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买单

2020-03-23 06:08余苏
教育家 2020年7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校方责任

余苏

幼儿园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每一次都让我们的心揪紧。无论家长、校方还是社会各界,谁都不愿意看到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但客观上幼儿园安全事故很难完全避免。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每次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紧急救助是重中之重,然后就是责任确定和划分,这恰是难点所在。比如:幼儿园放学后,家长已经接到孩子,但是孩子还想在幼儿园玩滑梯暂时没有离园,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不慎摔倒,撞伤了额头。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那就应该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除了常规的治疗费之外,还要求幼儿园承担孩子去国外整容的费用。园方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已经放学,已经不属于幼儿园教学管理的时间,是因为家长看护不慎导致孩子受伤,幼儿园对此没有管理责任,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类似这样的安全事故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和承担?很多人都很困惑,觉得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令人无所适从。

实际上,关于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国家和地方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我们经过初步梳理,发现国家层面至少有以下法律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从上述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可能产生三种形式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当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符合某些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校长、主管副校长、安保主任、老师等)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这是行政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发生严重幼儿园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刑事责任。当然,最为公众熟悉的是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

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需担责的12种事由,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等。

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可减责的5种事由,包括: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等。

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事故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免责,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

从法律层面来讲,并非所有在幼儿园里发生的安全事故,园方都必须承担责任,至少未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必须要根据上述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再行具体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处理建议

幼儿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如图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因为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不同,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就不同,而且幼儿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会渗入大量的情感、社会等非客观因素,往往幼儿园为了自己的声誉,担心正常的教學秩序受到影响等,会“主动”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学校自己要建立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外,我们还想从国家制度层面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从制度上要求学校购买校方责任综合险,并为学校购买保险提供资金支持。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特别提到要“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随后,部分地方政府响应中央精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发出了《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0学年起,对本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综合险,主要保障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含校外)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职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学校无过错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中因非故意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学生乘坐由学校提供的交通工具引发的伤害事故。该政策的亮点在于,购买校方责任综合险所需资金,公办学校(含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及普惠性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纳入教育部门预算。此举有效保障了广大学校投保的积极性和充分性。

其二,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

当学校与家长就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将争议首先提交教育部门调解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但一直没有正式制度予以明确。虽然《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规定“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但是,调解专家团队如何组建、每次主持调解的人员如何从专家库中选出(涉及调解的公信力如何得到保证)、调解的效力如何、调解需要的经费如何解决等都是实践中切实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谷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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