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银保业合作模式探究

2020-03-18 01:15梅敬潇杨震焦娇梅宝莹李雨娇杨晨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6期

梅敬潇 杨震 焦娇 梅宝莹 李雨娇 杨晨

[提要]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金融业的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银行业与保险业则是重中之重。本文首先列举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间已取得的银保业合作成效;而后对现有合作模式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最后对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合作模式分别提出设想。

关键词:“一带一路”;银行业合作;保险业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1月13日

一、引言

2013年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大倡议。“一带一路”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以此探寻经济发展之路,开创地区合作的新模式。而沿线各国间的“资金融通”则是“一带一路”能够顺利推进的基础,各国之间的金融合作显得尤为关键。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徐奇渊(2017)指出,中国主导的各类银联体合作顺应了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了优势互补的理念,为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并有助于推动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提高中国软实力。但是,现有的金融合作模式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如蒋志刚(2014)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提供主权担保,影响项目还款的稳定性,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宋爽、王永中(2018)则指出,在“一带一路”合作中,中国承担了大量的、主要的融资压力和风险。因此,如何化解现有金融合作模式的风险,进一步深化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模式,是当前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亟须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聚焦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银行业尤其是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的合作现状,对未来如何进一步深化沿线国家之间的银行业、保险业的合作模式进行探究。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银保业合作成效

(一)银行业合作成效。银行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枢纽,银行间的合作是“一带一路”构建稳定、持续、多元融资机制的保证。“一带一路”提出后,几年来沿线国家间银行业的合作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签署合作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政策性银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银行签署了各类合作协议,如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签署了加强第三方市场投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瑞穗银行、渣打银行等同业机构签署“一带一路”项下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白俄罗斯银行、智利智定银行、斯里兰卡人民银行签署融资合作协议等。

2、构建多边合作机制。(1)中国财政部联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拉美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世界银行集团成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立了一系列银行联合体等多边金融合作机制。如:中国-阿拉伯国家银行联合体、中国-中东欧银行联合体、中非金融合作银行联合体、上合组织银联体、中拉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等,以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为各国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及金融服务。(3)推动“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该机制是各国政府部门指导下,由符合一定条件、具备较强实力的金融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组建的跨国金融联合组织。目前已合作落地超过40个“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承贷总金额近400亿美元。

3、互建银行分支机构。截至2019年4月已有11家中资银行在28个沿线国家设立了76家一级机构;22个沿线国家50家银行在中国设立了7家法人银行、19家外国银行分行和34家代表处。

4、开展国际行已举办200多次国际培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超过4,000人次参加交流培训。(1)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启动“一带一路”国际金融交流合作培训。(2)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的中国-基金组织联合能力建设中心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就共同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货币当局能力建设达成共识,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在基金组织维也纳联合学院举行首次联合培训班。(3)2019年4月中旬中国工商银行在“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下,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成员机构开展经济政策培训。截至2017年5月,中国国家开发银研修班。

(二)保险业合作成效。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国家保险业的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签署各类合作协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与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业机构签署了各类合作协议。截至2019年上半年,已有38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保险合作谅解备忘录。

2、参与多边合作机构。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已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1994年)和“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2005年)两家保险业多边合作机构。

3、加强境外保险机构间合作。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机构密切合作,采用“代出单”等契约方式,借船出海,跨境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国际保险市场网络。另外,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与伯尔尼协会41家成员机构签署了50份机构间合作文件,其中涉及“一带一路”沿线20个国家的同业机构、机构间合作文件22份。

三、现有银保业合作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银行业现有合作模式所面临的挑战。近年来,虽然中资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以成立国际银行联合体的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目前情况下,这些联合体仍处于试验阶段。如,中国-阿拉伯国家银行联合体,配备的合作专项贷款只有30亿元,且鲜有与国内企业的融资合作。因此,对于“一带一路”建设每年超过6,0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缺口,中资银行仍是中资企业项目融资的关键主体,政策性银行主导的合作模式仍是“一带一路”中的主流模式,但此模式在为“一带一路”发展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面临著严峻的挑战。

1、资金供给结构不平衡。(1)从资金供给主体的结构来看,由于进出口银行及国开行相对于商业金融机构所存在的经验、政策、信息、业务等优势,它们一直作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供给的主体。截至2019年4月,两大政策性银行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信贷支持总额为3,300亿美元,超过中国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资金的50%。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用风险偏高,过高的信贷会降低政策性银行的资产质量,升高其不良贷款率,不利于两大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经营和商业化转型。再者,政策性银行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巨大的资金缺口单单依靠政策性银行独木难支。(2)从资金供给对象的结构来看,由于规模较大的国企资金充足、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易受到银行的偏好,能够得到足够的授信额度;而在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流动性不足、资金链紧张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却因财务实力和担保能力较弱,面临着较高的融资准入门槛。(3)从资金供给期限的结构来看,大部分国内银行缺乏应对国际融资业务风险的能力,所以更偏好半年以内的短期对外项目融资。相比之下,中长期融资和结算服务对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消耗过大,时间也较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因此银行不会轻易参与。但从行业来看,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和建造中涉及能源、运输、金属等行业,其中在能源和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资占据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能源运输项目的建设期比其他一般行业的项目长,一般在3~5年左右,而更有甚者如“一带一路”重点项目——缅甸皎漂特别经济区深水港项目,港口计划分四期建设,总工期约20年,如此漫长的建设期延后了银行的投资回收期,导致其难以承接类似项目,这对商业银行“走出去”十分不利。

2、项目融资成本高昂。国内银行的贷款利息较高,与国外资金相比没有利息优势。同时,由于国内银行的相对垄断,使得存贷利差巨大,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参与相对高风险的“一带一路”项目,因此我国企业对外项目资金主要靠进出口银行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有限支持。一般来说,目前中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项目中长期贷款的直接利率约为5%~8%(采用浮动方式)、管理费约1%~2%、承诺费约1%、中信保保险成本为0.6%~1.2%,再加上贷款专业机构的费用,项目贷款的综合费率总共达到7%~10%,远远高于境外银行的外币贷款利率。例如,企业在中国香港获得的中资银团港币、人民币贷款利率在HIBOR+5%左右,而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利率大多在LIBOR+1%左右,成本差距明显。

(二)保险业现有合作模式所面临的挑战。近年来,以中信保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虽取得了积极成果,但“走出去”的步伐仍慢于银行业,更落后于实体经济,与国外知名保险公司相比,全球化经验较欠缺。截至2016年底,工程险、财产险两大险种保障需求为10万亿元人民币,而国内主要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海外利益财产险和工程险仅提供了约6,5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保障,仅占实际保障需求的6.46%。经测算,现有工程险及财产险风险保障需求规模,加上2017~2021年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共计将达到9.3万亿~10.3万亿美元。在现有保险业合作模式下,很多风险都处于裸露和“应保未保”的状态,使得现有合作模式面临巨大的挑战。

1、投保费率过高。首先,在基本费率上,我国1年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平均费率达到了0.7%~0.9%,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地区的平均费率高达2%,中长期险费率也达到了4.9%,而法国三年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保持在0.1%~1%。对我国出口企业平均5%的利润率而言,保险费率不可谓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其次,在计费方式上,保险公司一直以统保保单为出口企业承保,本意是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降低保费率,但每家出口企业面对的风险不同,面临较高风险的企业更愿意投保此类保险,而面临较低风险的企业因不能自主选择参保项目、被迫收取较高的保费而放弃投保。

2、行业政策保护严重滞后。一方面,目前我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国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对民营企业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向海外投资,民营企业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此外,中信保是唯一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但在其官网上仅公布了投保指南及投保流程,这些公布的信息较为模糊,且这些公布的信息也只能作为公司的办事流程,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双边投资协定(BIT)是目前各国间保护私人外国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被视为有关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之一。截至2019年11月,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签订BIT,尚未签订BIT的“一带一路”国家有7个。但由于大部分协定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不仅质量不高,而且部分协议内容无法适用。

3、同业竞争过于激烈。为了加强保险业对“一带一路”发展的支持,国家对于商业保险“走出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国家政策也逐渐放开。到2019年11月,已有太平财险、平安财险、大地保险、太保财险、人保财险等5家财险公司取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牌照。此举虽然提高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和知名度,但也使得中信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形成了竞争关系,不利于互补关系的形成。例如,政策性经营的中国信保本可以集中于政治风险、汇兑限制等非商业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则集中于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境外人员安全保障保险(包括境外意外保障和医疗保障)等一揽子保险,两者本可以发挥互补优势,共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建设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混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间的合作关系。

4、各国保险公司对其他国家的风险认知度不足。由于“一带一路”的合作领域极其广泛,各个保险公司难以事无巨细地了解各个细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出现誤判的情形。

四、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银保业合作模式的构想

(一)银行业:组建“银行超联合体”。“一带一路”建设中已有的各类“银行联合体”基本以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开展多边金融合作。本文认为,各国商业银行可参考已有的各类银联体,自行组建以盈利为导向的、充分市场化的、专注于某一类行业、某一类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联体,例如“‘一带一路公路建设银联体”。不同于各类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如亚投行等)由各国政府出资,此类银联体由各国商业银行依照市场情况自行出资构建。

第一,统一贷款规章制度、流程与合同。在充分考虑某一目标行业的实际情况后,银联体的银行成员应制定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贷款模式、流程、各银行出资份额等,共同订立针对行业客户的附和性合同,便于今后直接为特定行业的建设进行银团贷款。这样可缩短资金到账时间,加快项目建设速度,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而国有银行则可主动牵头建立投资吸引力不大但政治、社会效益较大的行业(如,建设周期长达20年的港口)银联体,以解决各行业之间资金供给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赋予国际结算优先权。银联体内各成员应统一签订国际结算协议,优先考虑成员银行为国际资金清算的伙伴。

第三,合资建立基础设施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公司。在银联体成立后,各行业的银团应合资建立附属的基础设施评估机构,并增多与各智库、政府机构的接触,主动寻找潜在的、有潜力的甚至是尚未立项的基础设施项目,游说各国政府为工程立项,发掘商机,以此提高联合体内各银行的盈利水平。同时,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成立以风险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合資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内部信息交流。

直接由各商业银行组成的“银行超联合体”的市场化程度、灵活性更高,解决了单一银行资金不足、中国单方面资金压力过大、项目融资成本过高、结构不平衡等问题,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商机的发掘能力也更强,并可减少国际上对中国官方资本输出的担忧。

(二)保险业:组建“保险超联合体”。与“银行超联合体”类似,我们建议按不同的行业组建不同的保险超联合体,对于特定行业的标的进行承保,如“‘一带一路铁路建设保险超联合体”。组建“保险超联合体”,从宏观角度来看,有利于“一带一路”节省资金成本,缓解沿线财政本就不宽裕的欠发达国家的资金压力;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超联合体”解决了单一保险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并带来了其他保险公司的丰富经验。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行业联合体。各保险公司汲取相关经验,按行业类型及风险程度的不同,组织建立各保险联合体,并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统一制定监管与风险控制原则。在建立各行业的保险联合体后,各公司应进一步深化在监管、信息交流、风险控制等领域的合作。可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学习,统一制定联合体各成员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标准,如建立一套全面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第三,合资建立风险管理公司和保险资金投资公司。合资成立以风险控制为主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以此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监管上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公司,可将巨额的保险资金用于投资,以此获取更多利润,并更好地建设“一带一路”。

通过建立“保险超联合体”,既可缓解“一带一路”建设中保险行业的资金问题,又可深化各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减少经营风险,提高各公司的监管、风控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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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志刚.“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金融支持主导作用[J].国际经济合作,2014(9).

[3]宋爽,王永中.中国对“一带一路”建设金融支持的特征、挑战与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1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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