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校规”现象的问题分析及解决策略

2020-03-19 08:46鲁幽
教育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奇葩

鲁幽

近几年,“奇葩校规”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校规简单粗暴、不合常理,缺乏威慑力和约束力,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损害了师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学校的良好氛围,不利于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奇葩校规”表现出的问题

分析“奇葩校规”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有的校规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具有制定和实施校规的自主权。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学校教学、管理活动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也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法治精神相悖的制度规定。实践中,一些“奇葩校规”就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将手机带进校园,一经发现便销毁”。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中提出:“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保管”不等于“销毁”,手机属于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任意销毁学生手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这样的校规会由于违背现行法律而无效。

有的校规过于死板僵化。有的学校在制定校规时,强调学校日常管理效果,过分限制学生行为,内容过于死板、僵化。例如,有校规规定“必须当场拆除快递盒”“饮品不许加盖、装袋”。学校制定这样的校规是为了减少校园垃圾,给师生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但是,减少垃圾与校园环境整洁并没有必然联系,合理处理校园垃圾才是维护校园环境的应有之策。要求必须当场拆除快递盒,饮品不许加盖、装袋,势必会影响到师生的正常生活,给师生带来诸多不便。

有的校规重“堵”轻“导”。有的学校为了防止某些学生违反校规,不是想办法制止这些学生的违规行为,然后让其他同学认识到这种违规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而是制定一个新规定来剥夺所有学生相关方面的权利。如有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規定晚上十点之后断网断电。学校制定这一校规是为了保护学生安全、保障学生休息,但没有考虑到,如果宿舍发生了突发事故,无电无网,岂不影响救援?

有的校规未能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有的学校在制定校规时,更倾向于格式化管理,而较少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如有校规规定“与异性保持44厘米距离”“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男女生仅牵手搂抱就被记作违纪”等。学校制定这些校规是为了防止学生早恋,让学生专心学习。但是这些校规并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体现在学习方面的进步,也体现在人际交往能力的提升。刻板地划定性别界限,可能会给学生之间正常的人际交往带来不好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有的校规内容模糊不清。校规内容模糊不清,就会缺乏可操作性。如有校规规定“见到师长不行礼、不打招呼者给予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广播站不许放流行歌曲”等。这些校规中,如何判断“行礼”?如何界定教师可以采用的“批评”方式?如何认定“屡教不改”?如何认定“流行歌曲”?如果广播站播放了流行歌曲,又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清晰地确定,使得校规内容显得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也就很难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

“奇葩校规”现象背后的原因

反思“奇葩校规”表现出的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奇葩校规”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法治意识不强。很多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仍保留着严重的人治思想,法治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制规的意识不强。有的学校管理者在制定校规校纪时,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怎样的校规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或管理目的,而不是考虑在法律框架之下制定校规,也没有定期对已制定的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筛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规。二是程序意识不强。有的学校管理者在组织制定校规时,并没有规定一套应该严格遵守的程序,没有明确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步骤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草率性,这可能影响校规制定的规范性。三是民主意识不强。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学校在制定校规时不能充分发动一线教师、学生和家长参与,也没有采用一定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致很多老师、学生和家长不清楚学校校规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缺乏对校规的了解,很容易降低教师尤其是学生和家长对校规的认可度。

学校管理方式僵化。有的学校管理方式过于僵化,创新意识不够强,表现出简单化思维和形式主义做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过分依赖个人经验管理。有的学校管理者依据先例与个人经验制定校规,这样的校规更多体现管理者的个人意志,并同管理者的个性与见识相关,可能随管理者个人意识而改变,从而使校规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专制性特征。二是管理重“堵”轻“导”。有的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比较重视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控制,明确禁止学生做出某些行为,但是缺少引导学生改正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的措施,这样的管理不符合教育规律,也不利于实现理想的教育效果。三是缺少关注学生的差异性。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适应能力、成熟度都是不同的,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更具有多样性。针对不同的学生,学校采用绝对统一的校规,可能会形成格式化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甚至还会导致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丧失,难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学校育人理念落后。有的学校在育人理念上存在短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学生本位”意识不强。学校制定校规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学校管理者要树立“学生本位”思想,切实做到为学生服务,把学生作为一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评价理念落后。很多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仍比较单一,过分看重学生的成绩,轻视学生的日常表现、品德培养,在制定校规时更加倾向保障学生的学业,不利于学生学习的一律禁止,让学生在校规的条条框框中专一学习。三是全面育人理念不强。现代教育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因此,学校制定校规应关注学生发展的完整性、全面性,应大力提高和发展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知识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奇葩校规”现象的破解之道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及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校规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重视。破解“奇葩校规”现象,加强学校校规建设,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虽然学校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也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虽然学生在校要遵守校规,但作为国家的公民,学生的基本权利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能无端地限制或剥夺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校规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能侵害学生的尊严、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除此之外,学校在制定、执行校规时,不能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应当定期对校规进行清理,对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校规,应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合理性原则。学校制定校规的目的是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因此,校规的内容要合乎情理。学校在制定校规时,应当考虑相关的合理因素,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等因素制定校规,选择适当的内容,实现最佳的教育效果。学校在实施校规时,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民主性原则。首先,校规的内容要体现民主共治思想,要从学校与学校成员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传统关系理念逐渐转变为更多关注个体权益保障和深切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要树立学校自治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自治的观念。其次,在制定校规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邀请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代表参与,在教职工、学生或者家长层面开展充分讨论,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在执行校规时,要采用民主化方式,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实现多方主体共同参加校规的讨论完善和申诉解决。

正当性原则。首先,校规制定过程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校规校纪应经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还要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其次,校规实施过程要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校规校纪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通过正当程序管控校规的执行過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校规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最后,学校要保证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

当然,为了保障学校校规建设,主管教育部门也应当颁布规章制度,确定学校制定校规的正当程序,尽可能地界定出教师管理学生的正当方式、违法方式和违法处理措施,并加强对校规的审查监督。

“良法善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准和目标。“良法”是法治的本质规定,“善治”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在学校层面,“良法”要求学校制定的校规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善治”要求学校在制定、执行校规时要体现民主性、正当性。一套合理的校规校纪,应该是有温度、富有人文关怀的,是能更好地为学生、为教育服务的,而不是用来限制学生行为、破坏学校自由平等的良好氛围。只有不断加强校规校纪建设,才能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才能推进落实立德树人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校教育治理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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