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人阶级”“产业工人”“职工”概念的历史演变

2020-03-12 08:40闫永飞
工会理论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工人阶级产业工人工会组织

闫永飞

(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086)

对“工人阶级”“产业工人”和“职工”的概念进行追本溯源的系统研究,对于厘清认识上的很多误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历史原因,“工人阶级”概念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但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这一概念在外延扩大化的过程中,其内涵和边界也变得日益模糊,加之“阶级话语”的式微,“工人阶级”已成为专有名词。另外,在实践中,“产业工人”和“职工”的概念界定直接关乎工会工作的对象问题以及劳动者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问题,因而需要用更加精细和准确的理论工具划定它的边界,为工会组织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一、“工人阶级”概念的历史演变

“工人”原本是一个职业概念,中国古代就有所谓的“士农工商”四民之分。而把工人看作一个阶级,或者说看作一个具有相同特征和利益诉求的集合,是近代启蒙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共识。“阶级”作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是用于确定处于社会生产关系中劳动者的财产占有状况。自从市民社会兴起后,在工业化过程中,行会里的手工业工人逐渐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沦落到类似于古罗马时期的无产者地位,或者说在市民社会中开始出现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分裂。①什么是“无产者”呢?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无产者不是一向就有的。“无产者”这个词的原意,最早在古罗马是指奴隶以外的贫民。近代的含义是指“十九世纪的劳动阶级”,即欧洲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之后,不占有资本、生产资料而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的雇佣工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现代工人作为一个群体,其特点不仅在于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更在于不占有生产资料;不仅在于不占用生产资料,更在于能够为资本带来利润(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无产者’在经济学上只能理解为生产和增殖‘资本’的雇佣工人”。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9页。所以,相较于“工人阶级”,在更多情况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用的是“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这个词来源于法语,③即法文里prolétariat(普罗大众)和bourgeoisie(布尔乔亚)。是与“资产阶级”相对应的概念。1936年,社会主义在苏联一国建成后,无产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全部工业生产资料(集体农庄占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且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已被消灭,这时便用“工人阶级”来指代以前的“无产阶级”。同样的历史进程也在中国发生,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主要使用“无产阶级”这一概念,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用的就是“无产阶级”。自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后,一般则改用“工人阶级”。但是,改革开放后,“阶级”话语逐渐消退,因此“工人阶级”除了在一些政治性较强的文献中出现外,逐渐被“劳工阶层”“打工群体”或“进城务工人员”等政治意味较淡的日常用语所替代。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工人阶级不仅仅是遭受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消极客体,同时还是能够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积极主体,而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的主体就在于它是处在一定经济关系中的生产主体。“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54页。由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在整个社会中起基础和决定作用,因此这个生产主体只要打碎那个强加在它身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就能把人类劳动从“资本”价值增殖的狭隘形式下解放出来。“工人阶级在日益增长着的财富中仍然是无产者,在日益豪华奢侈的世界中仍然是穷光蛋。物质的贫困不论在精神上或体力上都摧残着工人。工人不可能指望别人的援助。因此,在他们面前就产生了把自己的事业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绝对必要性。工人应该改变他们与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现存关系。这就是说,他们应该改造社会。”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91页。这样,以往历史上的那种无产和有产的静态对立,在它发展为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对立运动时便具有了历史能动性。因为“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正是认为工人阶级有自在和自为两种状态,马克思主义给自己确定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共产主义理论启发工人觉悟,通过共产主义政党领导工人运动,促进和加快工人阶级从“自在阶级”到“自为阶级”的转变。恩格斯也给共产主义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共产主义作为理论,是无产阶级立场在这种斗争中的理论表现,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理论概括。”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2页。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对“工人阶级”的这种两分法,他明确指出:工人阶级“在其实践的初期——破坏机器和自发斗争时期,他们还只在感性认识的阶段,只认识资本主义各个现象的片面及其外部的联系。这时,他们还是一个所谓‘自在的阶级’。但是到了他们实践的第二个时期——有意识有组织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时期,由于实践,由于长期斗争的经验,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用科学的方法把这种种经验总结起来,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用以教育无产阶级,这样就使无产阶级理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理解了社会阶级的剥削关系,理解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这时他们就变成了一个‘自为的阶级’。”③《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8-299页。毛泽东始终强调处于自为状态的工人阶级在中国革命中的领导地位。“毛泽东在此含蓄地指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这就是领导阶级革命进行政权建设的工人阶级,不是自在自发的工人阶级,而是自觉自为的工人阶级,并且工人阶级形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是在共产党的干预下实现的。”④汪仕凯:《阶级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0页。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产者和工人、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恩格斯明确讲过:“我也总是把工人(working men)和无产者,把工人阶级、没有财产的阶级和无产阶级当作同义语来使用。”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7页。列宁则更直接地说:“工厂工人阶级,即城市无产阶级。”⑥《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同时,无产阶级具有普遍性,不是某个民族某个地区所特有的,是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存在者。“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就像共产主义——它的事业——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一样。”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9页。马克思主义关于“工人阶级”学说的核心,在于不是把工人阶级看作是“事物的集合体”,而是把它看作是“过程的集合体”,即不是把“工人阶级”看作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上难有作为的资本增殖工具,而是动态地把它看作是不断地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变过程中的积极主体。

在理论上把“工人阶级”分为“自在阶级”和“自为阶级”两种状态,它的现实意义就是为正确处理党和工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政党创立之前,处于自在状态中的工人阶级,其组织形式局限于工会,即便是偶然组织为政党,其党与工会的界限也往往是不清晰的。政治上相对右倾的往往以工联主义者自居而追随资产阶级自由派或改良派,而相对左倾的则站在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一边,在政治上表现为无政府工团主义。也是在这种意义上,一般说这时的工人阶级还没有独立地登上历史舞台。实际上,工联主义和无政府工团主义看似站在了对立的两极,但从本质上都是由于模糊了党和工会的边界引起的,只不过前者是把党降低为工会,满足于充当工人运动尾巴的角色;后者却是把工会提高到党,幻想仅通过工会斗争就能实现阶级解放。换言之,两者都是把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和群众组织混为一谈,把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眼前经济利益的自发运动和争取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和消灭私有制的自觉运动看成一体。因而,明确工人阶级的概念,把工人阶级看作是不断从自在状态向自为状态转变的动态发展过程,对于确定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工、正确处理党和工会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产业工人”和“职工”的概念演变

在工业化时代之前,“工人”主要是指手工业者。随着机器大生产时代的到来,为了与那些在作坊和工场里的手工业者相区别,开始形成“工厂工人”或“产业工人”的概念。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就像棉纺业大王与鞋匠或裁缝这些小业主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一样,繁华的现代工业中心的十分觉悟的工厂工人也根本不同于小城市里的温顺的裁缝帮工或木匠帮工,后者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方法,与500年前很少差别。”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8页。可以说,产业工人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更确切地说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而独立于以往的手工业者群体的新兴阶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分析了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在工场手工业和手工业中,是工人利用工具,在工厂中,是工人服侍机器。在前一种场合,劳动资料的运动从工人出发,在后一种场合,则是工人跟随劳动资料的运动。在工场手工业中,工人是一个活机构的肢体。在工厂中,死机构独立于工人而存在,工人被当作活的附属物并入死机构。”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6页。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如此重视工厂工人和产业工人,是因为“构成工人运动的核心是工厂工人”。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29页。

在我国,随着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结束,个体手工业工人大多数已被纳入到集体企业中,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产业工人逐渐失去了自己的概念针对性,成为了工人阶级的同义语。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兴起,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这些就业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打工者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个体经济的兴起意味着个体户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因而,为了与这些自雇型个体劳动者相区别,现代产业工人便可归结为从事集体劳动和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全总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李玉赋就学习贯彻《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给产业工人下了一个定义:“产业工人是指在现代工厂、矿山、交通运输等企业中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①李玉赋:《新的使命和担当——〈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解读》,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7年版,第155页。

《现代汉语词典》把职工解释为职员和工人。其中职员指的是,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这一解释与1950年的《工会法》基本吻合,当时使用的主要是工人和职员,而没有使用职工一词。②如1950年《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但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活动中,“职工”一词就已开始经常出现,比如邓中夏就著有《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形成了《职工运动决议案》等等。在法律文件上,1992年的《工会法》开始大量使用“职工”一词。③如1992年《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虽然职工是职员和工人的合称,但在更多情况下,它与工人、劳工等词义相近、相似或相同。

自新中国成立后,也就是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后,“职工”二字便开始含有“国家职工”之意,④参见百度百科对职工的定义: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工人”也就成为那个时代特有的成分界定符号,即根据个人在一定时间内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划定其阶级归属。如1948年在解放区召开的第六次劳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第四条对会员资格规定为“凡在各种企业及机关学校中工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取得职工成分之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⑤《中国工会章程简史(第2版)》,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1950年的《工会法》和1953年的《工会章程》对会员资格不再强调职工成分,但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改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⑥如1950年《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1953年《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

通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来界定职工,是为了与农民等小生产者区分开来。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中,即便是经过合作化运动后的农民,其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途径并不是以“工资”形式取得的。以劳动关系或者说以市场契约来界定职工概念,是改革开放后的产物,与国家逐渐把用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等用人单位密切相关。⑦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提出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1981年,中央要求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从1984年起国营企业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4个规定,同时又废除了国营企业子女顶替和内部招工办法,要求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新招收工人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企业法》,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提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下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招工,不必再到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计划。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同年劳动部又发布《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这些为企业全面推行合同制用工提供了法理依据。随着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普遍实施,各类组织劳动关系市场契约化发展趋向明显,劳动关系逐渐由国家对劳动者的行政隶属命令、服从型向契约化、社会化的市场雇佣关系转变。①参见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2页。

从劳动用工制度的角度看,过去工人作为国家职工,就业由国家统一安排,如1955年,全国第二次劳动局长会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和工人技术学校招收学生,必须通过劳动部门进行。②李宝元:《中国劳动关系简史》,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页。而现在工人则主要是在市场上自主择业。“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手段配置劳动力资源、一次就业定终身的体制弊端,淡化了劳动关系中的政治因素,打破了身份制,实行了契约制,其中形成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双方相互自由选择的市场配置机制。”③刘金祥:《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就业渠道也不再限于国营(国有)企业,逐渐主要集中在私营和外资企业。因而所谓“职工”是指通过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契约型劳动关系④依据常凯的看法,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和使用者就劳动力使用权转让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形式上就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参见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第399-400页。(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与劳动者建立的是聘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是说“职工”二字意味着劳动者的个人归属从身份(成分)逐渐走向契约(合同)⑤参见刘金祥:《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7页。。工人与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意为明确职工和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市场契约关系,劳动者不再作为国家职工而只是企业职工,其劳动付出是为企业服务而不是为国家工作。“在单位制企业中,企业是基层国家政权,工人则是国家职工,国家为职工提供终身就业保障和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于是工人阶级与国家直接地结合在一起。”⑥汪仕凯:《阶级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4页。因此,“职工”二字的政治意味逐渐减弱,越来越靠近“雇员”的意思,逐渐成了与企业负责人也即“雇主”相对应的概念。“中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劳动者由计划经济的‘主人翁’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雇佣劳动者’,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更使得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处于社会底部。”⑦吴宏洛:《劳资关系新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页。

三、工会工作对象视角下“产业工人”身份界定

以劳方身份自居的产业工人,在与资方做斗争的过程中,通过工会这一形式逐渐组织起来。从概念上看,工会(Trade Union)一词的英文本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即以工人为职业特征的社团组织。这个共同利益团体包括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或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代表雇员的利益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世界上最早的工会起源于职业或行业的工人组织。按照国际工会界的观点和分类,以同一职业、技术、行业,或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的工人组成的工会,称为职业工会;以同一产业范围内,不论技术、职业如何,以生产的产品为基础组织的工会,称为产业工会。从历史上看,早期中国工会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以职业认同或者说以从事的行业认同为主,并按职业联合的原则组织为职业工会或行业工会。①根据《中国工运辞典》等介绍:职业工会是按行业实行联合的工会组织形式,是工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工会是由封建的手工业者的行会组织向现代无产阶级的工会组织过渡的一种组织形式,虽与封建行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毕竟已有了一些本质的区别。比如,在组织原则上以自愿结合代替了宗教迷信和乡土关系及家长制。作为按职业实行联合的工会组织形式,职业工会主要是由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的技术工人或熟练工人所组成。中国的职业或行业工会萌芽于辛亥革命后,主要出现在商业及小手工业作坊、店铺中,当时出现了“理发工会”“茶居工会”等。②中国的职业或行业工会的大量出现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到五四运动前后, 当时曾出现过上海商务印书馆的“集成同志社”、汉阳翻砂工人的“砂帮联合会”、长沙印刷工人的“湖南印刷工会”等。除了这些自发出现的工人团体外,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也积极鼓励工人结社,早在1909年,就在香港和广州筹建了“中国研机书塾”和“广东机器研究公会”,这些组织“经过几次改组和演变,到五四运动前后,成为全国有名的香港华人机器工会和广东机器总工会,不仅为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做出贡献,也为职业工会的出现开辟了先河”。参见中国工运研究所:《新编中国工人运动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虽然此时现代意义上的产业工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已让产业工人认识到了“过去工界无团体之痛苦”。在五四运动中,特别是“在六三大罢工中,工人阶级建立起自己的身份认同,并且与学界、商界区分开来,成为独立的‘工界’”。③中国工运研究所:《新编中国工人运动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77页。1920年5月1日,上海等大城市第一次举行群众性活动以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这样的自发性集会活动同样也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提出了要求。1920年8月后,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北京等地相继成立,受十月革命影响的知识分子创办各种刊物宣扬“劳工神圣”等思想,在揭露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剥削外,强调了产业工人要联合起来,建立现代产业工会组织以清除帮口、行会的影响。

产业工会主要是依工人被雇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进行联合,而职业工会则主要是依工人自身的具体劳动性质进行联合。因此,产业工会的形成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也即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雇佣关系相对明确和固定。从发展顺序上看也是如此,在这两类工会形态中,职业工会发展在前,产业工会出现在后。对早期中国工会运动的发展来说,组织形态上的职业联合和产业联合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如1921年3月6日,由苏兆征、林伟民等人发起组建的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既表示海员工人的联合,又表示工会是现代产业性质的”。④卢权、禤倩红:《林伟民》,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直到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与其所用之方法决议案》才明确意识到了这两种不同的组织方式:“工会是工人阶级斗争的营垒,他的组织,只有两种形式——产业的与职业的。”①《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50页。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自觉以现代政党的方式从事革命活动,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行建立工会组织,并明确了要按照产业联合的原则组织工人。而之所以强调以产业工会的方式组织工人,便是为了与手工业劳动者如木匠、鞋匠的行会组织区别开来。1921年7月,中共一大关于工人运动的决议就提出:任何地区之内,如该处有一种工业以上,即应组织一个产业工会。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进一步提出:中国共产党“必须集中他的力量为产业工人的组合运动,如铁路、海员、五金、纺织工人等。”

以产业联合取代职业联合,最大的好处是便于建立统一的产业工人组织。②1925年5月1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在同一产业及职业,或同一地域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48页。1929年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工会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产业工会的组织原则,一个地方只能建立一个产业工会。无论各地同一产业的工厂有多少,但是每一工厂,只能成立工会支部(或叫分会);支部下按照各生产部门成立小组及干事会,改正过去每工厂设立一个工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系统。”《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页。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职工运动决议案》也提出:“工会组织——各业工会从下而上从上而下的各级执委,要有独立的工作系统的组织路线……把重要的全国各业的产业工人组织合并起来,同样,把各大城市所有的各业各厂零星组织联合起来,成立各业的全国产业工会(铁总等)”。《中国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当然,党在倡导并大力推行产业联合的时候,也没有笼统地一概反对其他形式的职业联合③比如,1922年5月1日,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认为:“工会是由一种职业的工人所组成,则罢工运动每至一行业的工人陷入孤立,而容易失败。产业组合则不然。把一种产业中的各种工人联合于一个工会之后,则争斗力就异常雄厚。故我们组织工会,应当以产业组合为原则,但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各种职业的工人,则仍不妨沿用职业组合法以为着手之起点。”因此规定:“我们组织工会,应当以产业组合为原则,(一)凡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都应一律采用产业组合法去组织工会。(二)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不妨用职业组合。(三)务必将每个地方所有各产业组合和职业组合的工人,将来由各地方联合会组成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认为,“在手工业工人和店员工会中固然须与行会主义、帮口组织进行斗争,但也不能按照产业工人的方法进行组织。我们应按照他们的职业和过去的组织习惯作为组织原则。”《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在工会实践活动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发动群众,并不排除其他的组织原则。比如1931年春,《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工会运动与工作路线的通告》指示:“工会组织问题——应当按照产业与职业关系来成立工会,每种工会都要有系统的组织,使它分别清楚。店员手工业工人各来成立店员工会、手工业工会。凡是手工业工人都应组织在一个地方手工业工会里,再按照手工业的职业关系来组织分会或支部(这是看该地人数多少来定):店员工会也是一样(挑夫马头夫),也应当单独成立工会”。④《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工会运动与工作路线的通告》(1931年3月1日),载《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中),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122页。1941年10月9日,《中共西北中央局职工委员会九个月工作报告——陕甘宁边区职工运动概况》记载:“边区工会的组织形式采取了产业与职业统一制的办法,进行了统一与普遍的组织工作。”①《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75-76页。

产业工人以产业联合为组织原则,非产业工人则以职业联合为组织原则,这既是历史发展的通例,也是应实践之要求,即通过职业联合最大限度地把非产业工人也吸纳进工会组织中来。新中国成立前夕,1948年4月,刘少奇在西柏坡接见即将赴哈尔滨参加六次劳大的华北解放区工会代表谈话时说,“在工人运动中产业工人是基本力量,此外还有手工业工人和雇工。对这两部分工人的组织方法和工作方法应有所不同,过去不加区别都采取对产业工人的做法是不对的,对手工业工人应在纲领上有所体现。”②李玉赋:《新编中国工人运动史》(上卷),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20年版,第304页。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贯彻了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境内之职工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者,不分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地方工会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③《中国工会章程简史》,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67页。

总之,产业工人宜于以产业联合的方式组织起来,非产业工作则宜于以职业联合的方式组织起来。虽然不排除职业联合,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产业联合,这也适应了中国工会把产业工人作为主要工作对象的现实。

四、从组建和加入工会权利的主体资格看“职工”身份界定的意义

如果说“产业工人”的身份界定关乎的是工会工作的对象问题,那么对“职工”身份的界定则直接关系到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主体资格限制条件问题。根据1992年《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④1992年《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中国工会章程》对会员的要求也都仅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当年的《工会章程》修改为“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是为了适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即对职工身份的界定从“主要生活来源”转向“主要生活来源”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二者兼顾。

把“职工”身份界定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者兼顾,而不仅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要界定职工的身份,首先须从法律上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其确定标准是劳动者对所就业的企业存在从属性,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往的“工资收入为主”仅仅与经济从属性相关,并且也很难把企业中的“劳方”和“资方”区别开来。⑤在企业里,代表资方利益的管理层往往也是以“工资收入为主”。

如前所述,“职工”身份的界定主要是在标准就业和固定用工条件下,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为依据的一种法律认证,仅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双边关系。但是,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经济的发展,在就业领域出现了新就业形态。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与传统“灵活就业”概念相分离,提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者一般不局限于某一个就业岗位、不隶属于某一企业单位,这部分劳动者与其说是就业者不如说是从业者。在新就业形态下,普遍存在着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①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时,就已经出现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一般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相对是明晰的。过去的“企业+就业者”变成了“平台+从业者”,如网约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工等等。网约平台运营方认为自己不是雇主,其从业人员不是雇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②比如,滴滴在服务合作协议第九条特殊约定里明确:“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8到家”在用户服务协议里明确“我们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您认可,附近平台与您不存在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且附近平台无需向您支付任何费用”。在平台公司的用工模式中,其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③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说,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之间既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这种新就业形态,颠覆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模糊了“职工”概念的外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现有的工会组织在吸纳平台从业人员时存在着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

从理论上讲,每一名中国公民都有结社的自由,具体到劳动者而言,便是有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现行《工会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虽然劳动者可依此法加入和组建工会,但实际上这一条款设置了三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就业部门的限制。能够参加和组建工会的劳动者应当就业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在正规部门中就业的劳动者才有主体权利,隐形地排除了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二是收入性质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可称之为“劳动收入”,但很难被称为“工资收入”,因为并没有用人单位给他们发放工资。三是劳动关系的限制。按照传统理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加入工会的一般原则,会员关系需随劳动关系建立和流转。平台从业人员显然难以满足以上三个隐形限制性条件。

从实践上讲,作为具体的劳动者在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时,只能是基层工会组织。现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全国总工会于202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地位。“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①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这为劳动关系不明确、没有固定雇主的共享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和组建工会提供了一种可能。上海市总工会也对“职工企业外单体入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目前依然难以打破依靠企业单位建立基层工会的传统,仅靠劳动者个人联合起来组建基层工会,基本上是受理无门的。②杨鹏飞:《职工企业体制外单体入会的制度创新及其深化》,载《工会理论研究》,2017年第2期,第8-11页。

综上可知,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是与正规就业和标准用工相适应的,固然能够有效团结和带领以传统产业工人为主体的职工队伍,但对于平台从业人员的职工身份界定和在吸纳他们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的方式上则显得手段匮乏。为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在实践中应赋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组建和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在原有的以企业工会为主的基层工会组织形态的基础上,探索以行业工会和社区工会为突破口的新型基层工会组织形态,力求最大限度地把全体劳动者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

五、结 论

明确工人阶级的概念,特别是把工人阶级分为自在阶级和自为阶级,对于正确认识党和工会的关系、正确认识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工人阶级的主体或者说工人运动的核心是产业工人,也就是工厂工人。产业工人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把以个体劳动为主的、可列为小资产阶级行列的手工业工人区分开来,即产业工人是就业于现代机器大工业下的、以从事集体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城市无产者或雇佣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不再以他们劳动的本身性质即以职业相区分,如木匠、鞋匠等,而是以他们所在企业生产的性质即以产业相区分,如纺织工人、石油工人等,因而产业工人的结社方式便以产业联合而非职业联合为主,具体到工会组织形态上则是以产业工会为主。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一般是企业工会,即一个生产企业有且仅有一个企业工会,这对于工人阶级不分职业的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经验上看,以产业联合为主的工会组织原则在发动产业工人支持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随着劳动关系改革向市场化逐步深入,“职工”这一概念逐渐转变成与企业管理方或出资方相对应的劳方,即“职工”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由于现行的基层工会组织形态以企业工会为主,那么凡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便都有权组建和加入工会组织,这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权利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兴起,“职工”概念再一次遭遇挑战,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能否列入职工队伍,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

以传统观点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确实很难列入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职工队伍中,但今天的这部分人也不同于历史上拥有少量生产资料的自雇型手工业工人。他们与产业工人的区别仅仅在于,他们的劳动在一定意义上不是由产业资本而是由商业资本组织的,其剩余劳动体现为商业利润而非产业利润。因此,他们与平台方建立的依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只是不如产业工人那么典型罢了。也许,把劳动关系局限在企业生产领域是不够的,在流通领域同样可以存在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中的大多数从业人员恰恰就是在流通领域作为面向消费者的直接服务人员为平台企业创造丰厚利润的,如网约车司机、网约送餐员、快递员等。由于这部分人不再受雇于传统的生产企业,原有的以企业工会为基层组织的工会体制便很难将他们吸纳进来,因此可以探索在企业工会的基层组织形态之外,以行业工会和社区工会为突破口,创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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