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玲,李卓阳
(天津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E-mail:lingyantj@163.com)
建设工程合同是不完备的,承发包双方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往往通过风险分担机制进行风险共担。合同补偿的两种形式是风险分担的主要途径:其中一种是风险溢价,即承包人在对项目风险做了充分预估之后在其投标报价中列出的风险补偿金,本质上是合同的事前补偿;另一种是发包人通过设计风险责任条款向合同中注入柔性,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但超过风险补偿金部分的变化按照约定进行价格调整,这是一种合同的事后补偿。Zhang等[1]以中国情境下工程项目为对象,证实了合理的事前补偿对承包人积极履约行为的促进作用。然而合同事后补偿在工程项目实践中却出现了与理论预设相矛盾的现象,如物价波动引起的调价导致合同价款纠纷,甚至发生承包人将变更索赔作为创收手段赚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主义行为,致使合同补偿陷入“激励失灵”的困境。可见,合同事后补偿与承包人行为激励之间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鲜有研究针对这一现象发生的本质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依据契约参照点理论,缔约双方会视初始合同所锚定的预期收益为参照基准点,将其与实际收益进行对比,判断自身得失并做出行为决策。正向参照点效应激励缔约人尽善履约从而实现完美绩效,而负向参照点效应则会导致缔约人只采取字面履约行为,造成履约绩效的折损[2]。随着契约参照点理论的进一步发展,Fehr等[3]发现虽然交易双方签订的初始合同中履约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固定,但合同的事后修订与补充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从而对初始合同的参照点产生影响。同理可以推论,建设工程情境下初始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承包人履约行为决策的参照点,而合同事后补偿很有可能会影响初始合同产生的参照点效应。
然而,现有对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研究普遍聚焦于初始合同的条款设计及其对承包人履约行为的激励作用,鲜有研究关注合同事后补偿对初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影响。有鉴于此,以合同事后补偿为研究对象,构建以其为调节变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效应理论模型,探索事后补偿对初始合同参照点效应产生的影响及作用机理,为建设工程合同事后效率改善提供对策。
1.1.1 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履约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的缔约方权利层次多、内容丰富[4~6],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不同,只有那些决定承包人权益的重要条款才能对其心理及行为产生影响[7]。已有研究对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进行解构,识别出了承包人关切的合同公平要素(分配公平关切点、程序公平关切点和互动公平关切点)及其对应的合同条款。其中,风险责任条款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分配公平关切点是激励承包人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的最重要因素[8]。Hart等[2]根据不同的履约绩效将履约行为分为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字面履约行为是指按合同字面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下完成的工作可以被考核证实和第三方强制执行,但只能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和项目基本绩效。尽善履约行为则无法被监控和评估,不能从法律上强制执行,一般表现为秉持契约精神主动完成的、实现绩效增值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合同设计过程中,如果业主将过多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就很可能导致承包人的成本增加,那么承包人就会通过其他方式来降低风险敞口重担所带来成本[9],如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等。因此,如果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条款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就可能出于防御而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反之,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能增强承包人的履约意愿从而促使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激励承包人的字面履约行为。同时,初始合同中合理的风险责任条款能够体现发包人的友好合作意愿,具有社会偏好的承包人出于企业声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会对发包人关于风险的合理分配“投桃报李”,表现出主动利他的尽善履约行为。Zhang等[1]研究表明只有合理设置风险分担条款,才能激发承包人的积极合作意愿和积极履约行为。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风险责任条款的合理性正向促进承包人的字面履约行为。
H1b:风险责任条款的合理性正向促进承包人的尽善履约行为。
1.1.2 风险责任条款对承包人履约行为影响的中介路径
参照点效应主要来源于实际得到的结果与参照标准对比所形成的心理感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项目参与方不是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唯一标准的完全理性“经济人”,除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外,还具有互惠、公平等社会偏好[10]。建设工程缔约后承包人的行为受到其权利公平感受状态的影响[11,12],大量研究表明公平感知对合同缔约及履约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承包人合作行为有积极作用[13,14]。如Heide等[11]发现分配公平会促使参与方积极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甚至会自愿承担自身职责之外的工作。Baron等[15]也发现项目参与者的组织公民行为受到其在商业交易中的人际公平感影响。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2a:承包人公平感知在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的关系间发挥中介作用。
H2b:承包人公平感知在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尽善履约行为的关系间发挥中介作用。
1.2.1 合同事后补偿对参照点效应的调节作用
在建设工程情境下,嵌入了合同事后补偿的参照点效应对承包人产生的激励效果不常“如人所愿”,出现这一悖论的原因亟待揭示。Fehr等[3]在对契约参照点的进一步研究中发现,交易双方进行合同事后修订时出现了参照点不一致的问题。这是因为具有柔性的合同修订调整空间允许对应多个结果,双方会产生不同的期望。虽然在签订初始合同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合同参照点已经固定,但当合同发生事后调整时,参照点可能会发生偏移。如果交易方没有得到他们所期望的事后调整结果,将会对其履约行为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事后补偿的结果很可能造成承包人已形成的合同参照点发生偏移,进而削弱初始合同参照点对其履约行为的正向作用效应。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a:合同事后补偿负向调节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之间的关系。
H3b:合同事后补偿负向调节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尽善履约行为之间的关系。
1.2.2 合同事后补偿以公平感知为中介的调节作用
承包人公平感知的影响因素既有对双方所签订合同的预期,也受到合同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承包人面对合同事后补偿可能会产生的履约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心理因素。Muller等[16]认为合同补偿会对承包人的公平感知产生影响。如前文所述,合理的风险责任条款可以激发承包人的公平感知,同时合同事后补偿可能会负向调节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公平感知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论,合同事后补偿之所以会削弱参照点效应是因为补偿的结果造成了初始合同参照点的偏移,影响了承包人的心理预期,进而使承包人产生相应的公平感知。当承包人感知到合同设计与执行过程中的公平,便会采取积极的履约态度,反之,就会使履约效率大打折扣。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4: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履约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以公平感知为中介实现。
基于契约参照点理论,通过分析初始合同中风险责任条款、承包人公平感知、合同事后补偿以及承包人履约行为的两个维度提出7个基本假设,构建了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履约行为之间被中介的调节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考虑合同事后补偿的合同参照点效应理论模型
本研究的量表来源于相关代表性文献,对于英文量表,根据“双向翻译”的原则由团队成员进行翻译、回译,通过多次语义对比和修改,使中英文表述的涵义尽量一致以保证量表的信度效度。自变量风险责任条款的量表借鉴了Zhang等[1]的成熟量表,并对题项的语义进行了转换表述;调节变量合同事后补偿量表根据风险责任条款的量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事后补偿的具体情境,针对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引起合同改变的风险事件进行题项设计。修改和设计之后采用焦点小组(Focus-on Group)邀请业内专家进行讨论和反馈,最后形成自变量和调节变量的测量题项。
中介变量公平感知和因变量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均借鉴 Nadiri等[17]的成熟量表。问卷采用5级李克特(Likert)量表评价方式:从5(完全符合)到1(完全不符合)。为保证量表的信度效度,通过小样本的预检验删除对量表贡献较小甚至无贡献的测量指标,最终确定研究的调查问卷,如表1所示。
研究选取了天津、北京、广西、云南、湖北、河北等地区的施工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研究团队以实地调研集中填答、邮寄填答和个别发送等方式发放问卷,经剔除整理筛选后得到有效问卷共计 446份,有效率为75%。参与调查者主要为项目经理(64人,占14.35%)、各部门经理(99人,占22.2%)、合同专员等经营部门人员(185人,占41.48%)及其他人员(98人,占21.97%)。在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方面,45.69%的受调查者具有 10年以上的工作年限,30%具有 5~10年工作经验,13.97%具有3~5年工作经验,10.34%具有3年以下工作经验。
由表 1可知,各题项荷载值均大于 0.7,满足分析要求。各因子的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 s α)和组合信度(CR)均大于0.7,表明构念信度良好。平均提取方差值AVE数值高于0.5,说明构念的聚合效度较好。运用AVE法对区分效度予以分析,对角线各变量 AVE开根号后的值均大于其它变量的标准化相关系数,表明变量间具有较好的区分效度,具体数值如表2所示。
表1 测量变量的题项及其信度效度分析
表2 各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3.1 假设检验
采用偏最小二乘法(PLS)对理论模型进行拟合与检验,结果显示风险责任条款对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均有显著正向影响,假设H1a和H1b得到支持。依据Baron等[15]定义的中介效应检验过程对中介效应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中介效应的路径系数均为显著,且公平感知在风险责任条款与字面履约行为起部分中介作用,在风险责任条款与尽善履约行为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假设H2a、H2b得到支持。
图2 公平感知的中介作用路径系数图
将合同事后补偿作为调节变量引入模型中对新模型进行拟合,具体路径系数及显著性指标结果如表3所示。由检验结果可知,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均显著,且调节效应为负向,故假设H3a、H3b得到支持。
表3 合同补偿调节效应的指标数据
为进一步分析调节作用的效果,采用Aiken等[16]提出的简单斜率分析法,分别分析在不同合同事后补偿水平下风险责任条款对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的作用。如图3(a)所示,事后补偿水平低时,风险责任条款对字面履约行为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合同事后补偿高时,促进作用不明显。图3(b)显示,合同事后补偿低时,风险责任条款对尽善履约行为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合同事后补偿高时,风险责任条款与尽善履约行为呈负相关。
根据 Muller等[17]的判断标准对合同事后补偿有中介的调节效应进行检验:①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字面履约行为、尽善履约行为的调节效应均为显著(见表3);②在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字面履约行为的调节作用中,合同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公平感知调节作用以及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字面履约行为调节作用均为显著;③在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尽善履约行为的调节作用中,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公平感知调节作用以及对风险责任条款与尽善履约行为调节作用均为显著。由此可知,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和字面(尽善)履约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以公平感知为部分中介。以上结果证明了被中介的调节作用的存在,假设H4得到支持。
图3 合同事后补偿对“风险责任条款—字面/尽善履约行为”调节效果图
风险责任条款的合理性对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及尽善履约行为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已有研究一致,风险的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承包商的合作行为[1]。依据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共得到公平感知的两条中介路径。分别为:风险责任条款→公平感知→字面履约行为和风险责任条款→公平感知→尽善履约行为。这一中介效应结果凸显了公平感知在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履约行为之间的基础性作用,说明风险责任条款对于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是通过公平感知这一心理变量实现的。这一结果与Nadiri等[18]的研究类似,当人们得到了较公平的分配结果时,他们就会更积极地投身到工作当中,甚至会做一些自身职责之外的工作。此外,依据研究结果,公平感知在风险责任条款和字面履约行为间起部分中介作用,在风险责任条款与尽善履约行为间起全部中介作用。这一结果更加诠释了尽善履约行为是一种通过激发承包人的内生公平感心理感受使其表现出来的一种互惠行为,是承包人自愿为项目所做出的额外努力。研究结果表明了一份相对公平的合同在合同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可以提升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公平感知,促进其履约积极性。
结果显示,合同事后补偿通过负向调节风险责任条款对承包人公平感知的作用,削弱了风险责任条款对承包人字面履约行为和尽善履约行为的影响。依据图 3,补偿水平较低时,风险责任条款越合理越能激发承包人字面履约和尽善履约,而当合同事后补偿水平较高时,风险责任条款的合理性对字面履约行为几乎无影响,甚至抑制了承包人的尽善履约行为。可见,当事后补偿水平较低时,初始合同发挥参照点作用,合理的风险责任条款激发了承包人的公平感知进而促使其积极履约;但当合同事后补偿水平较高时,初始合同的参照点作用被削弱,合同条款的合理性无法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究其原因,高水平的补偿结果使承包人对合同事后调整的心理预期有所提高,参照点发生了偏移,初始合同的参照点效应随之减弱,无法使承包人产生强烈的公平感知,对其字面履约行为的激励效果也进而减弱。此外,中介效应结果表明尽善履约行为对公平感知更为敏感,因此高水平的合同事后补偿会使承包人认为这是其理所应当得到的,也就无法激发其尽善履约行为。这一结论支持了Fehr等[3]关于合同事后修订对契约参照点影响的研究,即当缔约方认为有权获得初始合同之外的结果时,在极端情况下,初始合同可能完全不再是一个参照点。因此,高水平合同事后补偿的存在驱使初始合同形成的参照点发生偏移,并弱化初始合同所产生的正向参照点效应。
(1)建设工程初始合同设计应慎重对待合同价格柔性条款,可通过再谈判柔性设计进行事后调整。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在初始合同中不事先约定事后调整而是视项目执行需要在事后进行修订会更好。这并不意味着要签订一个绝对刚性的合同,而是避免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盲目嵌入较大的价格调整区间,因为这样很容易在合同事后调整过程中产生支付调整冲突,丧失对承包人的费用激励,造成合同补偿“激励失灵”。发包人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价格调整范围进行精准权衡,严格安排合同中的事后调整条款,固化承包人的预期,避免事后调整产生较大差异,减少合同事后补偿所产生的负向调节作用。
(2)若要保证相对刚性的合同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条件下实现柔性合同的优点,就要制定详细的项目前期计划。研究发现,合同事后补偿产生了负向参照点效应。对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来说,一个简单严格、相对刚性的合同会更好,它可以通过限制结果的数量从而校准参照点。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需要在前期签订合同,面临着较高的不确定性不适合签订一个过于刚性的合同。因此,合同设计要在刚性和柔性之间寻找平衡,亦即在事前缔约成本与事后缔约成本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显然,达成这一平衡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需要强化前期设计工作深度,当项目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才有利于承包人根据风险分担范围在其报价中包含风险费用,从而创造签订总价合同的有利条件,也能使初始合同持续发挥正向参照点效应激励承包人的积极履约行为,改善建设项目管理绩效。
然而,本研究未考虑市场环境且研究对象缺乏区域性代表,对合同事后补偿测量题项进行设计时,没有针对项目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未来的研究可以探讨不同市场环境下不同类型的承包人对风险责任条款、合同补偿的感受差异性;同时,研究讨论如何破解柔性合同事后调整的“激励失灵”,推动合同治理和项目管理绩效的改善。
本文基于契约参照点理论,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被中介的调节效应模型,验证了合同参照点通过公平感知的中介诱发承包人的履约行为,并且进一步检验了合同事后补偿对初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调节作用。研究成果一方面将建设工程合同参照点研究视角从合同事前设计拓展到合同事后效率改善。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合同事后补偿会导致初始合同参照点效应被弱化,这一探索性工作为合同事后效率提升和工程项目绩效的改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另一方面揭示了建设工程合同事后调整产生“激励失灵”的原因。研究从契约参照点理论出发,分析了在不考虑合同事后调整情况下的参照点效应原理,以及在考虑了合同事后补偿后的参照点效应模型。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契约参照点理论,拓展了合同治理策略的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