是补贴政策的制定者与推动者相结合的角色。在政策上,政府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及帮助引导,让企业与银行更好地协调。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政府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给予补贴,减低企业贷款压力和银行信贷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北京地区试点过程中,交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在市场上面的占据方向与发展要求给予定位,制定专门的服务项目,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协助。在北京模式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还有更大的提升水平,其中也显露一些缺陷,如:在政府补贴中会增加银行、担保机构还有评估机制等业务的要求能力,对相关的业务人员有很高的素质要求;模式环节主体联系复杂,业务工作繁琐,风险预防效率低,增大政府的成本费用;出于谨慎性原则,银行与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数量有一定的限制。
2.上海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用知识产权来为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而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简易评估,其实就是一种反担保,这就形成了一个体系。在上海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起到了担保作用,担保评估与银行相合作,这样就可以简化流程,还可以使贷款下发的速度加快。另外,上海银行也承担了一定风险,但是风险比例比较小。与北京模式所不同的是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衡量,其中也会显露一些缺陷,如:政府由于专项资金的有限性、担保机构涉及范围的局限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滞后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具有限制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的价值很难评估,存在较高的风险;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入起到决定性作用,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知识产权融资进行监督。
北京模式更注重银行创新,交通银行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有推动示范作用,保证贷款工作顺利展开。上海模式以政府作为主导,在试点时间来看还没有不进行放贷的情况。总体上看,上海模式是政府的创新,既为上海浦东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平台,又加快了浦东科学技术发展。
两种模式相比,北京模式不广阔,无法适应大多数企业。而且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北京模式容易产生坏账,坏账时影响范围较广。上海模式主要风险承担者是政府,政府风险系数高,要是发生坏账政府将承担,所以此模式并不科学。要想促进地区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银行创新相结合来共同发展。
1.法律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不健全,因为质押物本身很难预估及自身的权利不确定性加之质押物的所有人不确定性,所以就会存在很大的争议,没有对其进行规章制度上的约束,法律是所有权利产生效力的前提保障。
2.估值风险
评估需要可靠性,因为可靠才能提高贷款信任度。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物本身难以估值,这基本的特殊性质带来评估风险。[4]如专利权自身复杂的性质影响其在市场上的不稳定性,以及评估的价值与企业认定的价值不相符,所以在评估方面的风险有很大的影响。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由质押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知识产权难以评估,便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无法有确定的交易额,导致交易行为无法为企业带来资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来说,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和管理制度健全时,其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会有所提高,相反来讲,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会伴随企业的状况贬值。
4.处置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没有实物形态、不确定、不具体的资产。一些知识产权就是一种企业意识形态,如商标是企业申请的一种自我财产,具有一定的复杂因素,会受到市场动向的影响,带来处置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产生相应的风险。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实现主体利润最大化。为了形成有效理性、完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必须要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流程开始,并寻找探索风险分担的内在规律。[5]风险分担机制是主体之间及风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整体相互配合、协助发展的结果。
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首先是为了将风险影响降低到最低化,能够快速发现并制约风险;其次,因为风险分担可以实现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发展,实现机制的利润最大化;最后,风险分担机制具有客观实在性,具有调节的有效功能,来促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稳定发展,使内部主体之间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整体相互配合。风险分担机制的主体如图2所示。
图2 知识产权风险分担机制主体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主体和客体。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体与客体是有明显区别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如上图所示分别有政府、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遇到的风险因素都是风险分担机制的客体。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决策影响因素包括外因和内因。在风险分担理念中,外因和内因都会影响参与主体对风险分担的处置,而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估计等,它们都会影响风险分担的决策。所以要对这些影响进行合理分析来构建合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中,行为导向制度是一种可以帮助参与主体往积极正确的方向作出决策、是一种鼓励导向的行为,是为利润的最大化而服务,可以鼓励风险分担的主体用积极互助的态度分担风险。[6]行为归化制度是当参与主体行为不合理时做出的惩罚行为,是为了有效控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的目标能达到逐渐统一,帮助融资业务的发展。因此,风险分担机制内涵四要素总结如下图3所示。
图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要素
1.政府层面
由政府主导型转化为市场主导型,这是由我国现在所处的现状和基本国情决定的。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起着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我们要认清,在市场主导型中市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起着主导作用,而政府起到辅助并不主导。所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不仅要提高市场化运作的效率,还要完善质押融资制度,健全法律保障。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不是很充分,需要完善各地的融资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2.企业层面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是融资模式的本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不断刺激本企业的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发明,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企业还要保留一定的自留资金,保障企业的运行,提高发展实力,适应市场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在对外申请专利时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外泄。企业还需要提高自身的信用,因为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银行需要观察企业的信用体系,要保持自身良好的信誉就必须保持良好信誉记录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
3.银行层面
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是发放者的角色。所以,银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对融资企业进行调查,核对信息进行登记并派人进行实地的考察,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将银行对企业的融资风险降到最小化。在授信完成放贷后,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跟踪考察企业,主要是监督企业是否有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如果发现风险存在要根据此风险及时提供决策。
4.评估机构层面
由于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融资物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难评估这一个特点,所以机构要完善评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评估专业能力强并且执行业务水平高的人才。这样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并降低风险。准确评估还要保证切身利益并将知识产权的价值对外进行公示。
5.担保机构层面
担保机构为银行和企业服务,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担保机构为企业做出担保,银行才会发放贷款。在银行方面,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贷需要第三方来为他们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的担保有助于贷款融资业务的开展。担保机构可以说是一种媒介,也会伴随一定的风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向有关银行进行贷款时,由于企业经营具有不确定性及难以控制性,银行为了资金的安全性及收回的可能性,需要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给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带来资金帮助,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但是融资过程中也会出现风险,所以本文讨论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将风险降到最低化的路径,为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发展建议。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机制并不是很完善,所以还要进行探索,要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辅助的方式,加强参与主体的合作来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格局,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