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风险防范研究

2020-03-22 18:31:48吴婧佳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0期

吴婧佳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网络互助平台最早出现于2011年,2016年时数量迅速增长,但2017年由于“强监管”使得行业陷入危机,众多平台被迫关闭。2018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巨头们纷纷涌入网络互助行业,再次引发人们关注。腾讯在2019年里领投水滴互助的B、C轮融资,共计约15亿元①;蚂蚁金服推出“相互宝”大病互助计划,截至2020年3月6日,用户人数突破1亿,募集互助金18.79亿,已帮助23055人抵抗重大疾病的风险②;滴滴、美团、百度、苏宁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用户主要集中在下沉市场,以中低收入劳动力阶层为主。根据《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职工医保基金实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率为71.8%,居民医保基金实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率为56.1%,由此可见,一旦发生癌症等重特大疾病,中低收入劳动力阶层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风险仍然很大,家庭财务脆弱性问题突出。③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发生断层的当下,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低门槛、中保费、高性价比”特征使得其构成了对这二者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但在网络大病互助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长的同时,其负面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互助平台随意修改互助协议的保障内容引发异议、高昂管理费的具体用途成谜以及赔付审核结果公正性被质疑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互助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利于互助平台社会效益的实现。银保监会也曾发文强调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具有风险性,警示公众做出理性选择。那么网络大病互助平台有哪些核心风险,应当如何防范风险以求更好发挥其社会价值,这些问题亟待讨论。

一、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性质探究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指的是中介方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担忧重疾病风险的人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群体,群体成员基于信任关系和契约精神达成互助协议,当特定成员遭遇已约定的互助事件时,成员有义务通过平均分摊一定的互助金额来给予帮助,以换取自己身处同样情况时获得帮助的权利的商业行为④。其中,中介方即是网络大病互助平台,主要工作内容是提前拟定互助协议、聚集成员签署互助协议以及实施互助协议。

虽然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具有分摊风险的目的和功能,但其与保险之间仍存在重大差别。从保险法角度而言,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不具备保险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以转移风险为目的,投保人预先支付保费,保险人在约定的承保条件成就时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商业行为。保险的法律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特定风险的存在、需要转移风险的投保人和承保风险以盈利等。而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中是由需要转移风险的用户们平均分担互助金额,即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中不存在承保风险的保险人。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不具备保险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成为保险。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互助协议不等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而互助协议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即加入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用户。因此,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本质上不属于保险。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中互助金是从全体用户中募集,互助平台本身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义务,而且互助金的划拨、互助申请的审核也是由互助平台经用户授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因此,网络大病互助平台本身更像是居间处理用户聚集、资金撮合和资金流管理等业务的信息服务中心。⑤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属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大病互助平台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

二、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运营风险分析

(一)法律适用风险

由于我国并未专门公布法律法规对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进行定性、规制,一方面表明网络大病互助平台具有不合规风险,另一方面表明只能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法律监管,可能存在监管风险。当前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运营主体大多注册为互联网科技企业,依据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其运营管理应当由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进行监管,但是由于互助平台实质上是从事类似于金融和保险服务,而不是纯粹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因此不应由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进行监管。⑥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不属于保险,则不应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无法适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其运营。同时,网络大病互助平台具有营利性,在运营过程中收取管理费,这使得互助平台不具备慈善组织主体资格,不具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因此对其不适用《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种依法无据的状态,可能阻碍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长期存续风险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用户是有分散健康风险的需求的群体,而这一需求的实现是以互助平台的长期经营为前提,但是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模式却具有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能够长期运营的关键是拥有大量的平台用户,但平台并不针对每一位用户进行风险定价,而且对每位用户每期收取相同费用的模式可能引发用户逆向选择。那么,健康风险更高的用户加入大病互助计划的积极性会更高,这部分用户的比例将持续上升,健康状况更好的用户参与分摊的积极性将下降直至选择退出互助平台。长此以往,当大量健康用户退出大病互助计划之后,互助平台将无法完成目标互助金的募集,无法持续经营,最终只能选择关闭。而且据相关测算,当前互助平台宣称的每年用户需缴纳的费用并不能满足根据生命表及相关疾病发生率测算的给付要求,不能支持互助平台的长期发展。⑦

(三)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网络大病互助平台也面临同样的质疑。目前,银保监会已经明确网络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规定互助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因而互助平台的部分不规范操作,如互助平台预先收取互助金后,自我储存、管理互助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虽然与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合作,但无论是“相互宝”的按期分摊模式,还是“轻松互助”的预收款模式,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都是听从互助平台指令划拨款项,用户无权也无法对托管机构发出指令,资金实际处于互助平台的控制之下,并且互助平台收取高昂管理费却不公示此部分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情况,可能产生互助平台挪用资金的风险。同时,部分互助平台还存在以运营方的名义请求第三方机构托管互助金,如E互助以深圳点煷信息科技公司名义存管资金,可能发生互助金与运营方自身资产混同的情况,进而妨碍互助金安全,损害用户合法权益。⑧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用户、第三方机构(包括资金托管机构和评估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可能引发信息披露风险和道德风险。首先,用户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缺乏直接有效的信息交流。用户对于每一期的互助信息来源于互助平台的公示,至于每一期真实的互助金划拨额度和去向由互助平台告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而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没有义务去查证信息是否与平台公示一致,因此可能产生互助平台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问题。其次,用户在互助平台注册时仅需通过身份证的实名认证,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核。当用户申领互助金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实用户是否适格,因此事件评估水准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水平紧密联系,而市场上第三方评估机构普遍不如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审核团队专业。由此提高了用户虚构互助事件骗取互助金的可能性,加重道德风险,而且互助审核结果的权威性可能被质疑,引发理赔纠纷,这也是“相互宝”引入赔审制却屡被质疑的原因。

三、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运营风险防范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用户“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首先,由于网络大病互助平台属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可以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监管其运作。但是由于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并非保险,因此仍需要针对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进行专门的立法。我们可以从运营商的信用水平、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信息安全治理能力、备案登记等方面设定互助平台的准入资格,以及从风险预警、监管部门约谈、平台存续事务处理等方面设置互助平台退出机制,从而降低互助平台长期存续风险。其次,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网络互助行业的自律管理。在已有的《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基础之上,完善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定期检查各平台业务行为,并对不合规平台及其业务行为进行整改,从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制。最后,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参与者过亿,让每个用户都对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进行关注和监督,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优势互补,共同构成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网络互助平台的规范化运作。

(二)进行信息化建设,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

首先,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在网络互助平台、用户和第三方机构之间建立直接的信息交流系统,通过查询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发布在信息交流系统上的互助金划拨信息,监控互助平台的资金运用状况,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同时可以促使互助平台披露真实信息。其次推动政府加快一体化医疗信息服务网建设,平台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自动化理赔,降低道德风险。用户在各地医院的医疗信息自动接入医疗信息服务网,保证医疗信息的真实性,从源头上断绝“骗保”问题。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互助平台的互助金划拨情况、用户人数的动态变化等内容,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估互助平台经营状况和风险抵抗能力。当互助平台存在用户大规模流失,互助金划拨频繁等情况时,由政府有关部门约谈平台负责人了解情况,做好风控准备。

(三)组织用户参与平台活动,增强用户粘性,降低长期存续风险

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用户们虽然彼此是生活没有交集的陌生人,但是他们有着相同的诉求——规避重疾病风险,同时他们也是互助理念的认可者。在此基础上,互助平台可以开展一些诸如召开健康知识讲座、组织探视团对互助案例进行回访、与陪审调查员面对面交流调查经历等平台活动,增强用户们之间的情感交流,以提高用户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和对互助平台的信任度,降低用户逆向选择的可能性。⑨同时,互助平台应加强客服专员培训,做到用户有疑问时能及时得到有效回答,或者搭建网络互助平台论坛供用户们自由交流对互助平台或互助计划的疑问之处,再由专员答疑解惑,从而增强用户粘性,提高用户对平台的满意度、信任感,降低互长期存续风险。

(四)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互助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互助平台合规、持续发展

首先,细化《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并引导平台自觉加入公约。《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是9家网络互助平台在2016年联合签署的,从宣传方式、产品设计、机制构建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平台可以防范风险的相应对策。只是考究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互助计划性质及具体的互助平台运营行为指引方面仍有欠缺,完善并且细化行业公约将有利于推定监管进程和保障互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定期检查每个互助平台的业务行为,对违规平台及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整改,从而收到整顿市场的效益。最后,组织各个互助平台之间展开业务沟通交流,学习彼此在用户准入条件、互助金募集方式、赔付审核过程等方面的经验,引导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网络大病互助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为人们提供了新的医疗保障手段,有利于改善中低劳动收入群体的生活。由于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的类似性,有人建议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转变为相互保险、网络大病互助平台改造成经营相互保险的保险机构。但这并不利于发挥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优势。保险行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保险人能提供以精算为基础的刚性保障,给予投保人一个稳定的预期。而网络大病互助平台所采用的事后分摊互助金模式,使得每位用户分摊的互助金以及获得保障的程度都是不确定的。若是令网络大病互助平台做出刚性兑付的保证,那么平台所要承担的风险过高,势必要向用户收取高昂的管理费,有损于“互助”本质,也会降低互助计划的吸引力。因此,我们不如针对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运营所面临的风险,探究风险防范措施,构建平台风险防范机制,从而更好的发挥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的社会效益。

【注释】

①数据来源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brand/b05f0134587,2020年3月7日访问.

②数据来自支付宝APP,2020年3月2日访问.

③朱铭来,孙赫阳.从“网络互助”看医疗保障需求.健康报,2020年1月22日,第7版.

④张宗良,庞楷.类保险网互助的性质厘定、风险识别与监管对策.金融与经济,2019-12-31(12).

⑤李海博.关于网络互助的监管建议.载财新网,资料来源: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5-06/100940611.html,最新访问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

⑥赵文聘.风险及规制:网络大病互助的集成治理.社会建设,2019-07-20(04).

⑦程海宁.“相互保”商业模式问题分析.金融法苑,2019-06-30(01).

⑧叶锦.互联网互助平台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19-03-35(03).

⑨陈令.网络互助平台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8年硕士论文,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