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素质的要求与提升

2020-03-12 02:36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时代

雷 阳

(福建警察学院 侦查系,福建 福州 350007)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刑事侦查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犯罪出现新趋势、新特点的挑战。为实现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精准打击,侦查人员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刑事侦查工作中,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犯罪领域和侦查工作的新变化,部分侦查人员却固步自封,迟迟不能适应新变化。大数据侦查是大势所趋,拥有一批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侦查人员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侦查学界对大数据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技术应用和思维理念的变革,对侦查人才培养的研究偏少,也不够全面和系统。因此,研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素质要求的提升,有助于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提升案件侦破水平,完成好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一、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工作新形势

当前,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网络化犯罪增长迅速,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运用科学的思维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在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对犯罪过程制定严密的计划以逃避侦查。二是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犯罪[1]。互联网不仅成为犯罪的重要工具,也是犯罪的高发地。网络诈骗、倒卖公民信息等网络犯罪盛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三是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犯罪空间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空间,虚拟空间已经成为新的犯罪空间。总的来说,数字化、智能化已经成为当下刑事犯罪的新特征,加大了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破难度,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活动无不被数据网络所记录。手机、电脑、监视器等工具不仅记录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种行为,通过分析这些行为还可以刻画人们的思想,对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只要犯罪分子与现代社会系统发生数据关系,就会有相应的数据记录。侦查人员可以对海量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关联和挖掘,可发现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因此,公安部通过整合各类数据仓库,改造现有数据系统,重新搭建了大数据平台。各级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布局也初具规模,大数据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案件侦破、人口管理、反恐处突等公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大数据侦查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能够处理分析多结构多源数据,从海量、杂乱的数据中抽取与犯罪有关的细节、片段,从看似互不关联的数据碎片中拼凑出犯罪图画;二是能够以云计算为依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信息进行提取分析;三是能够利用海量数据,通过算法进行信息研判,分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可见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犯罪侦查和控制能力是侦查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2]。

大数据助推侦查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数据技术将会逐渐渗透到侦查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3]。虽然传统的侦查手段依旧有用武之地,但不可否认,大数据技术的引入使得侦查工作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高效。就大数据侦查而言,侦查人员是实施大数据侦查的最能动要素。侦查人员的技能、思维、意识决定着大数据侦查的水平。然而,正如2016年《大数据白皮书》所述,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加强。既熟悉公安业务又掌握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综合性人才,在公安实战中仍十分缺乏。因此,侦查人员应积极主动地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的新要求。

二、对侦查人员素质的新要求

(一)技能要求

1.计算机操作能力

计算机操作已经成为公安工作必需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而大数据时代对计算机的操作技能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技术对侦查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和变化,了解大数据技术的基本原理,掌握相关软件的操作技能。在大数据建设风起云涌的今天,数据平台和数据软件遍地开花。侦查人员应当能够针对不同案情和不同环境,采用不同的数据库和大数据分析软件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此外,还应明确侦查工作中大数据技术使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2.数据审查能力

审查数据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海量的数据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二是识别真实有效信息,剔除干扰信息。大数据虽然“海量”,但其信息价值密度较小。在海量的数据中,真正有价值的犯罪数据通常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甚至不易察觉。在人力和算力有限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拨冗去繁的能力,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在数据搜集的过程中要注意到部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强,可能使用虚假的信息。由于在信息采集和录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差,存在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因此,在使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时,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去伪存真、准确识别和判断数据有效性的能力。

3.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侦查工作,数据是基础,分析是关键,分析能力一直是侦查人员的必备技能之一。在传统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现场遗留物等,分析案情,从而制订侦查计划,最终完成侦破案件的目的。当下,侦查活动越来越多地转移到虚拟空间,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侦查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虽然市面上有很多功能相对完善的大数据软件可供分析之用,但机器的运算永远替代不了人的主观思考,侦查人员作为侦查主体的地位是根本的、不变的。侦查人员仍需具备良好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跳出软件的固有模式,尽可能掌握数据挖掘的关联、聚类、分类和预测等技能,面对海量的数据能迅速找到切入点,从看似不相关的数据中找到关联,以实现大数据技术运算优势与侦查人员智慧的有机结合。

(二)思维要求

1.数据思维

在“万物皆数据”的时代,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种社会活动都会被记录为数据。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留下大量数据痕迹。近年来,“犯罪数据”呈现指数级增长。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隐士”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侦查人员除了采用传统侦查措施获取线索外,还需要通过数据库中的信息寻找犯罪的踪迹。当数据过多、信息不明显时,侦查人员更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分类、关联和挖掘,通过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获得案件线索。因此,树立“数据思维”是当前侦查工作应对犯罪“数据化”的客观需要。这种思维与传统的痕迹、物品的运用思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4]。此外,侦查工作中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设备也都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侦查人员只有具备数据化的侦查思维,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提高案件侦办水平。

2.预测思维

大数据本身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预测,这一功能在侦查领域的运用,比在其他领域的运用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5]。与大数据技术同时发展的机器学习尤其是深度学习技术,使得大数据预测犯罪早已不是遥不可及的科幻故事。侦查人员将犯罪地理信息系统的过往时空数据,输入设计好的多层卷积神经网络进行样本训练,可以实现对未来时空犯罪的精准预测。这使得侦查学由传统的“后犯罪学科”向“前犯罪学科”转移,侦查工作由案发后的寻找证据、搜集线索逐渐转变为案发前的数据训练、智能预测。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的预测预防比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更具实际效果和意义。因此,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具备预测思维不仅能够合理分配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优化警力配置,而且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整体思维

在传统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只能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等方式获取案件的部分信息,再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和侦查工作的程序逐步还原案件事实。这种单向的、局部性的思维,已经不再适应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和虚拟空间的特点,也不能应对犯罪由实体空间逐渐转向隐蔽性更强、成本更低的虚拟空间的变化。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整体思维,能够在短时间内收集并处理海量的数据信息,发现案件线索。整体思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证思维要有整体性。取证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实体世界,还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数据取证。这样的取证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实现全方位的证据采集。二是要还原案件事实的整体性。通过全方位取证得到的证据,可以还原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的完整生活轨迹,而犯罪过程也必然发生在这段生活之中。通过对大数据的关联挖掘、分析研判,还原案件的全部事实。

4.容错思维

传统的侦查工作基于因果关系原理,侦查人员逐步探寻物证、痕迹与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步都力求精确,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到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不再一味追求因果关系和精确性,转而去探寻数据的相关性和丰富性。侦查人员通过收集海量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挖掘数据之间的关联性,以期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侦查过程不需要每一步都精确无误,而是可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侦查人员不拒绝任何机会,而是尽可能多地去发现和利用机会。这样,传统侦查活动的缜密逻辑思维要求就被大数据时代的关联容错思维要求所取代。容错思维既是对大数据技术深入思考的结果,同时也是对因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6]。从广度上讲,容错思维的外延大于因果关系,它的应用范围和功用将超越传统的因果关系原理,但却有助于侦查人员探究因果关系。容错思维可以拓展侦查的线索,加大信息收集力度,帮助侦查人员厘清破案思路,划定侦破范围,扩大分析视角,把握犯罪情势,探究因果关系,甚至可以分析相关数据,预测犯罪。

(三)意识要求

1.忠诚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提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十六字方针,把“忠诚”放在第一位。忠诚是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的模式和思维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但忠诚意识是不变的。大数据信息是“海量”的,也是良莠不齐的。大量价值观歪曲、不尊重公安民警的言论会通过网络快速传播,给侦查人员的思想认识带来消极影响。同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更加容易泄露,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也会利用这些私人信息,向部分侦查人员推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不良言论,冲击侦查人员的忠诚意识。因此,强化忠诚意识仍是人民警察价值观建设的核心。侦查人员作为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更应树立坚定的忠诚意识,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传承公安队伍的爱岗敬业、不怕牺牲的光荣传统,更应担负起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久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光荣使命。时代在发展,信念永不变。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执法为民和公正执法的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纪律作风。

2.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合乎法律证明原则;二是规范数据使用。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是通过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来确定关联关系的[7]。虽然大数据在帮助侦查人员还原犯罪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但算法逻辑确定的仍是一个概率值,极有可能出现偏差,这与法律强调的因果关系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相违背。因此,侦查人员在使用大数据工具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将线上破案和线下证明相结合,收集证据,确定因果关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侦查机关汇集大量数据用于案件的侦破,这对大数据侦查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但是,其中的很多数据都涉及个人的隐私。侦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数据,保护公民隐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协作意识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交流可以在不同地域、不同主体之间展开。同样,犯罪也能够利用现代化、智能化的工具来突破时空的限制,仅靠某一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显得尤为困难。因此,不同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日益紧密,这有助于侦查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侦查工作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工作,协作意识也是优秀侦查人员的必备品格。大数据时代是开放共享的时代,对侦查人员的协作意识有了更高的要求。协作不仅仅在公安机关内部展开,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以获取侦查工作需要的海量数据,提高防范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4.学习意识

大数据时代科技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犯罪分子利用新科技实施犯罪,形势日趋严峻。面对犯罪智能化的新形势,侦查人员必须重视学习、善于学习,这是战无不胜的优势所在。增强学习意识要解决如何学的问题。一是要向书本学。加强理论建设,掌握科技的前沿动态。二是向犯罪分子学。一些犯罪分子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向其学习有助于侦查人员了解新的犯罪动态和掌握其犯罪手段,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策略。三是向实践学习。实践出真知,只有将学习的理论成果运用于侦查工作中,在实践中不断检验理论成果,才能不断积累经验,把握犯罪规律,增强侦查能力。

5.创新意识

创造力就是生产力。大数据带来的信息大变革为侦查工作创新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有效指导了工作创新的方向,并提供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式与手段[8]。创新意识是指能够揭示事物本质和事物之间的非常规性活动轨迹,并且能够提供新的具有社会价值的成果的意识。创新应建立在学习的基础之上,只有充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更好地创新。对于侦查工作来说,犯罪形势不断变化,未来侦查活动是多变的、复杂的。侦查工作不能固步自封,需要不断创新,唯有具备创新能力,才能够适应未来的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应在学习新科技和掌握犯罪新动向的基础上,勇于创新,以侦破案件为第一要务,敢于打破常规,不拘泥于陈旧的规定。对落后于大数据时代犯罪新变化的侦查理念、技术、方法,要勇于打破常规,探索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根据侦查实践需要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传统侦查手段和最新的信息技术进行有机融合,才能适应当下侦查工作的需要,使信息技术成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重要武器。

三、侦查人员适应大数据的素质提升途径

(一)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由于智能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变得比以往更加隐秘、复杂,侦查工作也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仅侦查技术在革新,侦查思维和理念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传统的侦查工作无需大数据技术知识的支撑便可达到收集证据、查清案情之目的。而当大数据技术与侦查工作全方位融合后,缺乏大数据技术知识支撑的侦查人员根本无法适应侦查工作。身处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主动学习,勤于学习。学历教育不再是学习的终点,离开学校后,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实践中努力提升侦查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技能与素质。养成终身学习的能力和习惯,着力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自主适应社会变化,不断更新自身知识体系,从容应对、有效驾驭未来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警务工作[9]。

(二)构建激励机制与学习保障机制

当下,侦查工作仍存在着工作压力大、警力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工作强度还是职业危险性,都远远超过一般职业。在这种环境下,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侦查人员主动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激励机制的建立,第一,要完善薪酬管理体系,对扎根一线、研究新战法、开发大数据分析工具的侦查人员,除了精神鼓励以外,还要有相应的物质奖励,以激发工作热情。第二,要保障学习时间,定期组织培训,紧跟实战需要的步伐。第三,要加强各侦查机关之间侦查人员的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相互学习各自成功经验。第四,要保障学习经费,加大经费投入,划拨专项资金用于侦查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战法。

(三)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大数据侦查模式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有着较高的要求,人才培养是实现侦查变革的基础性工作[10],非常重要。

1.适应侦查工作动态发展

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其算法层出不穷,侦查工作也呈动态发展并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同时,社会各行业的交流日趋紧密,推动着侦查工作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间寻求合作。公安教育必须着力培养侦查人员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协作能力,这是大数据侦查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在培养侦查人员的过程中要加强基础教育,注重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养成,既要授人以鱼,又要授人以渔,满足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素质提升的需要。

2.改革侦查学教学内容

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侦查学知识和刑事法律知识。要明确侦查基本原理,熟悉侦查程序和步骤,掌握现场勘察、实施侦查措施、案件侦查的方法[11]。其次,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的知识体系需要重构,相应的侦查学内容体系也需要重构。当下侦查学的教学内容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跟上大数据时代的步伐,所培养的侦查人员很难达到大数据侦查实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侦查课程并未将大数据技术知识引入教学中。最后,为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应改革侦查学教学内容,将计算机、数学、人工智能等大数据核心内容加入到侦查人才培养的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数据能力和数据思维。大数据时代的侦查人才应该是既懂侦查又能掌握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专业人才。

3.加强实战化的在职培训

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紧跟大数据发展的时代潮流,注重实战化。目前,民警在职培训主要包括新警培训、警衔培训、晋升培训、业务培训等。在职培训是警察走向工作岗位后业务学习的重要途经之一,必须精准到位,解决侦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满足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素质提升的需要。要积极引进公安队伍外的大数据专家来授课,帮助侦查人员了解大数据的发展,掌握大数据的应用方法。同时在职培训也要运用好现代科学技术和教育理念,实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帮助学员理解记忆,提升教学效果。在职培训也是不同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交流经验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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