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文婷 黑维强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最近出版了《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1][2][3],共计6册,该书只有录文,没有图版。还出版了《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4],共1册,该书只有图版,没有录文。这两本书都用汉字书写,有的附有蒙文或蒙文的签名,时间跨度为雍正年间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这些契约文书是研究内蒙古历史、政治、经济、法律、人情风俗、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宝贵资料。例如它的语音、词汇方面,我们曾进行了一些研究[5][6][7],其他学人也发表了数篇论文,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去关注,需要人们研究。就其词语来说,一些字词的意思并不清楚,特别是具有方言色彩的词,今人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有的不为辞书收录或解释,查检无处。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几个字词进行考释。
行文中契约文书例子,除了文末“参考文献”所列,还有来自笔者之一的自己所收藏契约文书与绥德县档案馆收藏的契约文书,无法标注页码,例句后括号内分别用简称“自藏”“绥德县档案馆藏”字样表示。来自台湾大学数字典藏研究发展中心的“台湾历史数位图书馆”例句无法标注页码,不做标注。
【土叚】“塅”的异体字,用同量词“段”,犹块、片,契约文书中主要用于表示土地总量。“土叚”是“塅”的俗字,“塅”又是“段”的增旁俗字。
(1)《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捌珼出佃地铺契》:“立出佃地铺契人捌珼,今在西包头西街街南有荒地两塅,情愿出佃与苗计有。”[1]6
(2)《清光绪十三年(1887)宋治国典地约》:“立典地约人宋治国,今因自己钱文缺少,今将自己村东壹犁地壹土叚(塅),计地弍拾亩,系南北畛。”[4]60
(3)《清光绪弍拾五年(1899)官音宝典地约》:“立佃永远地约人蒙古官音宝,情因自己差事紧急,今将自己祖遗甲□□申村西地壹土叚(塅),计地叁拾亩,系东西畛。”[4]83
按,例(1)的“塅”为转录文字,无法看到原图版字形,根据“段”的俗字一般写“叚”,推测“塅”也当是“土叚”。其他地区的地方文献中也见其例,如山西、河南洛阳、台湾地区契约文书,都是用于数字后,表明计量,说明“土叚”字使用有一定普遍性。例如:
(4)《清乾隆七年(1742)邢国昌典地文契》:“立典契人邢国昌,因为粮差紧急,无处起办。今将自己原分到村西北白地一土叚,计地伍亩。”[8]133
(6)《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李开春杜卖水田契》:“立杜卖绝契人李开春,有己置水田壹土叚,坐贯土名猫盂社边南势,东至李家田为界,西至郭家田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房理社大租粟捌斗。”[10]
(7)《清乾隆伍拾壹年(1786)他湾某埔开垦田埔契字》:“立开垦田埔契字。大甲西社番他湾某,有已熟园壹塅,并带水田大、小坵不等。”[10]
(8)《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交城县姚起旺卖地契》:“今将自己原分祖业村东南三角白地壹土叚,计地五亩……”[11]9/2
(9)《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交城县夏林明等典地契》:“今将自己原分祖业枣尖地壹塅,计地叁亩……”[11]9/25
(10)《清道光三年(1823)刘什班等人呈控林光本违例罢垦该社牛埔》:“缘班等该社毗连地方,原有祖遗埔地壹大塅,合社留为牧牛草场。”[10]
(11)《清光绪五年(1879)巧来生等同立给开垦永耕尽根田契字》:“同立给开垦永耕尽根田契字大甲西新社畨巧来生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弍塅,上下毗连,土名址在铁砧山脚庒西北势。第一塅界址:东至通事园,……第弍塅界址:东至上塅田,……计弍塅,共纳大租谷弍石正。”[10]
“塅”在台湾大学契约文书语料库查检得64例[10],都为量词。查阅辞书,皆无此量词义。《汉语大字典》:“方言。指面积较大的平坦的地区。多用于地名。如:中塅(在福建省);田心塅(在湖南省)。”[12]433又:“叚”有两个读音一是jiǎ,一是xiá[12]433,没有与“段”“塅”一致的读音duàn。《中华字海》《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塅”的读音、释义皆同《汉语大字典》。台湾网络电子版“异体字典”中“塅”字下没有收录异体字,但是“段”下收有异体字“叚”。《宋元以来俗字谱》收录了“叚”,如《太平乐府》《娇红记》《目连记》《金瓶梅》《岭南逸事》中皆有其例。明代郭一经《字学三正》:“段,俗作叚。”[13]因此,可以推知“土叚”是“塅”的异体字,而“塅”是在土地契约文书中受上下文土地类词语字形类化而来的增旁俗字。徽州契约文书偶见用例,储小旵、张丽已有论及[14]。
(3)《清道光十八年(1838)田福租地基约》:“同人言明,每年租钱叁千文,以卜兑钱按四、七、十月標交纳,不许长支短欠。”[3]上349
(4)《清咸丰七年(1857)东仓出租地文约》:“同人言定,每年地租卜兑钱六千文”[3]上449
(5)《清同治元年(1862)存柱典白地约》:“日后赎地者七六钱叁拾弍千文,卜兑钱柒千文。”[3]中2
(6)《清光绪十三年(1887)宋治国典地约》:“同中言定,作典价钱伍拾千文,钱系卜兑,其钱当交不欠。”[4]59
(7)《清光绪十三年(1887)宋治国典地约》:“同中言定,作典价钱肆拾千文,系卜兑钱。”[4]60
(8)《清光绪十四年(1888)来尔爷典租文约》:“同人说合,现使过典租价钱城卜兑钱壹拾壹千文整。”[3]中156
(9)《清同治拾叁年(1874)银玉贵出典地约》:“同人说合,现使过典地兑卜钱叁拾弍仟伍佰文整。其钱当日交清不欠。”[3]中70
(10)《清咸丰捌年(1858)元兴德赁铺房约》:“情愿赁到生理住占。同中说合,情愿赁到生理住佔。每月房钱弍仟伍佰文整,按月凭折收取拨兑钱文。”[3]上456
(11)《清咸丰九年(1859)佛爷出赁房约》:“同众言定,每月拨兑房钱陆千文整,按月收取,不许长迭(跌)。”[3]上460
(12)《清同治元年(1862)大麻呢、二麻呢佃空地基约》:“每年随带地埔(谱)拨兑钱弍仟文整。”[3]中1
(13)《清光绪玖年(1884)元兴店立赁空白地基约》:“同中言定,每年共作地基拨兑钱拾伍吊。按肆标凭折收取。再不许长缩,亦不许长支短欠。”[3]中134
(14)《清光绪弍拾五年(1899)官音宝典地约》:“同人言定,佃过拨兑地价钱陆伯弍拾吊文整。其钱当交不欠。”[4]83
比较的结果说明,“卜兑”是“拨兑”的借音字书写。“拨兑”意思的表达,在土默特契约文书中还有“拨还”“交还”“交纳”诸词,可资比较。例如:
(15)《清乾隆拾年(1745)李锡衮欠贴》:“言明从乾隆十年二月初一日起,每年拨还银壹拾两。”[3]上5
(16)《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陈生林赁地约》:“同众言定每年地基银肆两弍钱。春秋两季交还。”[1]1/4
(17)《清道光十二年(1832)张荣华典房约》:“每年出于蒙古地租钱陆百文,春秋二季交还,不许短欠,随带原典约壹张。”[1]1/86
(18)《清嘉庆十一年(1806)广盛魁赁地约》:“同中言定每年租赁钱陆千文。按春秋二季交纳,不许长支短欠,亦无长迭[跌]。”[2]23
(19)《清道光元年(1821)李果红租地约》:“仝中言明,每年应出地租钱弍仟弍佰零五文,春秋二季交纳,不许长支短欠。”[2]43
比勘这些例子,它们都是租赁契约文书,“拨兑”与“拨还”“交还”“交纳”说的都是一个意思,就是交付、付给。“还”在此不表借而偿还的意思[15],而就是交给的意思,因为在租赁关系中,不存在借钱的问题,只是交付给出租、出典者钱。
另外,在传世文献中有“拨兑”一词,是调拨、调换之义,与契约文书词义不同。例如:
(20)《宋会要辑稿·食货》:“如合留充军粮,即却令拨兑和籴或入中。”[16]7201
(21)《明史·毕自严传》:“自严择其可者,先列上十二事,曰增盐引,议鼓铸,括杂税,核隐田,税寺产,核牙行,停修仓廒,止葺公署,南马协济,崇文铺税,京运拨兑,板木折价。”[17]6610
有关辞书未收“拨兑”的付给、交付义。另外辞书中“拨兑”调拨、调换义的首见例子时代也较晚,为清代文献。
【卧笔】本指停笔,用指立契,写好契约文书,出卖。
(1)《清同治陆年(1867)尔计佃地约》:“同人言定,佃地价钱拾仟文整。其钱卧笔交清。”[1]2/451
(2)《清光绪五年(1879)狄万荣佃地基约》:“金贵现使过咱押地基钱壹拾伍仟文,其钱卧笔交清不歉(欠)。”[4]55
这二例要表达的意思是买卖佃租关系建立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写好契约文书,一方交钱不欠,一方递交契约文书。这里使用的“卧笔”,字面意思就是停笔,实际所指是把契约文书写好。在陕西、安徽、甘肃、湖北、台湾契约文书中又用作“立笔”“出笔”,与“臥笔”义同,指立契。先看与土默特地域相邻的陕北契约文书中“立笔”的用例。例如:
(3)《清嘉庆十一年(1806)绥德县郭宗礼卖地红契附民田契》:“酒礼足用,立笔画字一切在内。”(自藏)
(4)《清道光十二年(1832)清涧县郝兰香卖地红契》:“仝中要到时价钱壹拾陆千文整,外置礼钱伍百文,立笔画字一切在内。”(自藏)
(5)《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清涧县郝世禄卖地红契》:“仝中言明,要到时值价钱伍仟文,随地带边粮三合,折色银照粮科纳,立笔画字一切在内。”(自藏)
(6)《清同治九年(1870)绥德县郝大银卖窑红契》:“同人言明,时值买价钱六十千文,当日交足。两家情愿,并无葛滕(藤),立笔画字一切智(置)礼酒肉足用。”(自藏)
“立笔”字面意思是树立起来的毛笔,古代文献多指此意。但在例(3)到(6)这四例中,“立笔”与“画字”并列,“画字”是签字画押,“立笔画字”合在一起,表达的是立契中各类小费的名目。
再看“出笔”的例子:
(7)《清康熙十年(1671)君锡卖田契》:“立绝卖田契弟君锡。今因移业就业,请凭中兄春跃等说合,将自己受分渔粮田贰亩伍分,四止开后,出笔绝卖与兄敷言名下管业耕种当差。”[18]3
(8)《雍正十一年(1733)休宁县包媒程孔友为汪松如卖仆立包字》:“此仆汪姓先卖与黄姓,将满一月,因各事不合,后央媒仍着原主出笔卖与吾家,而黄姓有汪姓文书存据未缴,候缴后再批。”[19]1086
(9)《清乾隆十七年(1742)江金川杜卖山田埔地契》:“自出笔之日,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卖人,再不敢言赎言增等情。”[10]
(10)《清嘉庆七年(1802)范成得卖田赤契》:“立大卖田契约人范成得。今因移就不便,将本己八卦团上则良田弍形,共壹亩壹分肆厘柒毫,载粮弍升五合弍勺叁抄,情愿请凭亲中熊杰等说合,出笔卖与熊思永名下为业。”[18]17
(11)《清道光三年(1823)陈薇亭卖田赤契》:“请凭亲中谭凌川说合,出笔出卖与熊葵园八爹名下管业。”[18]37
(12)《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徽州钱邦贵卖亲生女文契》:“如有来历不明,以及走失拐逃,并一切等情,俱系出笔人一面承当。”[19]1379
(13)《清同治五年(1866)李丁亥出卖水地文约》:“其银粮正耗,从出笔年起,归受业人承完。”[20]80
(14)《清同治十二年(1873)张庆祥出卖田地文约》:“其银粮正耗,从出笔年起,归受业人承完。”[20]81
(15)《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林有德杜卖尽根田租收银字》:“自出笔之后,任从买主创造,德不敢异言。”[10]
例(7)到(11)的“出笔”非《汉语大词典》解释的“犹下笔,指钱财损失”[21]2/497,而是指立契,例(12)的“出笔人”指立契人,例(13)(14)是指从立契年开始。甘肃河州契约文书中更多写作:“其银粮正耗,从出卖之年(某某年)起,归受业人承完。”[2]75-92。还写作:“其银粮正耗,从承买之年起,归受业人承完。”[20]103-107“出卖”是就卖方说的,“承买”是从买方说的。“出笔”本义指下笔,在契约文书中,下笔也就是订立契约,契约的订立,对卖方来说,就意味着标的物的出卖,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标的物的承买,所以上述引文中就有了“从出卖之年起”与“从承买之年起”的对立表达文字,其实说的是一回事,同一种行为。徽州契约文书有“笔下”“笔上”指“应为契约书写完成之时义”[22],可作比较。“卧笔”大型辞书未收。
【天沟】天然形成的沟壑。
(1)《清道光十二年(1832)不暗出租地约》:“立出租地约人不暗,今将自己陈葫窑子墚地一块,东至天沟,南至袁贵,北至袁富,西至荒畔,四至分明,情愿出租与梁德永远耕种。”[1]1/93
(2)《清道光拾三年(1833)不暗出租地约》:“立出租地约人不暗,今将自己陈葫窑子墚地一块,东至天沟,南至本主,西至天沟,北至本主,四至分明,情愿出租与梁德永远耕种。”[1]1/105
(3)《清道光什六年(1836)不暗出租地约》:“立出租地约人不暗,今将自己陈葫窑子墚地一块,东至天沟,南至袁世通,北至天沟,西至天沟,四至分明,情愿出[租]与梁德永远长种。”[1]1/118
(4)《清光绪捌年(1883)田起泰立租地文约》:“又白石头湾土默地一块,东至赵姓圪粱,西至天沟,南至李姓,北至召地。”[1]2/75
“天沟”在上引例子中,它是作为一个地理特征标记,是黄土高原地形地貌用词,属于晋语方言用词。而《汉语大词典》对该词的解释是:“屋面和屋面接连处或屋面和高墙接连处用以引泄雨水的沟槽。”[21]2/1442显然契约文书中表达的不是这一词义。内蒙古晋语的源头是晋陕晋语,所以“天沟”在陕北契约文书多见,今绥德县档案馆藏清代至民国时期契约文书102件中就有53例。例如:
(5)《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陕北李盛吾绝卖地约》:“常合粱地一段,东至天沟,西至王斌地界,南至官路,北至王姓地界;紫土塔地一段,东至天沟,西至沙畔,南至天沟,北至官路;庙儿梁地一段,东至天沟,西至天沟,南至刘姓地界,北至王姓地界。”[23]126
(6)《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榆林县雷珩卖地红契》:“铜寨山垧(上)地一叚(段)四垧,东至天沟,南至郭姓地,西至梁缝,北至天沟为界。”(自藏)
(7)《道光二十二年(1842)米脂县马文仁卖地官契》:“立出卖地文约人马文仁,因为官粮紧急,今将本身分(额)蒋家梁老柳树圪土答阳坬地一段,约有八垧,东至马文元地界,南至马文元地界,西至天沟,北至卖主地界。”(自藏)
(8)《清光绪十八年(1892)绥德县李治国买山地文约》:“立出卖山地文约人李治国,今将自己所买到亢家沟白草坬山地陆晌(垧),南以高梁上李姓地为界,西以刘姓地为界,东以王姓地为界,桑朴在内,北以天沟为界。”(绥德县档案馆藏)
(9)《民国六年(1917)绥德县魏生财出卖山地文约》:“立出卖山地文约人魏生财,因为用钞急紧,今将自己魏家山祖业水井儿东阳地捌垧,上至魏姓地为界,下至天沟为界,前后魏姓沟渠为界。”(绥德县档案馆藏)
与“天沟”相关的词还有“天渠”“天河”,都是指自然界形成的渠、河,传世文献未见这些用例,可能与陕晋方言有关系。
【暂然】暂时,暂且。
(1)《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广如恒赁铺房院约》:“所有房租折暂然未批,此约以为故纸无用。”[3]上408
(2)《清光绪十一年(1855)绥德县马俊明卖川地文约》:“此废约,言明暂然浮存,以防异日参观,分单上亦注明。”
(绥德县档案馆藏)
在古代文献中有“暂然”一词,是指突兀的样子,突然。如《礼记·曲礼上》:“长者不及,毋儳言。”孔颖达疏曰:“长者正论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辄以乙事杂甲事,暂然杂错师长之说。”[24]1240上例(1)(2)两个例子并非突兀、突然可以解释的,而指暂时之义,则语义畅通,文从字顺。例(1)是说收取房租的折子上暂时没有批注,所以是“此约以为故纸无用”。例(2)是说该契约为一张作废的契约,只是暂时保存,以防止他日查看,作为废弃契约的情况在分单上也注明了。陕北晋语目前还有“暂然”一词,就是例子中的暂时之义。例如绥德方言:“上次你说的那个事暂然没甚消息着叻。”“我出去也就暂然分开几天么。”
【地方】土地,房屋。
(1)《清乾隆六年(1741)班定章盖喇嘛出典房约》:“立约人崇福寺班定章盖喇嘛租产,因有大南街路西铺面地基叁间,通到(道)一间,后院火(伙)房地基弍间。……嗣后再不许增长地租,亦不许争夺地方,任凭永公号管业。”[3]上3
(2)《清乾隆拾柒年(1752)刘库立赁地约》:“立赁约人刘库,今赁到陈处名下转卖赵处名下地方一块,赵约内陈姓所承,今刘姓所用盖地方半块,两家作贰分均分。地普(谱)赁艮(银)夥出,每年一概事情有陈姓与赵姓约内分明。”[3]上7
(3)《清乾隆伍拾壹年(1786)广兴面铺约立赁地方约》:“立赁地方约人广兴面铺约,今赁到舍力兔东苍(仓)有马莲滩路东地方一块,东至通顺成,西至道,北至富成园,南至道,四至分明。……自今同众言定,每月长钱叁伯(佰)文,每月共取地方钱壹仟伍伯(佰)文。”[3]上78
“地方”是个多义词,《汉语大词典》收录了八个义项,但是无上引例中之义。例(2)是刘库租赁到陈姓名下专卖赵姓名下的土地一块,刘姓在租来的土地上“盖地方”,占据了土地半块,刘、赵两家均分这“地方”。这里的“地方”是“盖”的,一般来说,只有房屋才是“盖”的,还没有“盖”的只能叫土地或地基了,所以这里“盖”的“地方”是指房屋。“地方”本为土地方圆,是古代人的一种地理认识观念,有天圆地方之说,“地方”是一个短语,引申为土地,再通过转喻方式,衍生出了土地上的建筑物。例(1)与(3)可以理解为土地,也似乎可以解读为房屋。今陕北晋语中仍然有叫房屋(主要是传统意义的房屋)、窑洞为“地方”,例如绥德方言:“我今年买哩一圪垯一块地方。”“地方碹修建好了,也耍挽装饰、收拾好口览,就等往进去宬住口览。”
【铺房、房铺】带门面房的房屋。
(1)《清乾隆廿一年(1756)何锦明佃铺房约》:“立佃铺房何锦明,同子何大德,今因在归化城西顺城街道北门西铺房三间,同人言定,情愿出佃与李黄基为业,当日受过佃价钱二十千文。”[3]上9
(2)《清乾隆卅一年(1766)杨林春赁铺房约》:“立赁铺房约人杨林春,今赁到舍力兔召金不喇嘛名下东栅子外路比(北)门面三间,内院房三间。”[3]上20
(3)《清乾隆卅六年(1771)增泰号弓怀智赁铺房约》:“立赁铺房约人增泰号弓怀智,今赁到大召内徒弟老不色名下归化城外罗城坐东向西铺口二间,后有正方二间,小院一块,南有过道半间,南方一间,出入通行。”[3]上33
(4)《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万源利赁房约》:“立赁房约人万源利,今赁到舍力兔召名下善岱东街路北铺房一所,计门面叁间,东房叁间,中院正房五间,马棚五间,计房壹拾陆间。”[3]上37
(5)《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肖秀立赁地铺约》:“立赁地铺约人肖秀,原因当年从丹府赁出地基一块,坐东向西,北至复兴烟铺,南至衙门,东南角至巧儿气召,西至官路,东至后巷官街,四至分明。肖某自备工本修盖铺房门面五间,大门一间,院内共房四十四间。”[3]上92
(6)《清嘉庆十六年(1811)义成斋立出赁铺房合同约》:“立出赁铺房合同约人舍力兔召可达萨喇嘛白彦兔,缘大南街头道巷口有本召坐东向西门面通柜房一间,早年原赁与蒋渊嗣,又转与常焕然,常焕然又推与义成斋孟福洪名下住佔。”[3]上174
(7)《清咸丰元年(1851)杨喜春赁铺房约》:“立赁铺房约人杨喜春,今赁到舍力图召乃春庙所管三官庙街大兴泰巷口坐北向南铺房一间,风门一扇,内套楼房半间,单扇门一扇,窗户俱全,护窗四扇,仰尘、砖漫地俱全,温礶一个,砖炉台一个。”[3]上430
(8)《清道光廿四年(1844)八十五出卖铺房约》:“立出卖铺房约人八十五,今将自己本城东鞋袜巷路北铺房一间,后柁尾一间,楼房一间,上下土木石相连。”[3]上318
(9)《清咸丰元年(1851)杨永成立赁铺房约》:“立赁铺房约人永生成杨永成,今赁到延喜寺布英德勒圪尔名下原遗小北街西门外路东向西门面三间,连后小院一所,内计正房弍间,平(屏)门、栓杆、门窗俱全,柜房户(护)窗一合。”[3]上431
“铺房”《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指婚礼前一二日女方使人至婿家布置新房。旧俗结婚礼节之一。”[21]11/1288以上例子都是指出卖、出租房屋,与婚礼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并非这一意思。观察这些例子可以看出,立契内容多是租赁“铺房”多少间,这是租赁文书中的关键信息,契约文书行文开头说到契约性质是“立租赁铺房”,后边又用“门面”来表示“租赁铺房”,说明它们所指相同。“铺房”在土默特契约中又说“房铺”。例如:
(10)《清乾隆四十年(1775)闫照崙立赁房铺约》:“立赁房铺约人和合靴铺闫照崙,今赁到老不散□儿不炭小东街路东自己祖业铺房门面一间,后有拖尾。”[3]上48
(11)《清道光贰拾五年(1845)韩福选赁铺房约》:“立货房铺约人韩福选,今赁到延禧寺补银得力格尔名下归化城外罗城里四眼井巷路北铺院壹所,计临街铺房玖间,内有栏柜屏门三间,门窗俱全。”[3]上400
(12)《清咸丰九年(1859)兴合成立赁房铺约》:“立赁房铺约人兴合成,今赁到延禧寺補喇嘛自己小东街路东楼铺房弍间,相连拖尾正房弍间,相随屏门、栏柜、隔扇、窗户,上有满楼,楼上楼下户(护)窗俱全。”[3]上460
(13)《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樊世喜立赁房铺约》:“立赁房铺约人世成永樊世喜名下,今赁到延禧寺布英德勒圪尔名下小北街西门口路东门面三间,后小院一所,正房二间半,门六块,栓杆一条,窗子三合,护窗弍扇,门三合。”[3]上425
这些例子可以通过上下文来确定其词义。例(10)前说“房铺”,后说“铺房门面”,其义互见。例(12)前言“房铺”,后言“铺房”,足见二者所指一致。例(13)也是前言“房铺”,后言“门面”。“房铺”大型词典未收。
【沾染】沾染,纠纷。
(1)《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张如旺赁房约》:“日后倘有天雨损坏,与本主商议补修,至写此约之后,所有从前房资(子)修里(理),两造结清,均无粘染。”[3]上223
(2)《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延寿寺东仓出赁房约》:“其房日后倘有天雨损坏,两家议处补修,至写此约之后,所有从前房资(子)修里(理),两造结清,均无粘染。”[3]上224
此二例子是表明新立约之前的原有租房费用双方已经结清,行文目的是防止以后有纠纷出现。“均无粘染”是指双方都没有纠纷,即不存在租入方拖欠或出租方多收的情况。这里的“两造”是指双方,即例(2)的“两家”,租入方与出租方。
以上我们选择考释了土默特契约文书中的数则词语,其实这类词语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再多释。契约文书是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文献,其中常常将当时当地的方言词语记录保留下来。而多数地方缺乏当地方言历史的专门记载,某些方言词语不清楚它的历史来龙去脉,通过契约文书词语的研究,则可以弥补一点缺憾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