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870)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商事登记法的内容及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意识,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三次会议决定进行商事登记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认缴,取消了过去的出资的硬性要求,例如市场准入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度等等不再强调,也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及审批,并从之前的“重审批,轻监管”改为“轻审批,重监管”。
如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宽进”的背景下,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中小企业起步的机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大学生初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的创业很大幅度的降低成本。但“一址多照”也有弊端,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营业经营场所,特别容易让“空壳公司”钻空子,将会给相关监管部门带来很大挑战及麻烦。
改革后,市场主体越来越多,曾经的事前审批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使相关部门监管产生压力,且监管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步伐。“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之后,除有关国家、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经济的商事主体能够直接、很容易的取得营业执照,那么这就导致行政审批部门对相应行政许可的标准有所转变,行政监管的重心也有所下移,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及时出资也不申请行政许可,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市场经济必定受损,所以这就要求行政监管必须跟得上发展的脚步,但目前,行政监管力度还是有所缺失。
商事登记改革之后,经营主体不再“严进”,而是“宽进”了,但这就需要政府高效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也使得工商部门有了很大压力。工商部门的压力来源于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审批以及后续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对其后续信息以及信用程度的不确定性,如若构建出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系统,便可事半功倍,但目前此种平台还未建立。
曾经的商事登记法是基于各个商事类型分类划分出的单行法而组成的,但改革之后,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还未进行对应修改。所以以各区域的商事登记情况及法律法规为基准,联合并比对过往的商事登记法律来完善并统一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在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要建立起商事登记准入法,为市场主体的准入提供法律依据。首先,不仅要明确规制注册范围,还要在“宽进”情况下,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进行系列要求,另外,对商事登记程序的统一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使商事登记部门在工作中有法律保障。
其次,要通过市场监管法的建立来完善行政监管。不仅要明确规定登记、审批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也要对执法力量进行重新分配。在对市场主体监管方面,采取特殊行业严格立法。对于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应根据其所造成后果的恶性程度来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所造成后果恶性极大的,除了行政处罚外,应加大民事处罚力度。
第一,政府要改变其固有的管理思想,从“严管”到综合性多方位管理的转变。过去,商事登记主要是以行政力量为第一要素,但改革后,刚性执法弊端显露,综合性管理要粉墨登场,综合性管理的核心就是从监管体制上出发,对从登记到许可的各个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及权责从根本上规定明确,不仅要分工明确,还要遇事不要互相推诿。
第二,要懂得适当放权,加强事中的监督。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的创新点就是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从营业范围的选定、商事登记再到年报申报都有所体现。所以,如今不再像从前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用大批行政执法人员去管理了,放权于各市场主体,让各个行业的市场主体自查自律、互相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只需要定期抽查即可,这样还能促进市场的竞争发展。
第三,加强监管透明度,强化事后监督。要保障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发挥好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这是事后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了解各市场主体风险导向的必然渠道。
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的构建是完善商事登记法律机制的后备之援。建立其平台应以各个商事主体的企业信息、商业数据为基准,再佐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审批、征信等信息来建立。首先,要编撰企业信息信用的公示目录,目录要涵盖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年报公示等信息;其次,还要明确规范参评标准,保障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管。
另一方面,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建立黑白两个公示名单。把那些出资不及时、一址多照、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记录于黑色名单,然后把那些按时出资、稳定经营、年报真实的企业记录于白色名单。对于白色名单的企业除了鼓励嘉奖之外,还要向公众大力宣传其信用性,但这些企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便立刻清出,届此才能让商事主体对其信用信息有所重视,宽进不代表随意,自律自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