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雪冬
(青大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中小型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攻坚力量,承担着基层服务和材料供应的使命,众多中小型企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人民群众脱贫攻坚的发展型项目。笔者通过对周边中小企业的调研发现,许多中小企业虽然在当前情况下通过零售、微信朋友圈卖货、直播卖货的方式降级损耗,但是面对巨大的经营成本,经济效益下滑。
为了应对当前情况对中小型企业造成的破坏,贯彻落实当前情况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相关部门制定了许多决策部署,以支持中小企业保证经营、稳步发展。政府第一时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直接减轻中小企业行政事业费、社保等支出,提供各种补贴;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为受当前情况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最优惠的金融定向服务;国家在减免相关企业税收、房租成本的同时,也对刺激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为稳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举措。但是就当前情况对中小型企业产生的危害而言,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恢复,以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如何利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成为保障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如“协调经济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可以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能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能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实践经验和学术理论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如何面对此次当前情况带来的破坏,成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发挥作用的重点任务。张文显教授把法的基本原则看成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法律体系的中枢系统,体现了相关法律的基本价值和法律目标。[1]因此,如何选择适用经济法的相关原则,不仅关系到中小型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崇高目标和价值追求。合理的选择适用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用该原则保障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
1.奖励与惩戒原则
奖励与惩戒原则源于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属于张序九教授提出的七大基本经济原则之一。[2]该原则不仅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了很好的适用,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依然适用,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控制市场的便利原则。
奖励与惩戒原则包括奖励和惩戒两个方面,是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复合型原则。一方面,政府要对先进、守法的企业予以保护和适当的奖励;另一方面又要对违法、违规的行业予以严惩,发挥奖励和惩戒的激励效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选择该原则用以维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利益,是由该原则平衡协调的功能决定的。受当前情况的影响,我国涌现出一批“救国救难”的民生企业和自发性群众组织,如山东省向武汉捐赠的蔬菜、其他地区捐赠的医疗物资等,各地区以捐赠的形式集中救援重灾区武汉。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可以按照经济法的相关原则予以奖励,鼓励群众支援灾区、救助国家的行为。
基于当前情况期间的上述两个方面,也反映了市场调控和国家管控下的矛盾问题,如何利用奖励与惩戒原则管控好市场经济,成为治理市场和保护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划分标准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从“一原则说”到“八原则说”反映了众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观点,这也反映了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已逐渐深入。在诸多基本原则中,最能体现经济法宗旨的当属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作为“多原则说”观点下调控市场经济的主要准则,同时也是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有较强的涵盖性,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部门。史际春教授就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经济法的基础。[3]在全国抗疫的大背景下,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必须具备的指导理论,只有兼顾中小型企业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才能重建公平的交易市场,焕发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魅力。
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解决市场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受市场需求的影响,物资供应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时相关产品的价值就会增加,商家因此抬高物价实属无奈。对于部分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虽然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体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但是,法律制度惩戒违法行为要求相关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对于那些大擦边球的企业来讲,很容易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当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相关问题时,我们可以借助于法律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方式保护市场的稳定性,以此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市场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的责任、权力、利益和效力方面必须相统一,实现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权责一致、效力平衡的均衡发展。该原则属于“多原则说”中的观点,如赵慎民教授在“八原则说”中将其看成是“以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观点。[4]潘静成教授将这一原则视为“既是责、权、利、效的起点,又是责、权、利、效的终点,还是检验责任——权利制衡机制是否得当的评判标准”[5]
当前情况,市场相对混乱,生活物资紧张和医疗物资短缺成为当前市场面临的主要难题。如何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监管和市场调控的优越性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统筹了市场监管主体和经营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经济恢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为了应对当前情况期间不法商家违法违规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原则整治相关企业,维护公平、和谐的商业市场。
受此次当前情况的影响,我国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相关部门在当前情况结束后的重建工作中,定会遇到一些现行经济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难题,此时就可以借助上述几项原则,用来处理疑难问题。虽然在学术界,不同学者对奖励与惩戒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等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持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都秉持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反映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需求关系。过去几年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沉浸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模式中,对此难能成新。此次当前情况的出现,考验了学术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就如何利用相关理论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以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复苏,成为应用学术理论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学科,此次当前情况也是相关制度、理论走向成熟的磨刀石。而中小型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基础的重要力量,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帮助中小型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前景,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笔者希望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上述三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在保护好我国中小型企业稳固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复苏,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