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生
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类犯罪逐渐受到关注。大众对职务侵占类犯罪的认识也随着媒体报道和研究解析愈加深入,“犯罪”不单是强取豪夺的简单粗暴,还有体面人的不体面行为。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数量的持续增长,职务侵占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也随之升高。相应地,企业遭受侵害的风险增加了,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与革新。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犯罪的研究,于总体犯罪局势而言,有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于企业而言,则保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保障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更有利于营造安全、平稳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腾飞。本文以近年来上海法院裁判文书为例,总结职务侵占犯罪的特征,分析此类犯罪的成因,最后对于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境预防提出自己的看法。
从目前搜集到的数据上看,以一审办理的案件为参照,近年来我国职务侵占类案件数量呈现不稳定的案发态势,以2014年为峰值,到2018年波动运行(如下图1)。这一总体态势,与上海市的职务侵占犯罪数量统计大致吻合,对一审审理的案件统计中发现,以2013年的20起案件到2018年的28起案件,中间年份的案发数量也存在波动态势(如下图 2)。这一态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据统计,2014年,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932.2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4.35%,增速较上年同期增加4.02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129.23万亿元,增长27.70%。其中企业1819.2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9.08%,注册资本(金)123.57万亿元,增长27.55%。[1]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有关情况》,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5-01/23/content_2808845.htm,2020年1月18日访问。而2014—2017年间,企业数量增速减缓,但企业数量依旧逐年递增。上海市作为改革试点的先锋城市,企业数量同样迅速增加。2013—2014年企业数量猛增的趋势,解释了职务侵占类案件在2013--2014年间迅速增加的态势。
图1 2013-2018年裁判文书网中职务侵占案件的检索数量
图2 2013-2018年上海市职务侵占犯罪检索数量
笔者以2017—2018年上海地区发生的部分职务侵占案件为例,研究其共性。
其一,犯罪人大多是从事与涉案财物有密切关联的基层业务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如柴某某案中,柴某某的身份是存储涉案财物所在仓库的管理员;沈某某、仇某某案中,沈某某是其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均可以轻而易举地接触到公司的经营财产。
其二,犯罪手段上主要存在三种侵占方法:①变卖公司经营财物,如柴某某案中,柴某某就是通过将公司存放的不锈钢、废料变卖,获取利益。②虚报申购公司物资或款项,即编造借口、谎言填写申报单,由公司确认发放款项或购买物资,进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比如在韩某某案中,通过申购大量超出公司使用需求的墨盒,再予以变卖谋取利益。③冒用公司名义收受款项的方式,对犯罪主体有着一定的要求,即犯罪人的工作内容必须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比如代公司签订合同,犯罪人的身份较之前两种有些许特殊。
其三,案发方式上看,职务侵占类犯罪发现的主要方式依靠被害企业自己发现,深挖余案发现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则是在极偶然的情况下发生的。通过深挖余案的方式,所发现的职务侵占案件,往往存在数罪的情形,由他罪案发引起。如时某某案中,时某某是因行贿罪逮捕,在审讯过程中交代其提高公司产品售价、收取回扣的行为;居某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并在审讯过程中供述其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更属个例,往往是由于犯罪人的不正常举动引起的怀疑。在沈某某、仇某某案中,侦查机关就是发现二人在运输物品过程中形迹可疑而发现侵占事实的。
根据上述分析,从近些年已侦破的职务侵占类犯罪案件上看,高级管理人员犯罪的数量并不多。犯罪主体仍以基层工作者为主,其案发过程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犯罪主体身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区别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实际上是从基层到顶层的所有工作人员。但从近些年来上海市发生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主体存在于与企业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或者能够直接接触到公司财产的人员中,包括基层业务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如仓库管理员、销售员等,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鲜有人涉案。
第二,主要发生于中小微企业内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了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亦即除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的各行各业均有可能涉及,故所涉商业领域广泛。从上海市发生的案件中看,职务侵占犯罪大多发生于中小微企业中。在统计的30起案件中,涉及商业领域包括零售、建材制造、废料处理、加工等行业,公司发展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完善。大型企业往往由于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与工作程序,发生职务侵占的风险较小。
第三,犯罪人员知识水平有限。相比其他犯罪,当前上海市发现的职务侵占案件中,犯罪人大多具有高中、大专文凭,属于中等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低文化程度的犯罪者往往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比如在刘某某案中,刘某某作为其运输公司的经营者,雇佣陆某、陆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财产。其中作为运输司机的陆某、陆某某即处于从犯的地位,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由于作案水平有限,犯罪人员大多没有对犯罪痕迹进行清理,实际上犯罪痕迹清理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侵占的公司财产往往都会体现在公司账册中,大部分犯罪人员受限于知识水平,并没有专业能力伪造账目。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案发后都会选择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减少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每种犯罪的发生总有其内在成因,犯罪的过程也并非犯罪人个人行为的过程,也掺杂了社会对个人的影响。换言之,这是动态、循环的过程。科恩和费尔森认为,犯罪目标的可侵害性和缺少有能力的保卫者的变化可以对犯罪率的变化进行解释。[1]参见[美]乔治·B·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日常活动理论通过对“有犯罪动机的人”“犯罪对象的可被侵害性”与“外部控制力”等基本情境因素的引入,更加确切的解释了犯罪行为的形成机理。因此,分析职务侵占类犯罪的原因,可以从如下三方面阐述。
在上海近些年发生的案件中,职务侵占案件有着清晰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动机——公司财产与获取金钱利益。这也解释了在众多的职务侵占案件中,犯罪人处理侵占的公司财物大多以变卖收场。如前所述,上海市职务侵占案件的犯罪主体大多是基层的业务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那么为何这一部分人员对金钱有着更为热烈的渴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市场经济的引导与发展,消费主义观念逐渐在社会中流行开来。在这种情况下,隐藏在消费中的金钱需求亦逐渐膨胀、蔓延,由此诱发拜金主义的价值观。社会中对于金钱的肯定、服务行业中对于有钱人的优待都对犯罪者的个人观念有负面的影响,甚至可能形成金钱万能的观念。追求高薪的挫败使犯罪人对未来感到压力重重,进而开始寻求其他获得金钱的途径,成为有犯罪动机的人。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一些人的物质欲望膨胀,一旦思想意识层面的提升无法与经济物质发展的速度同步,人们的价值观念就会发生变化,甚至与旧有的道德认识产生冲突,进而产生犯罪动机。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绝大部分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当中,而是实行聘用制对企业进行管理,导致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实际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这种情况使得那些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有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性,也导致了企业财产暴露在一个易受侵害的环境下,使得发生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性升高。
本文涉及的职务侵占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犯罪机会、条件的具备,即犯罪人的职务身份与不完善的公司制度刺激了犯罪的产生。在此,笔者认为对于犯罪人来说,职务身份确实提供了犯罪的便利。但是,企业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人员机构设置不合理、企业对于员工的监管等不完善的企业制度也使得职务侵占案件“缺乏有力监管者”。
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是由克拉克提出的,强调犯罪受情境因素的影响,犯罪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犯罪就可能发生。[2]See Ronald V. Clarke,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rime and Justice 19 1995:91-150。运用该理论建立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境预防,应当从群体与个人两方面来考虑,既关注群体对个体的影响,也关注个体本身的发展。同时,对犯罪机会的扼杀也是同样重要,它是预防犯罪中对行为人价值观介入失败后的最后一环。
如前所述,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由于犯罪成本的降低使犯罪发生的几率增大,那么相应地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可达到犯罪情境预防的效果。缺乏行之有效的财产制度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它增强了犯罪人对于犯罪可以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通过变卖公司财物、虚报申购物资实施犯罪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现往往是通过核对财务文件,在变卖公司财物时,犯罪人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同时也必然清楚公司在财产管理上的疏漏,如众多仓库管理员转移仓库财产进行变卖的案例。因此,对于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避免受到职务侵占行为侵害的重要一环是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公司财产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和财物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受限于经营者的认知水平,对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加以区分,极易给企业员工造成“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使用”的错觉,而申购物资、申领款项时履行程序的不完整更增加了犯罪的风险。同时,在立法、司法层面也应出台一些促进中小微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制度的措施,做好公司制度外的兜底规定,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与违法行为。加强对完善公司制度的宣传引导,提醒企业注意规避由公司制度漏洞产生的各类风险。必要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专业法律指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
价值观对人的引导是潜移默化的,由此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消费主义、拜金主义的盛行在社会中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由此,社会媒体、政府都有义务纠正社会中流行的不良观点,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但应注意的是,在价值观的形成中,社会因素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于价值观的选择也有个人意志的掺杂。近些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个人接受的信息也越来越个体化。经过人工智能的筛选,人们获取的信息往往都是符合个人兴趣的,这就可能带来价值引导上的盲区,使价值观的形成更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倾向性。与个体联系更紧密的企业应当注意这一方面的引导。比如建立完善的晋升制度与红利制度,给员工的努力付出支付应得的酬劳,同时引导员工树立“靠自己的努力工作争取理想生活”的信念。除了应有的制度保障,企业文化的树立也十分重要,这是提高企业凝聚力、增强企业员工归属感的有效措施。比如图书角的设立,引导员工不断加强学习,追求更高层次的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