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

2020-03-16 06:17朱凡张萌
绿色中国·B 2020年11期
关键词:节约资源民事民法典

朱凡 张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民法典》回应了我国21世纪的时代主题——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在党的十九大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背景下,诞生于走向生态文明时代的我国《民法典》确立并践行了绿色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具体规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让绿色成为了民法典“最醒目的标识”。

《民法典》的绿色主要表现为绿色原则、绿色制度以及“非绿”责任,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

一、《民法典》总则编:确立绿色原则

总则编作为各分编的基础和前提,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而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实质精神之体现,引导整部《民法典》的大致走向。因此,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中直接规定“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点睛之笔。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即众所周知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中“绿色”的首次亮相。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绿色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始终,《民法典》高调宣示其实质地位,坚定表明绿色态度:无论从事何种民事活动,均不能肆无忌惮地牺牲环境,获取利益;更不能为所欲为地开发资源,忽视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样,绿色原则已成为新时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义务。绿色原则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打开了民法通道,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所盼,彰显新时代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

二、《民法典》物权编: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

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确定物的归属、对物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民事主體的个人经济利益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问题,故《民法典》物权编被绿色环绕,所有条款均蕴含绿色实质精神,最为直观地落实总则编确立的绿色原则。其中,第286条、第326条、第346条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第322条属于完全新增制度。

1.【绿地业主共享】 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绿地是小区居民亲近自然、享受美好环境的重要基础之一,与绿色原则密不可分。现代社会,人们愿意花更高的价格购买小区环境更优的住房,诚然表现了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但业主的行为不当也会对小区环境造成破坏,本条将绿地所有权归于业主,增加业主的责任感,由业主共同维护绿地环境,一起打造绿色小区,这符合绿色发展理念。

2.【绿色相邻关系】 第288条至第296条规定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对《物权法》相邻关系内容的继承。相邻关系制度本身就是对民事主体利用不动产进行的合理限制,例如“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等,都是最为常见的生活形态,也是普通人知晓的生活常理,《民法典》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享有良好的环境权益,维持生态环境的持续向好。

3.【绿色约束】 第286条增加内容:“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此条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绿色约束,引导业主正确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所以对业主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构建绿色家园,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各个主体的积极参与。第326条增加:“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第346条增加:“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两条规定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4.【物尽其用】 值得一提的是第322条的添附制度,即不同所有人之物相互结合后,因为现实因素或者经济因素不宜分割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例如用他人的装修材料装修房屋后,若将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装修材料拆卸,使装修材料与房屋各归其主,不仅会存在拆卸技术上的困难,而且可能会使拆卸后的装修材料贬值,此时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取得房屋与装修材料结合后的“新房屋”的所有权,既节约了拆卸的经济成本,又可以促进物尽其用,让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5.【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作为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国家所有,由民事主体使用。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物权编中自然资源的归属条款以及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地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

三、《民法典》合同编:

增加合同双方的绿色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原则的直接体现有四个条文,其中三条是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绿色的具体内容,分别是《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第558条、第619条;仅一条属于完全新增的绿色条款,即第625条,此条规定实则为第558条旧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化。

1.【绿色附随义务】 第509条第3款新增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要遵循的基本义务,一方面体现了对经济交易行为的环境保护导向,另一方面,使用“避免”一词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反向绿色约束。该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时代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2.【旧物回收义务】 第558条增加一项后合同义务,即旧物回收义务,同时第625条对旧物回收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总体来说,旧物回收义务作为义务履行的善后阶段,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来具体确定。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能妥善处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产品,或者是一些体积过大的产品,此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由出卖人主动进行旧物回收。

3.【包装方式绿色化】 第619条在原有条文上增加:“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时,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该条核心内容为包装方式不明时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增加内容为绿色包装方式,倡导包装行为尽量绿色化。现代社会对物品的包装日益彰显奢侈风格,尤其是逢年过节对节日性产品的过度包装,造成了环境资源的浪费,本着珍惜有限资源的理念,应当采取尽可能小的代价达到产品包装的效果即可。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建立“非绿色”行为之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专章(第1229条—第1235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贯彻落实总则编的绿色原则。

1.【扩展绿色责任】 侵权责任编将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侵权责任”修改为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除此之外,第1229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230条举证责任倒置、第1231条共同侵权责任以及第1233条第三人过错责任,均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既定制度而增加了“生态破坏”这一环境侵权的行为类型,扩大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环境侵权范围,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惩罚非绿色行为】 第1232條是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值得特别关注。这是民法典中最具创新性的绿色条款,强有力地反映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是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殊重点领域进行了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进行惩罚,遏制违法者利用一些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从事违法行为。《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置于环境侵权制度中,对恶意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侵权人加大惩罚力度,体现了我国对生态文明保护的高度重视。

3.【相接绿色诉讼】 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第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范围属于新增条款。这两款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受害人维护权益、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并不仅仅是金钱赔偿能够解决的问题,若违法成本不高,反而会成为民事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投机手段。增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则是加深了惩罚力度,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弥补。

当今时代,生态环境面临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已不是特别法的专有任务,而是一切法的共同使命。《民法典》作为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丽环境的需要,符合“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中国绿色方案”,《民法典》被称为“绿色民法典”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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