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针
军工行业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加大科研与开发资金的投入是军工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所在。为保证军工装备的领先性,就需要有持续、高额的投入,单靠军工企业自身筹措资金是远远不够的。
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能够以自身优质的资产管理能力及成熟资本运作经验,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增强企业竞争力。从社会资本支持军工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深入研究和解决两种企业属性之间协同发展的规律,提出可行性政策和操作的建议,从而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军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务之急。
军工行业引入社会资本的融资现状,是首先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目前军工企业多数处在以获取国家财政资金为主,取得政策性银行贷款为辅,内源融资及外源融资金额都表现不足的现状。
近年来,在军工资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证券化等改革工作的大背景下,军工集团通过打包资产上市后再融资等方式逐渐增加。但是打包上市的资产往往是涉密程度较低、或者民品资产,这种资产往往资产量小、业务经营对母公司依赖程度高。其中,军工核心资产,特别是研发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路依然面临实践中的考验,对军工技术的流失和泄密的担心,使得军工企业的上市融资很难迈开实质性步伐。同时,军工资产重组上市等运作往往都需要经过集团层面等机构的多重审批报备,时间周期较长。
其次要关注的,是军工行业利用社会资本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军工行业和社会资本都有着自身企业属性和特性,其固有特点互相制约,存在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地方。
其二、军工企业需要适当优化产权结构。
我国的军工企业产权结构相对单一,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调整,传统工厂式生产经营方式仍占主导地位,在利用市场化程度极高的信贷、债券、股票等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和工具方面,需要进一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匹配。
其三、社会资本逐利性强,与军品周期不匹配。
社会资本主要是市场化运行,追求商业利益为主,这与军工研制的长周期、大规模的资金需求相悖。社会资本因其自身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长短期资金错配的问题广泛存在,而军工企业的长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信贷,通常以带息负债形式存在,导致军工企业长期杠杆率较高,亟需增加股权融资替换债券融资,降杠杆。
其四、军工企业技术壁垒较高,社会资本积极性低。
军工企业的技术壁垒较高、审批周期长,希望短周期、高回报的社会资金往往对此积极性不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多要经过国防工业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进入壁垒较高,影响其积极性。同时,资本市场要求投入对象足够透明、信息对称,而军工企业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项目投资不可能及时、完全公开,这也影响其积极性。另外,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在投入后,必然要求参与军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同时要求拥有对投资对象有一定的处置权,但由于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国家国防工业的重点项目,其经营管理权、处置权等必然要与国防工业管理部门等进行充分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社会资本和军工企业虽然存在一些固有的、需要协同的问题,但只要找到确保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点,就能够使二者的优势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融合和发挥。
我们认为,在军工行业利用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解决和处理好以下方面的关键问题。
其一,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时,必须保证国家利益。
现阶段,利用市场化手段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已经成为军工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国家推进国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国防事业关系着国家命脉,在引入社会资本的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具体的需要始终明确的要点如下:
应理解并充分尊重外部参与者的权益,让投资者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但于前期沟通时就应设计清晰的保密方案并遵照执行。
引进新股东时,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实质控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需全体股东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的事项。
应选择注重企业长远发展的真正“战略投资者”,而不是仅为解决一时资金问题而引入有退出条件的“财务投资人”。不支持明股实债式的引资。
军工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时,应明确军品管理特殊条款、军工技改形成的权益由国有独资企业独享等内容,并体现在混改后企业的章程中。
其次,也要重视引入社会资本的股东属性与合理要求。要持续加快军工企业市场化步伐,重视提高社会资本的積极性: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公开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对称和一致。
在关联交易方面,相关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通过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决策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完善我国军工企业融资机制和体系,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进一步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更好地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股权融资,我们首先有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是适当放宽对军工企业股权比例等限制。
在欧美军工企业中,大股东持股比例往往不到5%。建议参照国际经验,完善相关的监管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探索“金股”等特殊股权制度,适当放宽对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比例等限制(可以先放宽到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从而使军工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利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更好地为国家战略目标服务。
二是为军工行业开辟绿色审核通道。
軍工企业受国资和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双重监管,监管规定和审批环节较多,且并没有针对混改给予特殊政策或绿色通道等。为加快改革创新,建议由国家明确政策红线,列出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将改革具体方案交由央企审批,加快混改推动进程。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
在混改中涉及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土地变性等都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多项税负,给企业带来巨大改革成本。建议对改革中以业务重组为目标、不以避税为目的的经济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将应缴纳税费作为国家资本直接转为国家对该企业的出资,以减少企业因改革带来的大额现金流出。
四是进一步推动军工科研院所改制相关政策落地。
随着军工企业混改工作的逐步推进与深入,下一步重点将探索军工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混改工作。经了解,目前在科研院所改制试点工作中,由于涉及部门较多,改制成本较高等因素,相关工作进展仍需进一步提升推进的力度和效率。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制实施细则,降低军工科研院所改制成本,加快推进改制工作。
政策的引导是基础,机构设置也是确保军工行业积极利用社会资本的重要抓手,我们在调研中形成了以下建议:
一是设立军工专项政策性金融机构。
目前国家推广的金融机构“市场化债转股”,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裁量权过大,而在实操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了抗风险,普遍要求大股东兜底或承诺回购,成为变相的“明股实债”,进展缓慢并离国家的初衷较远。建议针对军工(尤其是中小型军工单位)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债转股”等手段支持军工企业发展。可考虑组建专门对中小涉军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其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小型涉军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或提供担保、参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用好军工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各个层级的军工领域的产业基金稳步发展,大批相关产投项目正在酝酿,并逐步形成一些优势:产业基金因其专项使用,对军工行业较为了解;其允许的回收期长(可达5-8年),更加匹配军品生产的高周期性;具有基金特有的撬动资金的高杠杆性,能为军工企业提供大量资金。
相信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运行效率、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后,各类军工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将会成为军工事业的重要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