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波,袁 喆
(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失独家庭即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亡故,而父母自身亦因为年龄太大而无法再生育子女的家庭[1]。据调查,2012年我国现有的失独家庭约为100万,且同时以每年约7.6万的速度增长[2],未来我国失独群体数量可破千万。我国学者关于失独群体研究主要遵循如下路径:一是失独群体现状与困境。当前我国失独群体大多经济困窘、老年生活艰巨、心理敏感脆弱[3],面临着家庭结构失衡与功能紊乱[4]、家庭养老功能缺失、社会交往困难等困境。二是失独群体扶助对策研究。有的学者主张通过“恢复抗逆力”[5]“社会支持”[6]等方式重构失独家庭。有学者则针对当下扶助制度所存在弊病进行矫正,采取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扶助标准等措施[7]。三是失独群体与政府关系研究。政府对于失独群体负有“底线责任”[8]保障失独群体养老生活,失独群体采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方式向政府利益表达。
整体而言,首先在研究内容层面,学者偏重于对失独群体现状与困境、社会保障与扶助制度等进行研究,失独群体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则较为缺乏。其次在研究角度层面,大部分研究皆从国家—宏观角度或家庭—微观角度出发,较少从中观角度开展研究。政府与失独群体互动关系问题与社会稳定密切关联,仅从政府角度或仅从失独家庭角度出发皆不利于双方主体间良性关系的构建。最后,在分析框架层面,当前失独群体研究主要从公共政策、社会工作等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缺少政治学等视角的研究。由于政府制度性回应缓慢与低效,大规模集体上访、集体静坐成为失独群体运用得最为频繁且较大影响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9]44-50。然而,大规模集体静坐等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手段若频繁运用,易对国家稳定与社会秩序产生消极作用。如何化解当前失独群体利益表达难题,将失独群体利益表达纳入制度化框架成为学者亟需解决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法团主义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新思路。法团主义理论主张以层级化组织序列、垄断性社团建立方式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实现国家对失独群体的制度吸纳。
因而,在此现实背景下,本文以法团主义理论为基石,并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中观角度出发,构建失独群体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以弥补研究不足与解决现实问题。
法团主义①有学者亦称为“合作主义”或“社团主义”,虽表述不同,但实质内涵一致。思想(corporatism)源于欧洲天主教义、民族主义与社会有机论,三者共同倡导“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直至20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分工与“组织化”资本主义出现,法团主义将其重心转到制度描述方面,希望通过制度安排以限制无序冲突,从而寻求适合现代工业社会的权力分配与运作的结构体系。
什么是法团主义?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认为法团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的系统,在此体系中,构成单位被组织成一些单一的、义务的、非竞争的、层级有序的、功能有别的有限团体;这些团体由国家认可并被赋予在其同行中的垄断代表权,以此为交换,国家对其需求表达、领导人选择和组织支持实行相对控制[10]。法团主义具有如下结构特征:一是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它合法参与经济决策,主导工业发展方向;而社会参与则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形式存在。二是法团主义政制的中心任务是有序地将分散的社会利益经由组织集中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以促进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制度化合作。三是获批准的功能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和咨询责任,同时在决策完成后有执行的义务;它还应该把本集团成员完好地组织起来,限制他们的过激行动。四是获批准的功能团体数量是限定的,不同团体间是非竞争关系。五是每个行业内的不同代表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六是功能团体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代表地位。七是作为交换,对功能团体的若干事项,国家应有相当程度的控制[11]。
法团主义者认为,当代社会由于利益分化而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的缘由并非在于个体自由化不足,而是组织化不足。对此,法团主义的应对方案为:一是以行业(或职业)为基础组建利益团体并使之垄断化,从而使得原有多个利益团体统合进新的层级秩序。二是社会团体对内外进行协调与管制。其中,内部协调任务为组织自我管理控制与提供有效服务,而外部协调任务为团体间合作与公共身份打造。三是社会团体与国家间建立起制度化沟通渠道:行业团体向国家提供咨询与利益诉求;国家反过来对行业团体进行管制。与多元主义下强势团体在利益表达层面压制弱势团体不同,法团主义通过制度化利益表达使得每一种利益都具有平等表达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应对多元化利益格局和社会冲突与矛盾时,与多元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分化、社会团体竞争性与自主性不同,法团主义政制所采取的是利益代表垄断化、利益团体内部自主管理、国家与利益团体制度化沟通渠道策略。总体而言,法团主义理论虽历经波折,但极具理论活力与启发意义。
伴随单位制解体与市场经济转型,我国逐步从全能主义政制中脱离出来,迈入“后全能主义”时代。当下我国利益团体与国家关系如何?两者间关系是否适用于法团主义框架?不同学者众说纷呈。持否定者往往从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出发,认为法团主义学说建立于国家—社会二分基础上,其所强调是“先分化后整合”过程[12]。我国在脱嵌于全能主义政制过程中则表现出“分化与整合同一”特点,若使用该学说则易产生“形似神不是”问题。虽然如此,法团主义理念却早已超越了地域范围并被广泛用于发展中国家与具有国家主义传统的地区。同时相比其他政制而言,法团主义则与我国历史文化与社会实践更具契合性与适用性。具体言之,在历史文化层面,国家本位主义与和谐协调理念贯穿于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始终并潜移默化地指导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具体实践;在现实背景层面,伴随社会转型,我国不同群体利益分化程度随之加剧,多元化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在社会实践层面,垄断性社会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全国青联与全国妇联等在我国早已建立;在政治体制层面,法团主义所倡导的利益集团与政府协商合作模式契合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现实。因而,法团主义理念与我国国情基本相适应,能较好地嵌入我国社会实践当中。
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表达主体通过一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利益表达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主张利益,并以一定的方式努力实现其既定目的的一种政治参与行为[13]。当前失独群体在利益表达层面存在诸多困境。具体表现为:
伴随着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型,我国利益表达机制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替代性利益表达机制”逐步转型为社会转型期以“替代性利益表达机制”为主体结构、“自主性利益表达机制”为辅助结构的状态[14]。在利益表达制度空间层面,我国已初步设立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然而当下利益表达制度渠道显现出作用滞后性、代表性欠缺、机制低效率等特征。以信访制度为例,在发挥民众利益诉求与表达功能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地方信访部门敷衍塞责、工作低效而使上坊者被迫“越级上访”;二是“上访率”沦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与政治晋升的博弈场域;三是信访机构结构复杂、规模庞大与功能错位影响群众利益表达。在失独群体维权过程中,信访制度收效甚微。从2009年至2013年,失独群体向国家计生委进行多次信访,通过联名给国家领导人写信、递交《我们的诉求》《全国部分失独者5.5诉求》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期望强化社会保障与获得行政补偿。面对失独群体利益诉求,国家则采用“承诺性回应”“过滤性回应”与“偏离性回应”方式予以反应,在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层面主要表现为小幅度提高特扶金标准,而行政补偿则予以书面与口头方式拒绝[9]124-125。尽管失独群体大规模上访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失独群体所面临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有效解决。在此条件下,失独群体由原先倾向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被迫转移为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
除制度空间外,以社会机构与社会组织为主的社会空间亦为失独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失独自组织往往是失独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组织载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失独自组织面临如下问题:一方面是组织结构松散化与目标自利化。失独自组织产生方式多是在初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实现成员联系与聚集,比如以QQ群为组织载体进行线上与线下联动聚集;成员吸纳则是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参与共同活动等方式逐渐从网络虚拟共同体形成实体性组织[15]。失独群体独特身份特质与共同生命历程使得自组织往往由集体情感而非“集体共识”所联结,组织结构较为机械与松散。此外,自社会对失独群体广泛关注后,媒体采访与社会捐助接踵而至使得失独自组织自利性逐步增强,不同自组织间为此相互博弈与竞争,共同沦为游离于政府与失独父母间的准自利性组织[16]。另一方面是组织合法性欠缺与资源汲取薄弱。1989年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成立门槛提高,合法性获得较为困难。双重管理体制与政治风险考量使得失独自组织极少能获得政治合法性而存在,活动场地与活动经费成为组织活动的难题,社会认可度与合作意愿亦较低。与此同时,由于失独自组织成员绝大部分为失独群体,在人力资源、资金、社会合作与认同等资源占有与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在与强势群体争取利益表达及与政府谈判协作方面能力低下,往往处于政治失声状态。除此以外,其他社会机构如上海“星星港”等民间志愿公益机构和计生协会等半官方组织更多地关注于失独群体生理与心理援助,对于失独群体利益表达则关注力度不够。
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失独群体自身所具有特质阻碍了其正当、合理的利益表达。一方面,失独群体大多疾病缠身且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容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偏好非制度化表达现象。据统计,中国失独父母中,90%以上的失独老人都患有程度不一的各种疾病,其中,5%的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15%的人罹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17]。与此同时,失独父母文化水平总体而言较低,以初中水平为主,高中、大学文化水平者较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失独妇女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比例最高,为44.3%;其次是小学,为25.6%;高中列第三,为15.9%;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6.0%和3.1%[18]。在此条件下,失独群体往往缺乏以法律法规等制度化表达意识而偏好上访、闹事等非制度化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失独群体利益诉求具有多元化与理想化的特征。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与独生子女逝世对于失独群体而言为生命历程中两处关键性转折点,对不同特质的失独群体所留下的“社会烙印”各不相同并直接影响失独群体利益取向。失独家庭政策需求不仅涵盖了经济方面,还有社会支持、养老等各方面,同时失独家庭整体内部也有不同的政策需求取向,例如,城市和农村的失独家庭政策需求不完全一致,前者更注重精神层面扶助,而后者更重视物质层面扶助。此外,失独群体利益诉求还具有理想性,除了提高扶助金标准、开展精神慰藉活动、提前退休等基本生活保障诉求外,还有修建失独群体纪念墙、建立政府主管失独管理机构等理想性利益诉求[19],政府往往难以实现这些诉求。
诚如张静所言,合作主义的核心关怀是社会利益的集结和传输结构,它力图描述一种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通过它来化解原来的结构性冲突[20]。对于失独群体在利益表达层面所面临的制度、组织与群体三大困境,法团主义理论相比其他理论更为契合与适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团主义强调垄断性社团的建立且该社团具有利益表达与政策建议的功能。相比于当前利益表达制度而言,以垄断性社团形式向国家进行利益表达与建言献策可有效地克服过去制度化利益表达中代表性不足与作用滞后性问题,减少政治沟通过程的阻碍与噪音。此外,垄断性社团建立亦能克服“自主性利益表达机制”所存在的“利益表达失衡”现象,充分保障失独群体利益表达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于过去松散化、机械化组织与身心俱疲、文化程度低的组织成员而言,垄断性社团的领导干部往往由经过民主选举的群体精英所担任,良好的综合素质与同质的群体属性能使其更好地代表失独群体利益,充分发挥利益代表与政治协商功能。
第二,国家以层级化序列与合法性赋予方式吸纳利益团体为法团主义模式的主要表现。与星罗棋布的失独自组织相比,层级化组织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与资源赋予能有效地解决失独自组织资金、公信力、社会合作与认同等资源汲取薄弱与组织松散化和自利化问题,增强组织存在的政治合法性。此外,层级有序的利益表达、聚合、传输与配置机制能充分收集与整合多元化和理想化利益诉求,弥合过去“替代性利益表达机制”所造成的利益代表的宏观统合性与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微观异质性之间的断裂。
第三,法团主义模式有助于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与赋能的实现。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制度化组织结构的构建能提高政治整合的有效性,构建开放型政治体系,从而获取更多合法性资源。除此以外,层级化组织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失独群体利益诉求,消解失独群体因利益表达不畅而导致的矛盾激化与社会冲突问题。对于失独群体而言,法团主义结构安排有助于失独群体更直接、有效地倾诉自身困境与心声,克服过去制度化表达框架所存在的代表性不足与作用滞后性难题。与此同时,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管理控制与资源传输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活动空间与更高的服务质量。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亦逐步呈现出“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形态。
综合前文可以发现,法团主义学说不仅契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与现实实践,而且有助于解决失独群体利益表达困境,化解失独群体与国家两者的矛盾。
正如法团主义者所言,当前社会的组织化与制度化发展使得社会团体依赖于国家的承认,利益团体要通过层级权威而非仅为自治结构进行协调。按照其理念,我们需构建一个能吸纳全体失独群体、嵌入制度化框架内并由中间团体进行利益整合与利益表达的纵向一体化组织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若单独为失独群体设立纵向组织体系,往往带来如下问题:一是容易引起其他弱势群体不满,更多法团主义组织体系随之建立从而增大政府管理成本与难度;二是组织仍难以摆脱“内卷化”困境,成员强同质性与资源低流动性局面持续存在;三是失独身份“污名化”效果易使失独群体遭受“二次伤害”,减少失独群体走出心理危机可能。因而,在失独群体组织体系构建过程中,我们应考虑失独群体特殊身份与社会管理成本高低。本文认为,以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为基点构建纵向一体化组织体系能较好地克服以上问题,既能实现失独群体利益表达,又能避免失独群体特殊身份“暴露”。
计划生育困难群体包括独生子女伤亡而且其父母未再育且未领养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以及因病致贫独生子女家庭[21]。与单一失独群体不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占有更高的人口比重,涵盖了计划生育政策负外部性作用下各类承受主体。相比构建失独群体纵向组织体系而言,以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为利益团体构建纵向组织体系能缓解其他弱势群体不满情绪,赋予自身存在合法性。与此同时,计划生育困难群体包含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因病致贫独生子女家庭等家庭,失独群体特殊身份能较好地“掩饰”,原有失独组织“内卷化”困境亦得以解脱。故以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为基点构建法团主义模式组织体系是未来失独群体实现利益制度化与组织化的有效选择。在这一体系构建过程中,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法团主义强调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协作,因而法团主义模式下组织体系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与社会双重属性。其中,政治属性包括政府嵌入性与政党嵌入性。一方面,政府与社会团体间资源交换使得政府嵌入组织体系当中。另一方面,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被宪法赋予在国家生活的领导地位,实现党组织嵌入社会建设并对一切工作进行领导。在此背景下,组织体系必然由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两者互嵌而成。然而,过多政治力量的介入易致失独群体利益限制表达,过少政治力量的参与易致失独群体利益无序表达,如何调和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张力成为中国本土实践中组织体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可从两极入手,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社会。在国家这一端,政府应在共产党领导下鼓励社会团体自身发展,为其提供合法性空间与财政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应以法律制度等形式保障社会团体独立性地位与自主性活动,两者关系应为由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契约性关系而非行政科层关系。在社会一端,社会团体应在组织体系过程中建立自律机制与倡导统一化价值观念,后者不与国家意识形态相违背。在成员构成方面,社会团体应确保政治人员参与组织并区分政治人员与非政治人员的权力边界,避免政治力量的过多卷入。
法团主义中心任务之一即是将分散化利益整合于体制内并改变社会团体的“多元秩序”。在整合过程中,利益集团是否助力于公共利益实现与社会秩序稳定是法团主义所重要关切的问题。一方面,公共利益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体系向政府进行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即“上传”)。“上传”并不意味着所有利益诉求都需表达,而是有选择的、有目的地进行利益表达。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组织体系不仅需真实、有效地自下而上传达失独群体当前问题与迫切需求,还需进行利益选择与协调,对失独群体不正当、不合法利益诉求进行“剔除”,并以心理辅导与思想教育等柔性化方式进行利益协调。通过利益协调与表达双重机制,失独群体自身利益诉求得以表示,非正当性利益得以扼制。另一方面,组织体系需向组织成员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策传达与工作安排(即“下达”),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在政策传达与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组织体系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查与工作监督机制,防止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利益团体阻挠或者政府人员理解不当而产生的“信息失真化”或“信息不对称”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有效性欠缺问题。
为确保组织体系“上传下达”功能充分实现,计生困难组织体系还需做好“管理监督”工作。首先,组织体系应对包括失独群体在内的所有计划生育困难个人各方面状况进行及时登记并保持长期性、动态性追踪观察。通过对失独群体等群体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健康及疾病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组织体系可以大致掌握基本情况,从而有预期地开展利益协调与利益表达工作。其次,组织体系可以民主座谈会、茶话会等形式鼓励那些组织中缺乏话语权力、难以为自己发声的群体充分表达自身需求。最后,当困难群体自身权益受到其他组织损害或自身所在组织工作不力时,失独群体等计生困难群体有权进行问责。同时,组织体系自身还要接受除了困难群体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组织体系“上传下达”功能在阳光下进行。
若完全仿照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垄断性团体建立全国性计生困难群体组织体系,这意味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剧烈变革与中央政府管理成本的极大增加,既缺乏可操作性又欠缺实践性。针对该问题,“地方性法团主义”提供了思路。“地方性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概念由戴慕珍(Jean C. oi)提出,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乡镇经济迅速发展离不开地方官员“企业家”角色与地方政府的“公司化”[22]。换言之,“地方性法团主义”强调地方政府自主性增强与中央政府作用的“退散”,地方政府以法团主义模式嵌入与吸纳商业组织并促进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维稳、环境保护等陆续成为考核政绩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开始加强与企业主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集团合作,在区域经济发展、地方福利改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形成推进合力[23],“地方法团主义”适用范围亦从商业组织转移至社会组织。对于失独群体而言,“地方性法团主义”模式是构建计生困难群体组织体系的有效选择。然而,地方政府应为哪一行政层级?根据法团主义者观点,功能团体对公共事务的协调或管制角色,需要制度条件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法律授权的改进[10]。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省、区与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不抵触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形式赋予垄断性社团合法性与权威性,使之真正成为公共管制的实施单位。因而,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垄断性社团组织较为切实可行。
与此同时,相比于完全独立于政府而言,以政府部门为依托构建垄断性社团可以增进利益团体与政府机关及其人员间亲密性,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与保障民生职能。民政部是国务院主要负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有关民生、民权、民利等各方面与人民社会生活有关的事务。民政部日常的工作面向群众,更加了解群众,失独父母作为特殊困难人群理应划归民政部进行管理[24]。落实于省级单位,垄断性社团则依托于各省民政厅并由各省民政厅直接负责。在此基础上,垄断性社团可通过对失独群体等计生困难群体实地走访与社会调查完成计生困难群体的登记工作,使该组织成为所有计生困难群体的“联系人”与“管理者”,及时地与失独群体等困难群体沟通情况,了解其需求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是以制度供给方式赋予团体垄断性代表资格。法团主义模式下功能团体公共事务的协调或管制角色离不开政府在制度条件上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法律层面支持。因而,一方面地方政府应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制度化手段协助制度化与层级性组织体系构建并赋予省级社会团体垄断性地位。在此条件下,失独群体与政府两者间实现制度化关联,制度化渠道成为失独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垄断性组织应利用地方政府所赋予权力进行自我规制与自我管理,在政府所设立公共规则基础上进行具体细节规定。相比于国家强制化介入而言,社会团体自我规制有助于内部消化地方政策法规,以内生性而非外生性方式执行政府政策。
二是进行资源有效化投入。计划生育困难群体大多年事已高,养老与医疗需消耗大量资金。相比于其他群体而言,群体自身所占有的资源极为稀缺。与此同时,计生困难群体自身脆弱性与敏感性使其资源汲取能力偏低。若使计生困难群体单独承担资源供给与资源汲取工作,既容易恶化计生困难群体生存处境,又不利于计生困难群体自我发展。因而,在组织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需在人才资源、物质资源与资金资源方面进行有效投入,解决计生困难群体构建组织体系的组织成本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资源的投入并非持续性的、一成不变的,而是渐进的、有所变化的。政府在对社会团体资源投入的同时,社会团体还需注重自我资源汲取能力的培养,否则社会团体容易形成对政府的依赖性关系,甚至沦为“准政府”组织。
三是调整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与组织体系关系,划分职责范围与权力界限。在组织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如何使组织体系更好地、更顺利地嵌入现有政府体制中并保持自身独立性值得思考。前文指出,以各省民政厅为依托建立垄断性社团是当下解决失独群体利益表达困境的合理性选择。在计生困难群体向上利益表达与政府向下回应以及利益诉求转化为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垄断性团体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其他政府部门利益甚至产生利益矛盾与纠纷。同时,各政府部门与垄断性社团间不可避免存在管理职能与管理事务的交叉地带,需要合力完成计生困难群体帮扶与救助。那么,协助计生困难群体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与减少各部门间利益摩擦则是垄断性团体的首要任务。只有超越部门自身狭隘利益,才能持续有效地推进计生困难群体组织体系的合理健康发展。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题,其中法团主义则是学者研究两者关系的重要视角之一。边缘群体与国家稳定紧密相关,国家稳定发展离不开边缘群体支持,边缘群体生存发展离不开国家帮扶。失独群体作为边缘群体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协调失独群体与国家关系应为我们重点关注。秉持法团主义理念,本文通过构建计生困难群体组织体系以实现失独群体有效制度化利益表达,缓和失独群体与政府间冲突。然而,该组织体系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利益协调与表达关系以使得正当性利益要求能实现充分表达?或者说,如何判定失独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正当合理?二是如何调和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张力,对政党成员与计生困难群众权力边界划分得当?三是如何高效率、低成本地使组织体系嵌入地方政府现有体制中?四是计生困难组织体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如何变理想为现实?这些问题皆值得有关学者与政府人员继续深入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