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农
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论及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共自大革命失败之际开始进行实践和探索,到1931年初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土地革命路线。但是贯彻这条路线的具体政策及其实践中的左倾错误,不仅在左倾教条主义几度盛行的土地革命时期频繁出现,而且在经过延安整风全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水平已经普遍提高的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在老解放区土改中出现带有全局性的严重偏差。本文从分析《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彻底平分土地政策的利弊着手,主要围绕侵犯中农利益问题,谈谈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革命总路线最终形成与完善的重要建树,及其在此过程中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新发展。
“联合中农”(团结中农)是中共土地革命路线的中心环节。而团结中农的关键是在没收与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毛泽东在刚开始尝试分配土地的斗争时,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分配,以动员占农村人口70%的贫农参加革命。1927年8月,他草拟出《土地纲领数条》,准备在即将发动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中实行。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由农协按照‘工作能力’与‘消费量’(即依每家人口长幼多少定每家实际消费量)两个标准,公平分配给愿得土地的一切乡村人民。”①1928年12月,他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继续这一主张并将其细化。“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把小地主与自耕农混为一体,没有认识到自耕农的主体是中农,实施起来自然会因侵犯中农的利益而引起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毛泽东制定并颁布的《兴国地土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②。同年7月20日,在毛泽东主持下召开的中共闽西一大进一步明确“自耕农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惟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③这表明中共党内的部分同志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比较清醒的认识。1933年10月,毛泽东在查田运动中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后改为《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明确界定了富农与富裕中农的界限,从理论和政策的规定上解决了因混淆中农与富农界限而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但在左倾教条主义者把持中央领导权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侵犯中农利益,或是把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的现象,一直大量存在。其后,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因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行动,土地政策中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不复存在。毛泽东在抗战时期系统阐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在谈及“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实现孙中山先生主张的“耕者有其田”时,虽然没有专门谈中农问题,但是明确指出“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④这就从理论上为以后全面进行土地改革时防范侵犯中农利益设置了防火墙。
抗战胜利之际,为着“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指示,要求在一万万人民中(指新老解放区,即各抗日根据地)放手发动减租。但是他强调“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某些地区已经分配者不再变动,但对地主必须设法救济,对富农必须设法拉拢,对中农受损害者必须补偿损失。这些方面如不注意,将破裂农村统一战线,使我党陷于孤立,有利于国民党。”⑤此后,随着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发动的全面内战的战火愈燃愈烈,国内的阶级关系日趋紧张。一些老解放区的干部和农民不满足于减租减息,他们在反奸、清算和保卫胜利果实口号的号召下,自发地起来解决自己的土地问题。例如晋冀鲁豫解放区有的地方开展均产均地运动,提出三亩推平口号,即每人三亩平均分配,经济上消灭地主、富农。同时,他们主张中农不分斗争果实,中农亦在被推平之列。晋冀鲁豫中央局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这种做法“也重重的打击了中农”。他们认为“仅以贫农为骨干而将中农除外的农民自发运动,只能产生均产主义,不能如毛主席及中央历来所指示的,不但发动贫农雇农,而且必须团结全部中农(中农也是基本群众)”。⑥为进一步动员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群众的支持,也为了动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为了规范各地和农民群众解决土地问题的斗争,中共决定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以党内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开始实行全面的土地改革。《五四指示》坚决拥护农民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但明确强调“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它还特别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应使富农与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⑦
《五四指示》延续了中共以往关于土地政策的正确主张,并且兼顾了当时国共关系尚未彻底破裂的现实,反映出中共中央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极大诚意。刘少奇后来解释道:“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因此,“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⑧这个时期,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解放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步骤是极为审慎的,甚至没有向外界公开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7月19日中共中央提出14项关于没收和征购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具体政策,特别提出“如果我们目前宣布中央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等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等,要求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仔细考虑给我们答复”,“不要下达”,“以便我们能更周密的考虑与制定一公开的土地政策,在一个月到两个月内加以公布。”⑨两个月后,对于这个着重打算用“征购”地主土地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文件,中共中央也明确指出:“中央关于征购土地提议,有些地区要求暂缓发表,以免影响群众的反奸清算运动。有些地区要求提早发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老区内解决抗日地主、抗属地主的土地。我们将各地意见研究之后,认为目前暂不公布为有利,等过了阳历年各地将土地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再看情况决定发布问题。”⑩此后一个时期,中共仍然是按《五四指示》的政策范围致力于解决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正如后来董必武所解释的那样,“我们还是说党内的指示,还没有公开打出我们土地改革的旗帜。”在这个时期的土改,犹如抗击蒋介石发动的内战的性质被定位为“自卫战争”一样,土改实际被限制在解放区范围内,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政策,不仅不存在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而且对获取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行为,也是在反奸、清算、退租、退息的口号下进行的。到1947年初,各解放区有三分之二的地方按照《五四指示》解决了土地问题。2月1日毛泽东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的党内指示中要求全党,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的,“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土地问题不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获得土地。”他强调“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
1947年3月5日是中共驻南京、上海、重庆办事处被国民党方面勒令撤离的最后期限,这标志着国共关系的彻底破裂。随后国民党军攻占延安。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前委继续留在陕北指挥全国的解放战争,刘少奇率中央工委到晋察冀解放区执行中央委托的工作。领导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4月22日,在途经晋绥解放区并在那里做短暂逗留和调研后,刘少奇致信晋绥分局负责人贺龙、李井泉、张稼夫并康生,指出那里存在着干部脱离群众、群众发动工作缺失和土地改革不彻底等问题,提出“没有一个有系统的普遍的彻底的群众运动,是不能普遍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24日,刘少奇和朱德致电中央:晋绥土地问题基本上还未解决,如不采取有效办法,确难继续支持长期战争。电报提出拟抽调最可靠的干部组织工作团,到农村帮助农民建立贫农小组及各级农会,以彻底发动群众,搞好土改等设想。此后,晋绥地区的群众发动和深入的土改工作迅猛地开展起来。当时在晋绥指导工作的中共七大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实际主导了那里土改运动的方向,侵犯中农利益等一系列“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
7月17日,按照中共中央的既定部署,在中央工委的主持下,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康生作为该会议五位主席团常委之一,参加了这次会议。21日,毛泽东在陕西靖边召开的“小河村会议”上讲话,集中阐述了解放战争第二年的战略方针即战略反攻的方略,同时指出:“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进一步,因为农民群众要求更进一步,如土地推平。平分土地是一个原则,按情况不同可以有某些伸缩,如对杜斌丞、侯外庐,但对共产党员不应该有例外。中农的土地应该不动,但在群众运动的大潮流中和中农同意的情况下,要富裕中农拿出稍许土地是许可的,这种做法不要正式写在文件上。”7月25日,毛泽东在刘少奇4月22日给晋绥分局贺龙等的信上批示:“应将这封信发到一切地方去,希望各地领导机关将这封信印发给党政军各级一切干部,并指示他们研究这封信,用来检查自己领导下的一切群众工作,纠正错误,发扬成绩,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改造一切脱离群众的组织,支持人民战争一直到胜利。”8月4日,刘少奇向中共中央报告土地会议情况:“关于土地改革本身各种问题,大体均有各地成熟经验,亦无重大原则问题须要解决,我们当与各地代表商讨解决之。但关于民主,则有重大原则问题待解决”。他介绍了在会议上和会议期间听取汇总的情况:在晋察冀和晋绥解放区,“党、政、民县以上干部地主、富农家庭出身者占很大百分比。区、村干部及支部党员中农是主要成分,其中地主、富农成分直接间接占统治地位者不少”。他具体列举了因此而造成土改中出现的多种乱象。刘少奇指出:“民主是保障与巩固土地改革彻底胜利的基本条件,是全体农民向我政府和干部的迫切要求,原因是我们干部强迫压制群众的作风,脱离群众,已达惊人程度,其中贪污自私及为非作恶者亦不很少,群众迫切要求改变这种作风与处分那些坏干部。”13日,毛泽东以中央名义复电指出:所提出的原则是正确的,同意将报告所述方针提到土地会议上研究。于是,全国土地会议研究决定结合土改在全国开展整党运动。这次整党与延安整风的侧重有所不同,上次主要是解决党的中高级干部的学风党风文风问题,这次主要是解决基层组织和中下级干部及普通党员当中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地主富农出身的党员干部在土改中的作为和态度。因此整党对各项土改政策能否正确地实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通过整顿基层组织推动土改逐渐成为深入开展全国土改运动的重要手段。
9月5日,刘少奇起草中央工委给中共中央《关于彻底平分土地的原则》的请示,他指出:土地会议已经进入结束阶段,“讨论原集中在党内问题及农民组织与民主问题,因新华社社论提出彻底平分土地,便又集中到土地政策问题上来。多数意见赞成彻底平分,认为办法简单,进行迅速,地主从党内党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代工、多占果实的可能亦减少。而缺点就是除一般要削弱富农外,还可能从约占百分之五的上中农那里抽出或换平一部分土地。得利者在老区亦仍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不动者占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仍可团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因系彻底平分,中农的不安与动摇反而减少,故大家认为利多害少。因此,决定普遍实行彻底平分。”翌日,毛泽东复电赞同刘少奇的意见,但是针对土地革命时期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执行“富农分坏田,地主不分田”的危害,他特意提醒“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9月13 日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和贯彻,对于彻底动摇帝官封的反动统治基础,对于加速和推进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它关于彻底平分一切土地的规定,以及“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的规定,确实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对此,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报告中强调“彻底平分土地一定要团结中农”,提出“为了使他们不受地主富农影响来反对我们,群众采用的抽地方式要好些。个别中农不愿意抽,就不要强迫去抽”。但他又说:“如果有的中农坚决反对平分土地,甚至与地主富农搞在一起,那自然要进行必要的斗争,但斗争还是为了团结中农。”与此相关,关于削弱富农的政策,刘少奇虽然要求对不同的地主(指恶霸地主、地主、开明士绅)、地主与富农、旧富农与新富农要有所区别,但他又指出“有的富农反对彻底平分政策,甚至不比地主弱。中国富农有许多方面比地主本事还多一些,要知道地主很难争取到中农反对革命,而富农接近中农,影响中农的可能性较地主为大。所以,对富农要特加注意。在做法上、政策上对富农与地主要有所区别,以便不使他们与地主一道反对革命;如果他们反对革命,就要镇压。”刘少奇代表中央工委对《土地法大纲》的这些阐释,在总体上与中共一贯实行的关于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削弱富农、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一致的,但不尽周严。特别是在尖锐的阶级对垒和激烈的战争环境下,在各地(主要是晋绥、晋察冀和陕甘宁等老解放区)的具体操作中出现不少的漏洞和问题,如错划成份、乱打乱杀、“查三代”“挖地财”“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以及在整党中出现唯成分论、歧视地主、富农和知识分子出身的党员干部等政策性“左”的错误。这些错误在有些地区和部门甚至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
涉及侵犯中农利益及其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许多中农被错划为地主富农。晋绥解放区兴县蔡家崖行政村共552户,评定为为地主富农的124户,占总户数的22.46%。按照中共在多年多地进行的土地革命中得出的经验和调查数字看,中国农村的地主一般占总户数的3%,富农占5%,地主富农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农村人口的10%。经过只以占有生产资料和剥削情况一项标准进行复查(而不是把政治态度、生活水平、历史情况等都作为评定成份的标准),蔡家崖有50多户中农和富裕中农(甚至还有一些贫农)被错定为所谓生产富农或破产地主。许多地方被错定者的财产也被没收,有些连人也被打。二是在贯彻依靠贫雇农政策问题上过于片面,有些解放区的主要负责人,甚至是中央领导机关的某些言论和规定失之偏颇。比如有的同志说“在生活上、行动上,事无大小巨细,不论喜怒哀乐,都应以贫雇农的观点立场为观点立场。”再如中央工委曾经明确“乡村中一切工作,特别关于土地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必须先经贫农团的发启和赞成,否则就不能办。这些都可称为法律,党与政府可训令一切党委、工作团及党员和干部遵守这些规定去进行工作,凡不遵守这个方针和这些规定的党委干部和党员,可给以处分、撤职、调离本地和开除党籍。”这样的指示和规定,加上整党中撇开(有些是解散)原有基层组织和唯成分论盛行,许多基层党员干部被批、被查、被撤职、被揪斗、被打骂,严重助长了“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错误,致使有些地方贫雇农包办一切,农会中没有中农的代表,或是不让中农代表参与讨论决定成分、分配土地和果实、确定公粮负担和支前任务等事务,造成有些中农得不到土改成果却要过重负担公粮、土地税和支前任务等现象。三是由于实行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和错划成份问题的大量存在,致使农村的新式富农(包括土改后发家的和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两种富农)和中农,包括一些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有一部分生产的积极性不高,有一部分还会降低些”。“中农怕斗争,怕‘割韭菜’,怕‘共产’,怕负担重”,“故意消耗自己的积蓄”。特别是对新式富农与旧式富农不加区别地同样打击。实际上老区的新式富农原来是贫农和中农,是在民主政府的帮助下发展起来的。任弼时当时就指出:“若现在打击这种富农,就会引起中农的动摇。这种富农的存在对我们并无害处,而且在将来一个时期内还会发展的。”上述“左”的政策的实行,使土地改革的成就大打折扣,大大影响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支前工作的进行。
1947年3月18日撤离延安后,毛泽东的主要精力是用于指挥西北战场和全国战场的人民解放战争,他和中央前委及其警卫部队八百多人,一度处在敌人四个半旅的包围之中,多次遇险。毛泽东和周恩来、任弼时他们在群山沟壑之间辗转腾挪,在一次次摆脱险境的同时,在最小的农村指挥部里,用电波指挥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民解放战争。因此,他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和宽松的环境来研究筹措具体的土地改革政策。据统计在他本人身处最危险境地的1947年8月,他不顾国民党部队使用美国最先进的电讯测试仪的监控,利用行军间隙起草并发出电报近90份,平均每天有三份。这些电报的绝大多数是军事方面的,关于土改方面的寥寥无几。随着西北战场主动权的易手和全国战场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毛泽东的目光才更多地转向土改、整党等方面的事务。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经毛泽东修改的《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在全国施行。
毛泽东十分重视并推崇《土地法大纲》在动员农民群众彻底开展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很快地发现了实际运用中出现的“左”倾偏向。11月12日,任弼时致信毛泽东,提出中农在民主政权中的参与权问题和他对土改中关于新式富农政策的不同意见。29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指示,重新印发毛泽东1933年在苏区查田运动中撰写和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以细化和匡正《土地法大纲》的不足。毛泽东在重新发布前审阅这个指示时非常有针对性地加写了一段话指出:那时,凡在土地斗争尚未深入的地方,发生右倾观点,不敢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土地斗争;凡在土地斗争已经深入的地方,则发生“左”倾观点,给许多中农甚至贫农胡乱戴上地主富农等项帽子,损害群众利益。以上两类错误均须纠正,而这两个文件则主要是为纠正“左”倾错误而发。此项文件发至各地,决不应成为妨碍群众斗争的借口,而应在放手发动农民群众彻底平分土地的坚决斗争中,适当地纠正业已发生与业已妨碍群众利益的过左行动,以利团结雇农、贫农,坚决保护中农(这是确定不移的政策),正确地执行土地法大纲,消灭封建半封建制度。12月25日,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强调:“这里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他虽然没有很明确地否定《土地法大纲》中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而是在分析了一部分富裕中农愿意拿出多余土地平分的可能性的同时,指出“虽然如此,各地在平分土地时,仍须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他还具体清晰地指出了涉及中农利益的四个主要问题,明确要求:“在没收分配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时应当注意某些中农的需要。在划分阶级时,必须注意不要把本来是中农成分的人,错误地划到富农圈子里去。在农会委员会中,在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就是我党在执行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一战略任务时必须采取的具体政策。”把“联合中农”提到“战略任务”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毛泽东认为“土地分配不能搞绝对平均。由于当地地主、富农少就要同中农扯平,这也是不对的。”他对当时晋西北等地出现严重的“左”倾错误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强调在杨家沟召开的这次中央扩大会议,“要解决的新的问题,是在中农、中小资产阶级和党外人士问题上新出现的‘左’的偏向”,“当‘左’倾成为一种潮流的时候,共产党员要反对这个潮流。”他极而言之地指出“在土地问题上反‘左’主要是反对对中农的冒险政策,哪怕只发生一户中农被错当地主来整,我们也必须十分注意纠正。”这表明他在联合中农问题上的坚定态度。
毛泽东对联合中农等问题上“左”倾错误的纠正,既有很强的针对性,又赋予深邃的理论思考。并且工作力度大、方法缜密。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他不满足于自己以往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的丰富经验,特别看重土改工作一线同志的意见,并在戎马倥偬中利用一切机会,了解解放战争条件下土改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体地讲:一是在正式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等重要文件之前,先普遍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二是就专项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他就新区政策征求邓小平意见,通篇电文除列举6个问题要邓小平回答外,再无一句其他的话,反映出他对新解放区究竟实行什么样政策的关切和深思;三是通过审阅批转各地和各部门的汇报材料进行调研;四是在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期间认真听取与会者的意见,围绕土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并在从陕北去西柏坡途中,对晋绥等地的土改情况进行直接的调查。毛泽东对于土改政策极为慎重。和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健全党委制》等文件的指令性语气不同,他涉及土改方面的电报、讲话和起草的文件,即使是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出的指示,也往往是以商量的口吻提出。比如在经他修改发出关于重新印发《怎样分析阶级》等两个文件的指示中,不厌其烦地三次提出“你们规定阶级成分时,应召集有经验与有正确观点的同志开会,经过正式讨论通过,并将有争论之点电告”;“为着征求下级意见,请你们将两项参考文件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农会及土改工作团,引起他们讨论,并要求他们提出意见”;“望你们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参考此项文件,提出关于阶级成分分析的明确意见电告,然后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正式文件,公开发表”。在调研中,毛泽东发现了许多过去不曾注意到的新情况。比如任弼时经过调研发现:以往大家一直认为中农在旧政权下,约占农村人口的20%。可是“在老解放区,一般占了百分之五十上下。在彻底平分土地以后,则农村中绝大多数人都成了中农,只有少数人不是中农了”。这与前文所述中央工委对老区农村阶级成分比例的认定,特别是关于中农所占比例的认定,有很大的出入。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地法大纲》涉及中农问题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毛泽东非常重视任弼时对土改问题的看法,在他的这个讲话稿上批示:“由新华社转播全国各地,立即在一切报纸上公开发表,并印小册子”。他还对任弼时的讲话稿做了多处修改,其中加写道:“无论如何,只应该把打击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剥削阶级的范围以内,绝对不许可超出这个范围。”再如,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也介绍了一些地区的农民,在“左”倾政策影响下,都不愿意当中农。他写道:“在老区,有些乡村贫雇农很少。其中,有因偶然灾祸贫穷下来的,有的是地、富成分下降但还未转化好的,有因好吃懒做、抽赌浪荡致贫的。故这些地区组织起的贫农团在群众中无威信,由他们起来领导土改,就等于把领导权交给坏人。”习仲勋坦率地指出:“老区就要不怕中农当道,真正的、基本的好群众在中农阶层及一部分贫农中。”毛泽东第二天就在这份报告上批示:“完全同意习仲勋同志这些意见。华北、华中各老解放区有同样情形者,务须密切注意纠正‘左’的错误”,“同时注意,不要使下面因为纠正‘左’而误解为不要动。”这些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得出的情况,成为毛泽东纠正关于联合中农等问题上“左”的错误,以及分别制定老区、半老区和新区不同的土地改革政策的客观依据。
第二,从“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的高度,看待和纠正当时出现的“左”倾错误。基于“中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要胜利,没有一个包括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毛泽东针对战略反攻以来人民解放军势如破竹的胜利和蒋介石集团民心丧失殆尽,以及中共党内普遍洋溢着的乐观情绪,1948年初,他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郑重地提出“蒋介石的孤立是不是等于我们胜利?是不是我们就可以不要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参加的民族统一战线了?”他指出“如果我们的政策不正确,比如侵犯了中农、中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人士、开明绅士、知识分子,对俘虏处置不当,对地主、富农处置不当,在统一战线问题上犯了错误,那就还是不能胜利。”他告诫各级干部“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多收集各种意见,认清自己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这样就可以减少盲目性。”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不采取谨慎态度,不讲究斗争艺术、不集中全力作战,不注意争取一切应当争取的同盟者……我们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错误。”为了“纠正党内广泛存在着的关于在观察及划分阶级问题上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及补足在土改中缺乏对各阶级阶层人们的具体明确政策的缺点”,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2月16日,他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央工委及各中央局关于组织讨论这个草案的指示,指出“单有土地法大纲及其他党的若干指示文件而无这样一个完备的文件,很难使我们的工作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我们既要彻底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又要在这个伟大的斗争中不要因为划错与斗错阶级成分及采取错误政策而打乱自己的阵线,增加敌人力量,使自己孤立。不要忘记,在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五年而特别是一九三一至一九三五年时期,我党曾经因为政策过左陷于孤立,处于极端危险的地位,而在我党与国民党破裂时期党内主要的危险倾向,曾经是现在仍然可能是‘左’倾冒险主义。如果我们现在不严重地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将在政治上犯错误。”27日,毛泽东就工商业政策问题为中共中央起草党内指示,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指出“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所谓经验,就是实行政策的过程和归宿。政策必须在人民实践中,也就是经验中,才能证明其正确与否,才能确定其正确和错误的程度。但是,人们的实践,特别是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的实践,没有不同这种或那种政策相联系的。因此,在每一行动之前,必须向党员和群众讲明我们按情况规定的政策。否则,党员和群众就会脱离我们政策的领导而盲目行动,执行错误的政策。”3月20日,毛泽东在转发西北野战军一则指示的批语中,正式提出“政策和策略是我党我军的生命”这一至理名言。
第三,以落实“联合中农”政策为中心,全面制定和实施解放战争历史条件下的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路线。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几个重要问题的决定草案,针对《土地法大纲》的不足和在贯彻过程中各地出现的偏差,系统地阐述了土地政策。其一、他认为“必须将贫雇农的利益和贫农团的带头作用,放在第一位”,但是,“这种带头作用即是团结中农和自己一道行动,而不是抛弃中农由贫雇农包办一切。在老解放区中农占多数贫雇农占少数的地方,中农的地位尤为重要”。他毫不含混地指出:“‘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口号是错误的。在乡村,是雇农、贫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联合一道,在共产党领导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单独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其二、“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他具体地指出“有剥削收入的农民,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应订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富裕中农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三、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的角度,提出“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他明确地规定,对于老解放区土改后在政府鼓励下上升起来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四、“对大、中、小地主,对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和非恶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则下,也应有所区别”。他反对乱打乱杀,极少数罪大恶极者要经过人民法庭认真审讯判决,要把占全国乡村人口10%约3600万的地主富农,看作是国家的劳动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他重申“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并强调“土地改革的中心是平分封建阶级的土地及其粮食、牲畜、农具等财产(富农只拿出其多余部分),不应过分强调斗地财”。在这个文件中,毛泽东要求必须避免对于中小工商业者,对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对于那些同我党共过患难确有相当贡献的开明绅士,在不妨碍土地改革的条件下,必须分别情况,予以照顾。即使是地主富农,毛泽东也明确“地主转入劳动满五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三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后来,中共中央在回复晋绥分局的请示并转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的电报中进一步指出“对那些封建经济基础已被消灭,而又遵守政府法令的一般地主富农分子,原则上确定恢复其公民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五、针对撇开当地党组织另行组织贫农团领导土改的做法,毛泽东明确指出“上级派到乡村的工作团或工作组,必须首先团结当地党的支部之内的一切积极分子和较好分子,共同领导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这个时期,毛泽东还先后起草并发表《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策略问题》《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等文件与讲话。在这些文件和讲话中,毛泽东充分肯定了这个时期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巨大成就,并总结近一年来土地改革运动中反对右的和“左”的倾向的经验,全面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毛泽东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历史条件,围绕指导土地改革运动健康发展和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全党工作中心转移等问题,提出并阐发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构成其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这些思想观点散见于他当时起草或修改的多个文件、讲话、电报和指示中,其中最集中的是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这个文件从1947年冬开始起草,到1948年2月15日完稿,共25章,两万多字,毛泽东亲自起草了其中的第一、第二章,于16日下发讨论征求意见。该草案以后又几经修改,虽然最终并未能作为正式文件下发执行,但其基本精神和许多具体的规定,在酝酿、讨论、征求意见往复和多次修改的过程中,分别作为讲话、文件、新华社社评等形式,实际已经运用于中共中央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之中。毛泽东十分看重这个文件,他在20日给刘少奇的电报中说:“这个文件实际带着党纲、政纲、政策几重性质。我们如果要取得全国胜利,需要这样一个文件,党内外才有明确遵循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章程。”这个时期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
其一,关于经济形态。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中谈论比较多的是新民主主义政治与新民主主义文化,在其15个标题的论述中,只有一个标题是专门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他当时虽然明确了“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是并没有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其他构成做进一步的阐述,只是从“节制资本”和“耕者有其田”的角度,强调未来的社会形态,“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随着夺取全国胜利曙光的出现,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认识愈加深入。他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提出并阐明了“官僚资本”和“官僚资产阶级”概念的由来及其内涵。他把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和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上指出:过去讲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因素时,“只讲了政治条件,没有讲没收官僚资本”。中共六大到现在的二十年,“特别是在抗战八年中,官僚资本有了很大发展。”他说:“写《新民主主义论》时,民族资本与官僚资本的区别在我脑子里尚不明晰。大工业、大银行、大商业,不管是不是官僚资本,全国胜利后一定时期内都是需要没收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而只要一没收,它们就属于社会主义部分。”毛泽东反对用“新资本主义”的概念来涵盖新的社会经济。他说“我看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说明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上城市私人经济在数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国营经济、公营经济,在数量上较小,但它是起决定作用的。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毛泽东认为“在目前整个中国社会经济中,一方面,存在着外国帝国主义的经济,本国封建主义的经济、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和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这些就是旧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另一方面,存在着新式的国家经济、被解放的农民和小生产者的经济和在新民主国家指导下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他指出“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形态,在鸦片战争以来的长时期内占据优势。这种优势,现在正在被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所迅速地代替着。”到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把这种经济形态予以准确的概括,即“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是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毛泽东的上述认识,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而且清晰地勾勒出新中国经济成分与经济形态的蓝图。
其二,毛泽东深入分析了解放战争历史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的阶级关系,并在以往认识的的基础上,阐明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敌我友”作出新的界定。关于无产阶级,他认为“新民主国家企业中的劳动者”,“已经集体地占有国家企业中的生产资料,就是说,已经与其原来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关于农民阶级,“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以前,贫农占农民的大多数,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彻底完成以后,中农占农民的大多数”;他以“农民以外的独立劳动者”的概念来涵盖手工业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小商贩,认为“无产阶级、农民、独立劳动者,以及一切受人剥削的人们,共占全国人口约百分之九十”,“他们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他称“民族资本家和新式富农”为自由资产阶级。其中“民族资本家”的概念,是他过去在《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所未提及的。毛泽东分析了自由资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及其软弱动摇性,认为他们不仅可以参加民主革命或保持中立,而且“在革命胜利以后的经济建设中,他们也可以参加这种建设。只要这个尚未进到社会主义社会,他们是可以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一道前进的”(他在1948年3月1日撰写的党内指示《关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问题》中第一次明确地称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是人民大众的一部分”)。毛泽东把“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旧式富农”作为革命的对象。他从用革命的方法解除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和解放生产力的角度指出“这个生产关系变革的内容,就是废除帝国主义者在中国强占的特权,废除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官僚资产阶级的私人垄断的资本所有权。”毛泽东的上述分析,不仅与抗日战争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做的分析不同,而且在全面性、准确性和前瞻性等方面,都比大革命时期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他对中国社会各阶级关系的分析,有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其三,关于领导权。对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领导地位及其必然性,是毛泽东早已深刻阐述过的问题。但是,对于中共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过程中,如何实现自己对其他阶级和阶层的领导权问题,存在一个理论与政策、政策与实践,相衔接、相协调的问题。毛泽东在领导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过程中已经阐述了与此相关的策略和原则。在解放战争的条件下,他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领导的阶级和政党,要实现自己对于被领导的阶级、阶层、政党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甲)率领被领导者(同盟者)向着共同敌人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乙)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同时对被领导者给以政治教育。”或许是鉴于在已经完成土改的老区,中农已经上升为农村人口的多数,而在即将进行土改的半老区与新区,中农成为农村人口的多数已经是大势所趋,又可能是鉴于许多地区在全国土地会议前和在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毛泽东特意以联合中农为例阐述如何实现对被领导者领导的具体政策。他指出:“例如共产党要领导中农,必须率领中农和自己一道向封建阶级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消灭地主武装,平分地主土地)。如果没有坚决的斗争,或虽有动作而没有胜利,中农就会动摇。再则,必须以地主土地财产的一部分分配给中农中的较困难者,对于富裕中农则不要损害其利益。在农会中和区乡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并须在数量上做适当规定(例如占委员的三分之一)。不要订错中农的成分,对中农的土地税和战争勤务要公道。同时,还要给中农以政治教育。如果没有这些,我们就要丧失中农的拥护。”毛泽东不仅煞费苦心地逐条阐述正确对待中农问题的政策,而且把纠正土改中的左倾错误与建立和巩固中共对农民的领导权联系起来。当刘少奇在1948年“九月会议”的讲话中谈及对资产阶级又团结又斗争,斗争胜负的关键是小生产者的向背时,毛泽东插话:“这就是建立并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去年下半年有些地方是失去这种领导权的,但尚可恢复,而且已经恢复了。如何恢复?就是向小生产者承认错误”。更为重要的是,毛泽东注意到在完成土改的农村,新的两极分化依然是要必然发生的客观现象,众多的中农(包括从贫雇农转换来的新中农)依然持有上升为新富农的强烈愿望,新的剥削在所难免。并且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条件下,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新富农的剥削不仅必须容忍,而且还要持积极的态度予以保护。为此,毛泽东一方面着重划清新民主主义与农业社会主义的界限,他指出“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由胡乔木起草经毛泽东修改后以新华社信箱形式发表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也指出:土地改革只是废除封建阶级的私有财产,没有废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在客观上还为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扫清道路。土改后农村中的竞争和新的阶级分化,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私有经济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基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明确:“在一九四七年中共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前即已成为新式富农者,在平分土地期间,应按富裕中农待遇,在一般情况下,其多余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应抽出分配,其多余的财产应予保护。”另一方面,毛泽东坚信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创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领导者,共产党不可能完全听任土改后农村自发的剥削无止境地发展下去。毛泽东在“九月会议”上提出“要巩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权,分给农民土地只是建立了领导权,单有这一条还不够。所谓领导权,就是要使被领导者相信,将来在经济建设方面,还要给他们机器,组织合作社,使农民富裕起来,集合起来。他们信服了,领导权就巩固了,否则会失去领导权的。”他认为,在当现代工业经济只占10%而广大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又极其低下的情况下,土改后的农民在自愿互利前提下,采用延安时期出现的变工队、临时互助组和合作社等“组织起来”的方法,是提高粮食产量、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缓两极分化、并为发展工业提供后备军(劳动力)的重要途径。他指出:“当然,今天我们农村的合作社,是个体农民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社,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但它带有社会主义性质,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但整个国民经济还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的经济体系。”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更加确切地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他认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毛泽东的上述思想及其实施,既巩固了中共对土改后亿万农民的领导权,又没有超越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而且架起了通向社会主义的桥梁。这是新中国成立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源头,又是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推进工业化和实现中国式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
1947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出现严重“左”倾错误,分为全国土地会议前后两个阶段。在许多党史教材和相关的论著中,大多把1947年土改中出现的“左”倾错误看成是局部性的,或是简单地将其归结为康生在晋绥自行其是及其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影响而造成的恶果。这的确是事实。但是在另一方面,从我们以上对这一历史过程的考察可知,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是出现这次左倾错误的社会历史背景,而许多具体的政策偏差和组织行为上的错误则与中央工委在一个阶段里的工作指导有关,并且有些主张得到转战陕北途中的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原则批准。因此,我认为这次“左”的错误的出现是自上而下的,带有全局性(但不是全国范围的,主要在老区和土改工作方面),波及工商业政策、整党和基层政权建设等问题,危害性也比较严重。毛泽东对此十分清楚。他在1948年3月2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现在‘左’的偏向,主要的是侵犯中农,侵犯民族资产阶级,职工运动中片面强调工人眼前福利,对待地主和对待富农没有区别,对待地主的大中小、恶霸非恶霸没有区别,不按平分原则给地主留下必要的生活出路,在镇压反革命斗争中越出了某些政策界限,以及不要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党派,不要开明绅士,在新解放区忽视缩小打击面(即忽视中立富农和小地主)在策略上的重要性,工作步骤上的急性病等。这些‘左’的偏向,在过去大约两年的时间内,各解放区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有时成了严重的冒险主义倾向。”关于土改中具体的“左”倾错误,毛泽东在1949年8月10日回复华中局关于土改政策的请示时,一方面赞同他们关于中农土地完全不动的所谓“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同时表示《土地法大纲》要有所修改,除关于中农土地的规定外,“在南方及其他新区实行改革土地制度时,必须在某些政策上(例如不要使地富扫地出门等)及工作方法上(例如要开区乡农民代表会议等)改正过去在北方土改中做的不好的地方。而且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完全掌握全部农村运动的领导,决不许再有过去那样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出现。”他提出的这些要求防范和改正的问题,正是1947年土改中所犯的主要错误。杨尚昆回忆:毛泽东在代表中共中央书记处向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曾专门检讨一中全会以来的工作有两项错误,一是因为上面没抓紧而造成的无组织无纪律状态;二是土地改革中犯了错误,就是只有战略指示,没有策略指示,划分阶级的文件发迟了,中央没有系统的说明。
毛泽东在纠正这些错误的过程中并没有对下属进行严厉的指责,而总是讲两点论。一方面是充分肯定《土地法大纲》及整个土改运动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及其重要作用。毛泽东虽然没有像刘少奇那样高度地评价全国土地会议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历史上的八七会议”。但他始终认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无地少地的农民(特别是贫农)获得土地,是第一位的。客观地看,《土地法大纲》在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前,确实是中共历年来最完备最系统的土地改革纲领,全面吸收了过去的经验。除去彻底平分土地和废除乡村中一切债务的规定侵犯了中农利益问题外,它的其他内容(包括依靠贫雇农的相关规定)基本适用于半老区和新区的土地改革。毛泽东认为:“只要是真正的群众运动,当我们纠正‘左’的错误,即纠正干部及群众对于中农、富农及中小地主的过火行动时,应当用极大的善意与热忱去说服他们,使他们在自觉与高兴的基础之上纠正他们的错误,想出补救的办法,绝对不可泼冷水,绝对不可使他们感觉受了挫折。”
另一方面,毛泽东着重从改正工作方法着手纠正土改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他在接到刘少奇1948年2月28日关于“最近我调查了老区几个村的确实材料证明你的提议完全正确,即在老区土地早已基本平分,而不要再来一次平分,也不要人为地去组织领导一切的贫农团,只要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实行土地调整,即可完全解决土地问题”的电报后,3月6日复电指出“无论做什么事,凡关涉群众的,都应有界限分明的政策。我感觉各地所犯的许多错误,主要的(坏人捣乱一项原因不是主要的)是由于领导机关所规定的政策缺乏明确性,未将许可做的事和不许可做的事公开明确地分清界限”。他特别说到,此事“不能专责备各中央局,我自己即深感这种责任。”3月12日,毛泽东为推介《山西崞县是怎样进行土地改革》的经验,撰写按语指出“现在是成千万的人民群众依照党所指出的方向向着封建的买办的反动制度展开进攻的时候,领导者的责任,就是不但指出斗争的方向,规定斗争的任务,而且必须总结具体的经验,向群众迅速传播这些经验,使正确的获得推广,错误的不致重犯。”4月1日,他进一步指出“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牢记住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我们所犯的错误,研究其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我们离开了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主观地决定自己的工作方针。这一点,应当引为全体同志的教训。”翌年3月13日,毛泽东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谈到领导干部必须胸中有“数”时,再次以土改政策举例。他说“对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他强调指出“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务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务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
抓事务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毛泽东哲学思想和工作方法的精髓所在。他在解放战争历史条件下,从纠正侵犯中农利益问题着手,因势利导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堪称典范。
其一,中共的土地革命路线涉及对多个方面的政策。自中共五大到大革命失败前后,党内关于如何开展土地革命争论的主要问题是没收地主土地的标准问题,即是没收200亩以上地主的土地还是50亩以上的,也就是只没收大地主土地,还是也没收中小地主土地的问题,最后确定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庙产、学田、祠堂);土地革命时期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对富农究竟采取什么政策,中国的富农不同于俄国,而是兼具封建剥削、雇工剥削、自己参加劳动和经营部分工商业的特点,中共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摸索,最终对中国富农的特点及其与地主、与富裕中农的界限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以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为标志确定了正确的对富农的土改政策;二是土地所有权问题,即没收和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是归农民所有,还是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贫农和一部分中农的利益,在1931年初被明确为归农民自己所有。历史上,中共对土地革命路线中争论最少或几乎没有什么异议的问题,是关于“团结中农”的政策问题。但恰恰是这个过去没什么争议的问题,却在解放战争激烈的国内战争条件下凸显出来。其所以成为焦点,一是因为《土地法大纲》关于把地主土地连同乡村一切其他的土地进行平分的规定,以及废除乡村中土改前一切债务的规定,触动了中农利益的底线。因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策,即使是对富农,也只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而对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在政策规定上是完全不动的(实际操作并不完全如此);二是抗战胜利时中共领导下有一亿人口的解放区(动态的,在国民党军全面进攻中曾部分丧失),多数地区在《土地法大纲》下达前已经按照《五四指示》的要求完成了土改,原来的贫雇农有许多已经上升为中农和新富农,中农人口在农村居多,但却仍然简单机械地继续套用或甚至过分地强化细化“依靠贫农”的相关政策,显然不当;三是这一时期中共开展土改目的的功利性更加突出,不再只是泛泛地讲是为了动摇旧的统治基础,对分得土地的农民踊跃支前参军的期望值空前高涨,对增产粮棉的要求愈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老区中农人口已经过半,在半老区和新区中农仍占农村人口的20%到30%不等,无疑,他们的重要性和重要作用是前所未有的,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因此,中农政策的得失成为此时土改中的一个主要矛盾。
其二,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把中共的土地革命路线当作土改的阶级路线看待,似乎主要是解决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问题。从总体上看确实如此。但在解放战争条件下,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所面临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很大变化。一是过去的土地革命是分别在各个革命根据地进行的,而这时却是要在全国推进,因而出现分区域的问题,即分为老区、半老区和新区。二是为了分化孤立和集中力量打击最主要的敌人,尽可能地减少阻力,运用和提高策略水平的必要性大大提高,因而产生了分阶段和分步骤的问题,比如在新区,“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第二阶段,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第一阶段,大约两年时间,第二阶段,须有一年时间。太急了,必办不好。”三是强化土地革命以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毛泽东明确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灭封建制度,才能取得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在任何地区,一经消灭了封建制度,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党和民主政府就必须立即提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将农村中的一切可能的力量转移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面去。”四是着力纠正对地主富农扫地出门和乱打乱杀的错误,把大约3600万的旧式富农和地主作为劳动力加以保护。因此,与1931年初已经形成的土地革命路线相比,毛泽东这时对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总路线的概括,就不只是各阶级路线的问题了,而且增加了“有步骤地、有分别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内容,并将过去的“限制富农、消灭地主”改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其政策性、完整性、严谨性和策略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有显著提高,标志着中共土地革命路线的最终形成。而在这当中,对中农政策的正确与否,贯穿所有的区域和所有的阶段。更由于在老区,中农实际与贫雇农已经成为一体,他们的向背关系到能否团结农村人口的90%,关系到工农联盟能否巩固;也由于中农的人口居多和新富农的存在,其关乎保护工商业和发展生产至要。因此,通过调整党对中农政策成为确立正确系统的土地革命总路线的主要切入点和主攻方向。
其三,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完成这一历史变革后的中国农村和广大农民向哪里去,关系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的能否确立及其发展走向。中农是这一历史变革完成后中国农村的主体,同时是占整个经济总产值90%的个体经济的主要创造者。对他们,是用绝对平均主义的理念与政策束缚其发家致富的夙愿,还是任其放任自流产生新的两极分化和新的剥削?毛泽东既反对农业社会主义(低水平上的绝对平均)对社会生产力的反动和破坏,又不否认并鼓励土改后的农民发家致富成为新富农,并在新民主主义框架内的存在与继续发展,但他同时强调农业的未来必须是社会化。他指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他认为“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就给发展工业生产,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的任务奠定了基础,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目的。”为此,他提出一条在自愿基础上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新路,并由此推动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从而丰富和完善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从而指明了一条既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符合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的光明之路,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新发展。
前文述及,毛泽东纠正侵犯中农利益是与纠正1947年土改中的系列左倾错误,是与纠正其他多个领域政策性偏差相联系和同步进行的。他把这一纠偏过程视为对全党干部的一次系统的政策学习教育而予以高度评价,指出:“全党大多数干部,在过去几年,特别是一九四八年,有系统地学会了在农村工作中,在城市工作中和在军事工作中的各项具体的政策和策略,有系统地纠正了右的和‘左’的偏向,许多同志在过去长时期内没有学会的东西,一个年头内都学会了。这样使党的总路线在全党内能够贯彻执行。这是一个最伟大和最根本的胜利。这是我党政治成熟程度的极大的增长。这样一件事就指明:我党在不要很久的时期内是能够有把握地取得全国政权的。”这是毛泽东对纠正1947年土改左倾错误这段历史的自我评价。而他本人在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高度敏感性与强烈责任心,以及认真审慎的态度,他对国情和民心认识之深切,对政策策略运用和拿捏之精准,战略眼光之宏大和深邃,领导艺术之微妙和高超,修正错误坚持真理之诚恳和执着,令人折服。
①《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1页。
②《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84页。
③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1979年4月内部印行,第490页。
⑤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十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