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平台型就业风险规制

2020-03-27 11:36彭琳
现代盐化工 2020年1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彭琳

摘   要:平台型就业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和大数据平台进行运作,具有平台依赖性和数据化本质特性。而传统劳动关系以“从属性理论”及其相关要素标准体系在新的就业模式下已形成一定缺失,形成了劳动关系认定和司法实践的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衍生矛盾,這些矛盾还将随着共享经济、平台型就业内部数据性的提高进一步加剧。应当注重平台型就业的运行逻辑和数据化本质,增加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定标准,加强数据平台的法律规制,并促进大数据环境下劳资双方的有效协商,予以法律与社会回应。

关键词:劳动关系;平台型就业;从属性理论;数据平台

对于平台型就业的概念与基础,在现阶段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平台型就业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以信息共享与供需匹配为基本思想的一种新型劳动模式[1];平台型就业的基础是新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或称分享经济。根据Farrell的理论,共享经济分为资产共享和劳动力共享,网约车等平台型就业则属于后者[2]。因为平台经济不完全满足传统劳动模式和传统非正规就业模式[3],故其风险与规制缺陷已经受到学者们的充分关注。传统劳动法规制体系中,法律对劳动关系中的事实进行了抽象阐述,形成了理论体系、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和制度。现阶段,大数据等新技术引发了分享经济革命,作为分享经济主要代表之一的平台型服务提供模式,也就是平台型就业模式,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困难。第三产业的兴起、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数据应用的转化对传统的集体化劳作模式造成了冲击,无论是对传统劳动相关理论、工作时间和空间,亦或是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就业模式,均将产生严重的冲击,这一冲击又进一步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实逻辑抽象的异化,进而破坏了已有逻辑体系与规制体系,是劳动从属性等理论应用困难、法律适用困难之根源。

1    平台型就业的社会风险

1.1  传统劳动环境受到冲击

数据平台作为数据收集、发布和交互的中心,已然成为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劳动条件之一。另外,劳动收入稳定性降低。虽然分享经济在新背景下提供了巨大的生产潜能,但平台型就业者的利益保障问题和收入问题却未能得到较大改善。首先,劳动培训与保障弱化。一方面,现阶段极少有平台运营企业主动为平台型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存在户籍等限制,劳动者难以以灵活就业的人员身份参保,存在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除社会保障外,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问题也需要考虑。如在家政平台就业类型中,人身安全是众多平台型就业者主要担心的问题之一,在企业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的情况下,这种忧虑更加强烈。其次,劳动培训在平台型就业环境下存在着异化。相关平台及运营企业提供的培训更多地体现在APP应用、平台规则等方面,技术类培训较少[4]。再次,闲暇与可控时间减少。尽管很多平台型就业模式中的就业者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如空间碎片化的工作者,他们可以选择何时、何地进行工作,但针对其他类型的工作者而言,自由的空间较少。如网约家政型就业模式下,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弹性非常小,在派单方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虽然只是少数的一部分,但该类平台型就业模式实际上减少了劳动者的自决空间,增强了资方对劳方的管控程度。

1.2  司法困境:难以适用劳动相关法规

劳动从属性理论的缺失与滞后,使传统的劳动法律规范难以在平台型劳动模式、劳动关系中进行有效适用。针对平台型就业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不同裁量和分歧。如武汉时运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孙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孙平与时运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万德兴与贵州鸿福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原告、被告为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订立、解除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故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实际应属劳动合同性质,原告、被告亦认可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在唐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再审裁定案中,法院认为,协议相对方唐磊在华多公司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务,华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具有商事交易的性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范畴,不同于劳动合同。华多公司与唐磊之间成立劳动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履行《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纵观3起案件可看出,不同地区法院对平台型就业的判定标准不一,其中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理论的应用、劳动与交易性质之间的区分以及劳务合同的劳动关系性质判定等,并形成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对于如何认定平台型就业双方之间的关系,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对于相关的要素判定,尚无共同学理逻辑可作为依据,这一现象将会引发许多并发矛盾,可能影响到劳动关系和谐化的进展,或影响经济运行模式创新的步伐,属于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冲击的困境。

1.3  不利影响的演进趋势

可以看出,上述冲击与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时间、空间、收入与保障等。这说明就业模式的创新影响的不仅是工作形式因素,而是多元的。同时,这一系列影响还会随着平台型就业内部特征的发展而进一步加强,这是因为劳动模式的创新是基于技术的发展和革新,而在新社会背景下,这些技术因素的发展明显地体现出以下特征:其一,数据化提高。数据化作为平台型就业的本质特征之一,在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或数据交互等多个方面,都会进一步深化与强化。其二,应用程度提高。新劳动模式无论是对于资方的利润获取还是对于客户的需求满足,都具有传统模式所无法比拟的高效性和低成本。在利益和便利的驱使下,平台型劳动乃至平台型经济模式将进一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并提高与现代社会的融合程度。其三,数据与信息的不对称更加严重。数据技术的掌握程度在劳方、资方之间具有差异,这一差异较之传统劳动环境更为巨大。

2    平台型就业困境的法律突破

2.1  扩大劳动关系判定要素:劳动从属性理论的扩张

作为劳动关系判定的主要理论依据,劳动从属性理论及其扩张内容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体现,并形成新的判定要素体系与标准体系。一方面,人格从属性方面应当基于劳动者自由权利压抑的一般特征,并由传统的“指示、检查、制裁”等方面向“指示、检查、制裁、数据性控制”标准体系扩张,以体现数据时代新型就业模式中的衍生人格从属关联。另一方面,经济从属性方面也应当对传统“劳动条件、经营风险、他人目的”判定标准体系中的“劳动条件”内涵进行扩大。除传统的工作原料、工作器械与工作工具等,大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作为平台型就业甚至分享经济、创新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生产条件”,应当加入到传统的判定要素体系中。

2.2  加大数据平台规制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

在平台型就业模式中,雇主与劳动者的力量差距主要来源于平台掌控与数据、信息的不对称,即掌握平台服务就业最重要生产工具(数据平台)的雇主,同时掌控着顾客、劳动者等多方的交互数据,这也是新型劳动模式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信息资料。这种“信息垄断”可能致使雇主议价能力大大增强,进而肆意提高价值分享比例,也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信息安全风险。基于此,为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根本上应当从平台规制入手,以期形成良好的平台环境。

2.3  平台型就业集体协商制度

一般来说,平台型就业者在注册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多为格式性、协商余地较小的电子协议或书面协议,尽管在不同类型的平台型就业模式下相应的程度变化较大,如网约车、外賣送餐等类型的契约格式性较大,直播类等平台型就业类型协议协商性则较强。一般来说,相关注册协议所体现的格式性、单方性,实质凸显的是雇主和平台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强度,即雇主、劳动者的地位差距和相关从属性的强弱。可以构建集体协商制度,由注册者集体与雇主就价值分配比例、工作内容等进行友好协商,并形成双方满意的契约,这不仅有利于新环境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推动整个平台型就业模式向分享经济的基本理念结构发展,即“集聚、匹配与协同”;协商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条款、薪资比例、工作时间和派单模式等。

3    结语

在实践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差距与地位差距,需以从属性理论体系作为判定依据。然而,在大数据、互联网平台及云算法等的应用凸显以后,传统从属性理论体系的二维缺位(经济与人格从属性)再次使平台型就业这一新兴模式的劳动关系判定陷入学理困境。针对此问题,尽管现阶段涌现了诸多不同解释和优化建议,但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对平台型就业模式的实质把握,即其首先应当是一个技术认知问题。平台型就业模式作为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在劳动就业领域和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始终具备互联网、大数据等因素的本质特征,如开放性、流动性、价值性与碎片化等。同时,平台型就业模式还承继了其难以避免的风险,如数据监控等,而这些因素又恰为大数据时代劳动关系判定的理论依据扩张之要点。平台媒介之经济从属、数据监控之人身从属,构成了现阶段从属性理论扩张的基本内容。法律应当是稳定的,但同时不能固步自封。法律规范较之科技发展、模式创新所体现出来的滞后性,当以理论完善为出发点寻求优化路径,以期实现社会之正义、发展之保障。

[参考文献]

[1]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9):141-162.

[2]FARRELL D,GREIG F.Paychecks,paydays,and the online platform economy:Big data on income volatility[M].New York: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7.

[3]张成刚,祝慧琳.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型灵活就业的现状与影响[J].中国劳动,2017(9):22-30.

[4]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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