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和刘某均为个体工商户,张某长期从刘某的经销处购进货物。2019年6月,张某又从刘某处购进了一批货物,按照惯例,张某将货物拉走以后,直接向刘某支付了货款,并未向刘某索要单据。张某后来将该批货物卖给了荣某,但是因这批货物的质量问题,给荣某造成了人身损害。荣某遂要求张某赔偿。张某赔偿荣某以后,开始向刘某追偿,但是刘某不承认该批货物是由自己卖出。张某于是拿走了刘某的许多货物来充抵赔偿款。刘某索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刘某申请撤诉,但是张某不同意,因此该撤诉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准许。再次开庭时,刘某拒不到庭。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读者:向阳
向阳读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案中,在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但是张某不同意,此时,法院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准许。撤诉申请被拒绝以后,案件应该正常进行审理。实践中在案件继续审理时,很多原告会因为申请撤诉不成,就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对抗,给法官公正裁决造成了阻力,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如果刘某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编辑同志:
2018年初,我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到半年,两人之间就出现了第三者。我忍受不了王某的背叛,于是多次向王某提出离婚的要求,但都被王某拒绝。我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后,经过法院调查和审理,判决我与王某离婚。王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决。那么,王某能否对终审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呢?
读者 华春春
华春春读者:
能否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要依据离婚案件中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问题而区别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仅仅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是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的案件,则可以申请再审。你的离婚案件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王某不能提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