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漫 王鲜 罗雲 张琴
摘要:现代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存中不能或缺的工具,由于互联网开放、快速等特点,隐私权保护面临挑战。鉴于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效果,本文将从网络隐私权概述及其侵权现状,与国外保护互联网隐私权比照,本文提出了增益我国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相干法律倡导。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问题;法律建议
引言
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特色的网络新时代。在这一时代,人们只要进入互联网空间,就会留下浏览记录等信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还欠缺相关的保护,所以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法律结构进行剖析阐述,了解制约网络隐私保护的缘由,有助于提高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水平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互联网隐私是隐私权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延展。一般以为,它是指“网络和宁静的私人生活公开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被不法进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使用权样的特性;也指禁止在网上某些敏感区泄露关于个体的,包含受损的事实,图片和意见的信息”。[1]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通常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有四个方面:1、知情权,它意味着用户有权知晓网站收集的是什么信息,包含什么内容。2、选择权,在网站搜集个人材料之前,必须征得用户的批准。[2]3、控制权,即确保的个人信息的精确性和完好性。4、安全请求权,即有权要求网站采取需要的、正当的方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 网络隐私权侵权现状分析
一是以网络为载体侵犯隐私,主要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或背离自己意愿在网络上散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二是利用互联网作为侵犯隐私的工具,包含:1、入侵个人数据。2、对个人生活的搅扰。
三、 分析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情况及对我国的启发
(一)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的行业自律形式是指依托相干行业服务提供商或行业实体,经过制订行业自律标准,实现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完成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保护。
(二)欧盟立法保护模式
欧盟国家广泛以为隐私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它主张以立法的方式维护个体的网络隐私权。欧盟的立法监管形式,经过颁布大批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
(三)韩国的网络实名制
韩国政府研究互联网的发展状况以及本国现阶段实际发展情况,实施网络实名制,正确导引和管理网络用户。政府部门深入多个层面,重视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化展开,为了抵抗网络暴力,核实信息发布人的身份,构造完备的实名认证系统。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第38条、第40条确认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通讯秘密。其次,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对其采用一般名誉权的保护模式。另外,有些地方立法、行政机关依需求制定了一批有关网络隐私权方面的法规、条例,如《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可知,我们的隐私保护条款,分散在一些部门,并且法规较低水平,而这些规定相当宽泛。对网络隐私权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含糊的,但只是一个声明性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发现,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隐私权定位不明确
中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将归属于名誉权或作为普通个人利益的内容予以维护。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他人隐私的泄露可能损害公民的声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违规但没有招致对别人名誉侵害而是精神和财产方面的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泄露别人隐私不会损害他人声誉,反而会提高他人声誉。因而,将隐私权与名誉权联系起来,将把许多被侵犯的隐私权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隐私面临着越来越丰富的网络环境和内容的不断扩大,现有法律的这种做法不能满足个人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3、立法过于笼统
目前,大多数相关规则只是原则性的,详细的网络隐私保护实施规定比较抽象,保护水平低,实用性弱。然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种网络服务大量出现,网络隐私权面临更大挑战,而由于法律体制过于笼统,使得在个人在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无法明确知晓找寻哪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对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公民要从分散于不同位阶的相关条款中寻求救济无疑十分困难。对此,本文以为,我国应增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 在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未来网络隐私保护可以有两种方案: 首先,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二是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隐私保护法》。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范网络隐私权应考虑以下特殊要素:在内容上,这部法律应包含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应当提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应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应提供各种侵权责任,包含停止侵害等补救措施;等等。
(二)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我国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很多。经过剖析我国的隐私立法,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隐私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的保护。对此,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确隐私权的边界,使隐私权成为真正独立的人格权,从根源上决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互联网隐私通过特别立法,其中明确规定,内容,侵权,义务和责任的定义,让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
结束语
我们正处在数据传播、更新迅速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的隐私权延伸到互联网,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增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满足人们对于权利的合理期待。 当前阶段,针对我国缺乏统一系统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问题,我们应该推动相关技术规范的技术性修正,为加快推进基本法的构建以及专门性立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白江:《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權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第121页.
[2]张爱英.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基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思考[J].经济问题,2015(10):53-57.
作者简介:
唐小漫(1998—),女,汉,四川省南充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王鲜(1998—),女,汉,四川省内江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罗雲(1996—),女,彝,四川省攀枝花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张琴(2000—),女,汉,四川省南充市,本科,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