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亚自贸区的法制构建

2020-03-31 13:21李梦
新西部·中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

李梦

【摘 要】 本文阐述了自由贸易区的内涵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依据,并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的优势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准则。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阐述了建立中国—南亚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亟需的法律制度构建模式,旨在为中国与南亚国家在更广泛领域开展经贸合作拟定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 中国与南亚地区,自由贸易区,法制构建

一、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依据

1、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概念及优势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简称FTA)是指签订有区域贸易協定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对其实质上有关产自此领土产品的国家间贸易,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并且在合作方面建立具体的计划和进程表。

其优势在于:首先,自由贸易区对成员国自身条件要求低。只要成员国内部相互取消关税,不需要建立一致的关税率,不用让渡国家主权,对于一个新兴的区域间合作而言,自由贸易区是最轻松的选择。其次,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发挥区域间地缘优势。相邻国家间经贸往来、人员流动、语言文化交流和生活习惯等具有有利条件,面对互补的经济优势和共同的政治与安全利益,更容易达成共识,并有助于防范经济风险。而且,自由贸易区事实上造成的歧视性影响会减少来自区外的竞争,使得区内的成员得到更多的投资机会。另外,由于参与国家较少,彼此对话方便,决策机制灵活,有助于成员内部的体制革新,体制革新又有利于推动成员国经济的发展。

2、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准则

(1)《服务与贸易总协定》第5条。与GATT相似,《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样允许自由贸易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存在,且同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值得说明的是,服务贸易的区域化形式与货物贸易不同,只能用笼统的“经济一体化”表述;经济一体化应指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缔结是允许的。”这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设置了一个WTO框架,以防范对其他成员国形成整体冲击。

(2)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互惠和较全面参与的决定》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通过的,该决定对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更优惠的待遇和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区域贸易安排的情况,免除GATT第1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即“授权条款”。当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推动和增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不能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增添壁垒或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不得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的削减或取消关税的障碍或者对贸易构成其他限制。优势在于,该条没有规定例如GATT第24条的具体形式,而是符合“授权条款”条件后即可建立任何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1]因此,该条便成为了发展中国家间建立优惠区域间贸易安排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南亚自贸区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1、政治动因

长期敌视中国的印度与中国先后发生过藏南领土之争、南海油田问题、驱华辱华事件。然而同为亚洲地区的大国,中国需要进一步改善与印度的关系。如能以中南自贸区推动中印经贸发展,必将促进中印政治关系的优化。

对于最坚定的盟友——巴基斯坦,中国需要进一步拓展友好经贸关系,巩固和加深贸易领域合作。希望可以以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先河,逐步打开南亚市场,使中国成为辐射中亚、南亚市场的商贸中心和物流集散地。

对于南亚地区,经贸合作仍处于较低水平,成立南盟自由贸易区后也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其次南亚各国工业发展水平低,经济互补性差,区内贸易少,基础设施普遍落后。[2]中国—南亚自贸区的建立可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凝聚核心将各国串联起来,协调成员国政策,稳定内部经济发展。

2、经济动因

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至少属于一个贸易集团,有三分之一的世界贸易发生在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各个成员之间。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2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16个自贸协定。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来,中国的区域经济贸易安排数量还是很少,发展速度缓慢,效果不够明显,并且还没有区域或泛区域合作机制覆盖南亚地区。

单纯利用WTO,会使中国失去利用世贸规则谋取应得利益的机会,也会造成我国受到其他区域贸易安排的排挤性影响。积极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影响重大,有助于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把握区域市场的先机,有助于在亚洲区域经济中发挥自身优势,“争做区域经济主导”,“占据处理纠纷的有利地位”。

3、安全动因

南亚地区是中国的重要邻邦,是中国战略屏障和通往印度洋的战略通道。中国—南亚自贸区的建立一是有助于控制能源通道。南亚地区是中国进口能源和油气管道的必经通道,其地缘情况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通道安全”。同南亚地区加强能源合作,有利于中国确保能源进口通道安全畅通,还能进行能源勘探开发,为合作对象国承包基础设施,以及第三地能源合作等。二是有助于中国西部地区的稳定与发展。近年来,中国西南边疆地区屡受“东突”势力、藏独势力的骚扰。南亚地区长期的不稳定性对我国领土完整、西部安全稳定构成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因此,中国必须加强在西南地区的注意力,继续推进我国在南亚的战略目标,巩固与南亚各国友好关系,维护南亚和平稳定,挤压反华敌对势力在南亚地区的活动,尽可能消除中国边境地区的安全隐患。

三、建立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1、国内法准备

我国于2004年4月修订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在第5条中新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在对外贸易基本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力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激流勇进,积极利用区域经济合作维护和维持本国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经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4年多的打磨,相比于2015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法》进一步体现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

2、国际法层面

(1)南亚成员国内签订的条约。南亚各国间已有各种规范性协议:南亚7国制定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和《达卡宣言》,达成了《南亚特惠贸易安排协定》;印度与巴基斯坦2011年达成了《产品互认协议》、《贸易申诉补偿协议》、《南盟协定框架下优惠贸易协议》;印度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与斯里兰卡、斯里兰卡与马尔代夫等国分别签订了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巴基斯坦与尼泊尔签署了优惠贸易安排;印度与尼泊尔签署为期五年的石油产品贸易协议等等。

南亚国家与中国也已签订了中印、中巴、中斯《貿易协定》、中尼《贸易和支付协定》、中孟《互免签证协议、贸易协定》,中印孟斯等国《曼谷协定》。这些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都在逐渐趋于完善,这对中国—南亚自贸区经贸合作将产生巨大的拉动效应。

(2)WTO的法律规制。目前,中国、巴基斯坦、印度、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孟加拉国都已是WTO的成员国,各国均应严格遵守签订的国际协议及WTO法律规则。因此,WTO的规则完全可以成为中国与南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而区域贸易协议也“没有忘记自己是在WTO的许可之下存在的”,[3]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必须以世贸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为基础进行。

四、现有制度对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的借鉴

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符合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但是,自贸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与之建立自贸区,要针对各成员国自身的情况,考虑到政治、经济、历史、宗教等因素,因此,应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最终过渡到辐射整个南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

1、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与巴基斯坦已经建立自由贸易区,故应以巴基斯坦为基点,争取扩大中巴自贸区的覆盖范围,利用已有框架体系及法律建制,增加投资,逐渐引入斯孟两国,支援区内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开放自由的贸易形式和便捷有序的贸易环境,吸引其他国家的加入,最终使得区域内形成稳定的经贸关系,扩大贸易合作领域,达成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制定政治规范

在政治规范的建设中可以参照前文已经提到的中斯《贸易协定》、中尼《贸易和支付协定》、中孟《互免签证协议、贸易协定》,中印孟斯等国《曼谷协定》的签订,印孟尼不四国成立了“南亚增长四角”的次区域合作组织,以及中印自贸区构想。而中巴自贸区的所有政策协议和法律文件无疑是最好的参考标准。

3、制定经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是迄今为止两国各自对外国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中国—南亚自贸区可依照中巴自贸区的发展进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定调整成员国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施行优惠政策,明确关税减免涉及的商品,建立关税减让表和进程表,逐步取消关税及贸易壁垒。比照中巴自贸协定的降税模式,把税目类别区分为三年内、五年内等完成优惠幅度的削减。[4]第二阶段:在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础上实现人员、资本和服务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签订服务贸易协定,制定有关服务和投资的法律规范,拟定进一步发展的具体计划。第三阶段:当自贸区发展到成熟阶段,各国拥有深度的经贸合作和政治互信,比照欧盟订立成员间共同的有关货币、财政的经济政策。

4、制定组织规范

由于自贸区内成员都是主权国家,可以独立实施经贸政策;同时自贸区是一个整体,可以以自身名义对外交往。所以,中国—南亚自贸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比照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中的组织安排,建立权利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机构中包括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等,对自贸区进行管理和监督。比如《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中要求建立服务贸易委员会,进行审议和汇报等工作;要求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要求双方指定联络点以便沟通,指定相关部门或官员以提供帮助;要求设立工作组解决具体问题。中国—南亚自贸区应通过基本文件或相关组织决议明确机构的职权范围,再经由相关常设机构实时地调整自贸区的发展政策及规则。

5、制定内部争端解决规范

自贸区协定应当规定成员内贸易争端的解决程序和机制,包括一般性协商、斡旋、和解、调解,以及专家组或仲裁庭等法律形式。如北美自贸区在体制内有6套基于不同争端原因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关投资争端、贸易与环境、劳工等。东盟采取的则是以协商为主的方式。中国与南亚各国大部分是WTO成员国,又可直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中国—南亚自贸区可以基于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争端解决机制,即可选择在区内设定,又可自行协商调解,还可选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参考文献】

[1] 程喆,张宏威.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中国挑战[J].商,2013(12)254.

[2] 约翰·沃雷,李春顶,郭子睿. 中国的区域与双边贸易协定[J]. 国际经济评论,2014(03)175-176.

[3] 孙韶华,徐曼.自贸区急扩推动贸易规则重构[N].2011-11-28(002).

[4] 关于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作者简介】

李 梦(1994.6—)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

猜你喜欢
自由贸易区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设想
自贸区建设背景下湖南开放型经济发展研究
我国自由贸易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我见
行政法视角下的自由贸易区风险规制
张家港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转型探析
浅析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自由化模式
关于福建自由贸易区发展理念和辐射带动海西产业升级模式的探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跨境次区域合作的前景展望
非洲26国将建最大自由贸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