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2020-03-30 07:42苏晓星
21世纪 2020年3期
关键词:茅台酒裁判观点

苏晓星

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释明权并不完善,特别对于法律适用释明权的规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2日,原告叶某到被告某餐饮公司处消费9059元,消费中包含价值3688元的茅台酒1瓶。

2018年8月23日,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一份,载明受上海市某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对原告投诉的茅台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送鉴样酒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伪劣酒,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茅台酒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判主旨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发票、收银条、消费记录、光盘形成一套证据链,能证明原告投诉的茅台酒系在被告处购买的事实,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茅台酒消费款3688元。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案茅台酒虽系假冒茅台酒,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酒存在有毒、有害,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坚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还是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主张赔偿责任,原告表示其坚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告退一赔十,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对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是否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定,只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能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无需陈述具体的法律根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因为当事人在有关案件法律观点方面的认识与法官头脑中的法律观点可能不一致,这样可能容易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的不意打击”。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受到大陆法系“法官知法”原则的影响。在此原则之下,“当事人提供事实,法院适用法律”成为分担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能与责任的基本准则。这种观点认为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专有权限,法官无需向当事人释明其法律观点,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也不能约束法官。

但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应当承认法院对法律适用的最终决定权,但并不能由此剥夺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参与权,尤其是当法院最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法律观点完全不同时,法院应当对法律的适用进行释明,否则就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法律适用层面的释明既有利于当事人展开有效的攻击防御活动,也能够避免当事人可能遭受来自法院适用法律的突袭裁判。为促进诉讼的集中高效进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忽略或误认了法律观点,法官行使释明权,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较之对法律适用问题保持沉默而作出一个突袭性裁判显然更为妥当,更容易实现诉讼的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便于当事人与法院有效沟通

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不同,它只是诉讼理由的选择性要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懂法而判其败诉。法官以释明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其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见解,使当事人获取参与法律适用过程进行辩论的机会,不仅能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在双向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也使当事人能够在充分知悉法官法律观点的基础上权衡利益取舍,更加有的放矢地进行诉讼活动。

(二)便于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法律的适用,审判实务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合议庭评议阶段或讨论决定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在评议或讨论结果宣布以前,任何人都不得将评议或讨论情况向当事人透露。其后果是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并非当事人所能预期,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法律上的突袭。宣判后,当事人即便发现适用法律有误,也只能通过上诉或再审来纠正,导致本可以在一审中完成的程序,不得不进入二审中,甚至使得程序倒流重新回到一审程序中,引起极大的诉讼资源浪费。因此,建立法官的法律观点释明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裁判突袭,给予当事人补充举证和表达观点的机会,而且可以保证能够在一审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三)便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行使法律观点释明权是引导启示而非代替当事人来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给予当事人就法律解释适用有辩解的机会,避免当事人承受程序上的不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将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指导当事人正确地参与诉讼规定为法官的应尽职责,有国外立法可供参考。日本民诉法第149条规定:审判长为了明了诉讼关系,在口头辩论的期日或期日之外,就有关事实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并且催促其进行证明。德国民诉法第278条第3款规定:某一法律观点,如当事人一方明知而忽略之,认为是无关紧要,法院只能在观点不是关系到附带请求时,而且法院已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后,才支持当事人的判断。法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法官得要求诸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的说明。第13条规定:法官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法律上的说明。

具体到本案,原告购买的茅台酒系假冒产品已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诉讼中,原告坚持认为假冒的茅台酒即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在此情况下,法官认为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较为妥当。此时,法官应谨慎而有限地向当事人就法律观点进行释明,由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程序参与权,避免了突袭裁判。而且,虽然表面上看,本案乃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见解,实际根源上亦是法律关系认定的不一致,此与《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致。本案因原告坚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对于原告退一赔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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