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意义与困境

2020-03-22 18:31:48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0期

孟 芳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被遗忘权”的产生

被遗忘权起源于“谷歌诉冈萨雷斯案”,欧盟法院通过对此案的裁决,正式地确立了被遗忘权。“任某诉百度公司”一案被称为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被遗忘权的含义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梁辰曦认为,指的是对过去不再发生的事件保持沉默的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之前已经发布到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被遗忘权只针对网络领域不含纸质媒体或其他媒介,在网络领域中,信息的传播和存储具有持续性和易检索性,相比之下纸质出版物该方面的特征较为不突出。

二、我国被遗忘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立法态度。《网络安全法》第43条规定,个人如果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其删除;如果是提供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其更正,网络提供者应该删除或进行信息更正[1]。《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该规定明确了个人的信息自主权,这项权利包含了个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出于被遗忘的目的对于自己的数据信息进行删除这一内容。由此,我国若引入“被遗忘权”,是既有立法需求也有法条支持。

(二)司法实践。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虽然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此案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被遗忘权的热烈讨论。支持引入被遗忘权的观点各有不同,部分学者认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的确立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2]有的认为,大数据的存储和传播特性破坏了人类知识的累进机制,迫切需要引入信息的遗忘机制;[3]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被遗忘权最先由国外提出,但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被遗忘权可以和国内法律很好地衔接上,引入此权利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4]反对引入被遗忘权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流通之间关系紧张,而且和公众的知情权也发生了冲突,引入被遗忘权还会给科技公司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等消极影响。

三、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积极意义

(一)网民数量之大越显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急切性。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得大量个人隐私数据存在泄露的风险,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第一,缺乏清晰明确的行业规则,网民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不具严格的监管机制等因素,很多应用产品对用户登陆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内容保护权限设置级别不高,泄露风险提醒不足;第二,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隐私泄漏后引起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案件频发,很多犯罪分子通过网民在网上的浏览痕迹和媒体历来公开的信息等进而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因此,针对网上已经发布的有关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急需引入被遗忘权制度,对网民的隐私安全进行保护。

(二)个人信息公开的文化与网络无法遗忘之间的矛盾强烈要求确立被遗忘权。现代人的社交方式多种多样,个人信息公开的文化已经形成,人们在其微博、朋友圈等个人主页中,发布有关个人各方面的信息。然而网络传播和存储信息的快速性和永久性使得其个人相关信息永久保存在网络上,一个人的过去就像刺青一样刻在数字的皮肤上,成为个人永久的烙印[5]。因此,在这样的情境下,我国应该借鉴欧美法的做法,引入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确立可行、有效的被遗忘权制度。权利主体有法可依,针对网上那些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可以请求数据控制者进行删除或屏蔽,最大程度的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改变目前面临的困境。

(三)目前我国某些网络运营商的信息处理措施与被遗忘权相似。针对网页搜索相关问题百度公司专门设置了投诉渠道,此服务包括“快照删除与更新”和“隐私问题反馈”两项内容。当网络用户请求删除涉及个人相关信息,其工作部门审核后发现发布的内容的确侵犯了个人隐私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下,将会同意用户的申请删除或屏蔽有关信息。虽然百度公司没有将这项服务定义为被遗忘权,但其做法实际却和欧盟法院判例中的被遗忘权是相通的。由此可知,在我国的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则,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确立被遗忘权制度,使得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具有合法基础。

四、我国引入“被遗忘权”面临的问题

(一)引入被遗忘权会对舆论的开放和完整带来影响。信息提供者根据“被遗忘权”去审核需要删除的数据信息时,很有可能产生模棱两可的情形,例如不能区分言论自由和被遗忘权的界限,从而不知该删除还是保留。被遗忘权的实施需要信息提供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审核,而且如果误判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利益衡量后,信息控制者便很可能对删除信息的要求尽可能满足,此类现象势必将对整个网络舆论的完整、开放和真实性带来影响。

(二)引入被遗忘权会极大增加我国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成本。如果我国引入被遗忘权,各大科技公司将会收到大量关于行使被遗忘权的申请,这些科技公司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来对其进行审核是否需要删除,大大增加了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成本,势必就会制约互联网公司的科技进步和创新。而且当数据控制者提供网民的信息不完整时,会导致人们对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的怀疑。

(三)引入被遗忘权带来的司法纠纷会占用较多的司法资源。一旦引入被遗忘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民将拿起法律的武器,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就司法资源紧张的中国,大量此类诉讼案件的增加,国家不得不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尤其在我国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关于互联网引起的相关纠纷日益俱增,为此耗费的司法资源占比很大。

五、结语

在全球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中,我国是网民人数和网络侵权最多的国家,急需引入“被遗忘权”使得权利者主张权利有法可依。被遗忘权的引入对实现保障人权、意思自治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不能因为引入这项制度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就否定它,而是应当考虑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新事物的出现势必会引起很多反对的声音,但是我们应当客观分析其中的利弊,做出最符合大众利益的决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