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玲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1100)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的发展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产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日益显现,对中国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很大。与此同时,加工贸易成为高新技术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其生产方式以加工组装为主要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也是以外企为主实施的渐进式技术转移,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竞争力,特别是真正具有创新性的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很少,特别容易造成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发展的瓶颈。目前关于高新技术贸易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如何发展产业贸易的阶段和范围,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讨论很薄弱,特别是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基于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进。
然而,在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下,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呈现出了滞后性,同时,现行公约普遍都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此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订,对于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会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TRIPS协议要求所有国家遵循统一的专利保护较高标准,然而这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在制定专利保护制度等国家决策时,不能不考虑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为实现本土知识产权事业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我国更要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①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产生、发展都要有高智力的投入,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直接影响高新技术进一步发展。另外,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技术创新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并获得利用该创新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另一方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
在国家科技兴国战略的推动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日益显现,对中国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很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知识产权制度与一个国家的其他制度协调并能够满足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利益时,它就能最有效地推动科学和艺术的发展②。而在这种情势下,为了维护本国利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避免专利被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必然要努力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要实现高新技术的国际化,就必须牵涉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每年也要花巨资进行高新技术的引进。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如日本索尼公司、法国汤姆逊公司都是靠购买美国的专利许可证起家的。我国在高新技术的许多领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需要引进大量国外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创新来缩短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因此,我们更要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一个全球高新技术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法律机制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在国际高新技术开发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来实现,在本文我们主要是以Trips协议为例进行分析。
TRIPs协议是第一个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对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着重要影响:
1.全面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方不仅遵守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要遵守TRIPs协议规定的高于原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华盛顿条约,规定保护布图设计及体现该设计的集成电路,但不涉及用这些集成电路组成的产品,保护期为8年,而TRIPs协议把保护进一步延伸至应用该集成电路的产品,保护期也由8年延长至10年。
2.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法律执行措施,本属各缔约方自主决定的内容,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复阐明各国司法独立原则,各国对工业产权执法,由本国法律予以规范,该公约还规定,如果两国之间发生纠纷可由荷兰国际法院裁决,但是,该公约又允许成员国对该条款的执行予以保留。而TRIPs协议对缔约方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这种要求各国实际统一的规定和做法,还会在今后国际经济、贸易谈判中日益显现出来。
3.关于争议解决机制。按照原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主要以协商为主解决争端,而TRIPs协议把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引入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程序后,增加了“协商不成,进行经济制裁”的硬性措施。这样的规定证明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重要地位。不硬性规定,有时就难以解决有关争端,从而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的稳定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应该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方对引入这样一个多边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机制持欢迎态度,因为这样对各有关方都比较公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TRIPs协议相比于之前的一些国际条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由于各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中有些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技术标准问题,由于统一的公约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其要求所有国家遵循统一的专利保护较高标准,然而这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讲,各国的专利制度都以本国的社会产业系统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各自产业系统专利最佳保护程度也大不相同。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程度越高,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大,由技术使用(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小,反之亦然。③因而专利保护的程度并非都是越高越好。如积极提倡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多,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因而其最佳保护程度较高。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创新能力不强,面临着艰巨的技术知识推广应用问题,因此最佳保护程度较低。国际条约或公约都是以最低限度保护为原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能最低标准就是最高标准。④其次,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比较被动。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上,发达国家理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给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全球共同发展而履行他们应履行的义务。
通过前文以TRIPs协议为例对国际高新技术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机制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了TRIPs协议相比于之前的一些国际条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还是比较完善的。因此,在全球高新技术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法律机制的构建上,我们可以以其为鉴,将其中一些比较合理的规定进行分析借鉴,再解决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待遇。
在专利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比较被动。然而,相互依赖是我们时代最突出的特征之一。⑤因此,发达国家在制定专利保护制度等国家决策时,不能不考虑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因素。具体到专利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贫困归根结蒂是经济贫困,因此,发达国家理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多哈宣言是发展中国家在专利国际保护谈判过程中取得的最重要的胜利。全球高新技术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法律机制也应当如此,考虑到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给予他们合理的待遇。
【注释】
①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J].法治社会,2016(05):8-13.
②【美】卓瑞纳·康著,彭学龙译.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欧美的经验与教训[M].2005.p40.
③王舒.大趋势还是乌托邦——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性研究.世界经济研究,1996,4.
④徐明.国际专利制度的历史进展与拟定[J].知识经济,2012(05):43.
⑤苏长和著.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