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岭
(集美大学 师范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大学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制度的产物。大学在历史的发展中演进,在制度的变革中创新。现代大学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而来的。人类最早的大学是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萨莱尔诺大学等欧洲大陆学校。最初的大学以行会形式出现,教师与学生组成行会,共同对大学进行管理,这成为人类最早的现代大学制度雏形,使得大学具有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学术独立的传统[1]。大学制度在不同的时空,与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相结合,形成各异的发展模式。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之路异常艰辛,出现过传统与现代、国际化与本土化等关系的纠结对立,经历过“照搬模式”、“依附发展模式”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正逐步成型[2]。
自由与秩序的矛盾是人的活动和社会运行的永恒矛盾。虽然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它们的侧重点和呈现形式有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与自由秩序的内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价值的冲突和协调带有客观的历史的继承性与规律性。价值的冲突尽管困扰着人类,然而它却激发和推动着人类不断地采取行动,积极地进行价值矛盾的解决。而矛盾的解决与冲突的调解则使现代大学制度被赋予新的内容,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获得了丰富的意蕴,现代大学制度也在人与社会的冲突和矛盾中不断地获得相应的进化与发展。
关于自由是什么的问题从古自今存在着诸多种解释,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术语[3]。霍布斯认为自由在行为之上,他将自由定义为,自由是能够从事一切行动的权利[4];康德提出,自由是意志的本质,道德成为可能,必须以自由为必要的前提[5],可以说,“自由”是其道德哲学的中核,他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呼吁成为了一座丰碑;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存在于制度之上,如果英国没有三权分立的议会政治,那么其自由便不能够获得[6]。日本五来欣造则有不同的视角,他认为自由不存在于行为之上、也不存在于意志之上,同样不存在于制度之上,也无关乎法律,而是关乎人的欲望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存在欲望满足的可能性之上。身体受束缚是一种不自由,言论受到监控是一种言论的不自由,人不能够尽情书写、表达自己的观点都是不自由的表现[7]。
自由的内涵为免受限制与阻碍,能够破除束缚和压迫,这是第一层含义,即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即免于受……的自由;另一层含义是控制和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即伯林所提的积极自由,即主动做……的自由[8]。消极自由的要义在于不让他人干涉自己的自由,尽可能地免除外在所限;而积极自由更多指向内在,其要义在于自我主导。因而自由涉及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包含着个人与自我,人的内在与外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种族、国家的关系问题[9]。自由通常被认为是教育的目标之一,尤其是自由主义传统。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不仅仅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政府,他们同样希望能自由地引导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至少从霍布斯时代起,政治领域中就一直存在着“保护和扩展权利”的思想,并且是一种强有力的思想传统。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它代表了人类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不断挣脱来自自然界、人类社会等外部强加于人的各种束缚,摆脱各种奴役,把人从不自由、受奴役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不受约束地行动。然而自由价值的实现从来都不是一件轻松的美事。社会关系必然是生动、多变、丰富的,因而人类的自由价值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实现路径也是不同的。政治法律中的自由指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保护。“自由是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政治学视野中的自由通常关乎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多与权利相关。哲学视野中的自由是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关涉人改造世界,“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更多地涉及一种积极的自由。人、自由意志问题与自由的探讨密切相关。人学视野中的自由是人对自身的认知和超越,对自身的自由实现。伦理道德层面的自由是行为主体自觉地按照历史必然性的道德准则采取行动,基于人的自由本性而做出的善恶行为。不管哪种自由价值的实现路径,都存在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必然性二者自觉的张力与调节问题。
对自由的认识在历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取向,一种是抽象的自由观,另一种是有限的自由观。前者主要指突破一切束缚,能够从规定性、抽象性中得以摆脱与解放;后者追求的并非纯粹的毫无规定,而是设定一定的规定,从规定性中获取人的需要的满足。黑格尔认为二者都存在着片面性,从本质上说都是不自由的。自由不存在无规定中,抽象自由观并不完全正确;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有限自由观也存在其缺陷。片面强调一方,将陷入极端,他将“具体的自由”视为无规定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只有根据具体情境合理地选择自由,同时又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实现,才是自由的实质[10]。恩格斯也提出自由并非摆脱自然规律而存在,而要根据客观必然性支配人自身与外在世界[11]。要进一步认识规律,基于全面理解规律基础上充分地尊重客观规律,使得规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的目的。实质上,毫无限制的自由终不过是虚假的自由,自由从来都不是毫无限制,为所欲为和随心所欲的。自由类似于动物的本能冲动。这样的自由只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休止的纷争和破坏,人的真正自由的状态将永远不会实现。自由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限制,二者相伴相生。并且人对自由的感受很大程度要依靠于限制,才能充分得到。歌德曾经说过“一个人唯有正视和敢于承认自己受到限制,他才会更加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自由和限制构成了一对张力。尽管听起来自相矛盾,但是,对自由的合理限制于追求自由本身是同等重要的,这是自由的深刻意蕴。
自由的原则主要有三条。第一,自由需要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体现。自由最终需要体现在特殊事物中而非抽象的空洞存在,是真实具体的,很多时候充满着个性化、主体性。自由和特殊性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自由需要保持普遍性。说到底人的意志是由特殊的个体所规定,然而意志不单体现人之特殊性,特殊性需要符合普遍性的客观规律。因而需要将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从个别提升到一般,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因此自由尽管带着特殊性的需要,经常通过个性化呈现,仍然体现着普遍性的规律。例如爱情具有自由的本性,提倡恋爱与婚姻的自由,但如果脱离了独立平等、尊重、忠诚等普遍性的规定,则自由的爱情只能沦为情感游戏。第二,自由体现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自由体现了人的内心主观性的东西,这是自由“主观性”的一面,但自由又需要防止单纯主观性,脱离不开事物的客观规律,自由要将主体的内在需要转化成客观的存在。如果将自由停留在人的主观性头脑中,而不从实践入手,那人并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把自由落到客观实践中,并遵循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愿望。只有基于客观规律,把握客观现实,才能进一步发挥出人之主观能动性,凸显“积极自由”的力量,在主观和客观的和谐统一中,开发人的自由创造力。第三,自由代表了遵循必然与扬弃必然的统一。必然性是自由的基础与前提[12],因此,自由要遵循必然,不能违背客观必然性,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唯有遵照自由准则行事,才能成为这个王国的一员[13]。但是自由又不局限在必然里,自由从来都不是自我禁锢,而必须从必然中进行超越和扬弃,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自由的建构过程甚至是和“必然”相反的,自由代表着一种扬弃,一种创新与超越,追求应然的理想。因而一方面自由需要遵循客观必然,尊重规律,克服盲目冲动、主观随意、任意妄为;另一方面要指向超越的境界,理性地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反省与审度,增强主体自身能力,积极地改造世界。
自由,为传统大学的理念之一,其含义在于学者能以自由的方式,探讨任何学术问题,不受政治的、教会的,甚至学者(学阀)的限制,以求思想在自由交往中自然展现。自由,是大学教育创造新思想、新文化的先决条件,也是大学活力的展现,只有维护了大学自由,学术权力才会得到行使。
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要求重塑大学的自由精神。自由可以给予人更多的勇气,鼓励其进行无限的自我发挥和创造。从本质上来说,大学是一个让人找到自身价值的地方。大学的自由,从学校来说要有办学的自主权,从教师与学生来说要尊重师生自由发展。换句话说,自由的大学及其中自由的人,才是我们理想中的、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大学自产生以来一直有着强烈的独立精神。陈寅恪先生认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乃大学之魂。重塑大学的独立精神,大学必须具有独特的办学特色和理念,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定位,主动进行改革和创新,而不能盲目从众,丧失个性,迷失自我。
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原始社会至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物质条件,物质资料是通过人类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在原始社会,人类获取物质资料的形式,可以在大自然中寻找,比如采摘野果、狩猎捕鱼等,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创造,比如经过动物的养殖与植物的种植而获得人类生存所需的食物。不论通过哪种方式,人脱离于群体“单打独斗”就难以成功。独立个体的活动在原始早期人类生存的恶劣环境中难以顺利进行,必须通过群体的合作,共同抵御危险,以共同劳动获取物质资源,进行改造自然的活动。这时候就产生了人和人的关系,涉及到群体秩序的问题,缺乏了社会有序秩序的劳动只能是一种低效能的劳动,难以发挥出最大效益。早期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建立起人际关系,通过秩序进行劳动和分工上的协调与有机配合。这种劳动合作和分工均不能离开了秩序同时也反映了秩序[14]。人类作为群居性动物,倘若缺乏群体的支持,孤立的个体就难以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人作为类的存在,必须依靠于秩序。人类早期社会,人改造自然能力低下、社会生产力落后,随时可能面临来自自然灾害以及毒蛇猛兽等威胁,因而人必须通过其他社会个体,以群体的方式进行生产劳动和生活。但是人和人之间又存在着诸多差异,不同群体之间也充满了利益上的矛盾,这时候秩序就成为了一种必需,缺乏了秩序,群体的和谐、稳定就难以维系,更谈不上发展;个人的安全也难以保障,人人自危、弱肉强食的残酷局面成为必然。因此不管对于个人还是整个人类群体来说,秩序无疑是必要且重要的。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其秩序的特点主要有两条。第一,个体行为秩序化,行为规制机能。在当前社会多元价值文化的影响下,人容易受多种价值观左右而缺乏独立的辨别、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从而带来了个体行为的失序,因此秩序价值追求中个体行为的秩序化内涵更加凸显其作用。第二,对大学权力运行依法规范,充分尊重与保障人的各种权利。中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现代大学制度要注重对权力运行的法治规范,通过法定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能单纯依靠物的发展,而要依靠于关键性的“人的发展”。物的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良性秩序构建的基础和前提,但并非唯一要素,物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和谐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在实现和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会在这一基础上步入到更高级的发展阶段,也就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15]其中,人的独立、自主、自由地发展是主要的目标和方向,而物的发展是基础。马克思进而提出人类发展的高级阶段,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阶段。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了衡量大学制度和社会正义、公平、秩序的关键所在与根本尺度。人的自由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秩序形成的基础。大学均是由人所构成的,大学的自由实质是人的自由,大学的秩序实质是人的秩序,而人的秩序关键之处在于成为一个理性的自由的人,因此,作为大学的重要主体和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载体,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了最终归宿[16]。
第一,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和基础。现代大学制度的自由价值取向具有合于社会秩序性的属性,人的自由可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脱离了社会的人不是完整的人,离开了社会的自由也非真正的自由。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的现代大学,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自由的。自由不等于不受任何制约、不依靠任何强制手段。由社会所提供的相关政策、制度与规则对实现现代大学自由而言,也是必须的。现代大学的自由总是在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中实现的,社会秩序的状态和运行将直接、间接影响着现代大学自由的实现。当现代大学错误将自由理解为不受约束、无所顾忌、随心所欲、肆意破坏社会秩序时,不仅社会中的其他个体丧失了受尊重、享受自由的权利,这些现代大学本身也失去了向善、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现代大学真正的自由必然是合于社会性的,一种充分融入社会、支持社会的自由。
总之,秩序为人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了不可或缺的环境,个人带着本能的感性冲动和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秩序既是自身运行的保障,同时也是大学治理的良好环境。在社会化中,人的个性逐步被塑造,自由精神逐步得以彰显;自然人的本能冲动逐步成长为理性的社会人。
第二,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应以现代大学的自由尤其是精神自由为标准,损害现代大学自由的制度必不可能持久存在,也并非我们所追求。现代大学的自由并非固定的,也不能通过预先设定让秩序维护者去遵照执行。秩序可能对现代大学的选择、社会交往、言论、行为等自由带来了一定限制,但从秩序的规律、发展特征以及形成过程看,好的秩序一定是给予了现代大学足够的自由的秩序,不好的秩序则不管形式如何,阻碍现代大学的人格独立。自由是基本的权利,不容侵犯,是一种应然性的境界,一种理想追求,激励人们持续地探索。在大学治理实践中,或许人们难以清晰而准确地界定和表述出什么样的制度实现了现代大学的自由,然而人们却能够通过现代大学的精神面貌和生命状态中有所察觉、有所感悟,从而推断出其共同经历的教育秩序状态以及大学治理工作者与大学治理对象的自由状态。归根结底,现代大学制度秩序价值取向的“向自由性”源于构成社会和教育秩序的主体是鲜活的生命个体,无论是大学中的人还是现代大学都是向往着自由,倘若失去了这一前提,即使再有秩序的制度、再安全的社会,都是一种无视人的存在的制度,这样的秩序并非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
作为现代大学规制的法,也是自由的存在方式。黑格尔认为法并不像人们所理解的仅作为限制性的规定,带有极强工具色彩的法同样具有“向自由性”,自由是法的重要理念,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关于人的自由的系统化学说。法同时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利,此外,法本身存在着客观性的规律和现实性的内容,真正的法是自然之法。法的规定需要遵循客观规律性而非人的主观任性。任性之法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尽管法律和制度带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然而法律并非为了人一时的方便或兴起才制定的,制度本身并非权宜之策,而是人自身自由存在的本质性规定。法有着“向自由性”,自由是法的一大价值。法律和制度的设计带着这种“向自由性”而产生和运行,并非人类满足自身非本质性目的的主观发明,而是立足于人自由本性,为了人的自由,表达人自由的内在价值[17]。
秩序实现是其成功的一大体现,是必要非充分的一个条件。人的自主性并非完全丧失,人带着价值认识,对社会提出要求,追求价值的实现,这就必然要超越现实的环境。人一方面处于社会现实中,另一方面又超越于现实。人的行动带有纳入和遵循秩序以及构建秩序的双重任务,与此同时,社会秩序一方面对个体个性化进行排斥,另一方面又对带有普遍性个性特征的人进行包容。
大学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中同样存在着自由价值取向。而大学治理自由价值和自由教育相挂钩,这里面深刻反映出其内在价值上存在相互契合和渗透的地方。大学治理的秩序价值取向关注法律、制度、执行等规范性要求,其理念内涵和价值旨归均与教育相契合,并且二者都需要自由的参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十六字方针,结合各大学章程所彰显的现代大学制度精神,可以把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路径设定为“教授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包涵内外部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外部层面是国家宏观层面,主要表现为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内部层面是高校微观层面,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管理制度安排,特别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定与调整。其中,教授治学,以学术委员会为主体;依法治校,行政组织为主体,行政组织以党委会和校长为首;民主监督,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社会参与,以理事会或董事会为主体。基于自由与秩序平衡的大学改革只有走教授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路径,才能不断趋向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目标。
教授治学作为大学学术治理的基本形式,反映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理念、根本特征,是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的必然趋势,教授治学体现依法治校、学术为本等理念。坚持教授治学并积极在实践中落实教授治学的实现形式有利于进一步保障高校学术权力的发展,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发展,从而大大有助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以及科学研究的繁荣。
教授治学的“治学”是个内涵极为丰富的词,包含治学科、治学术、治教学及治学风等涵义。当前中国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专业技术评定委员会等制度设计彰显和体现了教授委员会的理念与核心内涵。以教授治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学者的智慧,发挥其专业特长,建设“富有智慧”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教授治学是有别于教授治校的,第一,教授治学首先是一种办学理念,其次是一种制度安排。教授治校不符合中国高校校情,不能照搬西方高校的治理模式,作为办学理念可以吸取有用的东西。治学和治校不是自治,更不是完全自治。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与中国高校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产物。第二,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本质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大学学术性的本质属性,彰显大学的功能,发挥教授的作用。第三,治学是治校的核心内容,是治校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治学,治校就是一句空话;治校是治学的保障,没有治校,治学也难以真正实现。
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推进高校学术组织的建设,构建大学学术治理的组织框架,不断完善学术管理模式,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构建起以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基层学术组织为基石的学术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的学术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学术组织的依法依规正常运转,发挥学术组织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为教授治学提供平台和规章制度保障。
社会秩序不论对现代大学实践还是对公民来说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现代大学制度的秩序是人自由成长的前提,秩序是人的自由复归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混乱、失序、无序的大学教育状态是难以保障其实践的正常开展,因而促进人自由成长难以实现。尤其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面对法律制度的变革以及公民思想和行为的剧烈变化,构建良性运行的现代大学运行秩序成为了破解人的行为失范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
自由秩序的实现需要依靠正义的、有秩序的法律制度,自由秩序的实现并非单一的个体或机构就能够进行,而是错综复杂的。大学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依赖于和服务于社会,与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社会实现良性的运转,才能保障大学正常运行以及秩序的形成。比如,建国初期,大学秩序基本由计划性的秩序构成和维护,对大学的制度供给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秩序运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学治理对秩序的过度强调,而造成自由和秩序的失衡。再比如,近年来由伦理道德、风俗、良心、观念意识等形成的自生秩序的混乱,也深刻地影响着大学的价值选择和实践。总之,秩序只有在良性的社会秩序中,才能逐步形成有序发展的稳定局面。针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各领域的深刻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理念、结构、体制机制等层面的失序现状,秩序价值的实现更需要依靠于法制的良性运行才能实现。
依法治校作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重要实现形式,是教授治学的前提和保障,是大学依法治理、自主办学的基石。依法治校与教授治学协同推进、相向而行,走向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学校的治理,尊重法律精神,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同时,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必然要和社会发生联系,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因此,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治学、依法治教成为了当前高校平稳发展的必然选择[18]。
依法治校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可行路径,以法治替代人治,以规范替代主观随意,依法治校,用规则保障教授治学。从宏观管理层面看,依法治校是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高校进行治理。从高校内部管理层面看,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者对学校内部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校,是增强高校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活力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校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新型“政府-高校”关系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增强管理效益的迫切需要。具体来说,依法治校一方面保障国家及政府管理部门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使得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治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为学校内部的管理秩序保驾护航,它不仅保障学校管理系统的稳定,促进管理有法可依,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者执法必严,师生员工有法必依,有益于增强学校管理系统的整体效益。高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转变大学管理的基本理念、管理模式,为大学制度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等文件对依法治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中国各高校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的探索,对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进行了精细化的制度设计,高校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治学、依法治教及依法管理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高校管理和运行不断走向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法管理的水平得到提升,依法治校理念保障下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出现新局面[19]。
依法治校之“法”既包涵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治校之“法”中的大学章程是第一大法。大学章程的出现为大学探索自主独立办学增加了法理依据,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大学独立法人地位得到实质性落实的一大飞跃。大学章程确立之后,高校就具备了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此外,大学章程是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理念转化为具体治理模式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校的关键依据。大学治理结构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涉及办什么样的大学以及怎样办大学。大学章程也是大学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展现,章程制定和完善的过程本身就渗透和传达着依法治校和大学制度改革的过程,大学章程有利于彰显现代大学制度的“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精神和要义,因此依法治校可以从大学章程建设入手,把大学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高校治理规定以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凝聚力量,为依法治校提供最有力的依据[20]。
自由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基本原则。正义是人类的最高追求,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正义,那么现代大学制度也将失去它的合法性。大学的运行不能无限制地得到保护,也不能绝对地追求行为的自由化,只有合乎公平正义原则的自由才是具有理性的。对大学制度自由的保护和宽容需要符合正义原则。如果为了自由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打乱了社会秩序,甚至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大学就会丧失民众的认同[21]。失去正义根基的自由注定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正义还包含着程序的正义,从大学治理目标确立到实施到评估的全过程中要保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落实。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正义。程序正义需要公平合理,要求大学的相关规则(比如法律制度、管理规定等)在制定与运用的过程中(比如惩罚、裁决等)具备程序上的正当性。不合理、不公正、恣意妄为等均是程序正义的对立面。程序正义保障大学制度的合法性和所做决定的正确性。罗尔斯是程序正义的推崇者,他提出“自由优先”“差异”两大正义原则[22]。与边沁、波斯纳等人将程序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不同,罗尔斯看到了程序本身的独特意义,构建出纯粹的程序正义体系。程序正义在人们内心以及教育实践上帮助人们信服程序所做的决定[23]。因而正义必须作为大学制度秩序价值取向的边界。
大学从产生起就是一种学者行会性质的自发性组织,学者是各项事务管理者和决策者,随着大学组织的庞杂、大学事务的增多,管理分工逐渐细化,但是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思想作为现代大学的精神内涵依然常盛不衰、日久弥新。民主监督是现代大学管理的精神理念和基本模式,是实现科学治理的关键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表征。
民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主代表一种生活和管理的方式,而狭义的民主主要指遵循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管理大学事务。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民主,均彰显了民主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和本质精髓,即民主是“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有效监督”精神和理念的倡导。大学制度的民主监督,既不能脱离“民主管理”,也离不开“有效监督”。缺乏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参与便得不到保证,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高校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权力的正常有效运行,事关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高校和谐稳定发展。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部分,完善以教代会、工代会及学生代表大会等为核心的大学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是规范权力合法运行的需要,是大学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民主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防止大学管理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合理、科学。当前,高校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学生参与管理、学校审计监察等。评价大学制度建设民主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其重要指标在于,民主监督制度对权力的制约方式及效果、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的保障程度、民主监督渠道畅通程度、师生员工对民主监督的自觉程度等。
民主监督是最大程度地调动教职工和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并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2011年,教育部发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规定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与职能等,对高校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监督进行了细致的制度设计,使教师参与权、监督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24]。总之,民主监督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校”方针的根本要求,提高大学治理法制化水平的重要保障,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又是大学权力正常运行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有效激励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和参与大学改革与发展的驱动力。
自由的限度需要服务于人的集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令最多数人信服,能够达成共识。基于整体的价值判断才能够达到为人信服的效果,对人类有害的标准和行为,不管怎样都算不上善行。现代大学制度自由的限度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根据,自由是处于社会中的自由。自由边界的根本性质是社会性尺度。
自由的边界问题是社会规范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也是一个人判断自己与社会关系的标准。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判断原则最初多半建立在利己的考量上,对自己有利的就被认为是对的,对自己不利的往往被认为是错的。这种利己主义被认为是每个人人性的一部分,绝大部分人自觉不自觉地从自身利益来对外界的是非对错进行判断。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利他心理和行为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人类作为群居性动物,心理中会有利他倾向,懂得帮助别人,为他人付出。人类社会需要寻求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实现美好生活的原则。当社会中的个体认可与其他个体一致,规则便形成了。我们需要为社会的美好生活设定每个个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一种社会秩序[25]。所以,考量自由的边界问题,也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社会规则和秩序。
社会参与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开放性治理的必要形式。在构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中,不少领域强调第三方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同样涉及到大学和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是在政府和高校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社会发展对知识和技术的依赖决定大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对大学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此外,大学的生存、运转和发展需要经费支持,人才的培养、学术的发展无一不要求庞大的经费,高校办学经费不仅仅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当成为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大学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相比大学和政府在利益关系方面更加复杂。大学的运行是依据知识逻辑,遵循学科发展的规律,而社会利益活动多遵循实用和功利性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大学在与社会互动中存在诸多矛盾,在大学与社会价值取向、运行特征等存在明显差异,大学如何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更好地推进社会参与,这些均要求现代大学制度加以明晰和保护。
在现代大学制度外部关系中,除了“大学-政府”这对重要关系外,还存在着“大学-社会”关系,大学的改革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财政拨款,但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同样重要,同时大学承担着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理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要放弃大学的独立精神和风骨气节,盲目迎合社会,这需要高校坚守自身独立品格,和社会保持一定距离,做社会的思想风向标和文化的指引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需要加强和社会的合作,争取多方教育资源,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把社会这一因素列入到高校管理决策以及治理体系的构建中,使现代大学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实现有机结合[26]。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尚处于大众化阶段,大学制度建设迫切需要推进社会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大学改革和发展的参与机制,社会力量可经由三条路径参与大学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为社会参与高校办学和管理提供实质性平台,吸收社会人才参与进行决策和管理;二是重视大学发展的第三方评价,发展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大学的办学质量;三是积极推进社会监督高校办学机制,高校自觉接受外界评价和监督,提高教育质量。这三条路径指明了社会参与大学办学的方向和途径,更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的策略有: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制度,促进社会参与现代大学办学和治理,加强大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探索社会参与办学的有效模式,完善社会参与办学、支持学校发展、监督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办学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通过社会中介组织,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组织在大学规划发展和大学治理、质量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到高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中,逐步建立社会参与大学评估和监督的体制,提高大学办学质量,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各个层面的深度渗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