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走私犯罪:运行模式、特点与侦查

2020-03-12 02:36田仁杰袁红照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走私机关犯罪

田仁杰,袁红照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智能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腾讯公司旗下的智能终端软件——微信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凭借其在线聊天、移动支付、朋友圈等方便快捷的社交和支付功能,微信2018年的月活跃账户数已达到10.98亿,拉动信息消费2 402亿元人民币①腾讯公布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http://cdc-tencent-com-1258344706.image.myqcloud.com/storage/uploads/2019/11/09/0dcc586b9812 214869eed3551c4310e8.pdf,访问日期:2020年1月10日。,带动传统消费4 198亿元②微信、中国信通院、数字中国研究中心.微信就业影响力报告,http://www.caict.ac.cn/wdxz/201903/P020190306570105067979.pdf,访问日期:2020年1月10日。。微信已经成为覆盖中国各年龄阶层人群的大众产品,深刻影响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也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依托微信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也开始侵袭社会的治安基本盘。其中,微信走私犯罪便是通过微信智能手机终端开展走私活动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最近5年的统计数据为参考:2014年至2018年重庆地区的刑事裁判文书共计159 953份,其中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案件共计4 621件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74076809e5e99f3b9d251af162462dc2&s8=02,访问日期:2020年1月10日。,约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29%;从2014年至今,微信犯罪呈逐年递增态势,2018年相比五年前2014年的案件数增长了约5467%。

近年来,微信走私犯罪愈加猖狂,特别是利用微信开展的走私普通物品、货物犯罪,已经严重扰乱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的秩序,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面对信息化背景下诞生的新型犯罪,侦查机关的传统对策面临着手段不足、取证艰难、信息渠道狭窄、人员落地难等困境,侦查对策的调整已经迫在眉睫。

一、微信走私犯罪的运行模式

(一)微信走私犯罪的概念

微信走私犯罪常见于走私普通物品、货物案。若从这个角度理解,其狭义的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微信软件的朋友圈、微信群、公众号等公共社交功能,发布有关商品售卖信息,待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将应当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犯罪行为。

(二)微信走私犯罪的运行模式

1.利用微信构建走私宣传平台

平台搭建方面,走私团伙通常会搜罗内部成员的人脉资源,聚拢一批以其亲朋好友为主的源客户群,并通过建立微信群聊的形式将客户固定。此后,他们再通过有偿的方式动员亲朋好友,或者在社交平台发布广告以形成推广效应,进一步招徕流量,扩充客源。宣传内容方面,走私团伙常选择具有诱惑性、煽动性和欺骗性的宣传术语,配以大量精修或冒用的商品图片,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形成广告效应。

2.打通上下游,搭建走私链条

从获取货源、商品询价、交易销售、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走私团伙均安排有专人负责,各环节紧密联系,相互勾连。货源方面,由长期驻留境外的人员搜集所在地各大卖场和商店的商品信息,并将其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传输至宣传系统。询价方面,宣传人员先将有关信息发布至微信各广告平台,待客户前来咨询时,宣传人员再联系境外货源人员,视当日国际结算汇率、境外卖场折扣活动、当地退税政策等因素,确认该商品的最新价格。销售方面,若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则会视商品的种类、品牌、名贵程度等因素,向客户收取不等的定金或全款,款项一般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形式汇入走私团伙指定的专门账户。仓储运输方面,待交易达成后,货源人员或是将货物邮寄,或是本人亲自携带、运输进境。若采取邮寄的方式,犯罪分子一般会选择小金额、多批次发货,或是向海关谎报货物价值走私进境;若采取本人携带、运输进境的方式,则一般在海关查验区域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或者以虚假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境。货物顺利输入我国境内后,再由国内人员运输至固定地点存放,然后根据订单情况,安排快递物流将货物寄发至全国各消费者。

3.组建隐秘、高效的网络收费系统

为了突破面对面交易的限制,走私犯罪团伙会建立网络收费系统,通过第三方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渠道获取资金流[1]。上下游各环节成员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一律采取代号或化名,通过微信互通有无,交流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每个成员的身份隐蔽和人身安全。

二、微信走私犯罪运行模式的特点

(一)波及面广,危害巨大

微信走私犯罪不仅严重挑战了海关税收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走私团伙偷逃税数额巨大,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也构成了较大威胁。

1.从犯罪人角度分析

微信走私犯罪主要以移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网络关系为平台,突破了我国传统熟人圈的乡土社交限制。相较于传统走私犯罪多发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的特点,微信走私犯罪的发案情况受地域差异性因素影响的程度较低,其团伙成员往往分布在全国,甚至全球各地,分散性较强。这加大了侦查机关摸排犯罪集团成员结构和核实、落地具体人员的工作难度,时常陷入“不知抓谁、抓不到人、抓不完人”的办案窘境。藏匿在法网之外的走私分子难以受到法律的追究,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威信力,也成为外贸管制的隐患。

2.从买方角度分析

微信走私犯罪团伙搭建的线上平台拥有商品展示、价格查询、交易购买、售后服务等功能,其模式基本无异于线下实体店。但相较于合法的交易平台,他们通过逃避税收征管而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故其商品比市场平均价格更低。有的犯罪团伙还会根据客户需求走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境的货物,兜售国内市场难以购买的商品。由于满足了部分人贪便宜、收购违禁品的消费需求,因此不少人更青睐走私团伙的线上平台。这为犯罪分子带来了巨额的非法收入,驱使他们更加铤而走险地实施犯罪,微信走私活动也因此发展愈发迅猛,波及面遍布全国各地。

(二)微信走私活动隐蔽化

1.成员间的信息交互具有隐蔽性

传统走私链条的成员以见面联系为主,团伙内部通常相对稳定地聚集在一个或几个临近的窝点开展犯罪活动,其人员分布较为集中,犯罪活动隐蔽性较低,便于侦查机关开展落地查控。然而,利用微信进行的走私活动无论是获取货源、宣传商品,还是交易销售、仓储运输,犯罪链条各环节都是通过微信终端来实现对接,具有明显单线“点对点”联系的特征。如果只凭借传统摸排、访问,很难发现其走私踪迹,将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的目标基本无法实现。

2.警方行动易被察觉,便于犯罪分子“销证匿迹”

在业务接洽方面,走私分子往往刻意使用虚假的网名、头像来掩饰身份,成员间不知晓彼此的真实身份。在财务方面,走私的资金结算、流转常通过第三方支付或网银转账的线上虚拟平台进行。即使某环节有人被抓获,其他环节可以迅速通过人员失联、资金动向等因素察觉到异常,从而立即停止走私活动,销毁有关犯罪证据,彻底断绝彼此之间的联系,轻而易举地实现“金蝉脱壳”。这种隐蔽的反侦查行为容易造成案件线索被中断,证据锁链的完整性受到人为破坏,使得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难度大幅提升。

(三)犯罪成本较低

在移动互联网走向全民化的今天,微信的群聊、朋友圈、公众号等公共社交平台均免费向用户开放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在国务院“提速降费”改革的号召下,中国的网络流量费用较低,网络速度较高。相较于传统走私犯罪,移动终端具有信息交互虚拟化的优势,犯罪集团通过微信交流可以从技术上实现无接触式办公,省去一笔租赁办公场所的开销,每个人都可以在境内外的任何地点,随时使用着价格低廉的流量高效开展业务工作,极大降低了其犯罪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信息化背景下对微信走私犯罪的侦查对策

信息化背景下,利用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终端开展的走私犯罪日益猖獗,波及面广、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的特点更使得侦查机关的传统侦查对策已难以应对。面对以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犯罪形态,侦查机关应当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转变理念,主动作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要利用大数据改善缉私情报搜集工作,加强高新科技警务装备投入以提高取证能力,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协同合作机制以提升办案效率,努力构建能够满足新类型犯罪案件的侦查体系来应对挑战。

(一)向大数据要警力,武装“侦查情报大脑”

世界发展正从信息化逐渐走向数据化,处于大数据浪潮中的侦查工作已经走到重大的历史抉择关口。在此背景下,任何不经分析、加工的数据都无法体现出其侦查情报价值。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情报工作不是对数据资源进行简单的汇集,而是要对其进行深度挖掘,从资源整合、分析应用、实战需求三方面进行研究和归纳,运用前沿技术,建立满足侦查机关情报需求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以高度契合打击新型走私犯罪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缉私部门打击走私犯罪效能,应向大数据要警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试点建设大数据智能化情报平台

建设大数据智能化情报平台,其“源头活水”的基础工程便是做好采集整合工作,既要应采尽采,也要采之能用。侦查情报的搜集不能单纯为情报而情报,或只是狭隘地面向缉私办案部门搜集,而应该构建一个开放的情报采集体系。

省级公安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统筹体制内外的各方力量不断优化情报平台,做到资源全整合、全警共享用和使用无盲区。要开展公安与海关的业务合作,接收、运用、反馈来源于海关和公安内部的各类信息。此外,还要发动网安、科信、技侦等部门,通过行政收集、网络搜取、自愿提供、有偿购买、政企合作等方式采集社会信息资源[2],并运用好相关分析成果和做好相关风险预警。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应当不等不靠,借船出海,在已有的基础上积极与高新科技企业合作协调,引进先进设备,寻求技术支持,更好地开展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建设,提升智能化水平,扩充智能化服务接口和视频数据服务接口,保障情报系统供侦查机关按需调用,打造服务全警、支撑全局的大数据智能化情报平台。

2.加强情报资源整合工作

针对各类数据资源相对分割、自成体系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切实强化基础数据支撑,打破一个警种一套数据体系的“烟囱式”架构。微信走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信息情报整合角度思考,反而为走私犯罪数据库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的数据基础。

首先,要整合内部情报资源。公安机关要敢于突破条块限制和警种限制。中央和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上下一条心,拧成一股绳。在此基础上,再发挥号召作用,团结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缉私、森林公安、民航公安、铁路公安、航运公安等专业公安机关,形成通力协作。充分融合汇聚公安警务全量数据,并对有关数据开展全面核对,制作数据资源编制目录,面向全警提供各类数据的接口服务,做好情报资源的整合工作,全方位支撑实战应用。

其次,在实现内部信息资源整合的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当加强与各行业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将社会化的信息资源与公安、海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特别是微信自主研发的举报平台的违法犯罪举报信息,腾讯公司的用户数据、聊天数据、支付数据,境外免税店交易、贮放记录和公民出入境信息等都应与侦查情报数据库进行对接或建立调取信息的渠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整合,服务微信走私犯罪的打击工作。一般来说,公民在境外免税店消费需要刷验本人护照方可享受相关服务,因此产生的消费信息也会储存在境外商家或该地监管部门的系统中,由于这些信息通常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享,限于监管权限,我国情报系统难以直接监测并收集公民在境外免税店的消费记录。不过,若嫌疑人使用我国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侦查人员则可以根据购买记录和退税信息,间接判断其在境外免税店的有关消费。

3.创新情报应用服务功能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整合的情报,建立人、财、物、案全息百科,推进人员关系分析和特定目标追踪,加强对国际导游、国际航班空乘人员、留学生、跨境电商从业者等走私犯罪高发人员的管控。一是在提升身份落地能力方面,要尽可能地运用各方面的数据,通过人员的住宿、上网、出入境、境外免税店消费、购票、刷卡、通信、医疗等信息资源与时空轨迹的碰撞、融合,多维度明确入境人员的身份信息。二是在提升建模分析能力方面,由系统提供可视化的自由建模工具,侦查人员可按照办案需求自行筛选相应情报信息,自由组构模型,并将优秀模型加以固化保全,再在全警范围内推广使用。

以微信走私犯罪为例,针对此类犯罪发案地域分布不明显的特点,侦查人员通过将可疑人员微信终端里的用户数据、聊天数据、交易流水信息和出入境记录等数据进行碰撞,凭借其正态分布规律研究具体案件的特点[3],并以犯罪特点为抓手设计相应的数据模型,从而推演出微信走私犯罪的发展趋势。科学地将纳入数据库的新案件利用起来,跟既有数据模型进行对比、检验、测评,找出缺陷与不足,作出调整和改良,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加深对犯罪规律与案件各要素的认知。如此一来,侦查机关便可破除传统的等待举报线索“从天而降”的“守株待兔”模式,凭借信息检索拓宽微信走私案件的线索来源,掌握侦查主动权。

4.打造专业骨干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培养一批具有大数据思维和信息化侦查专业素养的刑侦人员,是武装“侦查情报大脑”的关键。由于侦查情报的工作内容涉及大量公民、法人隐私信息和部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敏感性和专业性,必须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操作办理。

在专业骨干力量和队伍战斗力的培育方面,侦查机关应当重点打造四类队伍:一是要着力打造具有政治意识和全局思想,紧跟时代发展,领导能力出众,尊重知识与人才的情报工作管理者队伍;二是要着力打造忠诚廉洁、服从命令,不仅懂大数据,还会用大数据,进取拼搏、攻坚克难的情报人员队伍;三是着力打造熟悉侦查业务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善于从宏观角度捕捉各类走私风险信息的情报分析专家队伍;四是要着力打造工作经验丰富的外线经营队伍。

(二)重用刑事技术,改善办案效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事技术就是侦查机关办案的致胜工具,高效利用刑事技术能够使得侦查机关在开展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工作的时候较为从容应对,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

1.加强联防机制,监控嫌疑账号

利用大数据情报系统可以及时察觉微信走私犯罪线索,在掌握线索后,要立即加强各技术部门的联防联动,利用刑事技术对嫌疑的微信账号进行监控,及时反馈其微信号的异常动态。针对嫌疑微信号,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核实其基本用户信息(如注册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绑定、银行卡绑定情况等)。如果该微信绑定了手机号码,便可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进行定位、跟踪。由于接入互联网的主机设备路由器都由一个32位的二进制编码组合,包括网络号和IP地址,故可利用IP地址的唯一性,对其进行信息源头查询[4],从而实现对涉案嫌疑人位置信息的精准落地,为收网行动打下基础。

2.狠抓手机取证工作,强化电子证据搜集

利用微信实施走私犯罪,其主要物质载体为智能手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微信完成走私链条中各环节的联系沟通,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等涉及主观故意与犯罪金额认定的关键证据大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大量藏匿在犯罪人与各团伙成员、顾客的聊天记录中。为逃避侦查机关的监测,犯罪分子有时会使用暗语交流,并定期删除聊天记录。这无疑增大了搜证的工作量和难度系数,考验着侦查人员的耐心与智慧。以笔者在某海关缉私局实习时参与办理的“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侦查机关从该走私团伙中一名仅从事商品询价工作的嫌疑人的微信中提取到的聊天数据和删除数据便高达55 000余条,联系人多达367人。由于从海量数据中筛选有用信息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故嫌疑人到案后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侦查机关难以获取真实有力的证据,所以在讯问过程中普遍存在谎供、少供、拒供等情况,给查证工作带来巨大干扰。

面对新形势,唯有借力打力。既然智能手机能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犯罪工具,那也可以成为侦查机关用于搜集证据的有力武器。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及时扣押嫌疑人的智能手机等重要物证,并重点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赃物宣传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开展取证工作。使用现有的手机取证装备,侦查机关基本可以顺利提取出大部分微信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音频和朋友圈、公众号、收藏夹等信息,并且在取证报告中自动生成对应链接,便于侦查人员查证。但是,对于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在自动提取情况下,虽然也可以提取其通信时间、文件名称等基本信息,但实体文件无法完全提取出来。

大多数情形下,取证软件仅能智能提取80%左右的数据证据,剩下的其他材料,如部分聊天音频、已删除数据中的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数据,则要求取证人员具有较高的数据挖掘能力与分析比对能力,依靠其专业素养,将自动提取与手动提取相结合,才能将电子证据客观、全面地查找、固定、保全。

3.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装备现代化水平和刑事技术人员待遇

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的一项技术手段,作为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必须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当今,通过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尤其是利用微信等移动终端进行的走私犯罪具有显著的高科技化特征,这也对刑事技术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侦查机关应当抛弃陈旧落后思想,切实提高法制观念和证据意识[5],高度重视刑事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证据收集、证据检验、证据集成审查等环节,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方面,面对警力和器械设备不足和部分装备浪费这一突出矛盾,侦查机关必须加强资金倾斜,将更多的预算投入到刑事技术领域,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的方式配置高科技装备,提高装备的专业化、现代化、齐备化和实战化水平。同时,应当盘活现有设备器材资源[6],通过合理的分配与使用,将被浪费的装备利用起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另一方面,应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待遇,激发其工作热情。在普遍提升刑事技术人员薪资水平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多劳多酬,高质高薪”的奖励机制,让刑事技术工作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此外,还要适当提高刑事技术工作准入门槛,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只有从装备和人员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破除刑事技术发展困境,推动刑事技术工作朝着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迈进,更好地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诉讼服务。

(三)完善侦查协作机制,打造全国一盘棋局面

在数据化、信息化的时代,缉私工作单纯依靠海关一个部门独立完成已经成为过去式。打击新型犯罪,注定需要体制内外、全国上下、各行各业多方力量的配合与协作。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就需要以加强海关全局工作,巩固侦查共同体合成作战体系,寻求其他公权力机关、各行业领域的积极配合三个方面为着眼点和落脚点,构建“三位一体,多方协理”的全国一盘棋局面。

1.加强海关全局工作

打击走私犯罪不能让缉私部门唱“独角戏”,而应当将其纳入整个海关的全局工作中。

首先,在改革资源查询权限方面。应当优化海关信息查询制度,赋予基层办案人员更大的信息权限。当前,海关虽然已建立起H2000通关系统、物流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等大型应用系统[7],拥有海量的数据库,但是授予一线侦查人员的数据查询权限级别较低,难以满足实战需求,部分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查询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其程序过于繁琐,使侦查人员的大量时间都花在“签字盖章做台账”上,容易贻误战机。可以由海关总署牵头改革,合理调整系统权限设置,紧贴实战,反哺基层,赋予基层办案人员更大的权限,最大程度简化审批流程,使平台系统发挥出最大效能。

其次,联合执法方面。在缉私部门办理的走私案件中,大部分线索来自旅检、邮检、货检等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故密切关员与警员之间的往来便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完善案件移送交接制度,如健全监管部门与缉私局的值班对接机制,明确当天海关查发的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缉私部门移交、应当如何移交、应当由哪些人进行移交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构建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由海关监管机构和缉私部门各派人员组成执法队,在所管辖的海关监管区开展联合执法。

最后,税款计核方面。一方面,关税部门应当优先满足缉私需求,提高侦查人员的税务知识素养,因为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犯罪偷逃税款的金额关系到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的轻重等重大刑法问题,是案件办理的重要一环。认定走私犯罪金额,一般都由海关关税部门对进境赃物进行税款核算。刑事案件的侦办讲求迅速及时原则,任何环节都需要侦查机关雷霆出击,绝不可拖拉等靠以致错失战果。因此,海关关税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海关缉私部门移交的税款计核工作,优先满足刑事案件的计税需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高度严谨的作风落实每一个商品的税款核算,以经得起专业和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以笔者实习的某海关缉私局为例,侦查人员在将涉案标的移送关税部门时必须随附《点货清单》,其中应当准确、细致地描述送检货物的特征。如手表类商品,需要清楚表述其品牌、原产地、数量、结算价格、结算货币,以及表带、表壳、表盘及指针等零部件是否由贵金属或珍贵动植物制品制成,手表运作动力系电力驱动、自动上弦或手动上弦,种类系机械表、电子表或石英表等。商品特征的描述直接指导着商品税种、税则、税号、税率的认定,必须确保准确无误,不能出现丝毫偏差。然而,侦查人员多为公安专业出身,对海关税务知识的掌握程度显然不及专业的税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常常出现不清楚如何描述商品特征、错误描述特征等情况,导致税款计核工作时而出现偏差,或是多次发回缉私部门重写,导致办案效率大幅降低。为此,应对缉私部门的侦查人员加以培训,定期派遣关税部门专家向其传授有关税务知识,并定期实施技能考核,以切实提高缉私队伍的整体税务素质,保证走私案件的高质量查办。

2.巩固侦查共同体合成作战体系

我国侦查权的配置具有明显的分散化、专业化、行业化特征,除公安机关外,根据管辖案件类型和行业类型的不同,我国海关、林业、铁路、民航、交通、检察、国安、监狱、海警、军队保卫部门等在其职权范围内均拥有一定的侦查权,共同组成了广义的侦查机关,是一个“侦查共同体”。打击微信走私犯罪活动,需要缉私部门与各侦查机关加强联系,凭借各专业公安机关在其业务领域掌握的优势资源和丰富经验,互相配合,互相协助,使案件办理能顺利开展。如办理走私毒品、走私枪支弹药案时,需要与地方公安的禁毒、特警部门合作;办理海上走私案件时,需要同海警部门合作;办理在陆上国境线口岸附近的走私案件时,则需要和边检部门合作。故各地、各专业公安机关要强化整体作战意识,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落地侦查和双链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警力共享,强化对走私犯罪的打击效力。

横向来看,缉私部门应当强化高效的组织指挥能力,树立严明的办案纪律。在重大案件侦办工作中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界限,集全局之力攻坚,在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和全国各地海关、缉私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发挥“海关缉私战区”制度优势,坚持扁平化指挥,实现各地缉私局整体联动。采取集中办案模式,实现人员集中、指挥顺畅、协调便利,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得到优化,有力保障案侦工作顺利、高效进行。在办案纪律方面,从线索摸排至案件侦办全过程,全体民警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纪律意识,切实做到严守工作纪律、严防廉政风险、严树作风形象,为行动顺利收网和案件有序侦办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纵向来看,缉私部门应强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的协作,争取工作支持,如嫌疑人的追踪、抓捕、押解、审讯等工作,都需要地方公安、铁路公安、民航公安、边检机关等部门积极出动警力、联合参与。当前,全国一盘棋的“大刑侦”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各侦查机关间已经建立起相对紧密的兄弟情谊和协同作战的合作关系[8],侦查共同体合成作战体系初步建立。接下来便需要缉私部门与其他侦查机关继续深化警力共享两大合作,不断集聚各家之所长,满足各家之所需,进一步健全长期稳定、有序运行的侦查共同体合成作战体系。

3.寻求其他公权力机关、各行业领域的积极配合

在经济全球化、治安复杂化的国内外背景下,走私犯罪不断显现出智能化、隐蔽性、跨区域等趋势,犯罪分子的违法轨迹难以确定,给办案造成很大困难。为此,缉私部门必须占领战略制高点,积极寻求与其他公权力机关和各行业领域的配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升侦查破案的战斗力,有效应对新型犯罪。

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中,缉私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烟草、邮政、林业、税务、边检等可能在缉私业务上与海关产生工作联系的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9],积极争取在信息共享、执法合作、线索移交等工作上获得更多的支持。相关部门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各自职权与侦查机关良性联动,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同,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例如,在某海关缉私局办理一起走私香烟进境案件时,侦查人员就是通过烟草系统提供的有关案件和人员线索入手,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2条走私香烟为着眼点,在市场地、销售地逆向开展倒查,不仅查清了物流链、资金链,还查出了走私犯罪的幕后老板和负责通关的走私分子,最终对这起走私犯罪进行了破网除链式的打击,彻底铲除盘踞在该地烟草市场的走私团伙。

在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工作中,缉私部门始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紧紧围绕刑事诉讼开展工作,明确诉讼证据标准要求。在办理重大案件时,缉私部门要主动将案情通报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询问法检部门的有关意见,必要时还可商请法检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及时弥补薄弱环节,夯实案件侦查的法治基础,推动办案进程顺利进行。例如,某地海关缉私局在办理一起走私进口奢侈品案时,专案组十分重视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开案后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向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进行通报,邀请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侦查。该检察分院公诉部门派员到私货清点现场详细了解货物以及法律文书开具情况,侦监部门有关领导亲自带队提前介入专案,对案件逮捕前的侦查思路、证据组构方式、拟提请逮捕人员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些都为后期的顺利批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与各行业领域开展合作方面,缉私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同银行金融机构和腾讯、阿里巴巴等技术公司建立良性沟通机制,争取他们在线索移交和证据提供两方面的积极配合,以帮助缉私部门及时掌握有关走私犯罪的事实,查明、固定、保全有关犯罪证据。以“反诈骗中心”为例[10],侦查机关、金融机构、腾讯公司、运营商等部门联合办公,取得了诈骗犯罪及时预警、涉案账户及时冻结、涉案款项及时追回等一系列打击成效。在打击以微信平台为工具进行的走私犯罪中,缉私部门亦可效仿“反诈骗中心”成功经验,成立“打私中心”,集中腾讯公司等移动终端产品公司和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公司的有关技术人员到固定地点办公,或是侦查机关抽调相关警力,在必要的时候进驻相关企业,运用其数据优势,加强对异常用户和账户的监管,做到传统布控的网络化、信息化。例如,针对微信走私犯罪案件中常使用的“代购”“正品低价”“海关货”等特定术语,根据犯罪语言特点从微信平台中挖掘相关数据,构建数据模型,搭建网上自动布控平台,对走私进境赃物的销售情况进行在线侦控。同时,对主要犯罪团伙要扩线经营[11],争取做到实时更新嫌疑人的动态,以便侦查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研判犯罪态势。

在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方面,建议缉私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快速查询、冻结机制。当银行接到缉私部门查询、冻结账户的要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办理,尤其是在办理重大、紧急案件的查询、冻结工作时,要为侦查机关开辟绿色通道,有关手续可在线交接,或先查询、冻结,再补充手续①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切不可拘泥于案牍主义,让侦查人员在形式的奔波中虚耗战机。与此同时,银行内部的监管部门在监测到可疑的资金动向时,要及时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若涉嫌走私犯罪,要尽早通报侦查机关,以便缉私部门能更早发现犯罪苗头,坚决阻遏犯罪蔓延,切实为国家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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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逃证走私行为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反思——以法释〔2014〕10号第21条为切入
在推进“两个机关”建设中践行新使命
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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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崛起
打开机关锁
智辨走私贩
广东破获“1·26”特大走私毒品案 缴毒约717公斤
机关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