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东
从离岸公司基本概念、海南实行离岸公司制度的可行性及海南实行离岸公司制度模式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海南建设自贸港,作为一项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国家建设,离不开自由贸易的发展,自由贸易不仅体现在商品贸易的自由交换,还体现在资本流动及货币兑换的全面开放,未来海南需要把离岸金融作为开放创新的重要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借鉴卢森堡、开曼、维尔京群岛和阿联酋迪拜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包括设立离岸公司在内的离岸金融业务,必将成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美国上市及境外并购业务不断发展,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离岸公司成为中国企业实现国际融资和走向世界的跳板而为人们熟知。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等商业组织形式。根据不同注册地的公司法规范,离岸公司有不同的称呼。
离岸公司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投资人和资金必须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这是离岸公司的“非当地”特征。当地人在当地成立的公司,或非当地人用当地的资金成立的公司,都不是离岸公司。第二,离岸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是离岸公司法规范,可以是一部专门法,也可以是单行法的某个特殊章节,这是离岸公司的“特别法”特征。第三,离岸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域内,经营在离岸法域外,这是离岸公司的“相分离”特征。“相分离”还体现在离岸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
从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制度发展历程来看,设立及发展离岸公司制度具有以下的共性:离岸法域大多是岛国或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优越;位置相对独立,政局相对稳定;原本经济不发达,主要靠旅游业支撑;通过推行优惠的税务征收、宽松的外汇管制、完善的司法制度、便捷的注册程序、低廉的维持运行成本等制度,大力发展离岸公司,最终成为经济繁荣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
上述建立离岸公司制度的条件,海南基本具备。
从自然环境看,海南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拥有温暖的气候、独特的风俗、美丽的风光,景色怡人,适宜居住,有利于吸引国际金融人才和境外投资者。
从地理位置看,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发展离岸经济的重要条件,如开曼群岛地处经济发达的北美与最大的发展经济体拉美之间。海南则是往来“两洲”和“两洋”的必经之地,也是通往南亚和东南亚的“十字路口”,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路”,面朝人口经济潜力巨大的东盟,背靠祖国广阔的经济腹地,海运交通位置十分重要,交通便利,具有国内大多数地区无法比拟的区位优势。
从经济发展条件看,海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依靠旅游业支撑。但从生态保护角度来讲,单纯依靠旅游拉升经济不是长久之计。海南金融业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发展程度严重滞后于国内金融发达地区,没有大型金融集团。此种状态下,直接发展银行、信托、保险等离岸金融业务比较困难,可以学习开曼群岛的发展模式,从离岸公司注册业务开始,逐步辐射到各个领域,最终形成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的相对独立性,本地投资人及资金极少,经济发展对岛外依赖程度高,资金需求大却引入力度不够。离岸公司的“非居民身份”对外资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中国境内企业资金外流情况十分严重,实行离岸公司制度有助于将国内资金通过离岸公司再回转投资到海南,减少资金外流。
从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力度看,早在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曾提出海南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4·13讲话”中提出“党中央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这些政治定位都赋予海南一定的立法权和优惠政策扶持,能够满足离岸公司设立和发展未来所需要的自由和宽松法律政策环境。离岸公司注册地之所以被称为“避税天堂”,源于优惠的税收制度,离岸公司注册时需缴纳注册费,注册之后每年只需缴纳极少数额的年费,免交或少交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离岸公司的股东资料、收益状况都是严格保密,无需信息披露和年度财务审计。离岸公司不受外汇管制,资金可以灵活调动,设立形式不限、出资形式灵活、成立便捷迅速、维续成本低廉、公司治理简单。离岸公司将资金回转到国内企业时便具有了外资身份,可享有一系列内资企业所不享有的特权与优惠。
上述自由、宽松的离岸公司制度和政策与中国现行公司法、税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及政策必然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为了避免制度和政策的放开对现行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冲击,离岸公司制度只能小范围先行先试,不宜在国家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中央目前正在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制度建设,海南具有争取到更多相关立法权的可能性。
海南该采取什么样的离岸公司模式呢?实行离岸公司制度不能脱离设立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国务院“12号文”明确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大量外来资金注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海南需要融资。这种经济现状和需求注定海南要将离岸公司的资金回转到海南经济建设中,离岸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海南,似乎不符合离岸公司“非本地”及“相分离”特征。这就需要在模式上进行创新设计,既要符合离岸公司的基本特征,又要满足海南融资的需求。
在海南划定一个区域作为离岸公司注册地,仅在该区域内开展离岸业务,不在海南全岛推行。划定区域赋予特殊使命在海南是有先例可循的,如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都是划定一个区域先行先试。离岸公司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划定一个区域用于实行离岸公司制度以及后续发展银行、信托、保险等离岸金融业务。为了便于后文陈述,暂且将划定的区域称之为“离岸金融区”,海南岛该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称之为“非离岸金融区”。
离岸公司的“非当地”特征要求投资人和投资必须来自离岸法域之外。不在海南全岛推行离岸制度,将离岸法域的范围缩小至“离岸金融”这个特定的区域。如此设计的好处在于,对于海南岛内“非离岸金融区”的投资人来说,既可享受离岸公司的特殊制度和政策,又能在海南开展具体业务;对于政府而言,既可以收取一定的离岸公司注册费和年费,又能吸引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建设;解决了传统离岸公司制度中资金外流的问题。
授权海南省人大制定海南“离岸金融区”的离岸公司法规范及配套规定。
离岸公司的另一特征是适用“特别法”,即专门为离岸公司制定法律规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由全国人大以专门法的形式制定《离岸公司法》,离岸公司制度只能小范围先行先试,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旦离岸公司制度试验失败,《离岸公司法》离岸金融区的政策,下设工商、税务、财政、交通、通信、环保、法律、会计、外汇管理、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为离岸公司及投资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加强监督管理。随着离岸公司数量的增加,注册费及每年缴纳的年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需要设计好离岸金融管理局财政与市财政、省财政关于财务处理原则。
关于离岸金融区的区域位置选择,自然环境方面,海南处处好风光,南北气候有一定季节差异,沿海风光和热带雨林各有千秋。其次要考虑交通便利,通往岛外主要依靠空运和海运,岛内交通较为发达。第三,经济发展现状上看,目前北部的大海口地区和南部的大三亚区域优势最大,西部的儋州和洋浦依托重化工产业,成为海南西部的中心城市,中部五指山、琼中、白沙和保亭等四个市县则主要作为重点生态保护区。此外,区域位置的选择还应避开海南经济建设开发的重要区域。综上,考虑到离岸金融区和海南各地区的自然和经济发展特点,环境优美、配套生活设施较为完善的三亚和海口更适合划出一块专门的区域担此重任。
“离岸金融区”成立的离岸公司将资金回转到“非离岸金融区”,享有与外资同等的身份待遇。
在“离岸金融区”离岸公司制度设计中,可以借鉴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已成熟的离岸法域的经验,但是海南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须因地制宜。比如,国内企业在国外成立离岸公司后将资金回转到国内时便具有了外资身份,海南岛内“非离岸金融区”的投资人在“离岸金融区”成立离岸公司后将资金回转到“非离岸金融区”,它的身份依然是“内资”而不是“外资”。但是,外资在中国享有一系列内资企业所不享有的特权与优惠,这对投资人决定在国内设立离岸公司还是在国外设立离岸公司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将影响资金能否回转到海南经济建设中。如何解决?海南离岸公司制度可以创新,“离岸金融区”成立的离岸公司将资金回转到“非离岸金融区”的“内资”,享有与“外资”同等的优惠待遇。
制定长远、全面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方案。海南目前人口少,市场小,金融产业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目前状况下发展银行、信托、保险等国际离岸金融业务的条件并不理想。但是,想要离岸制度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地经济繁荣,仅仅依靠离岸公司注册是无法实现的,从离岸公司注册开始,逐步辐射到各个领域,将“离岸金融区”发展成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应是最终发展目标。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建设离岸公司制度也非一日之功,决策者应站在建设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高度,制定长远、全面的发展方案,逐步展开工作,大力引进相关金融专业人才,加强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坚持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并重的原则,对交易体系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对金融机构开展严格规范的监管,对离岸业务进行实时动态地跟踪,更好地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吸引全球产融资本的要素聚集,更好地助力海南实现自贸港建设的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