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下的税收管理

2020-03-12 15:4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互联网金融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一、“互联网+”引发的经济社会变革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是利用高科技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宽广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优越性,经济社会各领域与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深度融合和。因此,“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并不是将二者简单的做加法,而是传统行业分享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高科技红利。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融合,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和海量的网络参与者进行商品交易、资金融通、信息交换,开拓了金融市场的边界,创新性地优化了传统金融体制,发展了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近年来出现的以电子商务、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税收政策征管的挑战

互联网在突破传统的地域、行业、虚实的局限方面有着其他科技难以比拟的的优势,但当互联网与金融结合时,以云计算、信息技术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给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诸多困境,对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开展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对征税管辖权的挑战。互联网的开放性、普遍性以及信息快速流通的特点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让金融交易能够通过互联网在任何地方完成。但是,地域边界的突破意味着传统税收法律制度中涉及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属地管理模式受到严重冲击,尤其是现在的经济活动并不只是局限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如何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全球化经济融合互通的今天维护好税收主权,合理地分配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是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难题。

2.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征税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实行跨界融合,一方面,各种互联网形成的新兴业态融合了许多行业的特点,难以把握外延和内涵,这增加了税收政策选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尽管发展迅速,但发展时间短、业态模式不成熟、监管不明确等缺点是不可否认的。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不明;业务类型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位,风险性大;不同的企业对各自业务类型有着不同的认定,这造成了税收征管难以确定具体依据,必须对传统税源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制定更加科学、准确的的互联网金融认定标准和税收制度。

3.确定征税主体的挑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必须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得以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后在线下经营场所中进行,客户也必须提供真实信息才能够获取相应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则依托信息技术为消费者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线上交易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又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交易体系中分散着大量而隐蔽的交易者,这类交易者不会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登记,多数互联网交易平台也没有对交易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与有效的管理,税务机关通常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网络交易者的有效信息,无法确定纳税主体。

4.对税收监管的挑战。互联网使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更加自由分散、交易信息更多向平台汇聚。传统金融监管手段依据的记载纳税人交易数额的凭证、票据、资金去向来源记录等,在互联网金融中这些数据全都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保存在交易系统中,不会有书面的资料。而电子数据具有数据量大、隐蔽性强、和便于修改难以采集等特征,使得征管部门也难以做到实时有效监管。

三、对于在“互联网金融”下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1.税负公平。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应得到彻底贯彻。税收必须普遍课征,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金融企业都应承担纳税义务,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既避免互联网金融因其特有的优势不负税或负税较少造成不公平竞争,引导金融业畸形发展,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2.适当的降低税收成本有助于推进互联网金融更全面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不全面、积极创新阶段,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的出现,如果设置高昂的税负将会遏制其进一步创新。因此,在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时,应当在保障国家收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创新、全面、均衡发展的需要。

3.建立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交易平台、金融监管机构等的相互交流、数据交换的沟通机制。税收征管工作在互联网金融中举步维艰的原因在于,仅仅依靠税务部门是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来获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纷繁复杂的信息也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加强与互联网交易平台、传统金融机构等的交流合作,实现大数据共享、云计算的应用,尽可能的深入挖掘数据价值,能够及时掌握网络交易动态,为相关机关及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匹配的税收政策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4.建立网络税务登记制度。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市场主体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也应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登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保障互联网交易的合法有效,能够验证其交易的真实性以及资金安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纳税的便利性、程序的简化。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势不可挡、不可逆转。对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的税收制度应发挥其作用,既要起到监管作用,缓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税收困境,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又要鼓励发展,维护税收公平、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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