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悦红 付博雅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 300374)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内就引进了项目融资,自九十年代起,便广泛的运用在大型事业项目特别是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中。但由于项目融资现在在我国依旧处于起始阶段,很多方面的条件都还不够成熟,因此和其他比较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项目融资在操作步骤上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管理的水平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没有整体的风险概念和先进的管理方式,严重制约了项目融资的进步和发展。所以,深入理解项目融资可能带来的风险,组建管理风险因素的体系,对于分析我国目前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解决我国现面临的问题都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从某些层面上来说,项目融资和之前的所有融资方式的最大不同就是贷款人对于借出款项的追索方式和限度。所以,项目融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限的追索权,也就是指贷款人只可以在特定时期或者在限定的范畴之内追索其借出的款项。在这些情况之外,不管项目的运作状况如何,贷款人都不能要求用项目原有资产和运作过程中的现金流之外的资金来偿还自己借出的款项。这种有限的追索权,和原来依赖于借款方的名誉和实力状况的融资方式差别很大,使项目融资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点。
(一)融资主体的专一性。在项目融资中,收益基本上由项目将来的流动资金以及产生的资产来承担,而不是依靠项目本身投资者的资产信誉或者项目外部的任何资产进行筹集资金。筹集资金主体的专一性必然导致贷款人关心其投资项目将来的流动资金中有多少可以偿还贷款,其筹集资金的最高限额,成本组成等和该项目将来的流动资金与资产价值紧密联系的相关信息。
(二)一定限度的追索权。过去传统的筹集资金方式中,如果借出款项,债权者在考虑项目带来收益的时候,会更加注重借款方的资产信誉和现实中已有的资产,债权者拥有全部的追索权。而项目融资的这种有限追索的方式所针对的就只是项目本身而已,借款者和贷款者除了双方签订了特别的协定之外,是不能索要项目本身之外的所有资产的,即项目融资带来的收益完全取决于项目的发展的状况。
(三)项目融资步骤的繁杂性。项目融资的资金额度高、使用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进行融资方案整体规划和运行中候需要参照更多的法律条文,融资的步骤也更加的繁杂,并且前期费用占据总资金的比重和项目的大小呈负相关,筹集资金所要花费的利息也会更高。
美国宾夕法利亚大学的教授索罗门.许布纳于一九三零年的一次关于保险方面会议时首次提到风险管理这一概念。因为风险普遍存在,囊括范围广,站在不同的方位,不同的专家给出了不一样的定义。而本文本文对于风险管理的定义就是:在识别和评估项目融资可能带来的风险之后,采取适当的经济或者技术方面的措施来处理项目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通过积极采取行动,尽可能的减少风险事件给项目带来的损失,使得融资项目能够达到原来期望收益值的管理行为。
(一)存在法律漏洞。使用项目融资的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和国家关于产业、投资等方面的策略都有联系,因此法律和融资的发展水平都要达到一定的条件。要想开展项目融资的活动,就一定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这是其发展和进步的必备要素。尽管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已经加强了法律方面的措施,但是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够完善,仍然还有很多的弊端。这必然会导致项目融资风险系数的提升,同时也提升了融资成本。目前国内关于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方面的体制还不健全,由于没有一个成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方面大部分是照搬原有的外资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这对于管理融资项目风险来说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工程,因为它需要有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涉及面非常的广。项目融资的双方应该考虑这样的问题:有关投资项目的法律规定是否清晰,在外汇方面能否得到充分的兑换等。如果没有完备的策略法规以及管理体系,就不可能有序的管理这些风险,就会给项目融资带来极大的阻碍。
(二)审批步骤繁杂。因为贯彻实施融资项目是一个繁杂的整体工程,设计因素多,参加的部门也很多。但已有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其面临的审批的步骤非常繁杂。要想完成审批就要得到四项重要的批文:立项,可行性报告,相关合约和章程批准以及登记。依据正常的步骤来说,应当相关的基本工作落实后再确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参数,进而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但是在国内却是先有审批报告,再完成可行性的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有些关键要素需要再次审批,进而导致审批手续的不够公开透明。
(三)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现如今,对于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的判断是以管理技术为基础的。但是我国因为在这方面的技术水准不够,从而拉低了整体管理的水平。其主要表现有:风险辨识困难,风险评价的误差大,处理问题的手段落后等等。以上的因素使得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的进程受阻,不利于其发展和进步。
1.风险辨识困难。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在项目融资中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发明出针对它的专门的研究报告或者风险一览表、风险管理手册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更好的辨别其中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报告,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能够对于项目中的风险展开汇总和评估。而在风险的管理过程中,辨别风险的源头是起点。但由于手册的缺失,我国在管理过程中极易遗漏有关的风险元素,这不利于我国对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低。从前对于风险进行管理的方式依靠的是定性分析,但是项目融资风险的管理却更加依赖定量分析,这就需要更多的客观数据和科学方法。但是我国的很多部门工作不扎实,只做表面功夫,使得我们没有之前的可靠数据能够参考,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搜寻,并且没有一个可靠的风险评估标准也会导致风险评估结果的误差变大。
3.风险处理手段落后。当前,我们在应对风险时,一般会采取这样三种手段即尽量规避风险、合理调控风险、实施必要的风险转移。对于这三种手段,我国的多数项目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部门多会选择尽量规避风险、合理调控风险这两个方式,却很少采用风险转化移动的手段。但在整个项目的集资过程中,合理分配、承担风险是其主要特点,所以应该让能够管控风险的参与者去负担风险(从这个层面上看,这就是一个风险转化、移动的方式)。然而针对那些属于所有参与者的风险,应该由所有参与者承担,这主要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就这些年我国国内的集资项目而言,人们仍然未能明确认识有效运用转化移动风险方式的优缺点。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律条文能否精确的展现所有项目参与者在集资构成中的位置和需求,各法律条文间构成的联系能否严密合理,成为了项目集资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当前,中国施行的有关项目集资的策略是以吸引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包括一些优惠性策略和监管性策略。虽然项目集资存在某些不足,可能在某一层面(如税收的流失)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利作用。但是为了弥补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不足,目前我们仍要进行改革开放,而且还要保持这些优待策略的持续性。当下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需要项目集资的存在来补充。同时,我们应该以项目集资的特征和我国当前的现状为前提,运用合理有效的方式放开市场限制。完善我国的投资条件,给予外商合理合法的保护。从而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让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
(二)优化审批模式。要想优化审批模式,就要做到合理安排审批模式。只有科学的设计项目筹资审批程序,才能使审批的方式得以改善。因此,政府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项目筹资需要参照的规定以及在流程中需要遵守的准则;使其在审批的过程中的每个步骤更加透明。政府可以设置一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监察督导,根据相关法律来掌握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动态。因为我国筹集资金的方法主要是BOT,所以要想BOT的筹资效率更高更快,我们可以以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的案例作为自己的参照进行学习,创立与之对应BOT主管机构,设计并确立清晰明朗的审批步骤,使审批流程更加简单快捷,增强国家各职能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合理安排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规范招投标的一般方式,减少项目的筹备时长。
(三)提升融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管理在我们国家的历史很短,也是近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技术水平不高。综合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从管理理念方面来说,要加强战略性的想法,将目光放远一些,全面的看待问题;要加强阶段性的想法,对于每个时期的不同特征采用对应的管理方式;要加强全局性理念,纵览全局以更好的控制风险,在不断地变化中掌握控制风险的动态。从管理方式来看,要加强对于电脑科技的运用,创建筹资风险管理的信息体系、评测风险的体系,进而使其效果和完成的品质得以大幅度提升。
项目融资方式相比较于传统融资方式来说,虽然其具有融资方式复杂这一弱势,但是项目融资方式有着传统融资方式不能比拟的优点,就是它能够更加便捷地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资金,但是其风险系数依旧很高。在我国,项目融资还处于一个比较低水平的起步阶段,因此,其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机制不够完善。本文从理论的视角,对国内外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式以及国内外项目融资管理状况进行了较为准确的总结与概括,而且对于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方式、状况以及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但是,由于当下中国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金融市场顺应春风在不断完善、在不断向前推进,所以相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说,要求他们对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式及能力也不断变化与提高。因此,本文认为在不久的将来,需要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并进行科学细致地研究与处理,最终熟练地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