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双
摘要:向来被称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规范的道德指引和追求的价值倾向。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和调节作用。在其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其深邃的内涵、广泛的外延和其发挥的巨大作用,在民法体系中保持着独特的魅力,成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道德;罗马法;漏洞补充;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乃至大陸法系的重要原则,有着极为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非常深刻的内在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及各个社会阶段的调整力度、调节方式以及发挥的作用和价值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和变化。在此,笔者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发展历史和功能等方面对该原则一一加以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在被赋予法律含义之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规范。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诚实信用仍然作为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概念而存在,其内在的道德含义依旧不容忽视。有些学者认为,正是因为诚实信用本身的道德因素所具有的灵活性,和适应社会变化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诚实信用的内涵一直没有一个准确严格的界定。
我国《民法总则》仅仅用一句话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该项规定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行为指引,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进行深度剖析和界定。笔者认为,一方面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内在的道德灵活性,另一方面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普及性,以致立法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对此进行无谓的定义。
学术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问题向来也是争论纷纭。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给该原则下一个准确严格的定义,无异于天方夜谭。在江平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其认为,对具有道德性质且处在变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无法得到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由其历史因素和自身属性决定的。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其说是下定义,不如说是进行归纳。在归纳的前提下,也只能是个别枚举,却不能全然囊括。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与其对诚信原则想方设法穷尽其概念意义,不如给其留下开放和完善的空间。也正是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才有了其外延的广泛性和其在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发挥的重要调节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史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西方的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罗马市民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交往中人们对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作为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赋予法律上的意义和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起源于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其要求在履行契约条款所约定的义务之外,还要履行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这种补充义务,无论契约中有无明确规定,契约双方都应该善意、诚信地履行。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最初的确立。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随着资产阶级势力的崛起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新民法》等法典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了诚实信用原则。从最初只约束契约双方对权利的行使和对义务的履行,发展到后来,为法官进行民事裁判提供了依据和判断,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权限。《瑞士民法典》还将诚实信用原则扩展到所有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至此,诚信原则已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原则,也最终确立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该原则具有更为全面的法律价值判断、法律漏洞填补以及补充制定法等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以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为主要特点,再加之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重刑轻民和重农轻商的传统和观念根深蒂固,商品经济和民法在这种环境中自然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发展。1911年由清政府颁布实施的《大清民法典草案》,是近代中国兴起的第一部民法典编纂。草案总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应当依诚实信用的方法。同时该章第一条和第三条对“法理”和“善意”的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此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对我国立法而言,实属首次。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真正得到实质性的确立和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诚信原则着眼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被称为“帝王条款”,甚至和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产生地位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强大的功能和巨大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调整利益冲突的衡平器
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要尽到合理的照顾、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要兼顾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均有类似规定,民法上的主体行使权利或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性、无序性和滞后性,每个主体对于利益最大化的盲目追逐,导致个人利益之间,或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的衡平武器,对于调节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诚信原则具有的道德规范作用和法律强制功能,从内心和外在双重约束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理论上对附随性义务的界定,很大程度上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重合,或者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很多此类义务的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除了约束和指引民事主体的行为之外,还成为民事案件的审判者——法官进行审理裁判的依据。在诚信原则确立之初,法官毫无主动发挥的可能,被迫沦为法律适用的机器。因此,法官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自由裁量的功能,也是该原则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原则的重要标志。一方面,立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死板的限定,这为民事司法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程度的空间和自由;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根据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理解,在对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据材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最合乎法律事实的“自由心证”。法官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对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是帮助法官调整利益冲突、解决民事纠纷和消除民事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可能,也为其划定了自由裁量的疆域和界限。法官不应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应超越诚实信用原则。从这一方面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有助于法官对司法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从而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和形式與实质的正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解释法律和漏洞填补的原则
因为立法者本身的局限性和现实社会的变化,立法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和立法空白。作为占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部分的法律规则,无法以其有限的文字涵盖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所有法律关系和解释一切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官也不能仅仅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指引对所有案件作出照本宣科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和宏观指导性,对立法漏洞的补充作用显而易见且及时有效。诚实信用原则在其确立之初,就彰显着自然法中公平正义的光辉,它不仅可以解释个别法条和适用于具体案件,还能调整整个民法体系,防止其滑向“恶法”的深渊。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之所以具有超越历史和时代的价值,能够历久弥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立法者、司法者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典法条的解释和补充。而法官除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出解释之外,还可以对抽象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
四、对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地位的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誉为“帝王条款”,有的学者认为这样是将该原则之外的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置于从属地位,或者说其他原则会依附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和适用。甚至,有人也会生出类似的困惑:诚实信用原则会不会动摇民法存在的基础,是否会对民事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产生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并不影响其他原则发挥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虽各有差异,但均有相似的价值追求和法律信仰。原则之间没有统治和从属的地位之分,而是作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存在。基本原则的存在,既能补充其他民法规则的漏洞,也能保证整个民法更好地发挥其规范作用。与其说诚实信用原则动摇民法的基础,不如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捍卫民法的基石。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内心约束和法律强制规定的双重属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罗马法时期发展至今,从市民经济到市场经济,自债法领域到私法领域,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扩大到法官办案,其历史渊源深厚,内涵意义丰富,调整领域广泛,功能作用强大,都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在法治日益健全的当今时代,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今天,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剖析,不仅不会过时,而且至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江平 主编. 民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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