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分析及监管建议

2020-03-22 18:31:48谭小雪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0期

谭小雪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一、引言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举债、现金等方式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股票回购的动因是稳定公司股价、股权激励、防止恶意收购等。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然而实际上,因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和旧《公司法》相关限制,我国进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少。旧《公司法》规定的回购范围较窄,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实际动因,且由于其实施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导致当股市整体股价短期内大幅度下降时,上市公司无法及时的采取股票回购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最终导致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低下。所以完善股票回购相关政策的建设十分必要。

二、新、旧《公司法》下关于股票回购情形对比分析

(一)新增允许股票回购情形。新《公司法》下企业回购股票可以用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公司而言显然更加有利,一方面其利率一般较直接发行的债券更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等问题。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票回购,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主权,提高其管理决策的灵活性。

(二)简化了股票回购决议流程。旧《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新《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在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进行股票回购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必再经由股东大会,股票回购流程得到了简化。

(三)新《公司法》延长了回购股份持有期限。旧《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购回股份最高持有期限为一年,而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在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所产生的回购股份可以在三年内转让,延长了公司将回购股份持有期限。

(四)新《公司法》提高了回购股份持有比例。从公司持股比例上看,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限额由百分之五上升到了百分之十,提高了股票回购的股份比例上限。新《公司法》鼓励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旧《公司法》股票回购情形第三项规定可以将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新《公司法》将其修改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更明确表示了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鼓励。

三、新《公司法》下股票回购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然而《证券法》及其配套文件中均没有明确对股票回购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规定,可能存在上市公司为掩饰其真实回购动因而粉饰披露信息的情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同时由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统一的标准,以至于监管层获得的资料混乱,加重了监管上的困难。

(二)公司违法成本低。实际上,如今的证券市场上依然存在着不法行为,如企业为了获得高收益,在股市行情比较低迷的时候大量购回本公司股份,在股价高涨的时候将股票抛售出去,从中赚取大量的资金。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破环证券市场的秩序。

(三)未对转让相关事项做出规定。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购回股份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其转让或者注销,然而转让涉及到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对象、转让方式等事项。然而目前却并没有相关文献对其做出具体的说明,一方面可能存在由于有些企业不清楚转让的具体要求而不转让以至于企业被动违规或者乱转让以至于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困难。

四、股票回购监管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信息披露的监管。在整个股票回购过程中,要求公司召开的各个相关会议公开且真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的监管,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不仅要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具体的对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回购时间、场所、经办人员进行公示,而且应当涉及股票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日股市具体情况、本公司股票近期跌涨幅度及购回后股份的具体去向。

(二)监管部门应出台股票回购细则细化回购股份的转让。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上市公司转让其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进行具体规定:(1)转让价格的确定。由于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股价在时时变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的股价不能保证完全相同,所以公司回购股份的价值有可能不一样。本文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规定上市公司转让其回购股份时应该以回购价格转让或者限定转让价格相较回购价格的溢价率;(2)转让对象的限定。实际中,不仅可能存在大股东为获得的更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公司而进行的股票回购,同时当上市公司将回购股份转让给企业时,如果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或者利益相关,就有可能转让双方形成利益输送。

(三)完善股市关于股票回购违法行为惩戒体系建设。本文认为完善股市关于股票回购违法行为惩戒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加大股票回购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范围。一般来说,相关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然而证券市场上存在相关企业之间利用股票进行利益的输送、企业高管联同相关机构使得企业股价下跌从而低买高售、假意回购误导投资者以提升公司股价等行为。诸如此类的行为显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应当纳入股票回购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范围内。(2)加大股票回购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惩戒措施,然而惩戒力度相对较轻,如罚款金额较违法后所获得的收益较少等,本文建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该次行为产生的收益按比例罚款或者全额罚款,企业从中获得的收益变少,此种自然会减少。完善股票市场惩戒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股票市场的秩序,进一步实现股票市场的成熟发展目标。

最近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美股连续大跌冲击了全球股市,为了缓解此压力,我国对《公司法》出具了修改意见,极大的放宽了股票回购的要求,激发了公司回购的积极性,据相关统计,《公司法》修改后,进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大量回购资金回到证券市场,支撑着股市的正常运转,对应对此次冲击帮助极大。然而,股市追求不止于平息冲击,而在于实现其稳定,健康。股票回购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一方面能提高股市定价效率和运行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所以完善股票回购相关政策,加强股票回购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对股票回购能够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从而帮助实现股市的稳定和健康追求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