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遥
(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 湖南 岳阳 414000)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深化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提升市场经济自由度和活跃度,是适寻求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因此探寻经济自由,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课题。对于经济自由含义的界定,应在事实层面的经济学含义的基础上,从规范层面进行法学界定。但考察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定义,可以发现虽然经济自由是经济学中重要的术语和范畴,但是经济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对于经济法语境中的经济自由,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其内涵,如学者吴平魁指出,“经济自由就是市场主体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它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使外界的强制和干预减到最小”。笔者借鉴经济法学界中关于经济自由内涵的观点,提出经济自由是指市场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其自主意志自由的参与各项市场经济活动,其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营以及退出市场的行为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和限制。
经济自由是自由主义在经济中的表达和体现,其集中体现在旨在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形式。而经济法作为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之法,因此经济法中的经济自由具备典型的市场经济的意蕴。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范畴:
1.竞争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是竞争经济,竞争是推动市场调配资源的重要动力。经济法作为市场调节和干预之法,其核心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中促进和维护竞争自由便是应有之义。经济自由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公平合理的规则之下,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自由,可以与相关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自由竞争。经济自由中的竞争自由,一方面要求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保障市场主体能在同一条件下参与竞争,最终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基于自主意志之下,参与市场竞争之时不能滥用自由竞争的权利,需要最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
2.契约自由。经济自由的本源是意思自由和自主,遵从内心意愿而为一定的市场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的运行的前提是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民商事交易行为,因此经济法的经济自由范畴也应包含契约自由。而经济法中经济自由范畴中的契约自由较之于民事契约自由,一方面经济契约自由是在民事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民事契约自由规则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契约行为;而另一方面,经济契约自由的限度性要强,为保障市场秩序以及稳定发展,有必要限制和干预市场主体一定的契约自由,如经营者集中自由行为。
3.经营自由。经济法中的经济自由也表现在经营自由之中。经营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保障的重要范畴。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中有经营自由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一定的经营行为。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意味着应保障其自主经营权。同时也应也应规定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的干预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不被滥用以至于造成市场秩序的破坏。
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法律授权而对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因此,经济法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干预之法,表面上经济法与经济自由存在天然的矛盾。但事实上,经济法并不是限制和干预经济自由的法律,而是确认和保障经济自由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目的,根本上是为了维护经济自由。经济法中的“干预”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而采取的必要干预,其干预目的旨在于对失序的市场予以矫正。一方面,经济法的干预经济是经济自由的逻辑后果。经济自由虽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繁重的推动力量。
由于经济法是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之法,故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和基本原则。相比较于民商法中的经济自由,经济法所维护的经济自由,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障实质正义为目标,其不仅维护和保障了积极的经济自由,也规范了消极的经济自由。如在授权市场主体可自由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做出了限制,禁止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1.积极保障。现代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其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法在积极维护和保障经济自由中主要采取授权的形式。具体而言,其一,经济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具体的经济自由权。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社会关系中,通过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权、竞争权以及市场进入和退出权等落实和保障其能够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首先,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法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如公司、合伙等,明确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权的实现路径。其次,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各项权利如竞争权、经营权等。最后,经济法中破产法等法律授予了市场主体的市场退出权,保障了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之后,能够依照其意愿退出市场,从使其经济自由权得以具体实现。
2.消极规制。经济法在保障经济自由中除了采取积极保障的方式,还采取消极规制的限制经济自由权的滥用,使经济自由权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有序得以实现。新自由主义市场规制理论,“以秩序多元、国家失败理论为基础,主张市场规制扁平化、政府在规制中边缘化”。但该理论仍然认为经济法律授权社会组织以消极限制的方式而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滥用是必要的。具体而言,经济法中规定了市场主体大量的义务规则,限制其各项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并通过制定一定的法律责任督促经济主体避免经济自由权的滥用。一方面,经济法明确禁止各项滥用经济自由权的行为,如市场监管法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等,通过消极规制的方式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自由权的底线,不为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法明确规定了各项宏观调控的举措,矫正微观经济因行使经济自由权而造成的宏观经济不稳定或者不具有持续性的问题。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规范和约束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控制过程中的行为。经济自由作为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其在金融法、计划法和财税法律制度中都有具体的制度体现。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经济自由。
1.立法原则上明确了调控权的边界。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干预法,通过授予政府调控权,以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虽然作为授权政府以合法方式干预经济的法律,宏观调控法仍然在立法原则上明确对经济自由的维护和保障。首先在明确宏观调控主体和授予调控权中,法律制度中不仅对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权力予以限制,避免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过度干预,以至于造成对自由经济的破坏和限制。其次,通过制定宏观调控程序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制定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以保证宏观调控行为能够发挥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安全的功能,同时尽量减轻对市场经济自由的破坏和限制。
2.具体法律中对经济自由的维护。宏观调控法律涉及众多的法律部门,如金融法,计划法,投资法和财政法等等。其中具体的宏观调控领域的法律制度都对经经济自由予以了确认和保障,本文以金融法和财税法中的经济自由法律保护制度为例进行阐述。其一,金融法中金融自由制度。金融自由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作为调控金融的重要的利率制度和汇率制度的市场化和自由化,能够提升交易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尽管国家通过利率制度和汇率制度干预金融市场,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但是并不能因此过度限制和干预也和汇率制度,破坏金融市场的经济自由。因此经济法中规定的浮动汇率制度和利率市场化制度都是落实保护经济自由制度的体现。其二,财政法中的经济自由制度。财政在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财政法主要是授权国家干预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财政法中也存在对经济自由以维护和保障的法律制度,其中典型的是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税种和税率没有法律规定,政府不得让市场主体进行征税,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
相较于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自由保护制度,市场规制法在对经济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上则更加明显。经济自由权中的经营自由、市场准入自由和消费自由都由市场规制法予以维护和落实。具体而言,市场规制法中对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1.反垄断法中的经济自由保护制度。反垄断法规制排除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其立法目的旨在维护自由竞争秩序,而竞争自由属于典型的经济自由。市场失灵现象局限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由此诉求经济法律规制来加以纠正和消解。反垄断法中所规制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性行为都是对破坏自由竞争行为的禁止。反垄断法在对上述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之后,通过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恢复被其破坏的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从而市场重新得以自由竞争。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为例,经营者利用在相关市场占据的支配地位实施一定的反竞争行为,如拒绝和限定交易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经济自由,使其他的经营者无法在相关市场通过交易自由而获得经济利益。而法律通过规制这种反竞争行为,进而实现了对经济自由的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济自由保护制度。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着特殊地位,其和经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弱势和经济能力弱势都会造成消费者的经济自由权容易遭受经营者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基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倾斜性的配置。具体是通过规定经营者的各项义务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消费自由。以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义务为例,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经营者必须需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同时不能做出虚假宣传。该法律制度旨在让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明确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义务,使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时能够在全面信息了解的基础上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从而实现其消费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