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俏 贾春帅
摘 要:从合作社的内涵与社会责任角度,阐述了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的可能性与重要性,解释了合作社发展与农村养老演化之间的理论自洽性,并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归纳了当下合作社养老实践中的经验及不足。研究发现:合作社在理论上是可以发挥养老服务功能的,并在具体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服务模式,但在制度规范、服务水平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可从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与法规体系、贴近农民的养老生活进行底层设计、不断创新养老供给机制、强化合作社养老的理论研究等方面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作社养老;养老模式;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0)02-0149-11
相较于城市,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更为严峻,农村养老问题也更为特殊。养老人群复杂、养老方式单一、养老资金缺乏、养老政策缺失、养老体系零散、养老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难度。现阶段,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尚不完善,导致农村养老需求增长与家庭养老供给弱化、养老需求多元与公共服务供给滞后、养老需求分化与社会服务供给错位的矛盾日益突出[1]。
合作社作为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已逐渐发展成为引领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合作社能够较为“巧妙”地将村民组织起来,具有组织化、产业化、多元化、本土化的特点[2],其内生性的发展优势十分明显。此外,与企业不同,合作社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为会员创造福利。伴随全球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外合作社成员老龄化开始成为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为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延伸与拓展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如日本的农协不仅开展保险和保健事业,还涉足养老福利事业,组织农协成员探访和照料老人,以及建造特别养老院等[3]。如果能将中国数量庞大的合作社与农村养老结合起来,使合作社发展成为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或可为农村养老模式创新提供新的路径。但目前相关研究多偏重于探讨合作社的经济功能,而对其社会功能关注不足。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以及具有企业家奉献精神的“农村能人”的不断涌现,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合作的“社会性”问题,并出现了少数合作社为空巢老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典型案例[4]。合作社的这种尝试虽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目前在国内还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有必要分析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在机制与外部条件,并把握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从而为合作社养老的后续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学术研究中的合作社养老:解释与限度
國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与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具体可采用邻里互助、亲友互助、志愿服务以及建立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法,并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培育相关为老服务组织。此文件并未明确将合作社列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组织,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一直将合作社的功能目标定位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富裕,而忽视了合作社是一个集经济、社会、文化、村庄治理于一身的多功能的农民自治组织[5]。实际上,合作社养老在理论上仍存在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从理论上看,合作社向社员供给养老服务具有典型的“俱乐部”产品特征,而“俱乐部”产品以其非竞争性和排他性被界定为准公共产品,养老与社会救济又属于农村公共服务的一部分[6],因此合作社养老也属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范畴。在合作社与农村养老的关系上,合作社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是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其提供服务是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现象的有效克服和补充。从理论内涵来看,合作社养老是指由合作社为老年人提供以解决生活和照料困难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服务形式,但在实践形式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合作社养老是指合作社以养老作为主要经营方向,成员互助自立,达到养老的目的,形式上类似于德国“多代居(屋)”模式下的乐龄合作社(即养老合作社)。广义上的合作社养老是指合作社作为一个融生产与生活于一体的服务平台,为老人提供低成本、较全面的养老服务,满足入社老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类似于日本和韩国的综合农协。因此,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看,广义的合作社养老包含了单纯的养老合作社形式,本文使用的正是广义上的合作社养老概念。
(一)不同角度下的理论解读
1.合作社的内涵:社会企业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范围可以覆盖生产、流通、消费、金融以及给社员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各类服务领域。虽然合作社是企业,但在本质上属于社会企业[7],关心社区是其重要原则之一。在欧洲,合作社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企业的最基本类型,其主要目标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服务,以提升其社会福利水平。因此,让合作社成为农村养老的重要力量绝非异想天开,而是有据可依的。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新闻界所提到的合作社多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则属于生产合作社,而非服务合作社。结合目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重视合作社的“盈利性”(经济属性)而忽视“服务性”(社会属性)已然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相关研究表明,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尤其是在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和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载体[8],但其社会功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企业,并非不具备供给养老服务的社会功能,而是在具体实践中被忽略。
2.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兼顾社会目标
从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合作社本身也是一种企业,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合作社并非“以赚取最大利益为目标”的典型公司,而是属于“社会目标”与“企业化运作”并存的混合型组织[9]。合作社的目标不仅在于提高入社成员的经济收益,而且包括改善社员的生存状态和社区的环境。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自我养老不稳定的现实背景下,合作社创新性地为入社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养老服务,是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有学者指出,社区责任、环境责任、产品责任是构成合作社社会责任的三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在社区责任方面,合作社应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10]。因此,如能将合作社这种服务力量合理运用到农村养老中,协助政府共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供给不足的难题。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合作社优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其“社会性”,这是维持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11]。合作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保持与社区成员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其后续发展;相反,合作社不去承担社会责任,则难以真正在社区立足。
(二)合作社“经济”与“社会”功能协调的迷思
社会功能是合作社在理论上应当具备的,但目前中国大多数的合作社都属于以“生产”为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注重经济领域的互助,发展动力源于参与主体对组织潜在利润的追求[12]。在实践中,合作社的“经济”与“社会”功能并非不可调和,合作社多会根据不同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所处发展阶段对其社会功能进行“加减码”。这里结合案例材料,提出了一个有关合作社功能续谱的理想类型(见图1)。
坐标轴代表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实现程度,“A”点表示合作社的投资规模和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仅能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因此处于A点的合作社主要以发挥“经济”功能为主,这与目前中国大多数的合作社发展状态相对应,它们几乎不会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以外的服务。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些已经解决自身生存与发展问题的合作社,开始向“B”点移动,它们不再满足于仅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开始尝试改善社员生活及社区环境,初步发挥社会溢出效应。该阶段的合作社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一旦遭遇经济不景气等风险与困难,就有可能放弃提供社会服务,以降低成本和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2]。
处于“C”点的合作社表现为一种综合型的合作社,其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相融合。以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邀请老人加入合作社,为其提供专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老人提高经济收益。针对那些腿脚不便的老人,合作社还为其提供低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让这部分老人也能够获取收益、改善生计。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合作社“经济”功能实现的过程,因为合作社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薪水便可以获得具有水芹种植经验的劳动力,为生产提供了保证,并间接为村内老人提供了不离土的就业机会。
处于“D”点时,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基本消失,主要以“社会”功能为主,即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变成为一种以专门提供社会服务为主的组织,如养老合作社。此类型的合作社目前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数量相对较少,较为成熟的案例可参考德国多代居模式,即政府鼓励老中青不同年龄群体共居同一公寓,旨在建立非血缘的代际接触空间,在增进代际互动的同时形成合居援助[13]。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合作社只作为养老服务的供给方或作为一个组织多方参与的中介平台出现,因此本质上仍属于互助养老的范畴。
根据现阶段国内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合作社尚不能实现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经营而单纯从事养老服务供给。如果合作社本身没有经济产出而片面强调发展养老服务,势必会影响到社员的自身利益,只会变成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慈善事业”。本文并不主张现阶段的国内合作社都放弃其经济功能而片面发展为老服务,而是寄希望于促进合作社经济与社会功能的融合发展。
二、实践中的合作社养老:经验与逻辑
(一)资料来源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查阅中国知网数据库与百度搜索引擎上有关合作社养老的文献与网页,收集国内有关合作社养老的数据资料。其次,考虑到目前国内有关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案例较少,且不一定都会通过媒体与网络进行宣传,因此课题组还专门咨询了国内从事合作社培育的实务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国内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信息。在此基础上,课题组从中选取了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河南信阳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这四个合作社展开调查,原因在于:一是它们均属于当前国内涉及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知名合作社;二是它们均属于办社成功、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合作社;三是它们都是自发组织设计养老服务的“内生型案例”,而非“树典型”“做样板”的外部推动型案例,因而更具有研究推广的价值。为了获取一手资料,课题组分别于2018年7—8月、2019年4—5月对上述四个合作社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对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养老服务負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入社老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度访谈,并在村庄内随机询问了部分村民对于合作社养老的看法。除此之外,课题组还通过查阅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学术文献等手段,从侧面搜集到有关四个合作社的各种材料,确保了案例素材的全面性。
(二)案例介绍
1.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位于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官庄村,入社成员超过300多人,流转土地213.8公顷,主要经营水稻的种植、加工和销售,并拥有合作社品牌“十八里坡大米”,辐射带动周边两个镇的经济发展。2017年12月,合作社投资20多万元,在废弃小学的旧址上建立了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这主要源于合作社理事长的亲身体验与带头推动,由于之前村中有空巢老人突发急性病而无人照看的情况发生,一些村民曾打电话求助其本人,从而引发了理事长发展“合作社+互助养老”的思路。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情况并非该村的偶然事件,即便从全国来看,老人生病时因无人照顾或无人知晓而得不到很好的看护与救治,甚至贻误或加重病情的情况都不罕见[14]。对此,合作社理事长便考虑利用合作社的空闲房屋,建立一个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场所。养老服务中心建有食堂、卧室、棋牌间、阅览室、卡拉OK厅、放映室等,入住老人2人一室,屋内配有空调、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等生活设施。合作社不仅在村内专门聘请了两名接受过相关培训的留守妇女,负责做饭、洗衣、打扫卫生和照料老人,还倡导老人间相互照料,以解决服务人手不足的问题。截至2018年7月,白天在此休闲娱乐的老年人达20余人,其中仅有4人晚上在此居住,原因是离家较近,想来随时可以来,并不需要长时间在照料活动中心居住,迎合了老人“家舍难离”的需求。
2.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2008年正式成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后洪村,实有社员382户,带动农户500多户,基地面积120多公顷,年产量达15 000多吨,还注册了“陶都牌”水芹商标,进行标准化生产。该村也同样存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的现象,留守老人数量较多。与其他村庄不同的是,该村有着种植水芹的传统,老年人有从事相关生产的习惯,但该村老人也面临着自己种植水芹收益不高、缺少精神慰藉等问题。据此,合作社便从这部分留守老人入手,挨家挨户宣传并鼓动其加入合作社,统一技术标准和统一使用品牌,为老人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收入。以前该村水芹只能冬天种植一季,出售价格也较低,但通过合作社与扬州大学、江南大学合作,选育出“伏芹1号”“秋芹1号”“春晖”三个品种,现在水芹种植已不再受季节限制,一年可种四季,每公顷产量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7500公斤左右,每公顷效益增加了30 000~60 000元。实地调查发现,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种苗、品牌的老人,每年可以实现每公顷30万元的收入。针对那些腿脚不便的老人,合作社还帮助联系生产大户,推荐老人参与分拣水芹、制作酱菜、包装等工作,让这些老人也能获得经济收入维持生计,从而提高了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3.河南信阳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地处大别山麓,全村面积20.7平方公里,总人口2385人。2009年以前,该村经济单一且萧瑟,无集体经济和工业,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村内常驻人口不足千人且多为老人,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一方面子女外出使得家庭养老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村庄经济薄弱使得村委会应对养老“有心无力”。在此背景下,该村于2009年10月挂牌成立了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该合作社并非属于生产型的合作社,而是围绕村庄内部的资金互助开展业务,村内老人可持2000元加入合作社,至正式挂牌该合作社总计获得资金34万元。合作社请入社老人担任合作社资金流动的监督者和担保者,资金流向村内有需要的村民。按照合作社章程,当年收益的40%(后调整为30%)用于老人分红,成立当年(2009年)合作社给予入社老人320元分红;2010年合作社规模扩大,入社老人与合作社资金都得到扩充,年底给予每位入社老人530元分红,随后几年该合作社老人获取的分红都维持在500元左右,最高的2014年和2015年每位老人获得800元,初步估算,截至2019年入社老人已获得不低于5000元的分红收入。资金分红不仅给予老人一定的物质保障,而且由于村民贷款绕不开老人,潜移默化地增加了老人的村内话语权,使得被边缘化的老人重新得到了村民尊重与认可。
4.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河北省肃宁县,注册成立于2010年3月,集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收购、贮藏、销售于一体。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外,合作社于2012年筹办了“益源养老院”。养老院内设有三人间,配有空调、电视、体育锻炼器材以及图书、棋牌等休闲娱乐设施,并有两位专业护理人员负责照料老人们的生活起居。考虑到入社老人的医疗需求,合作社还建有卫生院,为入住老人检查身体,注射流感疫苗,治疗“头疼脑热”等常见疾病,产生的费用也由合作社买单。除此之外,入社老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在医保报销后,合作社还会再给予老人一定的“二次补贴”。逢遇年节,合作社也会为老人发放节日福利,包括现金以及合作社生产的杂粮、鸡蛋等农副产品。为丰富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该合作社还牵头创建了戏曲协会,不定期地组织老人参与社区活动和集体演出,充实了老人的精神生活。合作社以上举措均不向老人收取费用,社员及社员家中的老人均可申请入住,但限定条件有三:一是社员需将土地流转至合作社,统一接受合作社的种植安排;二是入住养老院的老人需有自理能力,不能患有重病;三是老人入住合作社养老院需征得子女同意,并由子女手写志愿书签字,再由村委会盖章作为凭证。由于该养老服务属于在享受正常分红返利基础上的额外福利,老人入住自愿、退出自由,无需额外手续,因而受到了当地老人的欢迎。目前益源养老院已运营7年,入住老人20余位,借此福利吸引周边大量村民加入合作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合作社养老的内部运行逻辑
在实际调研过程中,课题组不断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对于合作社到底能否提供养老服务的疑问。而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无非就是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的钱从哪里来,以及如何维持运营。对此,下文将结合案例逐一加以分析。
1.土地流转换养老服务
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运营的养老服务主要围绕土地流转而展开,用土地流转来抵扣入住养老院的费用。据測算,合作社每年需承担的养老院入住成本在6000元左右,土地流转费户均可抵扣2000多元,缺口还有4000元左右。对于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入住老人,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养猪、养鸡、种菜等工作来记工分换钱,再加上农村养老金、粮食种植补贴等,一般可冲抵养老费;对于身体不好的老人,才需要付部分差额费用。实际上,从合作社的角度来看,合作社运营本身也需要土地,流转过来的土地交由合作社经营管理,可以实现规模效益。目前能够入住的也都是身体相对健康的老人(不包括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因而合作社运营养老院的成本主要集中在提供老年人吃住及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方面。在用餐费用上,合作社自建食堂,自产大米和蔬菜,并设有养猪场和养鸡场,因而能降低采购成本;老人闲暇时也会通过打理菜园来减免入住费用,实现了双赢。在人力成本上,合作社目前雇用了两位本村留守妇女作为专职服务人员,月薪2000元/人。综合来看,合作社需要土地,留守老人需要养老服务,发展合作社养老是各取所需,但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土地流转与养老服务间的价值,让双方都能满意。该合作社引入了“老人适度劳动”机制,合作社既能减少一部分成本,老人又不会过于抵触,初步实现了平衡。
2.生产就业换养老福利
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运营的养老服务主要围绕促进老年人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展开,目标是为了增加老年人在农业生产和土地耕种上的收益,从而提高其自我养老的能力。首先,合作社充分利用本地水芹种植的传统资源优势,挨家挨户地走访调查,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设计就业岗位,鼓励有一定劳动力的老人加入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其次,合作社统一技术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技术指导,统一销售,提高了老人的经济收益,解决了老人在生产中的后顾之忧。最后,合作社不断研发水芹新产品,通过深加工等方式拉长产业链条,为入社老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于腿脚不便的半失能老人,还通过参与水芹分拣、酱菜制作、食品包装等简单劳动来赚取养老费用。据合作社理事长透露,合作社为老年人提供的薪资为8~12元/小时,年收入平均在21 000元左右。有了这些收入,老人就能较好地满足自身对衣、食、住、行、医的需求,入社老人也表示“加入合作社能攒下钱,以后养老好选择”。除了经济收益外,入社老人通过参与劳动增加了与同龄人进行交流互动的机会,重新找寻到了“生活的意义”,使他们能够更积极地面对生活,减少了对子女的依赖。整体而言,该合作社在运营方式上积极构建了促进老年人多元化增收的途径,在服务“老人农业”的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降低了国家建立现代农村养老制度的压力,从而缓解了“未富先老”的压力[15]。
3.资金互助激活养老资源
从表面上看,河南信阳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依托村庄内部的资金互助来改善村庄经济和村内老人的生活状况,但效果并非仅限于此。仅从收益上看,老人并不能通过少量分红彻底解决养老的物质供给问题,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村庄经济得以繁荣,几百元的养老金反而成为了老人的零花钱。因此,合作社给予老人的资金分红仅仅是表象上的经济收益,并不代表合作社服务于老人的全部内容,具体的社会效应还表现在合作社使老人活得更有尊严和合作社使老人重归家庭两个方面。老人出2000元入股成为社员,便有了监督资金流向与为村民做担保的权利。该社章程规定,每位老人社员可为村民担保5000元;如果某一村民想向合作社借款20 000元,则需要4位老人担保,一旦还款出现问题,老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导致“不正干”“不敬老人”“不善待父母”的村民几乎无法找到老人为之担保。反之,由于该村乡村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几乎每家每户都参与进来,为了从合作社借取发展资金,村民也不得不慎重考虑老人在村内的地位以及对待老人的态度。在此影响下,老人在村庄内的社会地位不断上升,不再是被边缘化的存在。自2011年起,该村整合村内资源,修路建桥,改造水田,发展乡村旅游,村民从合作社借取资金用于房屋改建,开办农家乐或发展特色农业(如采摘园等),使村庄建设形成了良性循环,外出务工的700多名青壮年劳动力中已有400多人回鄉创业,留守老人重新回归家庭照料,老有所养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4.养老福利换社员支持
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运营的养老服务与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较为相似,都是创办了合作社养老院,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土地流转与入住养老院是否存在转换关系。就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而言,土地流转是村民入社的条件之一,至于社员或社员家中是否有老人愿意入住完全是附带性的,全凭自愿,并不强求,与土地流转并不存在置换关系。该合作社之所以要提供养老服务,主要是为了达到宣传合作社和吸引周边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目的,而合作社开展养老服务的运营经费则来自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该合作社理事长指出:“办养老院最初就是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让村民认识到加入合作社就可获得相应的福利,能享受到优惠。”截至2019年5月,该合作社已拥有注册社员153户,辐射社员几千户,以养老院来吸引社员入社的目标已基本达成,但合作社理事长表示还会将养老院继续办下去,“因为合作社能赚到钱,有这个经济体量,有钱做公益、做服务”。其运作的基本逻辑是:首先,社员入社需进行土地流转,而通过吸引老人入住合作社的养老院,可以促进土地的集中;其次,该合作社一边“种地”一边“建厂”,通过种植特色农作物并对其进行深加工来赚取附加利润,以保障养老院的持续运行;最后,养老院作为合作社的一张特色名片,极大地提升了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助推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四)合作社养老的外部运行条件
1.农村老龄化与村庄空心化的推动
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案例中的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官庄村60岁及以上老人占该村总人口的11.6%,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后洪村60岁以上老人占该村总人口的36%~37%。同时,与我国快速城镇化与工业化相伴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老龄化进程和村庄的空心化程度,直接动摇了传统以家庭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但囿于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农村留守老人在物质供给、精神慰藉及身体照料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另外,从农业生产角度来看,村庄空心化还导致留守老人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较多,迫切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带动其发展。因此,合作社养老模式的应运而生恰好迎合了农村老年人在养老和生产领域的多重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土地流转的制度动力
目前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农地经营权流转能显著提升农民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生产收入[16]。具体来说,日益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了农户的流转行为,从制度和法律层面降低了农户土地的转让风险,尤其对于农村老人而言,老人认知和辨别信息能力较弱,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从合作社发展角度来看,2017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合作社生产规模化的实现,而且为其开展养老服务提供了源动力,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实践效果来看,合作社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往往以流转土地使用权作为兑换养老服务的筹码,“以地养老”模式也较易获得老人与合作社的认可。
3.综合性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契机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这与《“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与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所倡导的“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共同彰显了政府对于发展农村内生性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视。在此背景下,以合作社作为注资主体,配备基本的服务管理人员,可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创新提供新思路。与此同时,借鉴日韩农协的发展模式,探索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合作社,可以为合作社功能拓展提供新方向。2006年,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经过实践检验,2018年这一探索正式写进中央“一号文件”。这实际上就是大合作社思路,其形式是多样的,服务内容是多元的,只要能满足农民的多元生产生活需求,就可以融入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现有的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是建立健全新型合作体系的重要探索。
三、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检视与未来展望
结合实地调查的案例资料发现,上述四个合作社在养老服务运营模式上有所差异,侧重服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和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都是以土地流转为前提,为社员及其家中老人提供相应的养老照料服务;河南信阳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资金互助来提高村内老人的经济收益;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则是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的方式来带动农村老人就业,以增进其养老福利。但四个合作社都达成了服务农村老人的社会目标,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并在实践中呈现如下一些共性特征:一是合作社在养老服务上的资金投入不高,且有所回报,是一种“惠而不费”的做法;二是都有合作社带头人进行设计和推动实施,社会精英的作用不容忽视;三是合作社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养老服务设计,本土化色彩较浓,可行性较高。总的来说,这些合作社并非特殊案例,与目前我国多数合作社都有共通之处,因此其实践经验上具有可借鉴和推广之处。
(一)合作社养老实践中的问题
合作社养老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并不完美,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具体可归纳如下:
第一,制度缺失。一是与合作社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由于我国尚没有明确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约束合作社切实可靠地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仍缺乏制度性保障,一旦出现问题,老人该如何维权仍需要作进一步探索。在访谈中,曙光农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就表示,“最担心老人发生意外,由于入住老人年龄普遍较大,特别容易出现一些意外状况,而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往往很难认定,最后就怕合作社不仅不赚钱,还要惹上官司”。二是合作社养老的外部监管制度缺失。从实地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都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体系,而要防范合作社养老“异化”成为哄骗老人钱财的诈骗组织,必须要有外部监管力量的介入,相应的监管制度有待建立。三是合作社养老自身的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从案例情况来看,四个合作社都没有明确制定有关合作社养老的规章制度,导致运营的规范性不强,管理也不够科学。
第二,服务水平不高。一是服务专业性不强。调查中发现,合作社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来自村庄内部,尽管接受过相关培训,但与专业的护理人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此外,与正规养老机构相比,合作社的养老设施较为落后。如案例中建立养老院的两个合作社——曙光农业合作社和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其院内照料人员仅接受过简单培训,而没有专业的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合作社的适老化设施不齐全,日常利用率也不高,与专业养老机构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服务对象具有选择性。出于对运营成本的考虑,合作社在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和设计养老项目时,往往更倾向于面向有自理能力的健康老人,而未将失能、半失能老人考虑在内。如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将就业机会提供给健康老人以及腿脚不便但仍可从事简单劳动的老人,曙光农业合作社和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则直接将患有重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排斥在外,导致服务的惠及面较窄。三是老人的退出问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如何在合作社养老中付诸实施还需要进行周密的思考。比如:曙光农业合作社采用的是以土地流转抵扣养老费用的方式运行,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对于老人中途退社等一系列风险问题还未进行考虑。因为一旦老人因生病或其他情况而不再适合于居住养老院时,土地又该如何处置;或者当合作社面临经济风险或其他压力而决定停止供给养老服务时,这部分入住合作社的老人将由谁接手,这些都是一些关键且不能避之不谈的问题,都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和探索。
第三,可持续性不强。这首先表现在合作社养老的合法地位方面。案例中的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农业生产经营展开为老服务,较少存在争议,但曙光农业合作社和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生产类合作社开展互助养老业务,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其合作社负责人也担心如此运营是否存在逾越法律的风险,因此还需要在政策层面对合作社养老的合法性进行肯定。除此之外,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本身就属于一项微利业务,一般很难赢利,一旦面临经济不景气或发展困难时,不排除合作社会削减该服务项目,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和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营的目的,或者沦为一种骗取政策支持的“噱头”。
(二)合作社养老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家庭养老渐趋弱化而社会养老发育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合作社养老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非无法改变的根源性问题。面向未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第一,为促进合作社养老经验的推广,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将合作社视作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忽视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未能将合作社的社会服务上升至法律政策层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探索。对此,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法规体系,减少社会各界对于合作社养老的疑惑,鼓励引导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养老,并对其运营行为加以规范。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给予合作社探索尝试的空间,并逐步将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的养老业务纳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同时,注重激活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与不同类别合作社相配套的制度法规,避免一概而论,在工商登记中,应当考虑到农户的不同诉求,避免设置太多的门槛障碍[17]。此外,行政村和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在土地、税费等方面为供给养老服务的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支持,拓宽合作社的筹资融资渠道,逐步将合作社养老纳入“农村互助养老”的支持范围。
第二,针对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合作社不仅要贴近农民的养老生活进行底层设计,而且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发挥合作社的养老服务功能并非意味着取消其经济功能,而是在其经济功能发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优势,根据老人的真实需求进行服务设计[18]。考虑到农村老年人普遍收入不高且对价格因素较为敏感的特点,应尽可能地为老年人提供收费低廉的养老服务,以及一种家庭式的养老氛围。同时,针对当前合作社养老的从业人员数量少、质量低的状况,政府应在加快推进养老专业护理人才培养的同时,加强对已有农村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并制定完善相应从业标准,提升合作社养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三,针对可持续性问题,合作社需要在提高自我造血能力的同时,不断创新、完善合作社与入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合作社要努力为自身长远发展谋求物质资本,在将自身做大做强的基础上,拓展服务领域,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为合作社创收。在这个意义上,合作社养老不应由政府“强制”或“诱导”推行,而应成为合作社在满足自身发展基础上的主动选择,正如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所言,“合作社能赚到钱,你才能做这个事”。另一方面,合作社还需要不断创新养老服务的供给机制,结合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需要,将养老服务融入合作社的发展环节加以引导和支持,同时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作用,整合盘活村内闲置资源,运用互助理念来促进合作社养老服务的实现。
第四,从理论上来看,合作社养老服务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学术界相关研究作为支撑,以提升政府和社会对这种养老模式的整体认知水平。由于目前国内各地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式不一,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学术界对合作社养老的界定也不够清晰,导致社会的认可和认定不足[19]。明确合作社养老的存在价值和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是合作社养老经验推广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不仅需要广泛借鉴国外合作社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先进管理与制度建设经验,获得相应的启示,而且需要对合作社养老的运作机制作进一步总结与提炼,加强分类指导,以更好地为政策法规落地提供智力支持。
总之,虽然目前有关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案例相对较少,但可以预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老人农业”现象的日益凸显,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必然持续增加。在这个意义上,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企业,具有明确的社会目标,再加上“接地气”的运营模式,最有潜力也最有望成为助力农村养老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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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ves Providing Eldercare Services: Operational Logic,
Practice Review and Future Prospects
LI Qiao JIA Chun-shuai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notat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operatives,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possibility and importance of cooperatives providing eldercare services, explains the theoretical self-consistency betwee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the evolution of rural eldercare. In addition, combined with typical cases, this article also summariz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deficiencies of cooperatives providing eldercare services. Research shows that cooperative could provide eldercare services theoretically, and have formed different service models in specific practice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spects of system regulation, service qual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suggests perfecti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designing the eldercare mode from the bottom-level to capture farmers old-age living, continuous innovating the eldercare supply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ing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cooperatives providing elder care services.
Key words: cooperatives providing eldercare services; elder care model; social functio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机制研究”(19YJA84000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老龄化背景下的代际共融及其实践创新研究”(18SHC003);江苏省第十六批“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资助项目“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机制与效应研究”(JY-05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融合与生态农业协同发展研究”(JUSRP1801XNC)。
作者简介:李俏,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贾春帅,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