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梦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吸引外资竞相实行低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贸易繁荣和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跨国公司通过海外利润转移进行避税的行为,导致全球公司所得税每年流失1000亿至2400亿美元。因此,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在不断推动各国政府进行对话协商来应对这一问题。
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由来已久,但该问题之所以得到全球的高度重视,蒋颖、叶永青和张毅(2013)[1]认为原因是互联网经营活动对国际税收管理影响,以及各国税收监管的加强。张涛(2014)[2]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国际税法的冲击,二是主权国家维护税收主权的迫切需求对滞后的国际税收机制的冲击。李本贵(2016)[3]提出避税地的存在,以及复杂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是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根本原因。俞杰等(2017)[4]则认为数字经济更易诱发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转让定价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核心方式,吴旭东和刘伟(2009)[5]通过模型分析,从避税行为的惩处力度、税收成本以及税务当局稽查风险等方面,提出规制国际转让定价行为的路径选择。Mathew和Michael(2013)[6]指出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时,要加强本国税收制度和经济建设,提高税收能力。姜跃生(2014)[7]认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驱动国际税收规则发生变化,中国也应该调整目前的转让定价管理策略。张瑶(2018)[8]则认为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有助于打击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
虽然经济全球化在不断深入,但征税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之一,各国都拥有自己的税收体制,世界上没有两个国家的税制是完全一样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对称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一方面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避免因税制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跨国企业会利用税制差异进行避税。总体来看,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对称会导致某些国家税收减少,同时影响国际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分配。
数字经济时代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提供了便利。数字经济的隐蔽性使得企业所得的来源更加难以辨清,而现行税收征管跟不上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导致大量所得处于征税的模糊地带。与此同时,数字支付手段的迅速发展使得产权性质更加模糊,征纳主体、交易数额和财产价值不能得到有效认定,因此虚拟财产的征税更加困难。
跨国公司的利润在其供应链上如何分配将影响各国的税收收入。跨国公司往往会利用关联交易手段,通过转让定价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近年来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价值链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高税率国家或地区扣除开发成本,再将无形资产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已成为跨国公司税基侵蚀的重要途径,谷歌、苹果等大型跨国公司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避税(张泽平和叶莉娜,2016)[9]。
虽然各国为应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来应对全球避税,但各国对跨国公司的全球避税行为存在认定差异,跨国公司仍然可以精心利用各国税制的漏洞和不协调之处,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这些反避税规则,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因此,各个国家要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应对跨国避税行为。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收集各种有关国际避税的第一手情报资料,掌握国际避税方法新动向和相关企业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由于跨国企业经常将涉税信息在不同的避税地之间随意转移,因此,将避税地纳入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是当务之急。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各国联系,积极开展税收征管协作,与其他国家联手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一是完善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引入国际先进是反避税法律条例;二是建立多国联合协作的反避税工作机制;三是推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谈判与协商;四是建立多国联合执法、协查协办工作机制,加强对跨国企业反避税调查。
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先进的反避税信息技术,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能力。一方面要拓宽各种国际避税信息的来源渠道,完善税收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机制。另一方面,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融入税收征管工作中,建立国际避税的信息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分析手段,及时对国际避税行为进行风险预警与重点监测。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税收全球化,各国税收职能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在考虑国内税收收入的同时,更要树立全球税收管理理念,一方面更加重视海外收入,争取更多海外创造价值的回流;另一方面要通过税收管理服务,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