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只是特殊商品,并禁止虚拟货币参与融资金融交易行为,但却对区块链技术予以重视。原因在于,从经济人类学的视角来看,货币的大规模流通既要依赖一定的社会关系,又要依靠国家治理,新兴虚拟货币试图排除国家治理的因素而只寄希望于社会的认同,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近来,我国尝试融合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各自的优势,数字货币的试点即为对应的举措,这将引领未来货币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虚拟货币;社会关系;国家治理
货币是人类社会中非常古老而普遍的现象,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对它的使用。货币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原始社会中具有巫术性质的宝物,到马克思所讲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银,再到现代社会以国家法律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定货币,不一而足。近来,一种新的货币形式——虚拟货币——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目前最为典型的虚拟货币就是比特币(Bitcoin),它具有去中心化、数量有限、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特征。比特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弥补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再加上收益颇丰,因此受到广泛的欢迎,一时间“挖矿”成为了经济社会领域内人们争先追捧的对象。然而,比特币是一把双刃剑,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也意味着监管难,潜藏着违法交易甚至洗钱犯罪的可能。因此,我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十分谨慎。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289号文),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偿性,从而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只是一种虚拟商品。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明令禁止虚拟货币等代币参与融资交易等金融行为。至此,我国从法律层面上排除了虚拟货币参与大规模实际经济交易的可能性。
然而,虚拟货币并未完全脱离人们的视野。作为比特币底层实现技术之一的区块链(Blockchain)却被予以重视。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互相勾连的数据库,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确保点对点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匿名性和便利性,正基于此比特币的信用得到保障。问题在于,为什么比特币的交易以法律的形式被强制排除出经济社会领域,而作为实现比特币功能的区块链技术却被采用,甚至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调整它的使用和发展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何种特殊的属性呢?虚拟货币,或者说货币,究竟代表着什么?下文将以经济人类学有关货币的研究成果为龟鉴,尝试初步解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到,货币是国家主权、法律强制力的体现,治理的逻辑导致它注定不能完全由去中心化的社区(数据区块)来管理。
一、货币代表什么
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个伪命题。在以波兰尼等人为代表的实质主义经济观看来,货币同经济一样,是广阔社会背景的产物,深深镌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中。波兰尼的徒孙,日本学者栗本慎一郎反对把货币看成是社会关系可分离的个体,因为这样一来就能够把货币从中分离成为一种制度,赋予所谓货币的“真正功能”,而这正是传统经济史和早期经济人类学所做的工作(栗本慎一郎,1997)。因此,追究货币究竟代表着什么的人,实际上已然把货币看作是某种更深层次的社会现象的析出物,而不管这种社会现象是经济信用还是国家暴力。
正确的问法应为:货币是什么?对于此,经济人类学的答案是社会关系,这也是虚拟货币之所以能够借助信息科技技术而兴起的原因。经济人类学对社会关系的强调主要体现在它思考货币总是从具体的社会情境出发,而不会把货币视为某种抽象的工具。法国学者马塞尔·莫斯在《礼物》一书中指出,货币作为总体呈献体系的延伸,首先是一种不同于日常消费品的宝物,是“通家”(taonga),是信仰的对象,具有神秘的巫术性质与魔力,它来往于部落氏族中循环往复从不间断的高度发达的交换体系之中,代表着荣誉,产生出信用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宝物是具体的、人格化的,甚至还有自己的名字,它可以是钦西安人的铜质盾形纹章,也可以是奇尔卡特人(Chilkat)的漂亮毯子(莫斯,2019)。一言以蔽之,作为货币的宝物连接着部落间、部落内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些部落社会中,货币是不能脱离于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
无独有偶,波兰尼对货币功能的论述也强调它们各自本身的具体情境。在波兰尼看来,货币是一种同语言、度量衡具有类似特征的涵义系统,它的四种基本功能(支付手段、价值尺度、交易媒介、财富贮藏)具有其各自独立的发展轨道,不同的功能可能對应着不同的对象物(Polanyi,1977)。比如支付手段的功能,在古代是同罚款、政治义务的消解相联系的,而到近现代则逐渐只代表经济性义务的履行。与此相对,以斯密、李嘉图、门格尔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经济学则把货币的四种功能融合进同一种对象物,认为货币的四种基本功能是一个统一体。今天的人们实际上已经普遍从形式主义经济学的角度理解货币,而忽略了货币是社会关系这一命题。
这样的误解并非毫无作用,至少从表面来看正是它推动了比特币的诞生。比特币的灵魂在于交易的去中心化和信息的透明留痕,而这些正是受市场信息不对称缺陷影响深刻的纯粹经济交易所梦寐以求的东西。每一笔交易都清晰可查,时间、地点、交易的具体内容都存储在某一个区块中,而负责处理这些数据区块的人可以从数据维护工作中得到相应的受益(比特币),一旦他的工作得到承认,一个双赢的局面就形成了:一方面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得到保障(如避免双重支付),另一方面“挖矿”的人得到了POW(工作证明,即proof of work)的回报。以这种方式,比特币系统实现了自主性,从而不需要第三方机构来维护庞大的交易数据。从上述分析中来看,似乎是繁荣的经济交易促成了比特币的诞生,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评价标准是他的记账工作是否获得了区块链中其他人的承认,而承认则是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现代社会的法定货币之所以得到普遍承认,原因在于国家以国家主权信用为担保为其背书,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纸币上印刷的都是政治人物的头像。
如前所述,货币的存在依赖于广阔的社会关系,但仅仅是社会关系还不足以实现货币的大规模承认和流通,这还需要以暴力为基础的国家力量。毫无疑问的一点是,比特币的兴起意味着古代世界里多样的信用货币形式在信息技术领域找到了它的新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需要社会关系的存在为运行的前提。
二、虚拟货币与国家暴力
在大卫·格雷伯(David Graeber)和凯斯·哈特(Keith Hart)对货币与暴力、国家的论述中,一个共同的观点是,货币的大规模流通既需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在格雷伯那里它是三种基本的道德基础(共产主义、交换、阶层),在哈特那里是货币的人民面向,同时也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的参与,在格雷伯那里是军事-奴隶-铸币体系,在哈特那里是货币的国家面向。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货币形式并不涉及到过多的暴力和国家色彩,那么它很有可能只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区域之内,如比特币起初就只存在于互联网交易范围之内。与之相对,如果一种货币以国家、法律的力量为支撑,结果可能是大规模的应用,比如中国封建王朝铸造的各类通宝铜钱,即使发生大范围的通货膨胀,它仍然是法定货币。
就货币的虚拟特征而言,虚拟货币并非新近的产物,而是古已有之。中国古代北宋时期四川地区出现的“交子”,以及西欧封建社会时期商人们普遍使用的符木,毫无疑问均是虚拟货币,它们都以某种虚拟的信用为交易的凭证。信用和承认是虚拟货币得以流通的关键。比特币的构想之所以能够成为现实,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安全性和匿名性。与此类似,交子和符木产生并流通的原因则在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实际上,虚拟货币在古代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一点在大卫·格雷伯的货币循环论中得到了详细的体现。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的时期,信用货币占据上风,而暴力十分普遍的时期是金银货币的天下(格雷伯,2012)。但是,比特币同古代的虚拟货币的根本性不同之处在于,比特币的出现原则上排除了国家的干预,而后者却恰恰依赖于国家提供的稳定性。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待以比特币为首的新兴虚拟货币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提倡交易自由,鼓励比特币的流通,期待它创造出足以同国家暴力相对抗的以社会认同为基础的社区自治;另一种则强调以国家法律的全面约束能力为基础的治理,坚决杜绝出现法律规制不到的领域。前者如韩国、日本、德国等均承认比特币合法化,后者如我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拒绝了比特币的合法存在而把它定义为商品。究其原因,古今虚拟货币性质的突变是两种区别态度的成因。
根据格雷伯的分析,人类的第一个5000年里,货币形式呈现出虚拟信用货币-金属货币之间的循环往复状态,前已述及。虚拟信用货币向金属铸币转变的标志是战争和暴力的充斥,而金属货币正好满足国家的战争和管理需要,从而得到广泛采用,形成了所谓的军事-铸币-奴隶制(格雷伯,2012)。当战争阴影褪去,社会结构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虚拟信用货币又逐渐在日常生活中頻繁出现。其实不管是虚拟信用货币还是金属货币,其背后都是国家暴力和法律强制力。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比特币被拒绝而区块链技术却被重视,因为货币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质使得它不能完全脱离国家、法律而存在,而区块链技术恰好符合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国家也能用法律等形式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使之同社会发展的步调相一致,使之处于国家的管理范围之下。古代的各种虚拟信用货币,包括今天复杂的信贷体系,本质上都要依靠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发展壮大,其一是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二是国家的管理。以比特币为首的新兴虚拟货币却在设计之初便试图排除第三方机构,这势必会与国家、法律的治理逻辑发生冲突,其不被接受,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小结
比特币等新兴虚拟货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基于一定的计算机技术,通过打通社会关系的脉络试图创造出一种不同于法定货币的社区货币,从而排除如国家、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货币的干预。然而,货币的广泛应用是以一定社会关系和国家治理为背景的,如果排除了法律的合理干预,势必会潜藏着金融和法律的风险,这也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商品的原因。区块链技术由于自身的透明性、安全性优势,可以由国家出台法律进行管制,故而被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轨道中来。尽管如此,这些虚拟货币的确为货币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目前,人民银行在苏州、深圳相继试点数字货币,近日,数字货币又落户首都北京。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推出的法定货币,它一方面同实体的纸币一样,基于国家信用的担保,体现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体系,连接着广阔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被纳入到国家和法律的管控之下。也就是说,它既具有虚拟货币的安全性、便捷性、匿名性,又具有强大的国家能力为支撑。毋庸置疑,数字货币将是未来货币发展的新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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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雷坤(1996.02.21—),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