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创传媒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2020-03-12 23:38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新创众筹融资

(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引言

由于文化传媒产品的市场不确定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传媒企业的价值无法有效评估,传媒企业较难获得债权融资;而传媒企业一旦经商业运作成功,其收益能够迅速放大,快速回笼资本。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基调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是传统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往往热衷于对成熟大型文化传媒企业锦上添花,而新创传媒企业受益有限。事实上新创传媒企业更需要资金支持,因此必须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来满足其融资需求。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创新型融资模式越来越受到关注,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效率,为新创传媒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融资

(一)P2P贷款模式

P2P贷款模式是指资金供需双方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的模式。目前我国P2P互联网融资平台有拍拍贷、人人贷等。P2P贷款模式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融资者、投资者以及P2P平台这三方。在这种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通过平台发布投融资信息。借贷双方首先需要通过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然后融资方提出融资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平台会对融资方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在网站上公布融资方的融资项目规划及信用资料。投资方可以通过平台查看融资项目信息并以竞拍的方式来获得竞标投资名额。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投标的资金总额达到融资方需求则意味着融资成功,第三方平台则依靠收取手续费得到自身发展。

(二)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融资是一种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模式,是项目筹资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布筹资项目及资金需求,承诺以公司的股权、债券或者实物等作为回报,从投资者手中获取所需资金的融资行为。目前我国众筹融资平台有众筹网、淘宝众筹等。众筹模式主要由三个主体组成:项目发起者(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方。运用众筹模式进行筹资时,筹资者首先要将筹资项目进行内容包装,突出项目的创新想法和产品优势,然后将该项目上传到众筹平台。平台会对项目内容及项目发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才会出现在平台网站供投资者选择,投资人可选择中意的项目投入一元以上的任意资金。当项目发起人筹集到预期的资金,则筹资成功,资金将划拨到企业账上;当筹集不到资金下限时表示筹资失败,众筹平台会将投资人的钱会自动退回。如果融资项目成立并投入运营,那么项目发起人需按照项目承诺的回报方式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报酬。

(三)电商小贷模式

电商小贷即电子商务小额贷款,是指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融资的模式。由电商在自身平台基础上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需求方先通过平台提出贷款申请,然后电商平台根据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审核,评估企业的收益情况和资金风险等信息,判别申请方的信用等级来确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在这种模式下,资金的筹资方必须是平台上的商家,所以电子商务平台知晓商家的全部交易信息,可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手段进行信用评级。这种融资模式更为稳定、可持续性强,比较典型的阿里小贷,京东小贷等。

二、新创传媒企业的融资现状

企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在不同生命周期下企业的融资情况有所不同。处于初创期的文化传媒企业,市场份额小,缺乏信用支持和担保,经济实力与财务指标均不符合传统银行的贷款要求,很难取得传统银行的贷款,此阶段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创业者自己投入的资金。但是传媒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量比较大,仅仅依靠创业者自己的投资远远不够。此时,新创传媒企业通常会寻找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风投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如此一来,初创期的文化传媒公司在无法取得各大银行贷款的前提下,依然可以获得一笔较大的无息资金来启动项目,使创业者的创意付诸实践,实现公司的正常周转与运营。但是,由于初创企业是在摸索中发展,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所以大部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普遍比较谨慎,他们也会分析所投公司的经济估值以及项目的市场利好等情况,为了降低风险保障自身利益,这些投资者往往投入很少的资金就能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这就使得传媒公司的股权被提前稀释,在不影响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情况下减少了后续融资稀释股份比例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创传媒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项目内容缺乏新意或包装不到位

对于传媒企业来说,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好的点子往往能吸引投资人的眼光,而市场上很多传媒企业的项目并无什么新意,甚至仅仅是将市面上成品的项目进行换汤不换药的操作,这样的项目必然不能提起投资人的兴趣,自然也得不到投资人的资金注入。有了好的创意,如何包装,如何宣传运营也非常重要,有些传媒企业的创意项目不少,新意不错,但是由于后期的项目包装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充分体现出项目的优势,导致投资人无法识别项目的价值从而失去被投资人亲睐的机会。

(二)网络安全难控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这种金融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之上的,他既给新创传媒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安全问题。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融资业务的数据在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与存储的过程中,存在着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系统故障等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网络瘫痪、客户信息泄露、信息被篡改等情况而损害平台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一些非法团体通过互联网伪造虚假网贷平台、虚假众筹平台进行资金诈骗,这种犯罪手段在互联网外衣的包裹下不易被察觉,容易让人上当受骗。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在不断上升,长久以往让人们会丧失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壮大。

(三)金融监管难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监管既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完善的体制和相关政策来规范工作流程,导致监管滞后。以往我国金融行业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模糊了传统金融的界限,有时难以明确监管主体,造成监管真空,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频发,得不到良好的发展。

四、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创传媒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一)新创传媒企业层面

1、加强项目内容创新与包装运营

创新是新创传媒企业的灵魂,是新创传媒企业获得投资者亲睐的最重要的关口。新创传媒企业在创立之初无市场基础,要想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创意更具有吸引力,内容更丰富多彩,满足受众的文化需求。同时要引进运营人才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包装与宣传,良好的运营方式能将项目优势更好地展现给潜在投资者。内容的丰富创新与高效的运营可以帮助新创传媒企业更好地获得市场,实现企业价值变现,获得较高利润,吸引投资人的眼光。

2、选择合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一般来说新创传媒企业适合选用P2P贷款模式或者众筹融资模式进行融资,只有以电商销售为主的企业才适合电商小贷融资模式。在企业项目有市场有价值的前提下P2P和众筹模式能更好的帮助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特别是众筹模式,近年来在文化传媒市场的应用越来越多,《大鱼海棠》、《大圣归来》、《叶问3》等都是比较成功的众筹案例。2013年《大鱼海棠》制作团队在众筹网站上发起的众筹,最终获得了3510人的支持,参与众筹者,最少的投了10元,最多的有50万元,最终筹到了158万元,超过了目标金额120万元。

3、完善传媒企业的治理

新创传媒企业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意识,注重诚信和安全建设,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融资活动。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注意合规性与合法性。建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层面

1、加强互联网融资平台建设

加强互联网融资平台建设,首先要加强平台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建设,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同时加强硬件设施、软件设施和网络技术建设,保障融资双方的信息安全。其次要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得融资双方的信息能够自动匹配,提高服务效率。再次要加强对新创传媒企业金融业务的创新,开发针对新创传媒企业的融资产品。众筹平台作为传媒企业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平台,应该发挥其“互联网+”和普惠金融的优势。众筹平台应当构建集融资、创作、推广、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型传媒企业众筹平台,在提供融资的同时也提供一些专业服务和渠道,帮助创业者将创意项目落地实施。最后要加强平台的宣传,提高平台运营能力,扩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增加资金供给。

2、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给传统银行发展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合作机会。传媒企业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传统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对融资方进行信用评级,传统商业银行用资金优势发放贷款,互联网金融机构用平台信息数据优势进行风险控制。这样的合作能让各参与方降低成本,提升金融效率,实现共赢。比如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与中国建设银行三方就签署了合作协议。

3、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人才的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员工在掌握金融相关知识的同时也需要了解互联网技术,所以要培养复合型的高质量人才。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积极进行人才的引进、加大员工培训、完善薪酬奖励等支持复合型高质量人才队伍的建设。既要培养会管理的人才,也要培养网络金融人才,以保障信息技术的开发、运用、维护和市场营销等。

(三)政府层面

1、加大对新创传媒企业的政策扶持

加大对新创传媒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加大传媒创意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创意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创意类投资基金的发展,重点扶持具有深意的创意类产品,完善传媒企业知识产权体系,鼓励传媒企业通过众筹等渠道获取融资。

2、加强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主体,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规章条例,对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责任划分,从法律主体、业务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明确各参与者的具体责任范围,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

3、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提高行业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监管制度。一行三会(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或者设立一个新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如:互联网金融混业监管机构。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和风险把控,建立资金流向系统,堵塞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细则和任务,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准入、自律、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

五、结语

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出现和发展,为新创传媒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这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传媒企业、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多方面共同发力,营造好的融资环境,提升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促进新创传媒企业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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