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生猪产品注水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2020-04-06 12:09陈炳中福建省长泰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畜牧业 2020年2期
关键词:肉品屠宰场内脏

文│陈炳中(福建省长泰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论述了福建省长泰县农业农村局对一起生猪产品注水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罚的过程,对案件的背景、细节作了详细介绍,并就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讨论。

一、案件介绍

1.背景。长泰县某屠宰场是一家地方国企,有屠宰户65名,日均生猪屠宰量约95头,采用半手工半机械屠宰工艺。该场实行由屠宰户交纳屠宰服务费,与屠宰场签订代宰协议的代宰制。屠宰场提供集中麻电、放血、烫毛等服务,屠宰户自行采购活猪、剖膛、劈半、清洗内脏等。该案发生前,农业农村部门派驻的官方兽医已就加强注水管理专项工作,多次责令该定点屠宰场采取安装监控,更换水龙头,降低水压等措施,并多批次多人次对屠宰户进行宣传、劝说、教育、约谈等活动,没收屠宰户用于生猪产品注水的水管50多条,将原本普遍注水的情况压缩为个别情况。

2018年8月18日,长泰县市监部门在对长泰县某屠宰场检查时,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某屠宰场存在疑似生猪内脏注水的情况。市监部门于2018年8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

2.案件过程。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调查监控视频发现,2018年8月18日凌晨,在驻场官方兽医上班前的3点25分至4点之间,长泰县某屠宰场内脏清洗间内,有8名屠宰户在清洗内脏时,使用私自携带的水管对生猪内脏进行注水。执法人员对8名涉案屠宰户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并通过视频做好现场指认,8名当事人均如实供认。执法人员同时对3名某定点屠宰场值班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调查后,函请物价监管部门协助对猪内脏价值进行估价。

二、处理结果

1.对生猪产品注水行为。责令涉案8个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注水工具和设备;总计罚没款人民币5280元,其中对当事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50元。

2.对为生猪产品注水提供场所的行为。长泰县某屠宰场客观上为屠宰户提供了生猪产品注水场所,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检讨,因其主观上不存在有意为屠宰户注水行为提供便利和庇护的情况,没有追究其违法行为。将涉嫌玩忽职守等违反相关纪律的线索报送纪检部门。

三、分析与讨论

1.违法行为认定。对生猪产品注水违法行为的认定:正常的内脏清洗动作与内脏注水行为明显不同,正常的内脏清洗是将内脏置于清洗台上,先刺破猪胃(猪肚)清理内容物,再清洗大肠和小肠等;而内脏注水则是把肺、肝、心割下后,将未整理的猪胃、大肠和小肠抛在地面上,使用约1.5米长的特制水管(接水龙头部较大,注入血管部较小),将水通过肝门静脉注入内脏中,持续时间1~3分钟,待注完水后再将内脏捧至清洗台进行清洗,通过监控视频可以清楚分辨。

2.适用的法律。对生猪产品进行注水适用条款包括: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讨论。

(1)代宰制屠宰企业内的责任主体。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文件规定,畜禽屠宰场负责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是屠宰类企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 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

代宰制屠宰企业虽不同于自营屠宰企业,但其收取的服务费、签订的代宰协议正是代宰制屠宰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基础。作为负责屠宰监管职能的农业部门,理应抓住第一责任人进行有效管理,代宰制屠宰企业内的“屠宰户”应被视为屠宰企业的员工,由企业进行管理。出现违法行为后,首先应由企业向执法部门报案进行办理,企业若未能发现违法行为,应该负连带责任甚至是第一责任。

(2)屠宰监管履职的难点与不足。由于历史上屠宰企业多数是由工信部门设立并管理,在职能移交过程中仅移交了执法管理的职能,作为地方国企的屠宰企业的人、财、物均未移交,且屠宰企业多存在经营困难,背负的债务包袱比较重,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屠宰企业与其管理对象容易成为利益共同体等问题。

本案案发在屠宰环节,案源竟由管理流通环节的市监部门发现并移交,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案件办理中未对作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屠宰企业进行处罚,也反映出农业执法的不成熟。农业农村部门应从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高度,从履职尽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敢于打破不当的既得利益,认真履行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责。

(3)动物卫生监督与屠宰监管的关系。我国在生猪屠宰环节的把关主要分两部分,一是由官方兽医实施的屠宰检疫,二是由企业品质检验员实施的屠宰产品品质检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其实施主体一个是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一个是屠宰企业,它们的职责、权利在《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由此才出现了市场上的猪肉要凭“两章两证” 销售的情况: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猪胴体上滚检疫合格章,出具检疫合格证;屠宰企业在猪胴体上滚检验合格章,出具检验合格证。

在职能移交过后,屠宰企业的产品品质检验的职责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在基层操作中农业农村部门又多数委托动物卫生监督队伍进行管理。于是出现了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官方兽医在完成自己的检疫工作的同时,还要监督旁边的品质检验员做好品质检验工作,队伍中戏称“盖猪左边屁股的,要管盖猪右边屁股的”。

实际上,动物卫生监督和屠宰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动物卫生监督比较专业,集中在养殖和屠宰领域;屠宰管理是牵头管理的职能部门,类似“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涉及的部门众多,包括农业农村、市监、环保、财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将两种职能同时赋予动物卫生监督不是不可以,但有必要从法律和体制上解决一线人员的后顾之忧。

(4)体会。笔者认为,应该在体制和法律上将检验检疫工作合二为一,检验检疫工作的主体应该是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企业,官方应当回归监督本位。

官方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过程中,应积极采用多种新技术手段为执法取证服务。针对屠宰执法方面的违法现场隐蔽、违法时间多在下半夜、执法对象较强悍,常有暴力抗法行为,违法现场难以取证的问题,采用定点监控、无人机、执法记录仪、录音设备甚至手机信号追踪、网络取证等新技术手段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动物卫生和屠宰执法等农业类执法也应由一批高素质、综合能力强、掌握各种新技术的执法人员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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