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救济的现状调研报告

2020-03-17 17:11韩艳誉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摘 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水平也大大提升。但是,人们又渴望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加之聊天工具的多样化,大多数人都成了低头族,为了消遣时间,因此,当夫妻双方的价值观存在差异或者夫妻双方的性格及生活习惯存在不同、或者夫妻双方异地分居时,那么配偶的夫妻忠实义务就会存在危险的边缘。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所谓的“出轨”现象,造成最近几年全国各地离婚率的普遍增高。这种现状不仅给双方的家庭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严重的困扰,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忠实义务;法律救济;损害赔偿

一、根据数据分析我国最近几年的婚姻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的数据,2013年全国结婚率为9.9%,2014年降低为9.6%,2015年为9%,2016年降到8.3%,2017年再降到7.7%,2018年仍继续下降,2018年中国结婚率只有7.2%,创下2013年以来的最低,2010年到2013年结婚率处于上升的状态,2013年则是拐点,迄今仍未出现上升的情况。而从2010年到2017年,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根据民政部的数据表明: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攀升,从最近几年的数据来看,2013年有350万对夫妻离婚,2014年有363.7万对夫妻离婚,2015年有384.1万对夫妻离婚,2016年有415.82万对夫妻离婚,2017年有437.40万对夫妻离婚,2018年有380万对夫妻离婚,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结婚率在下降,离婚率在上升。

从以上数据总体来分析,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们不想结婚,不愿意结婚。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第一,现在女性对男性的依赖感比较低,经济实力比较强,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自动化设施越来越健全和完善,在家庭生活中,需要劳动力的方面在减少。因此,这就使得男性的存在感大大降低。第二,也可能是受现阶段婚姻家庭这个大环境的影响。通过分析我国最近几年的离婚率,或者从身边同事及其亲友的婚姻家庭状况来看,大多数人认为婚姻是一个很复杂的家庭关系,甚至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之现在年轻人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他们无心去尝试婚姻家庭中的酸甜苦辣。

而离婚率的大幅度增加,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婚外恋。第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第三,生活条件、经济水平压力大。第四,生活习惯不同。第五,亲属的挑唆(婆媳不和)。根据相关的调查,其中,大多数离婚是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婚外恋或者婚外情,这种不良的现象充斥的我们当今的社会,影响着我们现在社会生活、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时出台和完善,来遏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原因

传统婚姻,被界定为一男一女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婚姻是获得社会认可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以男女性别区分为基础,组成永久共同生活的结合体。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是通过一夫一妻的制度,规制男女两性关系,建立文明和谐的两性秩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忠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在学术界有许多争议,至今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通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一些学者对夫妻忠实义务采取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不得处于一己私利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而一些学者对夫妻忠实义务采取狭义的解释,即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指从婚姻缔结之日起,就对夫妻双方的性自由和性权利加以限制,夫妻之间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彼此的性权利只有彼此之间才能享有。

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精神方面的享受越来越贪婪,一些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现象对社会冲击很大,例如,通奸、賣淫、嫖娼、姘居、一夜情等不良现象充斥着当今社会。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影响子女的健康和成长。笔者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虽然,《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当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这就表明《婚姻法》第4条规定成为一种倡导性条款,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不可诉性,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的结果,而非法治的结果,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第二,夫妻之间长时间的冷战。夫妻之间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争执,这种现象在每个家庭中都是普遍存在的,正所谓“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关键在于夫妻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去处理问题,彼此之间应该及时的沟通,而不是一味的僵持和冷战。否则,长时间持续下去,将会影响夫妻之间彼此之间的感情,即产生我们所谓的“精神外遇”,久而久之,则会使婚姻走向死亡的边缘。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救济的途径

救济是法律的灵魂,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前能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的事由,在理论界存在交大的争议,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法官在裁判中掌握判决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标准难度极大。这种结果则会很容易造成许多案件的同案不同判情形,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影响司法的公证和效力。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学术界的说法不一,仍在讨论中。虽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正式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当夫妻一方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则不予受理。因此,现行《婚姻法》第4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引用,对当事人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笔者认为,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救济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婚内侵权之诉和离婚损害赔偿。

(一)婚内侵权之诉

婚内侵权,又可称之为夫妻侵权或者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过错给另一方婚姻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而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内侵权,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彻底的阻碍了婚内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构成侵权,学者们各持己见。

(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后,《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之规定对损害赔偿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说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可,并得以正式确立,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的进一步的完善化和具体化,也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并能使婚姻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完善夫妻忠实义务制度

2001年我国修订的《婚姻法》正式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法官裁判予以引用,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婚姻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和完善夫妻忠实义务制度势在必行。

(一)有利于完善婚姻立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我国的结婚率在逐年降低,而离婚率在逐年升高,然而,重婚、包二奶、通奸、姘居、一夜情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的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完善夫妻忠实义务制度,来填补婚姻法的漏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二)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受害人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当事人的婚姻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夫妻忠实义务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然是为了保护婚姻中的受害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制度形同虚设,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的婚姻权益受到侵害時,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和损害赔偿,而使婚姻中加害人的行为更加肆意妄为,藐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必须完善夫妻忠实义务制度,以有效的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司法审判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没有具体的相关活动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即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在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决时,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否则,在实践生活中会造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案件,造成司法不稳定,不严肃,没有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不能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不能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法律制度能够使法官在裁判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引用,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http://www.mca.gov.cn/,http://data.stats.gov.cn/。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3]卢文婕:《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第169页。

[4]卢文婕:《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第280页。

作者简介:

韩艳誉(1991.7-),女,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硕士在读,青海民族大学,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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