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云,李京蓉
(1.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成都 611130;2.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 611130)
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协同背景下,农业现代化常伴随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低效运营向高效管理转变,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金融服务等逐渐从农业产业链单一环节发展转向多环节交叉融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融合趋势明显,迫切需要金融扶持农业产业链和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机衔接水平(刘同山等,2019),更好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达300多万个。其中,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7.3万家,是2012年3.15倍,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实际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超过全国农户总数一半①数据来源于《2019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农民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为其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为有效联结小农户与现代农村金融市场(刘西川等,2013),提升小农户信贷可得性提供有力支撑(王乐君等,2019)。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联结小农户与现代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方式,是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商业银行积极推广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主要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供应链金融信贷载体,联结小农户与现代金融市场,推动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循环。通过借助农业供应链成员同伴监督风险防控体系和供应链交易大数据构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将单个农户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农民合作社整体的可控风险,促进农业供应链平稳有效运行(申云等,2016)。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资金常处于供应链内部闭环运营管理,借款人只涉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物流环节,而农业供应链各节点的资金运作只在商业银行内部执行,防止资金挪用风险(马九杰等,2017),可实现有效担保与同伴监督。围绕生产销售等过程准确预测供应链资金需求和归还周期,对农民合作社上、中、下游供应链社员农户提供审批、授信等一站式信贷服务,将单独的零售信贷转为批发信贷,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该业务可围绕农民合作社核心主体将信贷业务作用于相关产业链和供应链上农户,实现农业产业链与资金链、供应链有机协同,为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和提高经营效率,为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提供契机。因农业高风险、低收益、周期长的产业特征,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主要以社员农户为授信对象,商业银行通过服务农民合作社实现信贷业务的差异化竞争和精细化管理,将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社员的静态数据转变为商业银行实时监测的动态数据(蔡恒进等,2019),评估各节点风险和信用评价,将农民合作社整体信用和农业产业链及供应链交易大数据作信贷评估,可有效分散风险(孙福兵等,2019),缓解社员农户融资需求紧张,提高农户整体信贷可得性。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在联结小农户方面,首先,通过改变传统授信模式提升小农户信贷能力。将农业供应链整体纳入信用评价主体对象,通过弱化传统抵质押担保,借助互联网技术增强供应链各环节间交易关系,间接化解农户融资面临的抵质押物不足困境(申云等,2019)。根据农业供应链金融内部关系的强联结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网络关系,以信用捆绑方式促进信贷农户能力提升,缓解信贷农户融资困境。其次,通过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贷联保,将供应链上下游农户之间道德软约束和同伴监督,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可控性(申云等,2019),强化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最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将业务流和资金流等整合到银行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可将信贷农户的资金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作实时动态评估和授信,通过整体利益捆绑和跟踪农民合作社供应链业务提高农村金融机构风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周月书等,2017)。
较之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风险因素多层交织、供应链金融信贷绩效评价困难的现实问题,宏观指导性的政策与机制设计仍偏普遍化、原则化,致使各地区农民合作社在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信贷中难以有效联结小农户,实现对政策有效衔接,从而难以实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目标。在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协同背景下,进一步明晰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在联结小农户与现代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利益联结变化状况,为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和优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路径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研究数据来源于课题组成员2015年12月~2016年1月期间,根据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②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网址:http://222.221.10.139:8081/ynfp/。中收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云南省扶贫办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协助下,挑选具备或有意愿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包括扶贫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平台中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与之匹配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该平台数据可动态追踪建档立卡贫困户生计变动情况,同时云南省脱贫攻坚区域涵盖集中连片特困区、边疆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聚集区、直过民族贫困人口聚集区等多种类型贫困区域特征,贫困农户致贫原因非常复杂,脱贫难度较大,是全国深度贫困地区核心聚集地,对分析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扶贫成效具有较强代表性,该平台资料丰富且数据详实,数据代表性和科学性较高。在数据调查层面,抽样调查区县包括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和泸水市、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红河州泸西县、文山州富宁县、保山市施甸县、普洱市澜沧县、临沧市凤庆县八个国定深度贫困县(见表1),每个县根据平台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地随机选取10个已经开展和有意愿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包括供销合作金融)信贷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并根据该农民合作社提供的资料电话访谈部分非贫困户(部分缺少电话信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调查地负责平台信息搜集的村干部代为调查填写问卷),每个合作社随机调查社员农户40户,共3 200份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2 948份,问卷有效率为92.15%。此外,针对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业务电话访谈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了解相关信贷发放政策和流程。
表1 抽样调查区县数据统计
目前国内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提供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业务主要存在于部分农商行和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特别是针对一些直接或间接来往的农民合作社提供有限贷款服务,覆盖面相对较窄。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贷款主要依托农民合作社,参照国家扶贫政策间接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通过金融扶持产业发展手段达到金融扶贫目的。由表2可知,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和项目基金③项目基金主要是由政府确定贷款对象,资金借方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政府成为借方的资金提供者。等。对农民合作社而言,在融资次数方面,信用贷款占比最高为47.99%,达263次;其次为项目基金占比为20.8%。在融资金额方面,抵押贷款金额最高,平均达530万元,占融资比重30.32%,融资次数为63次。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信贷最受传统信贷融资方式偏好,贷款额度也最高。二者反映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可有效联接农户和金融机构信贷,发挥信贷供需配对作用。在信贷融资金额方面,信用贷款平均只有310万元规模,落后于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的传统信贷模式,但相比农户个人直接向银行借贷具有较强融资优势。
表2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方式和农户融资用途
在资金需求方面,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用途主要集中于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建房、固定资产购买、生活开支、医疗支出借贷、教育支出借贷以及其他方面。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农户融资用途中发展农业生产占比最高达49.75%,反映国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有效衔接小农户信用,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串联小农户联合信贷和利益捆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另外,建房和生活开支借贷次数占比相对较高,成为农户大额信贷的主要融资方面。但在融资金额方面,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对小农户发放信贷额度最高的项目为建房,其次为医疗支出借贷,而融资次数最高的发展农业生产所对应的融资金额则相对较少,占比12.46%,反映农户对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在农业生产中主要集中于小额信贷过程中,平均每次融资金融约为3万元,进一步说明我国农业生产仍主要以小农经济生产为主。医疗支出也成为农户信贷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因病致贫或致残的贫困农户,医疗开支成为其向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额信贷的重要用途。此外,固定资产购买和教育支出等借贷也占较大比重,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农民合作社主要实物投资,特别是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成为银行开展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积极助推的方面。对于部分因子女就学致贫的家庭而言,此方面信贷成为其主要投入用途。
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常见农民合作社领办主体主要有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经纪人)、企业和村干部等,成为主导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运营管理的核心力量。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社员规模方面,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和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主要集中于20~200人,分别累计占比为68.8%、62.75%和59.47%,而企业领办型合作社社员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人以上,占比达42.07%。在覆盖范围方面,种养大户、企业和村干部覆盖的村庄主要集中10个村以下,占比分别为66.42%、61.65%和80.06%。在年经营收入方面,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领办型合作社主要集中于200万元以下规模,而企业领办型和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范围相对较高,在200万元以上分别占比为37.93%和22.67%(见表3)。在社员年均增收方面,各领办主体差异相对较小;在带动农户数方面,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及村干部主要集中于100人以下的社员规模,而企业带动农户数主要集中于100~500人。在提供服务方面,各领办主体合作社在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生产资料提供、销售服务等方面差异不大,但资金供给方面,大户和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与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信贷比重相差较大,平均差额达10个百分点以上。在社会关系方面,营销大户和企业均有较高比例关系稳定的合作企业,而村干部和种养大户分别与政府部门及科研单位关系较紧密。在核心竞争力方面,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和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均表现较差,而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则表现较好竞争力。
表3 不同主体领办型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状况 (%)
通过农民合作社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程度分析,在产权结构类型与社员利益层面,可发现农民合作社所有权、决策权及剩余索取权与产权结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由表4可知,农民合作社决策权主要由核心领导成员与理事会决定,二者占比高达86.56%;在普通社员决策参与度方面,表现为非常低和比较低的占比累计高达92.49%,说明普通社员对具体事务决策权较低;普通社员意见影响决策程度方面,非常低和比较低的占比高达90.56%;合作社事务决策中民主程度方面,非常低和比较低的占比也高达86.29%;农民合作社权力分布方面,主要由个别人和少数领导掌握话语权,二者占比达75.49%。
表4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决策与权属状况
根据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类型的不同,对社员在合作社中所有权、决策权以及剩余利润索取权分类比较发现,产权集中型农民合作社较集中,占比最高为65.24%;其次,能人带动型农民合作社所有权和决策权较集中,剩余利润索取权较分散占比为14.37%;产权民主型在所有权、决策权和剩余利润索取权上均较分散占比为6.82%;剩余利润索取型和决策权集中型分别占比4.19%和9.38%(见表5)。一般而言,所有权决定决策权和剩余利润索取权,三种权利互相作用决定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差异性。若所有权和决策权相对分散,社员拥有相对平等的剩余利润索取权,但现有农民合作社中以产权集中型和能人带动型合作社为主,所有权和决策权相对集中,如何不让剩余利润索取型成为资本和产权集中的产物,需进一步加入第三方力量激励并均衡产权结构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平等。
此外,通过对比不同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类型在农民合作社社员利益上的差异发现,在农业生产资料便利方面,能人带动型、产权民主型、剩余利润索取型、决策权集中型四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占比较高,均可带动社员统一购置生产资料并提供便利服务;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方面,五种产权结构类型的合作社均能发挥有效作用;在集中销售农产品方面,剩余利润索取型农民合作社具有积极带动作用,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社带动作用整体较弱;在保底收购和利润返还方面,产权民主型、剩余利润索取型、决策权集中型合作社均具有积极带动作用,特别是剩余利润索取型与决策权集中型合作社具有100%带动作用;在股份合作社归属感方面,产权民主型与剩余利润索取型合作社带动社员作用最大,其次为能人带动型合作社,最后为产权集中型合作社。总体而言,在社员利益带动方面,剩余利润索取型效果最优,产权民主型合作社效果次之,再后为能人带动型,最后为产权集中型合作社(见表6)。
表6 不同产权结构下农民合作社与社员农户的利益联结状况 (%)
在农民合作社实际运行中,因普通社员和贫困户受出资能力和出资意愿影响,社员内部利益冲突和矛盾长期存在。普通社员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前景的认知有限加之农民合作社内部存在农贷“精英俘获”等导致普通社员信心不足,普通社员对核心社员(大股东社员或者领导层社员)存在不信任成分(陈东平等,2018),导致农民合作社主要形成大户或者发起人主办的合作社,其承担主要运营风险并逐渐发展成为“产权集中型”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也必然更趋向于农贷的“精英俘获”。普通社员受资源禀赋限制,一方面既想选择“搭便车”,另一方面又想获取较高回报,使得农民合作社很难发展成为能人大户主导经营管理权和普通社员分享剩余利润索取权“两权分离”的局面。但能人带动型合作社中也存在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领导者,同时照顾普通社员和贫困农民的分配利益,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从激励角度推动(万俊毅等,2010)。一方面,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或项目的方式,使其股份量化入股作为普通农户和贫困户的原始资本(社员不可取出),增加普通农户和贫困户的资本金,农民合作社对普通社员和贫困户每年保证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分配;另一方面,通过村干部产权股份量化和剩余索取分配权的民主化管理,推动农民合作社经营权和分配权分离,在股份二次分红过程中,更注重对弱势群体和贫困户的让利分红等二次分配(李世杰等,2018),提高扶贫扶弱精准度,实现社员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总体而言,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需要增强社会合力,坚持社员主体,激发内生活力并调动贫困农户积极性,以“外源推动”与“内源发展”相结合实现农民合作社在制度上和治理上的金融扶贫。
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农村金融机构主要面向贫困户发放贷款,传统信贷方式需要建立贫困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任,使得传统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模式在贫困地区效果较差,即使部分地区推出“特惠贷”等多方利益联结的信贷,也难以实现贫困农户的稳定脱贫增收。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不同产权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程度存在差异,导致社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存在一定差异(见表7),总体上农民合作社贷款获得率产权集中型>能人带动型>剩余利润索取型>产权民主型;而还款率方面,产权集中型>能人带动型>产权民主型>剩余利润索取型,可能主要因产权集中可提高信贷农户贷款的同伴监督成效,防止农户在农民合作社内部产生“赖账”和推诿责任。而在社员农户贷款意愿方面,社员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总体意愿仍相对偏低,总体在20%~30%。其中,能人带动型农民合作社社员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占比最高达31.27%,反映能人在合作社中示范带头作用相对明显,社员农户存在跟风心理。
表7 不同产权类型农户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可得性与贷款意愿
此外,为进一步分析不同社员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的信贷可得性,将调查数据按照农户家庭收入水平排序后,将家庭收入前50%家庭和后50%家庭信贷可得性对比发现,不管哪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家庭收入前50%的社员相比后50%的社员农户信贷可得性都要高,且二者占比均约为1.5倍,反映农贷“精英俘获”现象仍无法避免。但相较而言,产权民主型农民合作社金融信贷“精英俘获”程度相对较低。根据农社利益联结紧密程度维度看,农社利益联结维度越高,农户贷款获得率和还款率均呈上升趋势,且农贷的“精英俘获”具有小幅下降趋势,说明农社利益联结程度越紧密,越有利于提高小农户信贷可得性。在农社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针对贫困户有补贴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种贷款,贫困户通过农业产业链融资可获得贷款资金入股分红和补贴资金,同时农民合作社的扩张也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培训和就业机会,农业供应链贷款可强化贫困户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生产能力和市场意识提升,改善贫困地区经济脆弱性。
在推行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甄选出合适的农民合作社非常关键,对于风险防范和信贷有效回收至关重要。相比国外而言,国内农业供应链金融推行时间相对较晚,虽取得一些成绩,由于推行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量偏少,较多农民合作社未参与该业务的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的利益联结作用未有效发挥,从而无法凸显农业供应链金融扶贫的规模效益(颜华等,2015)。一方面,金融扶贫过程中,由于贫困地区多面临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产业发展较弱,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等现实状况,使得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推行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落后,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引领当地产业发展,两方面共同制约导致标准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总量不足。即使一些金融机构有意推行该项业务,也会因相应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缺失或不达标,造成农业供应链金融扶贫开发的产品供给有限,通过农业供应链金融途径获得信贷的贫困农户更少,无法形成供应链金融扶贫的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申云等,2016)。由于国定贫困县总体贫困人口较多,可参与农业供应链产业扶贫的金融机构更少,特别是贫困偏远山区,金融普惠性非常低。农业供应链金融本身属于一种系统性和较高技术含量的金融管理模式,对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化操作能力要求较高(董翀等,2015)。现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因对农村基层服务下沉深度不够,主要集中于县级层面;而地方性农商行又缺乏系统和整体服务能力,无法形成和开发专业性、规模化和独具特色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此外,深度贫困地区农户的脱贫意识较弱加之信贷风险厌恶较高,往往陷入金融贫困恶性循环怪圈,使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在贫困地区推广难度加大。生计的脆弱性造成部分贫困户高度的风险厌恶,以农业为主体的低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的增加使贫困户难以从农民合作社中获得供应链金融信贷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特惠贷及补助性扶贫政策也面临实践中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制约。
在农业供应链金融管理体系中,信用体系建设是核心。在整个供应链成员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可靠有效的大数据管理平台掌握供应链成员之间采购、生产、销售的相关数据,在信贷审核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信息,造成信用甄别不准及隐蔽性信贷风险。商业银行无法根据准确的供应链整体状况对行业动态形势作专业的准确预判,从而增加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决策难度,不利于相关金融产品及服务方案的有效创新。特别是针对贫困农户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标准,贫困农户信息大数据建设滞后并未与商业银行联网,进一步制约金融扶贫精准性。此外,在甄选农民合作社中,因缺乏有效的管理经验,特别是在开展上、中、下游供应链成员管理及对接上存在较高的学习成本,成为制约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推行该业务的主要障碍。多数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小以及缺乏品牌认证,处于松散式管理模式。对上、中、下游供应链成员的金融服务辐射带动作用有限,特别是供应链成员对核心金融服务主体归属感较差,违约惩戒成本较低造成信贷违约率相对较高。随着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不断延伸,金融风险也从分散的供应链成员转移至核心的农民合作社,一旦核心主体的经营管理和信用实力不足时,将可能集中引爆信贷风险。在信用体系构建层面,贫困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程度无法有效反映于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得到相应信贷评估响应。如农社之间在农产品交易、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具体操作层面缺乏统一交易平台,银行在推广农业供应链金融过程中仅聚焦于农产品交易端的资金流,而物流和信息流、技术流等却无法在信用体系中有效凸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以匹配相应的信贷业务发展需求。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存在“精英俘获”现象,商业银行本着“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原则,常倾向于将扶贫贴息贷款投放于具有抵押担保的富裕农户,而对那些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技术以及缺乏信贷担保的农户存在信贷排斥。在农民合作社内部,精英社员是合作社的内部经营管理者,具有较强信贷资金等资源分配能力,从而造成信贷供给上的“精英俘获”,政府扶贫支持的重点与金融机构扶贫方向不一致,无法实现金融有效精准扶贫。另外,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因贫困农户自身经济能力弱和缺乏抵押担保的特性,其贷款回收主要依托金融服务主体与贫困农户之间农产品生产上的依附关系。一旦面临天灾人祸,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均存在较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因缺乏信用风险的代位补偿金和信贷支持保障金制度,相关保险配套产品和服务未有效联动,制约金融机构服务意愿。此外,普通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金融素养较低,尽管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通过赋权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业务,注重从渠道上解决贫困户资金需求,但这种“赋权”只是增加农户的信贷选择权并未有效提升其“用钱能力”和“内生发展能力”(毛安然等,2018),使得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仍缺乏一种有效的提升农户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的协同机制。在深度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自身脆弱性和信贷风险的补偿保障机制相对较弱,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为防范风险也常聚焦于合作社中的部分精英社员和具有还款能力的社员,而农社利益联结也仅聚焦于银行信贷资金流可覆盖的供应链环节中,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仍需要多方协同和加强保险、担保、信息科技应用等多维度融合作为支撑。
由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在于消除社员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尤为必要。一是强化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社员农户以及物流企业等供应链主体之间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技术实现金融机构与农民合作社农户之间信贷资金供需的匹配。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掌握社员农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及供应链资金流走向,并有效保管和监督抵质押品,以降低信贷风险。二是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信贷和农户信用征信。促进农民合作社信贷资金和抵押担保信息的交流共享,降低信息不同步带来的信贷风险。三是加强农业供应链内部信息化平台建设。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很大,建立农业供应链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可最大程度实现供应链各环节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供应链金融效率和促进农业供应链有效运行。
由于农村信贷市场长期缺乏有效的信贷抵押担保品,信贷供需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信贷供需错配和市场失灵问题。优化以农民合作社供应链为体系的信贷抵押担保融资,构建“农民合作社+农户+融资平台/金融机构”等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抵押担保体系。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优化金融精准扶贫体系,强化农民合作社在农户供应链中信用融资担保和农业保险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与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等方面的有机协同,如探讨将林果、大型机械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为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提供有效保障。二是积极宣传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加强对贫困农户的宣传,并提供特色化服务,为贫困农户定制金融扶贫产品,增强金融普惠性。三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价值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政府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组织,促进网络银行在农村地区普及和应用,拓展新型经营主体的转贷平台作用;另一方面,创建一个多层次和广覆盖的合作金融体系,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互助资金回流,延长金融普惠的价值链(张庆亮,2014)。四是优化农民合作社供应链价值融资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系统性缓解产业链上农户及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组织的资金约束,使农户以农业产业发展为依托提高农户参与金融服务水平,解决农村金融的“生根”问题;另一方面,从产业链和价值链角度配置资金,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运行风险,提高资金配置的总体效益,提升贷款质量,解决农村金融商业化运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具体措施是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信息技术系统化。强化供应链管理模块的建立、维护与查询功能,提高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农户的效率和精准度;加快农户联保贷款批量申请、审查、审批,缩短申请到审批的操作时间;提升前端信息采集与录入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发挥短信平台及时告知功能,实现贷款到期提醒和逾期贷款的催收作用;利用供应链系统资金流走向检查信贷农户的约定用途使用、信贷利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实现有效监控。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扶贫模式:一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和征信水平的监控,探索“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户+政府+担保”的融资和征信服务模式(刘圻等,2011),积极助推“政银保担社”的合作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二是提升大户领办型合作社在供应链金融中带动作用,特别是在生产、营销以及服务环节,提高大户在合作社产业链中主导作用,政府和金融机构可赋予合作社领办人荣誉称号扩大其扶贫济困的示范带头作用。三是强化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在政府项目和产业主导型产业链等供应链中金融模式的创新,形成一村一品和产业链完善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如以信托融资、股权融资、金融电子化融资等贯穿于信贷农户的扶贫过程中,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李明贤等,2019)。此外,创新合作渠道提升农业供应链金融扶贫能力。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构建与农民合作社、物流企业以及担保机构的稳定合作关系,依托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社员农户通过订单农业和农超对接等方式实现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有效对接,同时利用社员农户内部的同伴监督降低信贷违约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农业供应链金融合作效果。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应积极整合资源,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对贫困农户资金供给的垂直联接。加大财政贴息对信誉良好的贫困户帮扶力度,同时借助“互助资金+银行信贷”的有效联动,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支农效益,降低农户信贷成本并解决“担保难”问题,实现促农增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