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琴 杜计娟
[摘 要]党在政协系统的基层组织建设有理念、实践及制度的必然逻辑。党的十九大以来,围绕基层组织建设中央层面不断进行政策倡导,政协系统从全国政协到地方政协相继展开建制实践。政协系统出台党建文本,层级越高,模仿追随的特征越明显;层级越低,主动建构的特征越突出。
对政协系统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不同形态进行比较,对组织建构中出现的“形态差异”提出理论解释,将“非标准形态”列入党的组织体系,形成规范化的组织设置文本,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与党的组织体系相配套的衔接与联系机制。
[关键词]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组织形态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2-0011-09
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共同体,它从最初的统一战线组织发展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从国家专门协商机构发展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功能作用不断充实完善,无论是统战,还是协商,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难以把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凝聚在一起,结成广泛的、有共同目标的政治联盟;没有党的领导,协商民主就会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党的建设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政协系统党的基层组织的建构形态及运作机制,对深刻把握习近平“党对人民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内在逻辑,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人民政协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优势,全面提升人民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协系统加强党的建设的内在逻辑
人们通常认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少有人认为这一组织也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似乎党的组织体系和政协的组织体系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那么,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来,缘何又提出“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其内在逻辑有三个,即政治逻辑、治理逻辑和组织逻辑。
(一)政治逻辑
党是阶级的产物。政党政治是近代社会以来最重要的社会政治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同一社会的人们由于经济基础、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阶级和阶层;而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诉求又必须通过自己的政治组织——政党来实现,这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党就具有了代议和代表功能。毛泽东十分看重政党,他曾说:“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1](P335)。党派的首要特征就是代表本阶级、本阶层的利益,如果政党“不讲政治,离开了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和政治目标,也就不成其为一个政党了”[2](P347)。人民政协是一个具有党派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政党要求各党派必须代表其所在阶层的利益,统一战线又要求各党派之间实现团结合作。因此,人民政协需要一个超越党派自身利益的力量加以引导和控制。这种能力不是任何政党所天然具备的,但任何政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重新安排本阶级的利益,这就迫使其必须超越自身的阶级性,把维持和巩固国家政权作为首要任务。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系中拥有强大的领导权和决定权,尽管共产党对政治体系的工作方式主要是提建议,但它提的建议由于其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而保证会被采纳,并成为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3](P5);而人民政协只拥有协商建议权,没有审议决定权,由它提的建议就不一定被政治体系采纳;同样,作为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各参政党对政治体系的影响力远弱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基于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秩序的安排,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領导,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就成为可能。
(二)治理逻辑
党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新中国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的现代国家,加强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是“党建国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但是,社会分散化、利益多元化又导致单一政党缺乏独自承担建设现代国家所需要的力量,这就决定了执政党必须依靠强大的统一战线,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政治沟通渠道、协商议政平台,把社会各界的力量动员起来、凝聚起来,形成建设合力。
从人民政协的角度看,一方面,以建议、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嵌入外部政治体系,优化党的领导、政府决策及人大立法,以实现“对外治理”;另一方面,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人民政协自身,以改善“对内治理”。从执政党的角度看,实现“双向治理”一条可行的路径就是将执政党嵌入人民政协,使这个统一战线组织、国家协商机构、国家治理平台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安排紧密结合,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决定,扩大政协对国家政治体系的影响力,完成执政党对政治社会的整合。然而,从人民政协的角度看,内部该不该抓党的建设,如何抓、抓到什么“火候”,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政协委员中党外委员比重大
比如,北京市政协中共党员在委员中占40%,在常委中只占35%,在政协领导班子中占50%。参见王力丁:《加强新时代政协党建工作》,《北京观察》2018年第1期。,党建实现全覆盖,“多数”和“少数”的关系不好处理;有人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可能会影响统一战线的活跃氛围,“宽松”和“严格”的尺度不好把握;有人认为政协抓党建,容易分散协商议政工作,“虚抓”和“实干”的定位不好拿捏[4]。
实际上,这些思想和顾虑反映的是党的建设工作在一般党政部门和人民政协这一政治共同体中“一致性”和“特殊性”[5]的关系问题没有处理好,党和人民政协两大系统还未实现制度的有效整合。
(三)组织逻辑
党的力量来源于组织。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有一条明确的建党原则,要求每一个党员必须固定地隶属到一个党支部当中去。1927年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在三湾进行改编首创了“支部建在连上”,形成了连有支部、排有小组、班有党员,“一竿子插到底”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形成了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三层架构;人民政协也建立了全国、省、市和县四级机构;但在人民政协内部,除党派团体外,其他界别的党的组织化程度并不高[6],界别之上更是“有党员、无组织”。一方面,委员大多是兼职而非专职,客观上受时间和精力的制约;另一方面,一些委员党员存在精神状态不振、工作标准不高、履职水平不够的问题。因此,仅靠权力科层发号施令,难以推动工作,亟待将党的组织延伸至界别之上,通过健全组织,提高委员党员的精神境界、强化责任担当、提升能力水平。
以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政协系统加强党的建设的内在逻辑。
尽管我们在理论层面上一直强调党的政治逻辑和历史逻辑,但在实践层面,往往轻视和忽视党的治理逻辑和组织逻辑。这样,我们不但无法认识党的建设的全貌,也会在实际工作中颠倒和削弱党的领导。
二、政协系统出台党建文本的基本脉络
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有其政治、治理、组织上的必然逻辑,但一项制度要从政治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这个过程尚属起步阶段,这一判断主要基于党中央和全国政协、地方政协的互动。
(一)党建方案“顶层设计”
党是领导中国发展的主体力量,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首要任务就是进行顶层设计,出台专门的党建文本。
就文件筹备的过程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健全党组。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全国政协党组采取两大行动,一是成立全国政协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在9个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加强政协党组对机关党组和各分党组的领导[7]。从领导制度、组织体系、管理机制上确保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全国政协的贯彻落实,这是中央与全国政协之间的互动。第二阶段是凝聚共识。2018年5月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召开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听取各设区市政协党建工作情况汇报。2018年6月全国政协党组召开首次全国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参与者相互交换意见,认为当前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同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提出加强党建必须首先从政协自身找根源、想办法,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切实加以解决。“头脑风暴”式的座谈会,最大限度地吸收不同意见和看法,为中央出台全国性党建方案做了充分准备。第三阶段是全面部署。2018年8月全面系统阐述加强政协党建工作的专门文件——《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反腐败斗争、提高党建质量七个方面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新时代政协党建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及制度机制[8]。
(二)实施层级“自上而下”
中央的《意见》出台之后,地方各级政协随即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讨论,反复研究,为地方各级党委制定和出台政协党建文件做准备。就文件出台的层级看,涵盖省、市、县各级,大多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出台实施意见,而后各市、县相继进行,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见表1)。
省级层面,2018年4月江苏省政协党组着手起草加强政协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稿),2018年9月正式印发,从七个方面提出20条实施意见,将江苏党建工作领域取得的新成果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是较早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9]。
市级层面,2018年11月青岛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走在了市级政协的前列。地方政协出台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与中央出台的《意见》,都包含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反腐败斗争及提高黨建质量七个方面内容,且地方政协的层级越高,其实施意见与中央《意见》的一致性就越强。
(三)规制对象“一体多面”
就文件规制的对象看,除涉及政协系统党建各项工作的整体性文件实施意见外,各地还积极探索并出台了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文件(见表2)。在党组工作上,有福建省政协制定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政协党组印发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在基层组织建设上,有资阳市的《临时党组织工作制度》、赣州市的《调研视察考察、集中学习培训期间设立中共临时党支部的工作制度》;在党员委员作用发挥上,有上海市静安区《党员委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关于发挥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决定》,以及黄冈市红安县的《发挥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施意见》等。
此外,各地政协党建的规制对象涉及党组、分党组、党支部和党员委员各个方面,稳定性和灵活性并存,即在党组、分党组、机关党委的组织建设上,各地均按照全国政协的要求贯彻落实,组织设置基本一致;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上,各自又有不少差异,如设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党员委员作用、制定党建工作考核、探索双重组织生活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差异是坚持“一致性”下的差异。这是因为中央出台政协党建文本采取了动员模式,即决策者首先提出议程,随后动员规制对象对该议程讨论,收集各方意见,并争取他们对该议程的支持,这样既能将中央的意图转化为政协的自觉行动,减少执行阶段的障碍,还给地方政协解决具体问题留足了空间,为日后“抓住典型、以点带面”[10](P64)创造了条件。
三、政协系统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形态
“落地才能生根,根深才能叶茂”[11](P12),加强政协党建最基础的是组织工作,无论是实现党的全面领导,还是完成党的全部工作,都要靠坚强的党组织去实现[11](P12)。为此,全国政协提出了“两个全覆盖”,即“哪里有政协委员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的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8]。“两个全覆盖”意在畅通“毛细血管”,打通党的组织体系在人民政协的“最后一公里”。
(一)标准形态的党支部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3人以上50人以下,以单位、区域为主,单独组建[12](P6)。以“单位和区域”为主意味着党支部可以设在村、社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各級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这些单位和人员中,但对政协委员这一群体,该不该设立党支部、如何设立党支部,《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未真正破题。
党支部的形态按短期性/长期性及单一性/双重性可分解成两个维度。“单一性”即看党员是否仅且只参加一个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双重性”即看党员是否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长期性”即党组织的设立是否为永久性设置;“短期性”即党组织为完成某一任务而暂时性设置,任务结束,组织活动随即中止。
根据这两个维度,笔者对政协系统各类党支部进行了归类,划分为“标准形态”“准标准形态”和“非标准形态”三类(见图1)。判断一个党支部的标准化程度,主要看它在组织设置上与《条例》的一致程度:差异越小,标准化程度越高;差异越大,标准化程度越低。如果完全按照《条例》设置,就是标准形态的党支部,如政协中的机关党支部。根据政协系统的探索看,还出现了两种特殊形态的建构模式,即临时党支部和功能型党支部。
(二)准标准形态的临时党支部
所谓“临时党支部”,是指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12](P8),如在人大全会期间,人大代表会组成临时党支部;在政协全会期间,政协委员也会组成临时党支部;在中央党校参加培训轮训期间,干部学员也会组成临时党支部。其基本特征有四个。一是构成,临时党支部不具备《条例》规定的组建党支部的基本要件,即它不以单位和区域组建,而以执行某项任务为目的组建。二是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仍留在原单位。三是功能,它只承担党支部的部分职责,如组织大家进行政治学习、政治教育、政治管理、政治监督;但它一般不发展党员、不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进行换届[12](P8)。四是存续时间,任务结束随即终止。2019年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全会期间组建的临时党支部,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培训出访期间设立的临时党支部都属于这种形态(见表3)。
全会临时党支部是指在政协召开全会期间组建的临时党支部。比如,深圳市政协,在政协全会期间成立临时党委,并下设11个临时党支部[13];广州市政协在市政协全会期间成立临时党委,并在18个委员小组中设立临时党支部;北京市政协在全会期间,成立界别组临时党支部。需要强调的是,全会临时党支部,特别是政协全会换届时组建的临时党支部,其政治责任重大,原因在于政协某届第一次会议都有选举任务,要选举新一届的政协领导班子(主席、副主席、常委),在党(中国共产党)外委员占委员多数的情况下,为了统一思想,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
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出访)临时党支部是指以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出访)为目的,在任务执行期间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任务结束次日终止。比如,2018年6月全国政协就把临时党支部建在了调研组上,有“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调研组临时党支部,有“发展实体经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调研组临时党支部[14]。之后,地方政协也成立了调研组临时党支部,如陕西省政协、重庆市政协等。
(三)非标准形态的功能型党支部
尽管“临时党支部”不是《条例》的标准形态,但它毕竟在《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我们把它划归为“准标准形态”。与“准标准形态”的临时党支部不同,功能型党支部在《条例》中无任何规定。功能型党支部目前有两种组建形式。
一种以专委会为依托组建,省市政协多采用此种形式。比如,2018年北京市政协实现了政协党的组织全覆盖,一是成立了“市政协机关党组”,并在10个专委会分别成立分党组;二是利用既有的专委会为组织平台,将全部的党员委员编入“履职临时党支部”(见图2)。再如,2019年厦门市政协以专委会为依托,首次成立“功能型党支部”,成立后的7个功能型党支部全覆盖151名党员委员[15]。
另一种以界别为依托组建,区县政协多采用此种形式。2019年3月上海浦东新区政协“把支部建在界别上”。由于界别人数多寡不均,又细分为界别党支部和联合界别党支部。所谓界别党支部,就是在拥有党员3人以上界别,单独成立一个党支部,如农业界别党支部[16];所谓联合界别党支部,就是在党员不满3人,但同属于一个专委会的,经界别联合成立一个党支部,比如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党支部[16]。
与“准标准形态”的临时党支部一样,“功能型党支部”也是组织关系不转接,委员党员一方隶属,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同之处是“功能型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改变了过去党员委员只在政协全会期间、调研视察学习出访期间组成临时党支部,组织存续时间短、发挥作用有限的问题;把党支部的存续时间从会议、考察、学习、出访期间,延伸到了日常履职上,凸显了“履职”功能,弱化了“存续”时限,真正体现出“政协特色”。这样,政协党建就演变为三大块:一是机关党建,二是委员党员短期任务党建,三是委员党员日常履职党建,这是政协加强党建的最重要的组织创新。过去政协一般不对党员委员进行组织管理,党员委员主要依赖原单位统一管理,“党建”和“履职”相隔离,党员和委员身份不统一。2018年中央《意见》最关键的就是把党的工作和人民政协的工作统一起来,通过“两个全覆盖”,解决了履职和党建“两张皮”的问题。
政协系统已建立起包括党组、机关党组、专委会分党组、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及临时党支部、功能党支部在内的组织体系,一个上下贯通、各尽其责、无缝对接的组织网络正在形成。
四、政协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
关于现行政策文本中存在的诸多组织形态,我们要认识到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政协系统尚处于摸索试行的阶段,其效果如何也需要一定的实践周期进行检验,因此,各地政策文本中存在不同形态实属正常,其不同的试行效果也可以为更大范围的推广提供多样化的参考样本。组织设置、功能发挥、地位作用上的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嵌入政协系统时必须认识和处理好的一些深层次现实问题,今后政协党建要抓紧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中央要求”与“地方实践”的关系
地方政协的党建工作重在实操。首先,实操要“强调”中央要求,更要“细化”中央要求。“强调”就是在地方实践中始终坚持和贯彻中央要求,“强调”不是重复、不是抄袭,不能与细化混为一谈。“细化”就是在中央文件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量化,属于补充、优化性质,使中央的要求更可操作、更利执行。其次,实操要看清中央的政策取向,更要拿出具体办法。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应用在政协党建工作,就是政协的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要弄懂中央“加强政协党建要干什么”“要实现什么目标”“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都是政协党建的政策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更要明白本级政协“应确立什么样的制度机制”“采取哪些措施办法”,这些都是政协党建的实操性问题。中央的政策问题没有搞清楚,各级政协想确定细则、细化工作是做不来的,更谈不上提高效能。无论是全国政协还是地方政協,党建工作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实际,找准问题,突出重点,这是政协党建执行、探索的前提,否则,很容易脱离现实,出现党建“内卷化”。
(二)政协既有“界别组织”与新增“党组织”的关系
人民政协将协商民主嵌入人民政协,使其获得了巨大的成长空间;把“支部建在界别上”、把“支部建在专委会上”、把“支部建在履职过程中”,又进一步延伸了党的组织体系,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人民政协的全覆盖。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全覆盖,是在既有组织结构上增加党建功能。具体来看,政协系统各形态党支部的设立,不是新成立一个组织,而是在既有的界别或专委会之上,通过增加新的功能——“党的建设”来实现的。这种组建方式可以在现有的政协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发挥党员委员的作用,这就找到了政协组织结构和党的组织结构的衔接点。通过这种内嵌,党的建设获得了充分的发展空间,有利于获得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包括体制性资源和合法性资源)。当然,“内嵌”的过程并不会完全平稳,也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比如,组建专委会分党组或依托专委会建立党支部时,要求专委会的党员委员参加,一般情况下,专委会主任也是专委会分党组书记;但如果专委会主任是由党外人士担任的,就由专委会党员身份的副主任担任分党组书记。专委会副主任能参加政协的党组会议,并主持专委会分党组的工作;而专委会主任因其党外身份就不能参加政协的党组会议和专委会分党组会议。因此,加强政协系统党的组织建设,还需做好新建党组织与原有组织、原有功能、原有机制、原有人员的配套衔接,这就涉及党的组织体系与政协既有的组织架构之间的无缝对接。怎么对接?主要是通过建立联系机制。
比如,建立政协党组成员联系相关界别党员委员制度,建立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建立党员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广泛联系的机制建好了,“党建”和“履职”才能真正结合起来。
(三)党支部“一般形态”与“特殊形态”的关系
《条例》提出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创新组织设置形式,这为政协系统创新组织形态提供了制度依据,但特殊形态的党支部在现有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明朗。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产党共有基层组织461.0万个,其中基层党委23.9万个,总支部29.9万个,支部407.2万个[17]。从组织形态看,公报对基层党委、党总支、支部这些标准形态进行了统计,对党组、临时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等特殊形态未做说明;从单位的性质看,公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情况进行了统计,但未对政治共同体——人民政协的基层党组织情况做说明。今后,我们要高度重视政协系统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对非标准形态的党的组织——特别是功能型党支部,应适时列入公报,或者由全国政协统一建设标准,专门推出一个《中国共产党政协工作条例》,既能体现政协这一政治共同体的特色,又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党的组织体系的全貌,凸显政协功能型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四)党建理论“概念”和“功能”的关系
特殊形态的党支部在政协系统广泛存在,数量甚至超过一般形态的机关党支部,已成为政协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各政协特殊形态党支部的研究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名称混杂,难以从字面上理解其功能特征。特别是非标准形态的“功能型党支部”与准标准形态的“临时党支部”界定不清晰。
比如,2018年北京市政协将委员党员组建的功能型党支部命名为“履职临时党支部”,这里的“临时”主要是为了区别机关党建,突出其成员身份均为委员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一方隶属,参与双重组织生活的特征;但从字面上看,“临时”蕴含着存续时间短的含义,如果按照北京市政协“履职临时党支部”的实质内涵,它其实是一个长期性组织,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一些人把长期性组织误认为是短期性组织,把功能型党支部误认为是会议、调研、视察、学习等临时党支部。此外,2020年北京市政协全会期间,按界别分组建立了“界别组临时党支部”,这里的“界别组”强调的是分组方式,如果全会期间的分组与日常履职的分组一致,有利于全会期间的协商、组织和管理;但从字面上看,“界别组”似乎更加突出其委员身份,强调其为界别“履职”的功能,这就很容易使其与2018年以界别和专委会为依托建立的“功能型党支部”——即“履职临时党支部”相混淆,把一个短期性组织误认为是长期性组织。因此,不妨把政协系统的党支部依照人员身份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机关党支部”(政协机关党员,以部门分组),二是“委员党支部”(委员党员,以界别分组或联组),在此基础上,对参加特殊任务的委员党员按照具体事项组建“临时党支部”,如“全会临时党支部”“视察临时党支部”“考察临时党支部”“调研临时党支部”“学习临时党支部”和“出访党支部”。这种整合和划分,能够明晰政协系统党的组织形态,同时凸显委员党员的履职特色,促进政协党建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人民政协党的建设,需要通过“试点-总结-推广”的方式,稳步向前推进,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成熟一点,推进一点,看起来不快,但累积效应比较明显。我们相信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检验之后,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加以总结和提炼,通过政策学习,不断优化政策文本,直至完成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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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少粉
Logic and Construction: Research on the Partys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in the CPPCC System
Zhang Liqin, Du Jijuan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PCs primary-level organizations in the CPPCC system has the logic of the concept, the practice and the system. Since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enter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imary-level organizations, the central committee has been advocating the construction practice with policies, and the CPPCC system has also implemente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from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to the loc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The CPPCC system has issued the CPC building texts: the higher the levels, the more obviou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mitation and follow-up they are; the lower the levels, the more promin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ctively constructing they are.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forms of the partys primary-level organizations in the CPPCC system, this paper brings forward the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of the “morphological difference” i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suggests that the “non-standard form”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PCs organization system to form a standardized organization-setting text; Meanwhile, the CPC should focus on the actual effect and improve the connection and associ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speci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that is, the CPPCC and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of the CPC.
Key words: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partys construction, form of organization
收稿日期:2019-12-20
作者簡介:张丽琴(1980-),女,山西榆次人,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124;杜计娟(1993-),女,河北邢台人,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北京 10012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论述研究”(批准号18YJC710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