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周光艳,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5
在刑事诉讼之中提到的被害人,主要指的是被犯罪人所开展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而遭受最为直接受害的人,是刑事诉讼之中十分重要的人员构成。就现如今发展实际来分析的话,相较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也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制度来进行保障,这也促使部分形式诉讼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对刑事诉讼被害人合法权利进行研究,希望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其权利,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之中犯罪人与嫌疑人两者之间的权利平衡,而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一项工作,本文也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概念以及特征着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保障建议,希望以此来真正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一) 被害人概念
对于“被害人”这一词汇,我国在被害人学、犯罪学之中有进行明确界定,而且不同界定体系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研究,本文则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之中的被害人进行了分析 [1]。而在这一方面,不同学者的界定也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有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有对被害人进行界定,其认为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之中,被害人就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到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有可能是法人、社会团体亦或者是自然人;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在对犯罪人进行界定的时候,提到合法权利亦或者利益因为犯罪者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在对被害人进行研究的时候,从不同角度来进行概念分析意义非常,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以及公平性。
(二) 被害人特征
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发展情况来分析的话,被害人也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一定要是合法的。犯罪人员在侵害到被害者财产、人身等权利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这些权利均是合法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法律所保障的权利[2]。假设被害人自身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是违法的,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2)犯罪行为的直接性,这一特征主要指的是被害人其在遭受一财产、权益与精神等损失的时候,均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假设我们在这一过程中将间接影响亦或者是间接的损失也作为犯罪人犯罪行为之中,其责任自然也就会因此而扩大,所以这个时候不能将其称之为真正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罪责一致这一原则。(3)形式诉讼参与性,这一点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权利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是真正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的,因为只有是真正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才能获得法律保障。
(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在刑事诉讼之中要想真正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在发展期间一定要先立足于国际立法经验进行分析,而且还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设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权利保障明确,这样才能确保权利保障工作的有序实施。在此期间,相关人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来自定出具有实践性且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这能进一步提升权利保障实效 [3]。除此之外,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进行完善,因为虽然就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来看虽然有涉及到一些制度,可是从整体来分析的话有待完善的地方还是较多,尤其是在落实这一点上更是存在着问题,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最好是结合实际来完善相关制度与条款,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被人害权利受到侵害。
(二) 进一步强化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
在刑事诉讼中要想实现保障被害人权利这一项任务,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首先,提高思想重视,思想作为行为先导只有提到了思想重视才能确保工作的落实,随意一定要真正了解被害人上诉权赋予的重要性。一是因为身为被害人,其与被告人同样都是刑事案件之中的基本当事人,所以自然也应该要享有相等的上诉权利,不然就无法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二是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之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一些被害人会因为缺少检查机关支持而出现无处投诉等情况,这个时候部分人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前奏偏锋利用非法手段来实现;三是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的制度上还是不够完善,司法工作人员部分素质也无法达到要求,所以促使一些案件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为此,在刑事诉讼之中要想真正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一定要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利,借由这一手段来对各方机关与主体进行约束,让整个司法行为公平性得以保障。其次,除了要提高认识之后,还需要对上诉制度体系进行完善与优化,这也是确保被害人这一权利的有效落实,从而避免出现恶意上诉亦或者是无理取闹等情况,所以最好是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为了避免出现刑事诉讼资源过分浪费的情况,我们就可以在制定期间深入进行调查,对于较为类似的案件我们可以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亦或者是在上诉期间对主体范围适当进行限制;又或者是借助于 “抗诉在先,上诉为后”的模式来有效提升上诉效率,从而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4]。
(三) 对被害人救济机制进行完善分析我国众多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我们从中能够发现很多法
官在判决的时候,都会参考被害人所出具的谅解书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从轻处罚,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无法理解,已经犯罪的人为什么还要得到谅解?可是,假设我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形成正确了解的话,我们就能对这一现象形成良好的理解与把握,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之中被害人雖然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可是综合多方面显示因素来进行分析的话,却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所以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也只是心灵上的慰藉,而部分被害人却甚至连基础的生活保障都无法得以实现。为此,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以经济补偿获得谅解书的行为,这一现象经常被大众所不能理解,所以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环境下,我们最好是制定出一些被害人救助制度,例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就可以为一些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提供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基础的生活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而这一资金的指出则可以在日后直接问被告人追偿,这样就能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四) 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要想实现保障被害人权利这一项任务,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这一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之所以会如此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符合国际惯例。就目前发展情况来分析的话,各个国家都有设立这一制度,以英美法等国家为例,其在法律体系之中就有提到在被害人遭受人身、人格侵害的时候,可以获得一些精神损失赔偿,还有韩国国家也有设立这一制度体系[5]。其次,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也能够有效实现民事与形式法律一致性,在我国民法之中就赋予了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被害人自身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就可以提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这一要求。最后,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也可以有效缓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借由这一制度体系来确保整个司法工作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什么如此说,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进行完善的时候需要及时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还会结合实际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们在此期间还需要及时对赔偿范围以及数额进行具体明确。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相关人员一定要将其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等同进行保障,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减少被害人所受到的权利损害。为此,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对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与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赵文经.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3):41-46.
[2]唐文胜.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63-67.
[3]宋建超.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D].郑州大学,2006.
[4]聂小明.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7(7):53+58.
[5]刘晓琳.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J].中国市场,2012(14):163-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