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游戏摔伤玩家,体验馆该担何责?

2020-03-26 06:55复林
民主与法制 2020年7期
关键词:张敏李子游戏

复林

VR(虚拟现实技术)是借助特殊设备把人的意识带入现实以外的另外一个世界中,临境感是VR 体验的核心。然而,当人们进入VR 世界,许多全新的特征需要大脑重新适应。此时,VR 就像某种“魔法”,悄无声息地影响着体验者的大脑,打破人的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使得外在形象得以重塑。同时,VR还会对人的空间巡航能力产生影响,进而使人出现VR 迷航现象,并模糊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边界,可能会使人产生错误记忆。VR 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体验项目,近年来日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上海市的李子涵却在体验这项游戏中,意外摔伤。为此,她向VR 体验馆提出了索赔要求。2019年8月26日,经过上海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高空跳楼”摔伤

25 岁的李子涵与张敏(二人为化名)是好闺蜜。2018年8月19日,两人利用周末的闲暇时间,结伴去淮海路逛街。下午5 时许,路经上海一家著名游戏公司新开的体验馆,她们都被幕墙上滚动播放的画面吸引了眼球,屏幕上逼真的场景和玩家惊险的动作,迅速让她们产生代入感。张敏兴奋地拍着双手:“哇,太带劲、太刺激了!”李子涵在朋友家里看过电脑上玩VR 游戏,但虚拟和真实融合的VR 游戏她还没见过,不由心生好奇。于是,两人决定去体验一下新鲜事物。

刚刚进馆,就有工作人员迎上前问:“二位美女玩什么项目?”李子涵询问对方,第一次进VR 游戏体验馆,该怎么选?于是,工作人员拿着节目单向李子涵和张敏推荐了“高空跳楼”的项目。

据介绍,“高空跳楼”是一款单人体验模式的游戏,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屏幕先进行演示,两人看到这样一组画面:游戏中的玩家乘坐电梯到达高楼顶层,随着电梯门打开,一条木板延伸到空中,玩家走到木板前端,然后纵身跳下。

听完体验馆人员的讲解,李子涵决定率先体验,她戴上VR 眼镜,乘坐电梯至高层。电梯门打开后,她按照预先知道的情景,走到了木板尽头,然而,几乎在李子涵张开双臂飞身而下的刹那间,她的整个身体重重摔倒在地板上,李子涵被磕破了下巴,顿时剧痛难忍。张敏和游戏馆人员随后乘坐电梯赶到,扶起李子涵并陪同她去了附近的医院。医生对症治疗,开具病情证明单,建议休息3日。李子涵花去医疗费2600 余元。在治疗过程中,李子涵回忆起自己从木板上跳下去的瞬间,心有余悸地说:“我跳下去时,还以为自己摔死了。”

事发次日和8月25日,张敏陪同李子涵分别到体验馆和游戏公司讨要说法,体验馆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子涵两次向派出所报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体验馆与注册地不一致,且未悬挂营业执照,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确认补偿数额

事发后,民警分别召集李子涵和游戏公司及体验馆协调,因双方各持己见而未果。由于体验馆系游戏公司的下设网点,2018年10月,李子涵将游戏公司告到了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 元。为证明游戏公司存在过错,她向法院提供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媒体新闻视频等证据。

法庭上,游戏公司不同意承担过错责任,辩称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并非因为其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李子涵走到木板前端时,因为其畏缩不前而被紧随其后的张敏推出摔倒在地面,对此,游戏公司当庭提供了录音片段。

对被告的答辩,李子涵称录音不全,因为戴着VR 眼镜,无法观察外部环境,在自己快撞到墙面时,张敏拉了自己一把。对此,游戏公司反驳称:“高空跳楼”开始前,玩家需要通过激光测量游戏环境,然后进行场景设定。如果李子涵走出游戏区域,会看到警示框,所以不存在游戏过程中会撞墙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子涵体验的VR 游戏存在恐怖因素,但恐怖并不等于危险,且游戏中对游戏者的要求仅为正常行走跳动,并无非常规的危险动作。结合李子涵摔伤部位以及恐怖游戏中的正常反应,无法认定游戏馆在其摔倒中存在过错,故对李子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游戏公司作为经营者,自愿补偿李子涵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3783 元,予以许可。

2019年5月23日,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子涵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游戏公司自愿补偿的行为。

游戏公司是否侵权

李子涵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她提出,一审法院严重混淆VR 游戏和电子游戏的区别,并严重忽略VR 游戏的逼真性不仅会给体验者带来真实体验的感觉,也会给体验者造成亲临现场的幻觉的事实。上述感觉和幻觉相应会让体验者不由自主地依据游戏的内容做出不同的动作,包括做出非常规的危险动作。李子涵之前从未体验过涉案游戏,在体验过程中,正是虚拟游戏中的刺激内容使李子涵不由自主地做出非常规的危险动作进而摔伤。而体验馆工作人员更加熟悉VR 游戏,为使该游戏不给体验者造成人身损害,当体验者在体验时,工作人员应该留在游戏现场,以确保体验者不会因非常规的危险动作受到损害。

此外,同类VR 游戏的经营者在经营时,为确保体验者的人身安全,会在现场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告知、指导,或者是让体验者完全坐在椅子上并系上安全带。而在本案中,尽管游戏公司一直声称其已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却未对此予以举证。因此,李子涵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游戏公司赔偿16000 元损失。

针对上诉意见,游戏公司辩称:李子涵在摔倒后,向工商行政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对游戏公司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对体验馆的安全措施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此外,经营中提供的体验游戏是合法购买的。李子涵站在摩天大楼上,因高空恐惧感,正常人的反应是一动也不敢动,根本不会往前扑倒、跳或者跑。体验馆工作人员在场亲眼见证李子涵说“换款游戏,我不敢走出去”,同伴张敏随后将她推了出去而造成李子涵摔倒受伤。

亲爱的读者:李子涵在体验VR 游戏过程中,因产生心理恐惧,从高空跳下时摔伤,为此,她请求游戏公司赔偿16000 元损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李子涵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作为VR游戏的经营者,在玩家进行体验时,需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即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选择某款游戏后,还应当向玩家告知该款游戏的基本情况以及操作要点;当玩家在体验时,经营者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全程进行保护,且该工作人员应当与玩家保持能够有效阻止危险发生的距离,或者对玩家的身体予以半固定。工作人员还应当禁止他人进行言语怂恿以及擅自进入体验区域。此外,经营者还应当对体验区域内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硬物进行软包。

李子涵系体验VR游戏的消费者,而游戏公司是VR游戏体验馆的专业经营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涉案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即游戏公司向李子涵提供VR游戏体验服务,李子涵则支付服务价款。游戏公司对李子涵负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体验馆对李子涵在游戏前是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游戏过程中是否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等都无法证实。而从其提供的音频和照片来看,体验区域地面未覆盖安全地垫,工作人员未能在李子涵体验游戏时及时有效制止其同伴擅自进入体验区。李子涵在体验VR游戏时因其大脑无法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安全、合理地控制自己的身体而摔倒受伤。体验馆在李子涵体验“高空跳楼”时,未尽到应有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游戏体验馆应对李子涵的摔伤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游戏公司赔偿4454元,并支付自愿补偿款中医疗费以外的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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