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深
2016年,28岁的汪倩有过三年婚史,与前夫育有一子。因为婆媳关系不睦,夫妻感情日渐恶化,5个月前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儿子归男方抚养。离婚后,汪倩情绪低落。
闺密李琳为了帮她走出阴影,给她介绍了对象周伟。相识两个多月后,双方正式交往。因为周伟的住所是封闭式小区,为方便出入,2017年3月20日,汪倩以周伟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车用蓝牙卡使用协议》。8月29日,周伟陪同汪倩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妊娠(宫外孕)、盆腔粘连,医嘱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周伟于当日接受汪倩的委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注明周伟系汪倩的“老公”。随后,周伟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患者近亲属处签名,在与患者的关系处注明“老公”“丈夫”。
2017年9月3日,医院对汪倩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当日上午,周伟再次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在与患者的关系处注明“丈夫”。同时以汪倩近亲属名义分别在各类同意书上签名,与患者的关系均注明为“丈夫”,并备注“了解风险,要求手术”“同意检查”“同意输血”等内容。之后,医院对汪倩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和盆腔粘连松解术。
事后,汪倩辞去了沙洋县购物中心的工作,跳槽到荆门市区的家具销售中心做促销员,两人开始同居。周伟父母急着想抱孙子,三番五次催婚。于是,两家父母见了面,将婚礼定在2018年国庆长假,并预定了婚宴酒店。
2018年6月28日,汪倩用验孕棒进行自测,显示已怀孕。周伟得知消息,激动地说:“太好啦,奉子成婚,双喜临门。”当即表示去医院检查证实后立即去领结婚证。
次日,周伟陪汪倩到医院检测,医生却告知他们,汪倩腹中的胎儿已停止发育,成为死胎,如果不及时取出,母体恐有性命之忧。闻听此言,周伟当即变了脸色,怒气冲冲质问汪倩:“之前是宫外孕,现在又胎死腹中,你是不是有病瞒着我?”
汪倩刚换工作,经济上正处于断档期,她忍住心中委屈,边哭边让周伟拿钱给她住院治疗,不曾想,周伟谎称回去拿钱,却迟迟不见他回到医院。汪倩透支银行信用卡付了医疗费,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从这天起,周伟不再提领证结婚的事。
经历两次人工流产后,汪倩的腹部不时隐隐作痛。2018年10月25日,汪倩腹部再次出现剧烈疼痛。经过门诊专家诊断,认为是宫外孕人工流产后遗症所致。医生当场告知,汪倩以后的自然生育能力极低。
两人回到住处后,周伟面色冷峻,向汪倩提出了分手。几经挽回无果,汪倩心灰意冷。
12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汪倩因2017年8月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构成9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琳为汪倩打抱不平,向周伟提出要给一笔补偿費。周伟声称,两个人同居是你情我愿的事,汪倩因流产手术落下了后遗症,可以找医院主张权利。为此,汪倩多次向施行手术的医院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医院出具了周伟和汪倩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多份材料,证明在手术前已经进行了风险告知。经核实,医方对汪倩施行的人工流产手术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9年4月13日,汪倩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周伟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法院立案受理的当天,汪倩又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4月22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伟名下的房屋。5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汪倩在宣读《民事起诉状》时,对其主张的赔偿金又增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倩递交的住院病历、体检资料、生活照片、车用蓝牙卡使用协议、居住房屋等材料,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其与被告周伟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曾经恋爱、同居并拟结婚的事实,且能够反映出汪倩的异位妊娠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故汪倩的损害与周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汪倩、周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恋爱而发生亲密关系造成损害,确属双方不愿面对的意外,且对于该损害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故彼此对发生的损害事实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汪倩的损害可由其与周伟均等分担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周伟补偿汪倩经济损失50%。
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周伟支付原告汪倩补偿款6.9万元。
非婚同居行为,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需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权利:
首先,女方有要求避孕及流产的权利。《婚姻法》保护夫妻生育权,妇女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而在同居关系中,女方的生育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女性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在不愿生育的前提下,女性有权利通过各种合理的避孕措施来保障自己不生育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同居的男性配合相关的避孕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因为自愿或者意外怀孕,女性有权决定生育还是流产,对于女性决定生育的,男方不得强加干涉。
其次,女方自愿同居而流产,男方不构成侵权。流产伤害后果主要针对女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但是,男女应当预见到行为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女方“被迫”怀孕流产,可以提出侵权赔偿。如果同居过程中,男方故意违背女方意愿,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此时男方就应对女方在生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女方不愿结婚、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动手脚,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家暴”等方式造成女方流产的,应认定男方为故意侵权。
另外,非婚同居行为不宜提倡,应重视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而女性,即使在甜蜜的爱情中,也不能忘记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切勿因法律认知不足与自我保护不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编辑 沈欢欢 10142565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