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学科建设的理性审视和优化路径
——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视角

2020-03-16 02:20孙士茹
高校教育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一流学科大学

王 璞,孙士茹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学科是大学的基本组织单元,学科建设是大学进行质量建设和发展的主要抓手和核心环节,高质量地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是驱动大学走向一流的应有之义。一流学科建设实质上是国家政策战略强力驱动下的统一化制度设计,既是大学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强国战略、满足社会经济转型和市场需求的适应性选择,也是应对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争取高等教育发展资源的主动性行为,更是促进学科知识生产创新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内生性之举。目前,一流学科建设自上而下地推进到了政校协同并举阶段,正逐渐内化为不同类型高校的统一行动,但一些高校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却产生了理念与实践、目标与过程的偏离,诱发项目化、指标化、分级化、商品化、工具化等逻辑偏向和执行偏差,这些问题都制约着良性学科生态的形成。文章基于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的理论观点,省思当前一流学科建设的诸多异化行径及其生发机理,以期为破解一流学科建设困境并促进其向纵深推进提供新的解决之策。

一、一流学科建设的异化与理论分析工具的适切性

学科作为大学的基础,是大学履行知识生产、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职能的基本载体。一流学科作为学科发展的更高水平状态,对知识增长、学术创新、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独特的效用和价值。这就要求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中必须有效兼顾学科发展的内外逻辑,从学科规模与质量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加以统筹规划和全盘实施,优化学科结构和要素,构建良性有序的学科生态系统。

(一) 一流学科建设的异化表征

一流学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学科设置、发展和评价等基本环节以及各要素的优化整合。在国家政策战略的强力推动和积极引导下,各高校均行动起来,相继结合国家战略、社会发展和自身办学实际进行了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但总体而言,各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规划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且普遍盛行由功利性的“政绩本位”、“成果本位”和“排名本位”逻辑主导的一流学科建设实践,显现出政策依附、结构失衡、过度竞争、追求指标、工具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学科知识生产和创新所遵循的学术理性这一本质逻辑。

首先,学科设置机械化,学科结构大全有余而整合与均衡不足。学科设置作为学科建设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决定着学科的基本结构与形式布局,其科学性、合理性与学科发展和建设成效直接攸关。然而,在当前一流学科建设中,一些高校的学科设置实践缺乏战略性和长远性规划,多数高校将学科的综合化和多样化发展等同为谋求学科的大而全,致使“摊大饼”式的一流学科设置方式趋于常态。不少高校为赢得新一轮的政策红利、办学资源和社会声誉,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入少量应用广、需求大、见效快、可量化的理工医学科,因资源的不均衡调配造成人文社会学科与理工医学科、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受制于学科发展的组织化和建制化,大学内部催生了学科壁垒林立现象,不同学科之间“各自为政”,基本上处于封闭式学术交流与专业发展状态,无法为多学科的交叉协同与创新发展提供“生存土壤”,制约着多学科的聚合优势和“联动效应”。此外,一些高校甚至无视学科发展规律而依靠行政和市场机制盲目进行学科专业的裁撤和增添。这些皆反映出当前很多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中学科结构设置和布局更多地呈现政策驱动性、市场依附性和资源依赖性特征,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结构生态,学科扎堆和分级现象尤为明显,容易加剧学科“马太效应”,抑制学科自主发展的内生动力。

其次,学科发展重外延扩张和指标速成,而轻内涵建设。一流学科建设的关键在于学科内在要素的内涵式发展和系统化建设。当前,一些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主要症结在于目标与过程相背离,停滞于碎片化、指标化发展状态,偏离了学科整体建设旨向,大有学科“锦标赛”意味。一方面,高校迫于多重外在因素的强力驱动,生发出“重引进轻培育”“唯头衔”“唯帽子”等人才竞争偏向,促使学科建设重心放在了院士、长江学者、“四青”人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和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竞争上,导致一流学科建设异化为打造“人才数字工程”,无助于从根本上优化现行师资结构和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另一方面,物化逻辑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广为盛行,催生了将学科窄化为科研,科研窄化为论文发表,产生一流论文等于一流学科,学科建设等于立大项目、花大钱、出大成果等一系列错误认识[1]。这种情况下,一流学科建设陷入科研化、定量化和指标化等执行偏差,盲目崇媚数字、等级和指标,过度注重科研项目数量等级、课题经费总额等外延式资源扩充,忽视学科内部的人才培养、教师发展、课程教学及学术理论贡献度与社会价值等要素功能,造成表层性和速成性的一流学科建设行为,引发学科科教融合失位、学科发展流于成果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极易引发“学术泡沫”,无法确保学科建设内生质量的实质性提升。

最后,学科建设过度迷信和顺从评估指标,速成式和机会主义倾向明显。评估制度作为建设一流学科的重要构成,评估价值取向与理念、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对高校学科建设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目前,学科评估主要由政府主导,采用集中性统一化的评估模式,以自上而下的外部评估和具有精确化、标准化、结构化特征的定量评估为主。学科评估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发展意图和发展倾向,评估结果往往与政策资源挂钩。另外,现有的学科评估多是水平性评估,主要采取终结性的考核技术与方式,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估处于失位状态。因此,出于对资源和利益分配的争夺,一些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中往往偏离了发展的学术逻辑,过度服膺和顺从评估指标,盲目追求学科排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有组织、有规模的选择性机会主义行为,竞相走上速成式的指标建设道路。

(二) 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的适切性及其应用

新制度主义理论是用制度来分析和解释组织行为与现实问题的跨学科理论流派,合法性机制则是由约翰·迈耶(John W.Meyer)等提出的重要分析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任何组织的结构和行为必然受制于所处的制度环境[2]。这里的制度环境泛指一系列迫使或诱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制度力量,包括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观念认识等,这些被社会广为接受的制度力量被新制度主义理论统称为合法性机制[3]74。

合法性机制约束和规范着组织行为,在发挥提高组织社会地位、使组织获得社会认可、促进组织社会交往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亦会产生组织趋同化发展等消极影响。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规约主要表现在“强意义”和“弱意义”两个层面。强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认为,组织行为是政策制度、实践格局、观念认识等外部制度环境强力规制下的被迫选择,组织对制度环境处于一种机械式服从和执行状态。弱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则认为,组织行为并非完全是被动适应的,也可以主动塑造制度环境;与此同时,制度也会借助资源支持的方式对组织产生激励作用,诱导组织遵从其意愿,自愿采纳或模仿社会上广泛通行和认可的先进经验和实践做法。因此,组织行为既受制度机制的规范和影响,亦是利益驱动下的有意识选择和自觉性行动。

一流学科建设作为一项宏大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改革行动,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等形式将其作为国家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大学的行动指南,赋予其合法性地位来规制大学的一流学科建设意志。在此基础上,政府借助学科评估等媒介,以资源等诱致性因素为激励,引导各级各类大学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可以说,大学的一流学科建设行动是受合法性机制中强意义层面的政策制度规制、分类实践格局、社会文化观念和弱意义层面的资源利益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囿于资源的有限性、竞争的“白热化”与重点学科建设的路径依赖,不同性质的学科纷纷模仿入选一流榜单的学科而渐趋同质化,阻碍了学科的分类分层与特色发展。因此,一流学科建设所生发出的诸多执行偏差及其衍生机理迫切需要借助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来进行深层次的归因解释。

二、强意义下制度规约的有限性行为

学科建设实质上是以知识生产与创新为内核的学术行为,而非行政管理活动。根据强意义合法性机制理论,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是受国家“双一流”政策有关学科设置和学科评价方面的规定、一流与非一流学科二元分化体系以及学科建设主体的观念认识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大学为最大限度地寻求制度合法性,降低改革成本与风险,学科建设实践更多地选择遵循一流学科政策制度所定义的做法和程序。

(一) 政策制度规制:一流学科建设的内生动力不足

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政策制度对组织行为具有强有力的规制作用。组织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的形式规定,如国家政策和制度规定等,是维系其生存合法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大学的学科建设实践在既定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展开,形成了依附政策制度办学与发展的路径,多是被动地在上层政策制度的外力驱动与规定下规划改革战略与行动,内生动力不足,自主性有限。

一流学科建设本是由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发起、策划实施和监测评价的政策制度设计,制度的行为管控主体是行政部门,制度运行遵循自上而下的行政逻辑。高校需要遵照“双一流”建设政策制度规定的总体要求有序推进和落实“规定性动作”,如优化学科结构、打造学科团队和梯队、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创新学科组织模式等。在这个意义上,学科建设属于政策制度话语,反映出行政权力对大学学科发展与质量建设的直接管控[4],拥有大学学科建设等具体事务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在我国的学科体系概念中,学科不仅是指科学分支和专门的研究领域,而且还指涉相应的组织建制,如人才培养单位、教学管理组织等。相对而言,学科作为科学分类和专门知识领域的意义较弱,而作为外在的组织建制的意义较强。例如学科建设中的布局调整、结构优化以及质量评估都需要得到各级行政部门的授权和认可。因此,一流学科建设极其容易偏离学术逻辑的轨道,陷入行政逻辑的窠臼,而高校本身的治理行为和学科发展活动也会表现出较强的行政惯性、绩效思维和工具价值取向。更有学者认为,学科评估始终隐含着以管理和控制为中心的评估思想[5],而大学和院系等学科基层管理单位的建设实践往往更愿意选择适应性的守成,而不愿选择能动性的开拓,致使学科发展内在动力不足而滞缓学科的一流和卓越进程。

(二) 分类格局固化:一流学科标签地位的博弈竞争

玛丽·道格拉斯(Marry Douglas)认为,系统分类能够对事物加以区别,将其置于不同的范畴[6]。分类影响着组织的思维方式和处事风格。一定程度上,不同群体由于其既定的“身份属性”在系统中呈现差异本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和现象[7]。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分类现象,但在制度设计、市场竞争、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本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这种分类异化为分层分级,引发大学对身份等级与地位标签所附属利益的追逐与攀比。

在“重点建设”“工程建设”“集中投入”等逻辑的支配下,一流学科政策将学科划分为一流和非一流两类,并在制度设计层面引入动态评选、公平竞争和错位发展机制,以形成提高大学学科声望、减小资源与权力占有差异的规则体系[8],促进学科间良序竞争和资源再分配。然而,一些高校和学院等学科基层建设单位却将一流学科建设简单地等同于学科的等级划分,为了争取资源和利益分配,忽略了现有学科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布局,将资源集中投入到短期效应明显的部分学科,从而加剧了学科间的群际分层现象和学科结构的非均衡发展。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市场化和学术资本主义的加速发展,大学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日益紧密,大学开始主动地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不同学科因内在禀赋和市场需求适应力不同而出现分层。这种情况下,由于学科评估体系突出强调学科短时期内的社会服务功能与效益,贡献具有内隐性、滞后性的学科在评估过程中的能力表现明显偏弱[7]。更关键的是,“双一流”政策在制度层面赋予了大学以一流学科实现其在学术系统中的身份转型和资源重新归置的可能性,学科排名结果与入榜一流学科直接相关,加之一流学科标签被匹配以相应等级的社会声望和地位,本然的学科分类变相演绎为学科分级分层。

此外,一流学科准入和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一流学科总是处于学科等级链顶端,占据更多的资源和优势。迫于这种压力,不同类型的非一流学科为快速提高学科系统排位与学科声望,从根本上摆脱排名结果对学校和学科社会声誉、经费多寡、生源质量等的外在约束与限制,相继将一流学科资格认定和名单准入作为办学的目标指向,走上了非常规的便捷式学科速成道路,催生压缩和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绝对或相对竞争优势不足及见效慢、周期长、入选概率小的学科办学规模,甚至是盲目裁撤与合并学科、卷入“挖人大战”等急功近利的一流学科建设偏好和行为。其结果是学科建设资源过度向一流榜单学科单向集聚,学科间的异质性与两极化被人为加强,身份固化、竞争乏力、办学现象趋同等现象导致良性的高等教育学科结构生态难以形成,最终阻滞了学科结构功能的长效发挥。

(三) 观念认识偏差:一流学科建设内涵的误读窄化

帕梅拉·托尔波特(Pamela Tolbert)和林恩·朱克(Lynn Zucker)认为,制度被广为接受成为社会事实后就会转化成一种重要的制度力量,迫使其他组织采纳接受[9]。其中,观念认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组织行为同样发挥着根本性的迫使或诱导作用[9]。大学作为一流学科建设的主体,其对一流学科内涵的认识直接影响着相关决策制定、实施行径与建设效益。众所周知,一流学科是重点学科之后的新生概念,是建构性的和生成性的。它的核心指向远不止外显的身份等级认同,也并不等同于重点学科的同义替换或自然延续,由各指标要素堆积而成的位居各类排行榜前列的学科仅仅是一流学科的一个层面,而不是全部实质内涵,一流学科建设的本质任务在于科研的原始创新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在于学科内生的一流水平和一流质量。

实际上,学科体系的高度复杂性以及学科知识的高度不确定性决定了不同学科发展的真实水平与本真状态是难以被准确衡量的,学科排名主要满足的是社会公众对学科水平的心理期待,而非对学科建设质量的深层省思与纠偏。学科排名系统中的位置优势也并不意味着它比其他非一流的学科更好或水平更高,只是意味着该学科比其他学科在这些评估指标上的表现略胜一筹[1]。然而,在当前盛行数字和排名的时代,受绩效管理主义和技术价值取向影响,一流学科内涵被一些高校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与误读,许多高校认为学科水平可直接被量化测量,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就是在学科排名系统中名列前茅,一流学科就是科研卓越,而科研水平则可通过论文、项目、经费、著作、专利、人才等的数量与层次得以彰显,甚至将学科评估排名等同于学科建设质量和水平。这种认识和实践助长了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工具主义取向,催生“计划科研”价值取向与短期速成的成果式学科建设模式,进而导致一些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中违背学科的内在生长规律,忽视其科研育人功能,造成学科建设与政策理念和学术逻辑相左,消解了大学学科育人的本体功能,使其流于表层建设而难以服务于知识创新和高质量人才培养,偏离学科建设正轨。

三、弱意义下利益诱致的自觉性行动

大学作为资源依附型组织,必然要通过与其他组织的交换活动来获取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根据弱意义合法性机制理论,一流学科建设成为院校集体行动,产生诸多逻辑偏向、执行偏差和功利行径,不单是机械地寻求制度合法性、巩固一流身份地位和非理性的观念认识所致,更直接的动因在于学科发展资源和利益的竞争。迫于同行压力和制度执行惯性,在资源利益不对称的条件下,大学大都有意识地走上了模仿和趋同的道路。

(一) 资源利益竞争:一流学科建设的价值旨归偏离

制度并不是一开始便规定了组织行为,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激励机制来影响行为选择。也就是说,制度环境中不同利益主体如何做出决策、做出何种决策,其实是在计算行动的“成本-收益”后做出的“理性”选择[3]85。可见,资源和利益是组织发生特定行为的重要动因。大学这一社会组织具有极强的资源依赖特性,其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与外部环境进行互动来有效维系其所需的资源要素,如政策、资本、人才和社会声誉等有形和无形资源等,进而形成与外界环境的依附和控制关系。在我国,政府与大学存在一种上下级隶属关系,政府融合了大学举办者、管理者、监督者和评价者多元角色,是大学办学资源的直接管控和调配主体,习惯于通过政策制度、专项计划和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资源的集中性供给与配置,以实现有限投入的效益最大化目标。

一流学科政策是应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满足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现实诉求而生的制度设计,政府作为这一政策的发起者、制定者和规划者,以制度规制和资源激励等方式推进政策的实施,并用科层制管理方式实现层层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这种政府政策与办学资源相互捆绑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大学一旦获得政府的资格认定,就会同步享有政府赋予大学的拨经费、圏重点和申报学位点等诸多现实资源与利益的优先受益权[10]。一些大学囿于经费来源的相对单一、自生和再生资源能力偏弱,面对政府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为避免在新一轮政策内嵌和附加的特殊利益分配中失利,提高获取政策红利和合法性资源的可能性,更倾向于走“短平快”的突进性、赶超型、顺从式、外延式一流学科建设道路,使得高校学科间对资源的无序乃至恶性竞争达致“白热化”状态。其结果是一流学科建设异化为由政府意志、政策权益和学科绩效多层套嵌的院校办学资源利益竞争,建设目标发生偏移,内涵关照略显不足,以“建设学科”之名获得附属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学位授予、招生计划等实质性“组织资源”成为驱动大学活动的主要动机[11]。一言以蔽之,一流学科建设的价值偏离、实践偏位和方式偏差,很大程度上是一流学科建设链条上的多个行动者为最大化地获取资源利益而自发博弈的结果。

(二) 模仿机制驱动:一流学科建设模式趋同与路径依赖

从合法性机制视角看,在生命周期的最初阶段,组织领域会显示出途径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然而,一旦一个领域稳定地建立起来,便会产生一种向同质化方向发展不可阻挡的动力[12]25。这是组织为了寻求制度合法性、社会适应性和发展持续性而自发选择的结果。但问题在于,这种趋同变迁发展机制在促进组织更好地融入组织场域、保证组织行为符合法令政策框架要求的同时,也变相地使组织发展被过度制度化、格式化和同一化,沿着某一既定的方向和轨迹进行更深层次的自我强化,乃至形成组织发展的路径依赖。

“双一流”政策是新时代国家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大战略创新,一流学科是在依循以往重点学科建设形式和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围绕目标定位、遴选机制、建设方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改造和升级。这种外部环境变化在为学科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和决策风险系数的增加。为减少探索一流学科建设模式的成本投入,竞标入选新一轮榜单以获取其资源资助,高校要么一以贯之地依循过去重点学科的“计划式”科研发展道路,要么按部就班地遵照一流学科政策的各类规则谋取政府的合法授权和财政支持;或者有意识地效仿一流学科备受认可的规范化做法进行突变式和表层性学科结构重组和组织要素重建,又或者移植某些“成功”一流学科逐一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展开的“快餐式”建设方式,致使周期长且显效慢的学科创新人才培养、学科队伍结构优化、学术文化培育等建设目标悬置成为常态。其结果是院校之间、学科之间出现高度的一流学科建设模仿行为,包括“唯科研至上、唯排名至终”的一流学科建设理念及其发展规划、治理体系、基地平台[13]等一流学科建设实践均陷入院校同向发展、学科同轨建设的趋同发展泥淖,无从彰显一流学科的内在特色和实质底蕴。从这个角度而言,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培植一套科学良性的运作机制和规则秩序以打破重点发展、过度模仿、量化评价、重研轻教等传统路径依赖[14],致使模仿成为其一流学科建设的基本生存方式,过分追求合法性表象,忽视学科内涵质量的提高。

四、基于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的一流学科建设路径优化

借助合法性机制分析可以发现,一流学科设置、发展和评估过程中的诸多异化行径是强意义和弱意义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强意义理论看,大学学科建设必然要遵循一流学科政策制度的强制性约束、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学科分类格局和社会一流学科建设理念来维持合法性地位。依据弱意义理论,大学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其自主性和能动性尤为关键,一流学科建设实质上是大学对资源利益的依赖而自愿选择的结果,从而形成学科模仿或趋同发展的路径依赖。基于此,一流学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和持久性战略制度,关系到国家高等教育全球竞争力和现代化发展的长远诉求,当务之急是我国应正视和反思现下一流学科建设所暴露出的问题,对一流学科建设体系进行系统优化,以满足我国一流学科建设战略的长远诉求。

(一) 优化学科发展制度,扩大高校学科建设自主权

大学作为一流学科政策的基层执行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学科建设质量的决定性力量。在新制度主义语境下,制度规则如同高度理性化的神话,制约着形态各异的组织[12]6。因此,为提高学科建设成效,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对已有政策中有关一流学科的资格遴选、动态评估以及资源配置等相关环节进行优化,以有效引导大学的公平参与和有序竞争,同时给予大学充分的学科建设自主权,赋予其学科平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团队组建、学科建设成效评价等微观事务更多的专业发挥空间。

一方面,政府亟须改革学科设置与评价制度,破除既定的行政主导学科建设模式,为大学自主开展学科建设提供外在制度保障。首先,政府需要与大学形成有机耦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兼顾学科建设的行政与学术双重逻辑,从管控向治理和服务转变。在此基础上,政府应改进学科增设和裁汰制度,建立支持跨学科研究的相关政策制度,赋予新的交叉学科生长点合法性地位和专项制度支持,以促进学科结构优化、资源共享、协同合作和互补共生。其次,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流学科评估制度体系,修正一流学科评价理念、标准、运行及结果等元评估环节的不合理之处。这需要政府更新学科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大对学科师资结构、组织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内隐性要素的关注,推进构建学科分类评价、短期过程性建设绩效与长期累积性终结性考核结合、定量和定性结合联动的发展机制。最后,政府还需要改进学科评估排名和等级结果展示形式,防止学科分级排名、监督问责等衍生性功能“越位”,规避学科评估结果的泛用和误用。

另一方面,政府需通过契约立法、财政拨款、项目奖励等制度支持形式来提高学科资源配置效益。这包括完善一流学科建设的资源投入制度和质量问责机制,借助强制性制度规定和诱致性激励相结合的形式来合理配置学科经费资源,完善非均衡发展模式下的学科错位和弹性发展机制。同时,政府还应考虑不同大学与学科的资源再分配,创新一流学科与办学资源相捆绑的制度设计,兼顾竞争性、普惠性、动态性和长效性,衡量绩效制度驱动在学科建设成效评价中的使用范围与局限,推动竞争、效率驱动的集中性专项投入与公平、普惠导向的一般性常规投入并举,留给榜单外、非预期的和产出少的储备型学科以必要的制度空间与发展资源,促进学科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化,弥合高校因政策分割和身份固化所带来的学科建设资源差距,激发各级各类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二) 转变学科发展观念,加强学科内涵建设

一流学科内涵的广泛认同是大学有效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的先在条件。作为一种国家战略,一流学科建设从制度规定推进到院校集体行动,必须以政府、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自觉认同和一致认识为基础。现下我们必须统一一流学科内涵认识,走出相关建设误区。

其一,一流学科不是原来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的简单延续,也不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而是辐射到高等教育系统内、面向所有大学的一项政策设计,任何层次与类型的大学与学科都有权利、有机会且有责任积极主动对照一流的理念和质量标准加以创建。相应地,一流学科也就意味着卓越水平和多样类型,兼具学科实力与学科特色。这就要求我们摒弃单一局限的科研至上评估理念,谨防对质量和卓越的狭隘定义[15]。

其二,一流学科不能与“一流”指标、排名及其办学资源直接等同。除了外在显见的一流科研、经费和人才等可量化、显示度高的成果外,一流学科更重要的是指向一流的育人功能、教学水平与社会服务能力等根本价值。这既需要遵循学术和学科内在的知识创生逻辑,致力于学术进步与创新,也需要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真理念,培养学生终身发展的可迁移思维与技能,更需要走出“象牙塔”,结合国际、国家和民族赋予的特定时代使命与责任,探索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建设模式、中国特色大学治理模式及学科建设模式来反哺社会本土发展,以确保一流学科建设既不失中国底色,又接轨世界水平。

其三,一流学科建设并不单一指向纯粹的学科知识发展,还囊括学科组织制度创新、学科治理结构优化、学科生态文化培育等建制化安排。因此,一流学科建设要进一步创新学科组织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科学规划学科发展战略,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形式,实现知识创新、学科育人与组织增效的一体化发展。

(三) 实行学科分类治理,促进学科特色发展

一流学科建设绝不是入选政府一流榜单的极少数大学与学科的专属事项,归根结底,它是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内构建一流学科体系的复杂性工程。一流学科建设要有效避免因绝对化的等级排序和纵向分层造成的学科发展“马太效应”和“挤占效应”的交互发生,摆脱既往的经验化思维、标准化模式和同质化倾向束缚,实行学科分类分层治理,构建差异化的多元、均衡学科系统,推动学科内涵式发展。

其一,高等教育系统要逐步推进学科分类分层发展,用横向的学科分类建设方式打破纵向的学科分层差序格局。学科分类的本真意义不在于对学科进行人为的等级划分,而是为了学科定位和方向的精准化发展[16]。因此,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弱化学科的身份、地位和等级分割,大力推进学科分类,尊重知识生产等内在特性迥异的学科个性和特色,坚持学科的差异化发展定位、需求、优势和方向,促进不同学科的和谐共生发展。

其二,政府、高校应基于学科类型和属性差异构建起多元、差别化的一流学科分类遴选和发展治理模式。一流学科建设必须以多元发展为总理念,用不同的标准、内容和方式进行分类建设和治理。比如高校可以学科大类或学科门类进行差别化治理,突出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特殊性,更多关注学科共性要素之外的弹性发展,竭力破除围绕指标进行短期的功利性投入、突击性建设,人文社科理工化、理工自然学科数字化等不良偏向。

其三,政府、高校和学院可用发展思维和错位发展机制推进“择优与扶需、扶强与扶特”一体化建设。一流学科建设要协调好均衡与非均衡逻辑,关注高等教育体系内承担不同职能使命的各类型学科,遵循“优先发展、重点支持、积极培育”三位一体逻辑,科学规划学科“先富”和“后富”的整体布局,针对历史积淀、综合实力、内在属性、优势特色和竞争潜力迥异的学科进行区别化投入、建设和差异化评价,推进不同学科的层次性、特色化和多样性发展,形成持续互动的一流学科群落,扩大和提升一流学科建设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 创新学科组织建制,推进学科交叉协同发展

学科实质上属于以系统化知识形式存在的组织体系,是集知识、活动和组织三种形态于一体的复合体。学科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建组织,促进组织在知识生产、知识劳动、成果转化及应用等功用方面的提升[17]。一流学科同样建基于一流的学术制度和治理体系,其成长需要大学组织内部学科之间在有关知识、组织、课程、专业、教学、资源等要素上形成竞争与合作协同互补的学术秩序。这种秩序绝非外力给定的一种规则和结构化状态,而是知识行动者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基于自由探索的需要而塑造的一种健康和谐的有序状态[18]。实现这种学科组织间的横向有效联动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便是跨学科研究。这是因为它在打破学系和教师“单干式”与成果“拼凑式”的封闭式、表层化、趋同化学科建设模式,消解学科壁垒、等级划分和资源分割,优化学科布局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高校一流学科的内涵发展应注重创新学科组织建设模式,走交叉融合、协同创新的学科集群发展路径,打造良性、协调、可持续的一流学科系统。

针对原有学科单位对跨学科管理过程中触发的分歧点,高校需彻底打破制约学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与利益关系壁垒,形成学科关联互动的学部制、学科集群、学科群落等多种布局形式,设立实体性、专门化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为跨学科研究提供独立于大学院系的地理空间。同时,高校可对跨学科教学和研究人员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资源服务、岗位编制、职称评聘、薪酬结构等方面予以激励,以确保学科发展更加统筹协调,更具运行活力。在此基础上,高校要鼓励基于问题导向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孕育新兴学科,整合多学科人才联合申报科研教学项目、合作开展前沿问题研究、协作开设创新课程,推进跨学科研究的知识弥合创新与教学专业发展协同融合,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和高水平“金课”,促进跨学科学术共同体养成和师资梯队建设,加快多样化、综合化、创新性人才培养,完成一流学科助力知识创新系统优化与现代创新人才培育的本体使命和助推一流大学内涵式建设的时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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