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年间福建盐政改革研究

2020-03-12 15:4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盐政盐商嘉庆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嘉庆初年,白莲教起义、海盗肆起、人口剧增等社会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中央财政支销渐增,如何解决财政问题是中央王朝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清前期盐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仅次于田赋。盐税的多寡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故而嘉庆朝多次整顿盐法,冀望从盐政运作中获取更多的盐税。

有清一代,福建盐政制度几经变革,目前学术界对此已经有相当的研究,关于嘉庆朝福建盐政制度变革,王伯琪仅讨论了嘉庆九年裘行简自由贩运的改革。康茜从盐商、盐馆和渔船配盐三个方面对清代福建盐政制度的变化进行了论述。笔者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嘉庆朝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入手,考察福建盐政制度改革的机制及其效果。

一、嘉庆初期福建盐政制度

清初以来,福建食盐运销制度几经变革。乾隆七年(1742)实行佥商引岸制,分为商运和官运两种运销方法,此后食盐运销制度较为固定。所谓商运和官运,即推行引盐制,离场较远之处划定行盐区,招募商人行盐;近则由官府办理。商人行盐为商帮,官府行盐为官帮。福建行盐地区分为:延建邵三府15县,称为“西路”;闽侯2县,此为南路;东路10县;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所属二十一厅州县,由官办,包与各商行办,称为县澳官帮,除此之外的其他地方是官帮的行盐地。其具体的行盐方式为:东西南三路及县澳先是由海运将盐运往指定地方,商人凭借由票运输,然后呈送总督衙门挂盖角印,到各关后,听从各关委员盘验,请领水程引目,盐引不得相离。佥商引岸制推行后,直到嘉庆初年仍推行此制度,只是官运的县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制度有其非正式运作的方式,福建盐政在运行中存在私盐泛滥、帑本帑息过重等问题,本省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盐政制度也在不断调整。

二、嘉庆初年福建盐政存在的问题

嘉庆初福建盐政已极为败坏,盐税不能年清年款,官商两帮无法按时缴纳足额的盐课,“官帮欠项共银二十七万余两,商欠项下三十三万余两”,两帮合计欠项高达60余万两,为何会出现如此巨额的亏空呢?下文是对嘉庆朝福建盐政问题的分析。

(一)海氛不靖

嘉庆初,东南沿海一带的海盗无比猖狂,肆意妄为。其领导人之一蔡牵,是依靠“便海”起家的大盐枭,“有贼舟六七十艘,常在海面游弋伺劫,或向商盐渔船打单纳银,或于所在港氵义潜驶登岸,剽掠村庄”,烧杀掠夺,无恶不作,扰乱福建等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福兴泉漳福宁五府,地当滨海,又为产盐之区,海盗横行,盐运阻滞,以致私盐益盛”,这帮海盗,侵扰了福建沿海地区十余年,海盗的出没,对福、兴、漳、泉、福宁五府一带的盐业及其经济发展影响亦固。

(二)福建私盐泛滥

嘉庆年间,福建盐政最大的问题就是私盐泛滥,其严重影响官盐的销售,进而影响国家、地方财政收入及商人的利益。“近来商帮引壅课悬,皆由私盐充斥所致”,连江、福宁等帮“滨临大海,迫近场灶,私船络绎”,“今年(嘉庆十六年,1811)各场旺产,沿海商渔船支以贩私为业者十居三四”,可见当时私盐之多。

首先,私盐盛行是展界带来的结果。福建产盐地点多位于沿海海岸地带,展界后,盐丁重新回到故土开展食盐生产。嘉庆二年(1797),总督魁伦令其下属对各个盐场的产量进行测量、估算,发现祥丰场产盐是展界前的2.7倍,食盐产量增加,但盐商无法全部收购,因此盐丁将多产食盐抛向市场,造成福建市场私盐横行。

其次,私盐盛行是缉私不力导致的必然结果。

1.盐丁与盐枭武力强悍,缉私人员难以与之抗衡。祥丰场盐丁透漏私盐,官府稽查时发现当地居民民风彪悍,械斗之风盛行,缉捕工作难以开展。且私贩武器精良,船上具有大小私炮。据记载:“有南邑(即南安)土棍吴坡山开墟设厂囤积南私,以待州属之小姑陈姓过溪,周姓各私枭接盘,挑运必由东岭经过,充入德化大田等处散卖。又有永属之上场颜姓私贩,又向小姑陈姓过溪,周姓转盘至埔头,林姓窝藏挑卖”。每个环节都由不同的家族来负责,从囤积私盐到转运再到贩卖,可以说是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嘉庆十八年(1813),永春州遣哨黄安等人在小姑乡巡缉时,缉拿贩卖私盐之私枭陈氏三人,但突然出现以陈现为首的数十人“持械蜂拥凶猛拦枪,将葛等夺回”,黄安等哨兵势单力薄,无法与之抗衡,未能将案犯捉拿归案。又过了几日,“经哨宋锦探知私贩周氏挑私,由庵边口地方经过,(宋锦)赴馆报明”,地方官随即派遣黄安等人前去堵缉,但颜氏十余人“各持器械,从后路直至庵边口合并周非等人将私盐藏匿”,又因私众兵寡并未将私盐贩子缉捕,“陈周颜三姓素称强族巨枭”,周氏等人被捕,颜氏等人进行救援并将私盐藏匿,“串通一气,纠合声援”。这不仅是一个家族作案,是多个家族联合作案,形成一个私盐集团,对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2.缉私工作需要人力、物力的鼎力支持,而实际情况是哨馆、缉私人员稀少,缉私力度不足。史载:嘉庆初年,平潭帮商人黄蕙田“办理废弛,哨船朽坏,缉捕全无,沿海私船运艢接踵,陆路肩贩结队横行,全帮课地均为私薮”,以致“课欠帮悬”。

3.民众乐于接受价廉的私盐。福建各盐区价格高低不一,如南靖县距离盐产地较近,因此盐价较低,每斤5文5毫,而距离南靖不远的龙岩州盐价高达每斤8文5毫,每斤盐高出3文。官私盐价悬殊,民众自然乐意选择价格低廉的私盐。嘉庆十六年(1811),据尤溪帮商人冯培光说到:“光承办尤溪一帮,兼办南平、溪口一埠,地当上游孔道,各帮盐运必经,往往船梢夹带滋弊,土人接盘充害”。

面对私盐盛行的情况,地方政府做了一些努力,试图扭转局面。各县“责成各该练保按户挨查,出具不敢容匿私盐甘结,按月通送查察以疏官引而卫课额”,不仅盐商需要出具保结,一损俱损,平民也要出具不藏私盐之甘结,这一制度的实行,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制度有效,没人敢容匿私盐;另一个则是制度无效,私盐会以集团的形式出现。由上文分析可知,当时这一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私盐依然存在,且以私盐集团的形式出现。

(三)官运各帮官员管理不力

官运各帮,盐务交由各县官负责,然而县官自己有职责,他们不可能亲自运销食盐,“惟因各厅县政务殷繁,所辖之地方辽阔,销盐之馆分设四乡,离城僻远,兼顾难周”。由于各场公署距县衙距离远近不一,最远相距90余里,县官难以完全顾及,只能将食盐运销的具体事务承包给馆伴。馆伴,也称“穙户”。左宗棠在其奏折中这样描述:“州县畏难苟安,任人包办,名曰‘穙户’”。嘉庆十五年,闽浙总督方维甸在其奏折就指出:“福建场灶积玩,官办各县无暇亲为经理,假手馆伴丁役办运”。馆伴承担着限缴现银的职责,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只“解二三分以免于处分,其余则任意亏挪”,税课积欠累累,总不能年清年款。

嘉庆十八年(1813),闽浙总督汪志伊建议慎选馆伴,并将馆伴制度化,原自由经营的馆伴,现须按月上报馆伴、丁秤与缉私数量等信息。

(四)帑本帑息过重

借帑,即由地方官员发放帑本、取息于盐商,发放帑是为取得专项用途的帑息。帑本由官方发放借给资本微薄商人,官方从中抽取一定的利息,这样一来可以解决盐商“资本微薄”的问题。吴海波、李曦在其文章中说到:“如果说康熙年间盐商处于复苏时期,官僚资本多少含有扶植盐商的作用。那么到乾隆以后,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要偿清帑本,另一方面还要纳无本之息”。史载“总商萨重山等呈请每年公捐银六千两以为米艇修费燂洗之用”。即盐商“主动呈请”每年公捐六千两,再将其作为帑本发放盐商经营以收取帑息,换言之即用自己的钱财给自己贷款,却要向朝廷缴纳帑息,朝廷这一项无本生意实则侵害盐商利益,有“自乾隆以来,闽商疲乏多由于此”的说法。截至同治四年(1865)票法改革前,仍有大量帑息欠款未缴清,所欠息银数几乎与帑本数相同。

总之,嘉庆初年,福建社会动荡不安,闽盐运销状况日益疲敝,税课不能年清年款,严重影响着本省以及朝廷的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朝廷不会对这种情况坐视不管,必然要加紧对福建盐税的管理与控制,福建盐政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的尝试之中。

三、嘉庆中期福建盐政制度改革

嘉庆中期,在朝廷平定海上作乱之后,闽浙总督作为朝廷的“代言人”对福建盐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加强缉私、废票改引、统一盐砝等,设法加强对福建盐政制度的管理。

(一)加强缉私力度,在关键之处设立哨馆

福建私盐泛滥,严重影响到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商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关键之处设立哨馆,加强巡缉。如嘉庆十六年(1811),闽浙总督分别在瓯宁县之大夫、小竹地方设立哨馆,在建安县之水北溪口设立哨。;嘉庆十六年(1811)八月,“详准于尤溪县新桥、南平县蛟坑地方设立哨馆驻守梭巡”。

永春州东岭为私盐贩运必经之途,原有哨馆缉私,但是由于前任商人“办理废弛,只存空地”,无人巡缉,私盐遂更加猖狂。嘉庆十八年(1813),商人萨三捷深受其害,于是建议“照旧设馆安哨,以资巡缉,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檄行该营檄委就近汛弁,在于东岭地方镇防督缉以杜私枭,以卫课地”。

(二)废除由票,改用部引

正如上文在介绍福建各区域具体的行盐方式时所提到的,按照国家规定,福建行盐的凭证应当是“部引”,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当地官员为了便于管理,使用更加灵活的“由票”作为盐商行盐的凭证,在盐税无法足额上缴的情形下,“由票”的存在威胁到了国家的利益,于嘉庆十五年(1810)废票改引。

之所以行用由票,而将部引“截存道库”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引上“只开载西路每引载盐六百七十五斤,东南县澳每引载盐一百斤,笼统胪列各县各商赍引买运并未指明一定帮县,场分无所区别,恐滋弊端”,与当时的“专商引岸制”这一细致的规定不相适应。二是缴销残引本有定限,按照规定应该在盐课奏销之后,委员解部查销。但是商帮乃先课后盐,即在完课之后才能领取部引行盐,而“商力日渐疲乏,每至奏销迫届追比严紧始能完课,及至给引配运已值缴残引之期”,才导致将部引存缴道库,给发由票。如若有商人未完成其引额,则会影响当地官员的考成。如果行用由票,且福建行盐商人乃先课后盐,无论盐商是否能将所有盐额销完,都与地方官员没有关系,地方官员只需要将截存道库的部引全数销完造报即可。

(三)革除团秤、砠秤名目

福建盐商在行盐过程中需要经过层层盘验,实际盐斤数需与凭证所记载的盐数相符才可通行贩卖,嘉庆初盘验用团秤,团秤与砠秤之间的关系为:“闽商到场运盐时使用团秤,而盘验时用砠秤,砠秤较团秤每引须多出数十斤,故称申秤盐,亦称展秤盐”。为了集中统一、便于管理,嘉庆中期,革除团秤、砠秤名目改用砝秤,工部铸造,户部校对,颁发的盐砝,经闽浙总督“通饬各场关概遵部颁新砝一律以百斤为一担”。从表面上看这个规定,难以想象它会加深福建盐商疲敝的程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标准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投机等行为,提高经济效率,为何在嘉庆十九年(1814)进行的统一盐砝的改革却失败了?

福建官商两帮行盐“赴场配盐则用团秤,到关盘验则用砠秤,所有团秤盐斤以砠秤折申每担多三十斤及五六十斤不等”,且“闽商资本微薄……犹格外加给耗盐以资成本”,盐商尚且可以支撑。但是在地方官员眼中,砠秤、团秤以及盐耗等名目是不符合定制的存在,且经过地方官员查明:“团秤配盐,砠秤折申,实无案牍可稽”,盐砝又是户部颁发,“所有旧用团秤、砠秤均应销毁”。但是嘉庆年间革除团秤、砠秤名目,使得“短给代额盐数,严加整顿”,所谓短给代额盐数,即“盐百斤仅以四十二斤发给,令作百斤售卖,而完百斤之课”,严重侵蚀盐商的利益。

四、结论

针对嘉庆年间福建盐政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海氛不靖、私盐泛滥、官运各帮官员管理不力、帑本帑息过重等问题,地方官员进行了加强缉私、废票改引、统一盐砝等改革,从改革中可以明显看出朝廷设法加强福建盐政制度管理的意图,但是改革并没有充分考虑盐商的利益,没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嘉庆年间福建盐政的改革没有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导致改革并没有达到增加税收以及加强地方盐政管理的目的,反而加重了盐商的疲敝程度,致使国家以及地方财政收支更加不平衡,福建盐政制度新一轮的改革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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