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走私穿山甲鳞片谈刑法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

2020-03-26 06:55张勇
民主与法制 2020年7期
关键词:穿山甲鳞片走私

张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中,多件涉及穿山甲鳞片,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35万余元。 资料图

2020年2月7日,华南农业大学宣布,根据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该研究结果,对本次疫情的源头防控具有重大意义,为野生动物管控的相关政策调整提供了科学依据。

走私案件仍高发

查询百度百科“穿山甲科”可知,目前世界上一共存在8种穿山甲,4种分布在亚洲,4种分布在非洲。这8种穿山甲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虽然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但是在巨大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穿山甲仍然被广泛猎杀,以作为食物及传统药物使用。而根据调查,被非法捕捉或猎杀后的终点,却是亚洲尤其是中国市场。目前,穿山甲在亚洲的4个物种已处于濒危和极危状态,非洲的4个物种均处于易危。

对于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刑法条文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但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我国海关每年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仍属高发。

加强对刑法认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中,多件涉及穿山甲鳞片,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35万余元。

这些鳞片的来源主要是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而携带入境的,均是我国在非洲务工的人员。据被告人供述,非洲当地人知道中国人要穿山甲鳞片,便将捕杀的穿山甲食肉后,把鳞片卖给(或赠予)中国人。

而国人走私穿山甲鳞片的主要目的,是以中药成分在市场上贩卖。在案件审理中,大部分被告人明确知道中国海关禁止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但是他们往往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不知道会构成犯罪、会被判刑;还有的被告人提出,在非洲,穿山甲鳞片属于废弃物,非常便宜,但为什么在国内认定的价值却高出很多?

对于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此,我们也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海外务工人员出境前教育,使他们了解海关法和珍贵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真正理解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的严重危害性,清楚刑法对此类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同时海关部门要加大对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查处力度,让走私分子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立案及量刑标准

关于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直接影响走私案件的立案及量刑标准。在我国,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由农业农村部确定。

以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为例,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附录,穿山甲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只;我国是CITES缔约国,CITES附录I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格的10倍计算;在审理的走私大穿山甲鳞片案件中,鉴定机构根据穿山甲的体重与体长、体重的比重(骨比重、肉比重和内脏比重)与穿山甲体表面积的比例关系、鳞片在穿山甲体表的覆盖面积比例(65%~70%)、鳞片的比重、鳞片在穿山甲体表的重叠覆盖度等,并参考相关资料,将每3千克鳞片等于(来自)一只大穿山甲计算;再考虑穿山甲鳞片不是穿山甲个体的全部,但却是穿山甲的主要利用部分,故将穿山甲鳞片按照穿山甲整体价值的80%来计算,综上便可以得出涉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

例如,某人走私15千克大穿山甲鳞片,其价值认定的计算公式为:8000元/只×(15千克÷3千克)只×10倍×80%=32万元。所以,认定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不是以市场交易的价格为准,而是以对该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为主要标准。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刑法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予以惩罚的同时,野生动物仍然在市场上被公开售卖、在餐厅中被大快朵颐,穿山甲鳞片被用作中药……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在“(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里,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由此,第一次提出了“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此次疫情给我们的教训足够深刻,希望能唤醒全社会的良知,认识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就是在毁灭我们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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