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丽
摘 要:在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到多个内容,这也使刑事诉讼法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不过在具体实施中,仍旧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明确其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落实和实施刑事诉讼法。为此,本文便对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路径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问题;修改路径
引言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正式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在修改内容上不仅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还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建立,并朋在刑诉法中还进一步纳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果,建立了监察衔接机制以及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完善和健全。相比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在时间间隔上只有七年,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引入到法律之中,以此确保司法改革和法律上能够保持良好的一致性。以下便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路径。
一、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性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一致认为法治文明需要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主要标志,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能够更好的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目前,世界各國均已将该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更是在国际公约中进行了明确纳入,这也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治文明社会发展中必将成为重要的理论基石。不过,就目前来看,我国还尚未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司法机关也未有效贯彻该原则,更未对该原则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也导致现行的司法活动中,仍旧是以有罪推定为主的。例如河北聂树斌一案便是有罪推定所导致的直接后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对证据能力进行了着重强调,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及其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对最关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的实施,该规则很少被法官所采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深化改革小组在2017年召开的第34次会议中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颁布,该规定的实施使非法证据排除有了许多可操作的程序,从而使上述规则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棘手问题有了解决的可能性。但是,该规定却没有提及有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和条文,这也使部分学者觉得规定要比法律更加严格,而正是因该规定的过于严格,会使其在实施中存在受限缩的可能性,这也使人们仍旧会质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
(三)认罪认罚从宽问题
现如今,我国公检法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认罪认罚态度非常重视,不过在认罪认罚中尚需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进行适用时的满足条件是什么?当其只是认罪而不认可罪名时,该条规定能否适用?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认罪认罪制度出现了一些漏洞,即屈打成招所导致的认罪认罚,可能会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一生都因此而改变。因此,我国必须要对这点进行完善,防止司法机关滥用、乱用认罪认罚制度。
二、针对刑事诉讼法问题的修改路径
(一)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确立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必须要针对无罪推定原则来改进以下几点:其一,公民应具备沉默权;其二,刑事诉讼证据需要在规定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可将相关改革成果纳入其中;其三,强化公检法三方的配合,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并对候审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建立;其四,应对公检法三方的职能进行不断强化,尤其是在辩护权方面。
(二)对司法改革成果进行巩固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由于其应急性和临时性,使得此次修正并未将司法改革的相关成果进行体现,并且除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纳入办案负责制以及庭审实质化,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在此次修改中所存在的不足。在对刑事讼讼法进行后续修改时, 必要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纳入到修改考虑范围以内,确保其以够在法律上有所明确,使司法改革成果得到有效的巩固。
(三)做好被害人保护工作
在未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还要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修改经验,不仅要对原告或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用法律细则来进行保障,使其能够对自身诉求及意见进行有效表达,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补偿制度的建立来弥补原告或被害人的损失,因此我国可尝试性的建立社会援助机制来达到这一目的,也就是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来为原告或被害人提供资金补偿,或者为其提供医疗优惠,以此做好被害人的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原告或被害人在受到刑事侵权后,并不具备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这无疑有失于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刑事诉讼法在未来修改过程中,还要参考民诉法在精神赔偿上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在受到刑事侵权损害时能够支持其提出精神赔偿,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扩大,以此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四)理顺和《监察法》的衔接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两者之间的衔接,在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中,虽然已经对监察法衔接机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对检察院所具有的侦查职权进行了调整,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梳理。例如,《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是否需要保持证明标准的一致性?检察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监察委的侦察行为?在监督与制约过程中能否申请律师介入等。此外,监察人员在侦察行动中出现刑讯逼供、强制拘禁等有损于公民权利的行为时该怎样处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解决。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使其能够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更好的行使。
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中涉及到26处变化,这也使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上升至法律层面,虽然此次修改中仍旧有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事诉讼法》必将变得更加完善,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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