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省出臺了《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不能随意倾倒、抛撒,不允许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直接用于喂猪,不得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处罚内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