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斧头”竟是故意为之

2020-03-15 09:59徐梦格
检察风云 2020年24期
关键词:静安区抛物机上

徐梦格

选题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要跳楼!你们快打110报警!”一男子情绪激动,站在一栋居民楼9楼的空调外机上,朝着下面大喊大叫的同时还往楼下扔东西。该不明物体掉落后发出“咚”的一声响,似乎有什么东西被砸穿了,刚刚从这儿经过的一位小区居民不禁冷汗连连,自己这是侥幸躲过一劫?

今年4月下旬,静安区某派出所民警接到卢小某电话报警,称自己的父亲卢某某正站在窗户外的空调外机上,大叫着要跳楼,还让楼下的人打110报警。卢小某试着拉他进来,却怎么都拉不动,无奈之下只能打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和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将卢某某安全地从空调外机上拉回了房间。

经调查,因卢某某在外背了诸多债务,不断有人上门讨债,卢某某的家人不堪其扰,决定不再让其外出。案发当天,卢某某因为想要出门却遭到了家人的阻拦,一气之下爬上了自家9楼的空调外机,为了发泄情绪,卢某某开始“任性”地往楼下扔东西。

经核实,卢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楼下停放的宝马车引擎盖被砸穿,另一辆奔驰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经鉴定,上述车损价值约为人民币2万元。本案案发地是附近居民进出的必经通道,人流量较大,卢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批准逮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主讲检察官张忠平点评

高空拋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民群众安全无小事。

(张忠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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